美国保释制度中的风险评估系统:源起、影响及启示
2022-03-03顾亚慧赵雪莲
顾亚慧 赵雪莲,2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38;2 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 四川 泸州 646000)
1 引言
保释与羁押相对,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开篇指出:“不应当科以过多的保释金,也不应处以过多的罚款、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从而对法官的保释裁量权施加“平行限制”,维护公民获得保释的权利。作为宪法权利存在的保释权早已扎根于美国司法制度之中,审前羁押的被告原则上都可以获得保释,为被告在非羁押状态下等待审判提供了可能。正如道格拉斯法官说:“这个国家的基本传统是,在一般情况下,被控犯罪的人在被判有罪之前就不会被羁押。”被告因尚未得到证明的犯罪行为而处于羁押状态与无罪推定理念相悖,保释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审前羁押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侵害。不容忽视的是,保释决定随即带来的非羁押状态意味着被告潜逃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两大风险将始终潜伏。为抑制保释风险事件发生,法官往往依据职业经验评估被告的社会危险性,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其缴纳足量的保释金,担保其获释后的行为。实践中,许多经济困难的被告因无力承担保释金而丧失保释出狱的机会,以财富为基础的保释制度有偏袒富人之嫌,改革呼声渐高。为缓解保释金与保释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美国部分司法辖区借助风险评估系统,评判被告社会危险性,辅助法官做出保释决定。
美国对被告羁押状态的担忧与我国诟病逮捕羁押率过高存在趋同性。长期以来,我国的非羁押措施适用率较低,甚至处于“夹缝中生存”的尴尬境地。实践中,大量案件适用羁押措施,构罪即捕现象凸显,使得未决羁押衍生为对刑罚的预支[1]。针对这一问题,将非羁押措施适用与数据算法等前沿科技手段相融合,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已屹立在数据算法研究、应用的前端,刑事司法的质效有了飞跃提升。比如,数据驱动的“智慧侦查手段”已成为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一柄利器[2]。基于上述思考,本文聚焦以风险评估系统为核心的美国保释制度改革,审慎分析其利弊得失,以期提升我国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理性,使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日臻完善。
2 保释制度引入风险评估系统的原因
对于保释申请,美国法官往往从两个方面开展调查:第一,评估被告对社区是否构成危险或是否存在逃跑风险。第二,确定保释的条件或具体情形是否可以合理地担保被告不会逃离或不会危害他人。据此,法官在做出保释决定时,不仅要精准地评估被告自身的社会危险性,还要设定与被告社会危险性相匹配的担保条件,风险评估系统应运而生。
2.1 被告社会危险性评估复杂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仅授予公民保释权,却未明确保释决定需要考量的具体要求。《1984年保释改革法》具化了保释决定的要求,析出了若干风险评估要素,包括:指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情况、被告的经济来源、被告的性格、身心状况、家庭关系、就业状况、社会关系及居住在社区的年限、出庭记录等。这表明,法官评估被告社会危险性,不仅以指控犯罪的性质(例如,是否为暴力犯罪或重罪)为参考依据,还需充分考量指控犯罪之外的社会性因素,如被告个人情况。由于每个要素都不是孤立的,法院必须审查整体性情况和被告的具体特征。同时,出于对公民保释权的尊重,法官在决定是否予以保释时,应举行公开对抗的听证会,控辩双方都可积极提交与保释决定相关的证据。对于不应保释的证据,法官应给予充分重视,以保障任何不具有逃离高风险,并且不会对社区安全构成威胁的被告享有保释出狱的权利。
通过这种面对面询问的方式,法官能够了解被告的固定电话、婚姻状况、居住社区等基本信息。囿于法官了解被告相关情况的渠道受限,碎片化的信息难以全面勾勒被告的社会危险性,法官往往将既往历史、生活状况等情况作为被告社会危险性的主要判断依据,从而使保释适用不可避免地携带着浓厚的经验主义成分,甚至可能夹带着偏见。此外,法官决定保释所附加的多元考量因素,使得准予保释更为严苛。有数据显示,1990~2004年期间,75个较大的郡县中,约有160,000名被告在监禁状态中等待判决。在过去的20年里,这些数据较为稳定。但联邦被告的数字则显示出了日益上升的趋势。从1995~2010年,被羁押的被告人数从27,000人增加到了76,000人,占联邦被告总数的76%[3]。这从侧面透露出,美国的保释适用呈限缩之势,大规模未予保释的被告只得在羁押状态下等待审判,公民的保释权与规模化的审前羁押现状之间存在明显冲突。
2.2 保释金担保方式适用不公
尽管美国保释担保形式多样①保释担保形式包括:财产保,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金钱或同等价额的财产作为抵押,获释以后,如果被告遵守保释义务,则在诉讼结束后退还保释金或财产,否则予以没收并进行刑事处罚;具结保释,被告向法院出具保证自己获释后履行义务而予以释放的制度;无抵押的出庭保证书,指由法院确定保释金额,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履行义务,否则法院没收所确定数额的财产,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财产后获释,相当于一种承诺;附条件释放,法官在批准保释时,规定被告必须遵守或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保释予以撤销;保证人保证,即法官为确定保释金数额,被告人及其家属向职业保证人提供一定佣金,由职业保证人向法院支付全额的保释金数额。参见: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63-164;宋英辉.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6-77。,但因保释金适用简单,通行于美国各州且影响广泛。数据显示,美国全境“在自己具结保释下被释放”(无需缴纳保证金)的平均水平约为45%至50%,而新奥尔良的这一比例低至11%[4]。这表明,大量案件以缴纳保释金,而非具结保释的方式做出处理,被告不得不在缴纳保释金与在监狱中等待审判间做出抉择。在保释金广泛适用的现状下,保释金数额往往是被告获得保释的决定性要件。美国实务观点认为,保释金数额应与限制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相匹配。辩护律师往往以犯罪情节及个人特征为依据,表明被告能被信赖,从而争取更低的保释金。然而实践中,保释金设定过高已成为保释适用的掣肘因素。
根据美国国家保释组织的数据,美国平均每天有70万人因无力支付保释金而身陷囹圄[5],其中不乏涉嫌轻罪案件的被告。由于保释金数额上不封顶,检察官和法官的惯常思维是,通过设定高额保释金,降低被告弃保潜逃的风险。一般而言,对于涉嫌犯下严重、恐怖罪行的人,设定高额保释金几乎没有什么争议[6]。但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即便被告社会危险性较低,法官仍以较高的保释金担保其行为,一旦无力缴纳保释金,法官将以被告无法缴纳保释金为由拒绝保释,被告将面临审前羁押的命运,从而使获得保释与被告拥有的财富捆绑。
除轻微案件保释金设定过高外,保释金的实际运行规则对贫困群体天然不公,保释金制度的宪法危机逐渐显现。有研究表明,在纽约市的赖克斯岛,多达40%的被告因交不起保释金而被羁押。2009年,全国县协会估计,超过三分之一的重罪被告因为付不起保释金而被审前羁押[7]。2010年人权观察关于纽约市监狱系统的一份报告指出:保释金额设定在1,000美元或更少的案件中,87%的被告因无力支付保释金被羁押,这意味着诸多被告因贫困而不是犯罪受到惩罚。正是由于不同经济地位的被告对保释金的接受程度截然不同,向保证人支付10%保释金的商业保释制度盛行,逐渐成为被告缴纳全额保释金之外的另一选项。即便缴纳金额大幅缩减,却仍然是经济困难群体不可承受之重,无法粉饰贫困被告的保释权早已被架空的事实。一方面,尽管商业保释与现金保释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仍要求被告人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未走出以缴纳金钱获得保释的藩篱。另一方面,在美国企业家精神影响下,商业保释运作产业化,具有浓厚的逐利倾向。其蓬勃发展不仅挤压了非金钱保释的适用空间,更使得保释金数额飙升,给经济困难群体获得保释又添阻碍。有数据显示,在1992~2006年期间,通过具结保释的重罪被告数量从41%下降到了28%。而在同一期间,保释费用从1992年的平均25,400美元,猛增到2006年的55,500美元。这表明,1992~2006年间,因重罪指控而被拘留的平均保释金增加了78.35%[8]。保释金制度下,获得保释实际已成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权利。
3 风险评估系统对美国保释制度的影响
传统保释决定既依赖于法官对不同个体社会危险性的差异化评估,包括耗费的司法资源、被告的服刑能力、被告的健康和家庭义务、种族、性别等类别明晰的具体要素[9],又需确立有效的担保手段,通常是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有效牵制被告获释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但这一判断具有浓厚的经验依赖性,且保释金适用衍生出的弊端逐渐显现。随着大数据算法等科学技术不断发展,量化风险的数据精算系统诞生,法官可直接依据风险评估系统给出的评估结果做出保释决定,其经验性判断得以弱化[10],并对保释金的广泛适用有所抑制。
3.1 辅助法官评估被告社会危险性
美国部分地区先行尝试,将“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融入保释决定,弱化法官对保释风险全然经验性的判断。许多州和地方司法辖区开发了不同的风险评估系统。例如,哥伦比亚特区开发的审前风险评估系统,包括22项用于衡量犯罪历史、人口统计、当前刑事指控和毒品参与情况;弗吉尼亚的审前风险评估系统使用了9个因素,其中有6个因素衡量了被告的前科刑事历史,包括指控犯罪类型、未决指控、尚未执行的逮捕、犯罪前科、之前未到庭的情形及此前的暴力犯罪定罪,其余3个因素评估居住稳定性、就业和药物使用情况[11]。其中,由劳拉和约翰·阿诺德基金会所研发的风险评估系统(the Public Safety Assessment,简称PSA)对保释制度改革影响深远①根据美国审前司法研究所发布的《2017年度美国审前状况》报告显示,实施全面审前改革的新泽西州是2017年唯一一个获得A级评分的州。如此显著的改革效果表明,PSA在众多风险评估系统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先进性,故本文以该系统为范本进行分析。。
PSA用来预测被告出庭及在获释后犯下新罪行的可能性,服务于法官对被告社会危险性的判断。PSA着重关注九项风险因素:本次被捕时的年龄、相关暴力犯罪、待审指控、先前的轻罪定罪、先前的重罪定罪、先前未到庭记录(包括过去两年内及更早时期)、先前被判收监记录,而不包括关于种族、性别、种族背景、收入、药物滥用、精神健康、就业状况、婚姻状况或除年龄以外的任何人口或个人信息的问题。基于这些因素的组合,PSA利用数据对被告进行两种风险评分:一种是预测被告在候审期间犯下新罪行的可能性(NCA),另一种是预测被告在未来的庭审中无法出庭的可能性(FTA)。此外,PSA还可以标记被告实施暴力犯罪的风险(NVCA)。
每个风险因素都根据其与特定结果之间的关系强度进行加权并分配不同的分数。FTA和NCA的总分被转换为两个独立的量表,范围从1~6,得分越高表示风险程度越高。分配给NVCA的总分数将转换为被告是否具有暴力犯罪风险的标记。
例如,在“新犯罪活动”的评分中,被告如果年龄小于22岁,将得到2分;如果在过去两年中错过了开庭日期,则得1分。这些数字将被加到一个原始的分数中,这个分数将决定一个人在从低到高风险的6分制中所处的位置。得分越低,风险评估系统越可能建议予以保释。得分处于第一列的人,在审前犯下新罪的可能性为14%,而得分处于第6列的人,审前犯新罪的可能行为50%[12]。对于那些风险评估系统认为保释危险性较小的人,法官通常会在没有保释金的情况下予以释放。一旦作出释放决定,法官必须决定释放一个人的附加条款,该条款不仅与PSA结果相匹配,还要兼顾法规、当地政策和司法资源。
表1 风险因素与风险评估预测表①表1、表2的数据来源于Advancing…Pretrial…Policy…&…Research.Public…Safety…Assessment:…How…It…Works[EB/OL].(2020-05-01)[2021-09-01].https://advancingpretrial.org/psa/factors/.
表2 NCA(New Crime Activity)分数转换表
PSA适用目标明确,即准确分析、预测被告人逃避审判及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将这一数据精算系统引入保释决定具有现实意义。第一,PSA助力案件线上办理,便利法官做出保释决定。新泽西州是第一个在全州内将技术基础设施应用到刑事案件中的州,允许从羁押到判刑的所有相关方,以远程网络方式参与案件进程。这项技术使每个县都能建立一个虚拟法庭,法官可以在周末和节假日做出保释决定,而且虚拟法庭提供了与现场听证会相同的保障和功能,公众可以在线观看听证会现场。第二,PSA的评估结果并没有剥夺法官的保释决定权,法官仍应独立判断是否准予保释及进行审前羁押的必要性。这种建立在证据及数据算法基础上的工具系统将保释风险量化,限制了法官的保释裁量权,以便其更科学、明智、客观地做出保释决定。第三,保释决定必然关涉公共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系统有利于法官针对性地设置监管条件。根据系统评估结果,法官可对释放被告附加一定的监管条件。尽管审前羁押难免会对被告产生与社会生活脱节、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等负面影响,但保释决定与被释人员再犯或脱逃的风险始终相伴,片面追求过高保释率并不等同于维护司法公正。有数据表明,从州司法机构获得保释的人中,约有三分之一的人犯了新罪或未能履行出庭义务,而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保释人员出现不当行为率为20%。依据风险评估系统评分设置相应的限制、监管条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保释决定对公共安全可能引发的风险。
3.2 以风险评估结果替代保释金担保
保释金适用不公不仅与被告享有的保释权背道而驰,还会因大规模羁押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第一,监狱资源面临挑战。2013年,纽约警方逮捕了35万多人。这些逮捕几乎都是针对较为轻微的非暴力犯罪,正是这些案件充斥着该市的法庭和法庭记录,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其中,监狱花费相当高昂,一名囚犯一年的监禁费用约为6万美元,大规模的审前羁押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被告入狱后往往难以顺利回归社区。当被告无法支付保释金时,他们可能会因为入狱而失去住房、工作甚至与亲人的联系,即使服刑后出狱,仍存在再犯可能性。研究显示,即使是入狱三天,也可能导致工资、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损失,这将使一些被告在未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增加40%[13]。第三,阶层分化日趋严峻。规模化的审前羁押从本就边缘化的贫困社区中,抽走了不计其数的人力和财力,这将走投无路的贫困群体推入愈发贫困的恶性循环,显然背离了维护公共安全这一目标。
当前,越来越多的州正在尝试限制保释金使用。例如,伊利诺斯州库克县首席法官发布命令,禁止法官将保释金额设定在被告支付能力之外。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法官在做出保释决定前必须“考虑被告的经济来源”。乔治亚州立法机构在2018年4月同样通过了一项改革措施,要求保释需“考虑被告经济状况”[14]。还有部分地区直接取消了部分轻罪案件的保释金。例如,阿拉巴马州、密苏里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的一些城市取消了轻罪和交通违章行为的保释金[15]。总体来看,上述措施将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设定保释金的重要依据,推动着保释制度愈发个性化、人性化,但这些措施总体较为温和,未能彻底破除保释金对贫困群体的实质性歧视。对贫困群体来说,看似少量的保释金一样可能是天文数字。如在“詹姆斯·墨菲案”中,被告因危险性较低的非暴力犯罪被捕,仅因无法筹到2,500美元保释金而不能获释[16]。又如,卡里夫·布劳德和桑德拉·布兰德二人也因无力支付相对较少的保释金而被拘留,最终酿成了自杀事件[17]。这些案例极具警示意义,推动保释制度向更深层次改革。
2017年,新泽西州以PSA替代保释金担保。PSA为法官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使保释决定建立在充分了解被告信息的基础上。法院不再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批准或拒绝保释,而是根据其犯罪历史和面临的犯罪指控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决定是否准予保释,从而淡化金钱在保释决定中的作用。此类工具系统以较为清晰的标准、方式,对个人风险进行评估,使保释决定更具公平外观,这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机会公平理论相契合。罗尔斯提出,机会的公平平等受公民最初社会经济阶层地位的影响[18]。风险评估系统适用剔除了传统保释决定对金钱的依赖,即便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被告,仍遵循共同的判断方法、标准及应用指南,蕴含了对经济弱势群体享有保释权的细微关怀,体现了一种矫正经济地位差别的分配正义。
PSA的实际运行取得了积极效果。第一,获准保释的规模有所扩大,大规模审前羁押现象有所缓解。2018年10月,新泽西州监狱的总人数比2012年同期减少了约6,000人,降幅约为40%。其中黑人被告减少了约3,000人,白人被告减少了1,500人,西班牙裔被告减少了1,300人[19]。阿勒格尼县监狱发现,一旦将风险评估系统纳入保释程序和其他改革措施中,经过初步传讯后被送进监狱的被告人数减少了30%。第二,风险评估系统适用未导致显著的公共安全事件,这表明其对被告逃跑、再犯等行为的担保效果并不比金钱担保差。自2016年6月圣克拉拉县采用PSA以来,已在审前释放了1,400名被告,但仍然保持了95%的出庭率。第三,风险评估系统附带了节省监狱系统开支的隐形福利。以圣克拉拉县为例,其审前释放的费用为每天15至25美元,而监禁的费用则每天高达204美元,大幅提升的保释率无疑为监狱系统节省下了大量资源[20]。
3.3 风险评估系统运行可能产生的风险
大数据时代下,计算机系统愈发承担了原本靠人工完成的工作,风险评估系统也是如此。依托风险评估系统对被告相关数据信息的算法研判,美国法官可理性地衡量被告的社会危险性,审慎决定是否适用保释,以期矫正保释金适用的偏颇,增加保释决定的公平性。这一实践还蕴藏着更深层次的智慧,即刑事司法系统可充分利用数据算法等新兴技术,有效应对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风险,从而缓解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阻力。不过,风险评估系统并非解决保释金弊病的万灵药,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多重风险。
第一,风险评估系统的操纵风险。针对贫困群体丧失保释机会这一问题,风险评估系统因具有超越个人意志和具体案件处理的一般化意义,无疑为其提供了相对公平的保释机会,这一尝试值得肯定,但风险评估系统存在着被操纵的风险。例如,新泽西州实行保释改革后,少数面临枪支指控的被告在审前获释后又犯下暴力犯罪。作为回应,州检察长办公室要求司法委员会修改风险评估系统,增加对持枪者的社会危险性预测,并且提出只要涉及这些指控就应自动触发反对保释的建议。在风险评估系统相关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作为系统的操控者,享有几近不受控制的权力,完全可以出于某些政策因素考量,擅自更改系统的评判标准。此时的风险评估系统已然背离了保障公民保释权的初衷,异化为技术官僚主义的产物,甚至沦为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
第二,风险评估系统的误判风险。除人为操纵风险外,风险评估系统还可能出现无意识的误判风险。一是以科学冠名的风险评估系统没有经过中立第三方的审查、验证,采用这些系统的司法辖区往往仅凭主观臆断这些结果是“科学的”和“经过验证的”。事实上,研发人员垄断着验证系统合理性的智识。系统的算法通常处于保密状态,系统的运作程序又封闭不留痕迹,当研发人员拒绝公开算法的实际运作方式时,外界难以有效评估其研判结果生成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人工智能技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能够决定从事某些不当行为[21],依托算法研发的风险评估系统可能遭遇同样的风险。一旦该系统坚持深度学习,智能化程度不断加深,将出现无人监管、自作主张的状态,从而将保释决定推入危险境地。
第三,风险评估系统的虚置风险。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及运转成本是高昂的。根据陶森州立大学报告,新泽西州保释改革需花费估计超过5亿美元。据参议院、议会财政分析,加州保释改革花费估计在10亿到30亿美元之间[22],这无疑会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然而,如此斥资巨大的风险评估系统却面临着被虚置的风险。风险评估系统未剥夺法官裁决权,其研判结果仅是法官保释决定的辅助参考因素,检察官和法官可绕过风险评估系统的提示自行判断被告社会危险性。在新泽西州,当检察官“相信有一个严重的风险”时,允许检察官绕过风险评估的建议,要求判定被告存在逃避审判或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风险评估系统并未对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任何实质限制,反而可能使一些原本能通过缴纳保释金的被告因风险评估结果而丧失保释机会,法官的保释裁决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和未知。
法律变革和变迁离不开与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专门技术[23],风险评估系统的适用正是数据算法技术进步的显现。通过几个重要参数辅助判断被告社会危险性,从而助力法官做出保释决定,以替代传统的保释金担保,釜底抽薪式地破除保释金适用不公、侵害公民保释权这一问题。然而,风险评估系统运行的多重风险意味着,数据算法与法律制度的结合并非完美无暇,正义的实现无法全然依赖科技。全然依凭数据算法等先进技术谋求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决只是理想化的美好预期,其只能是促进法官公平、客观、理性裁判的一种工具。
4 风险评估系统对我国非羁押措施适用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代表时强调,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关键构成之一的刑事司法系统来说,充分利用数据信息,优化非羁押措施适用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贯彻与落实。美国以风险评估系统为核心的保释制度改革是利用数据算法,防范、化解非羁押措施风险的有益探索,可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评估非羁押措施风险的对比参照。
4.1 以底线思维审视非羁押措施的风险
底线思维在方法论上强调风险的客观性,立足于事物发展的最坏可能,即“极点”,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谋划和开展工作,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都基于对风险客观存在的充分认识,并注重与风险同行。同时,底线意识强调风险的可管理性,要求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争取最佳局面。
美国保释制度运行透露了浓厚的风险意识。自1789年《权利法案》授予公民保释权以来,保释决定伴随的风险时刻萦绕,即便风险事件没有发生,风险本身依然客观存在。美国高等法院法官罗纳德·凯斯勒表示:“法官每天都在冒险。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就是让每个人都尽可能地呆在监狱里,这是最简单的办法。”[24]美国保释制度运行良久的关键在于,法官及社区整体都能较为客观地看待保释决定的风险。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减轻保释金适用不公给被告带来的负担,部分地区选择了利用精算系统研判被告的社会危险性,辅助法官相对公平、高效地做出保释决定。从本质上看,无论是金钱担保还是风险评估,二者背后都蕴藏着对被告逃跑或对公共安全产生侵害的隐忧,旨在规避法官因保释决定失误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如果仅以片面保护被告保释权为考量,而不施加任何担保方式,被告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抑或实施新犯罪的风险难以避免。对于刑事司法系统而言,一个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再犯新罪、按要求出庭和保护被害人、证人或陪审员的司法系统,与司法公正要求相去甚远,司法权威也会因此遭受贬损。出于防范、控制保释风险的考量,《美国法典》针对被告在保释期间实施新罪、违反保释条件不出庭等不当行为,严格而又细致地规定了处罚措施[25],对被告保释期间管束自身行为起到了指引作用。此外,依据风险评估系统结果获得保释的人员还需接受一定的监管条件。例如,爱荷华州的惩教机构负责监管根据风险评估系统获释的被告,并且根据该系统评分所反映出的风险程度,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维护公众安全的监管方式[26]。这些配套措施都是风险意识指导下的产物,不局限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的计算,而是积极筹谋、聚焦风险管理,将控制保释风险这一目标贯穿于保释决定的各个阶段,提升刑事司法系统对保释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即时性。
今天的中国正置身于一个“风险胶囊”之中:浓缩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现代化历程,也浓缩着这一过程中的风险。作为风险应对主体之一,刑事司法系统积极应对刑事司法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其应有之责[27]。逮捕措施适用也应遵循底线思维,理性看待非羁押措施可能产生的风险,而非风声鹤唳,片面放大非羁押措施对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产生的阻却作用。将构罪作为逮捕措施的充分条件,忽视对被告社会危害性的个性化评估,不符合底线思维的具体要求,极大压缩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空间。
4.2 加快刑事司法与数据算法的深度融合
保释与羁押相对,却统一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过分偏好羁押,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及口供中心论的幽灵再生;过分看重保释,则容易放纵犯罪分子,使社会受到不必要的伤害[28]。长期以来,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这表明刑事司法系统对非羁押措施适用风险客观存在已有充分的认识,但“构罪即捕”倾向使原本有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适用逮捕措施[29],这与我国刑事司法系统过度担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风险不无关系。在刑事司法保障人权趋势下,构罪即捕的传统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的“主要任务”部分提出“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要求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将“少捕慎捕”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遵循。
刑事司法系统应紧跟科技进步潮流,重视科技对法律制度变革带来的影响,将逮捕措施的决定过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过程与大数据信息研判系统相结合,客观评估被追诉人的社会危害性,推动刑事司法与大数据算法的深度融合。考虑到美国风险评估系统运行的风险,我国适用大数据算法系统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即风险评估系统适用应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充分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二是公开原则,即研判系统的数据、评判标准、赋值比例等都应公开,增强运行结果的透明性、公开性。三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果决定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可直接据此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非羁押措施。但是,如果系统研判结果不利于被追诉人,则可对此提出异议,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四是评判标准确定性原则,即算法系统涉及各项因素的数量、种类、占比应具有稳定性,一旦有所更改必须及时告知,防止该系统沦为被操控的工具,偏离原初的适用目标。对于研判系统提示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被追诉人,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非羁押措施,并附加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的限制条件,防范追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引发次生危害,实现由“构罪逮捕”到“必要逮捕”的转变,从而缓解刑事司法系统对非羁押措施适用的过度担忧,降低逮捕案件的数量。这样,才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尊重被追诉人的正当权益。
4.3 实现非羁押措施风险管控与数据信息的联动
数据先行这一思路在美国保释制度改革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以PSA系统为例,该系统的数据源自美国大约300个司法辖区内的75万起案件,是美国有史以来汇集到的规模最大、最多样化的一组审前相关数据信息。2017年7月,加州议员在实施“全国审前报告计划”的提议中提到,他已经收集了州和地方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的相关数据[30]。这表明,只有全面掌握被告的相关数据,风险评估系统才能顺利运行,否则大数据研判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于获释人员而言,这种数据信息还是斩断其脱保、再犯新罪意愿的利剑。即便被告发生逃跑、不出庭等不当行为,在全面数据信息的笼罩下,被告的行踪极易暴露,被重新抓获、加重处罚、留下不良记录等代价过高,违反保释规定可谓得不偿失。这样一来,基于风险评估系统做出的保释决定,将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显著影响。对于身处社会之中的民众而言,大数据信息具有持续、隐形的监控作用,能够降低其对获释人员侵害公共安全的担忧,从而增强对风险评估系统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对于刑事司法系统而言,全面掌握个人数据信息,运用追踪和定位等技术,能够提升应对、化解审前释放风险的能力。加州最高法院工作组甚至认为,基于健全的审前风险评估和监督体系,审前释放实际上能够改善公共安全[31]。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库,不仅是美国风险评估系统运转的基础性前提,而且有利于抑制非羁押措施适用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体系建设,陆续出台了很多重要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目前,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体系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心,数据信息的全面性有待拓展,有必要健全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库,提升刑事司法系统应对非羁押措施适用风险的能力。只有对公民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就业信息、金融信息、交通信息、出入境信息等多维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才能细致勾勒出其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愈是稳定,个体对其所处社会环境的依赖感则愈强,不易逃出监管视线,因为违反审前释放条件可能招致审前羁押,从而彻底打破由这些稳定的社会关系所支撑的安定生活[32]。具体而言,相关数据不局限于犯罪前科、犯罪年龄等信息,还应覆盖公民个人与社会的具体联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数据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教育程度、收入等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如银行信用记录信息、失信行为、履约守信行为等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记录、犯罪记录等。相应地,数据收集应当由社保、民政、人事、行政执法、司法等多部门间通力合作,否则数据信息内容将过于狭窄,难以清晰展现公民个人与社会的融入度,难以准确判断其社会危险性。
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将更加客观,裨益于辅助刑事司法机关有的放矢地适用非羁押措施。为规范和约束被追诉人非羁押状态下的行为,应对其附加一定的限制性义务,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个人信息数据库还可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克星。侦查机关通过信息溯源和情报分析,能够为由人关联到案件奠定基础,甚至确定未知的犯罪事实[34]。例如,面对套路贷等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的犯罪活动,侦查机关机关可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发现犯罪的预警能力,提升犯罪打击力度。当然,建立这样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也要注意数据收集、使用边界,坚持比例原则、相关原则[34],保障公民隐私权,防止广袤的数据信息被泄漏或滥用,演变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洪水猛兽。
5 结语
为涤荡保释金担保对穷人不公的痼疾,提高保释措施的适用率,美国将大数据算法应用到非羁押措施适用中,促使法官审慎评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思路具有启发意义。在我国,全面推进非羁押措施适用是“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和办案质效的关键环节,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在科技驱动刑事司法变革的现实背景下,有必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将科技理念、科技手段与法制规范统一嵌入到非羁押措施适用过程之中,满足刑事司法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的双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