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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视域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

2022-03-03方康澜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诈骗收益

方康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1 引言

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提出犯罪经济学,主张运用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等利益因素与犯罪人的意识相互作用的规律并探讨预防、控制犯罪的对策[1]。具体来说,犯罪经济学主要是通过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来开展研究,其认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同社会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一样,都是经过理性思考之后做出的行为,而这种理性思考过程便是对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也就是说,犯罪人即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仍然是具有社会人趋利避害本能的,只有在犯罪活动的利大于害时,才会理性地选择实施犯罪。实际上,犯罪活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市场活动,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去获取犯罪收益,并且当这种犯罪收益的预期越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热情就会越高,犯罪量也就会增多。在此基础上,犯罪经济学主要着眼于通过经济学分析探寻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从增加犯罪成本与降低犯罪收益的角度出发去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总而言之,犯罪经济学是建立在犯罪人是理性人的基础上展开的一门以犯罪预防与控制为落脚点的学科。犯罪经济学的这一分析原理和分析思路,也为我国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带来了新思路。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电信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类型,其具有传统诈骗犯罪的特点并兼具科技化特征,给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特别是对侦查活动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多方面因素造成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工作效率较低,致使此类犯罪陷入了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的现实困境,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及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有学者指出,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常态化,最合理的措施必然是要将网络犯罪治理前置到犯罪前端,减少犯罪的发生[2]。笔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然被众多学者定义为新型网络犯罪,但其并没有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依然是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也就是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传统诈骗犯罪同样是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犯罪人投入犯罪成本所追求的犯罪收益就是经济利益,这种投入与产出的模式具备典型的市场行为特征。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必然要对影响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因素进行理性考量,只有在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的情况之下才会实施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犯罪人必然是理性人。基于以上特点,引入犯罪经济学理论来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难题具有充足的理论根基。借助犯罪经济学对犯罪活动的经济分析,找到预防与控制该类犯罪的路径,实现犯罪打击向犯罪治理的理念转变,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改变当前犯罪治理的被动局面。

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经济学分析

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人与普通人都是一样的理智的人,犯罪活动与普通活动都是在理性选择之下进行的,即犯罪活动是犯罪人在经过理性分析之后做出的选择,而这种理性分析是建立在对犯罪活动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基础之上的。通常认为,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代价,主要由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与惩罚成本组成,而犯罪的收益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所期望获得的利益,主要有经济收益与精神收益两部分。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收益公式可以简单概括为:犯罪收益=经济收益-(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精神收益。当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理性犯罪人便会选择实施犯罪,并且收益越大、成本越低,犯罪人的犯罪倾向就越大,最终致使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总量变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典型的建立在犯罪人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犯罪活动,若要通过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来实现犯罪治理,首先需要对该类犯罪的成本、收益,以及两者之间的影响关系进行经济学分析。

2.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成本分析

犯罪成本分析是犯罪人理性选择犯罪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犯罪经济学对犯罪活动展开分析的基础。犯罪成本是犯罪人为顺利实施犯罪活动以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投入,即犯罪成本分析是围绕犯罪活动展开的,不同犯罪活动间的犯罪成本分析是存在差异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犯罪人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意识,并通过网络支付系统将财产错误处分给犯罪人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虽然任何一种犯罪的成本都是由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与惩罚成本构成,但由于新型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存在诸多不同,需要对犯罪活动的成本构成逐一进行分析。

一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直接成本分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来说,在理性选择实施犯罪时,最先考量的因素便是犯罪的直接成本。如果将犯罪活动视作一条程序完备的工厂流水线的话,犯罪的直接成本相当于生产时所需投入的原材料,是与犯罪活动关联最紧密的投入。犯罪的直接成本是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寻找犯罪机会、创造犯罪条件、实施犯罪活动、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投入,即实施犯罪活动所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直接成本越低,犯罪收益就越高。通常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来说具备明显的科技化程度高,作案手段隐蔽、犯罪针对性强的特点[3],而这些特点则是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实名不实人通信账户、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以及提前获取大量他人个人信息来实现的。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说,其犯罪的直接成本主要由组织犯罪人员、提供犯罪条件和具体犯罪实施成本组成,具体来说主要包含购买犯罪工具(如手机、电脑等设备及大量资金账户)、购买个人信息、网络信息服务费、场所租赁使用费等支出。

二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机会成本分析。机会成本原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利用相同时间与资源去生产一种商品时,所失去的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其他商品的机会。犯罪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种,是理性社会人做出不同选择而产生的不同结果。基于理性选择实施的犯罪活动特别是侵财类犯罪,犯罪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与经济活动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获得更丰厚的收益,而且犯罪人选择实施犯罪活动便会失去从事其他社会活动来获得收益的机会,这也是理性犯罪人在选择实施犯罪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犯罪经济学才将这种概念应用到犯罪活动的成本分析之中。由于机会成本分析本身就建立在多种不同选择对比的基础之上,所以犯罪的机会成本是由犯罪活动的效率和收益,以及同等时间下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收益共同决定的。对于理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来说,对犯罪机会成本的考量会改变犯罪直接成本与犯罪收益间的关系。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的机会成本与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就业机会、犯罪的收益等因素息息相关。

三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分析。惩罚成本是具备或然性的犯罪成本,只有当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诉时,惩罚成本才会产生。所以犯罪的惩罚成本是由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对犯罪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犯罪被追诉的概率共同决定,用公式表达为:惩罚成本=实际遭受惩罚*追诉几率。加入犯罪惩罚成本之后,犯罪成本—收益的关系如图所示,犯罪惩罚成本E的出现将犯罪收益从原来的三角形ACD切割为三角形AEF。惩罚成本越高,E点的位置越高,三角形AEF的面积就越小,即犯罪收益变小。犯罪人在对犯罪活动的惩罚成本进行考量时,通常都以同类犯罪活动现阶段被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被追诉率作为标准,因此,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决定着犯罪惩罚成本的高低。

图 犯罪成本—收益关系

2.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收益分析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所以理性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都具有逐利性。极端逐利性是犯罪活动的本质属性之一[4],犯罪活动因其所具有的极端逐利性而冲破社会共有法则的制约。因此,犯罪活动除了从犯罪学角度定义为“需要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行为”[5]之外,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犯罪活动是犯罪人为了追逐某种犯罪收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认为,犯罪收益是由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两部分组成的,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之中,两者所占的比重存在差异。一般认为,侵财类犯罪主要追求的是物质收益,对于精神收益的追求较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神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利用个人技术实现犯罪目标来证明自身价值从而获得精神收益;二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满足感。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之后,手段的高智能化已不再需要通过犯罪人的高技术水平来实现,取而代之的是犯罪产业化、车间化带来的犯罪门槛降低,犯罪分子更多的精神收益则是通过犯罪活动实现获得的满足感。虽然这种满足感是一种精神收益,但其主要影响因素仍是物质收益,犯罪分子的物质收益越高,其所获得的精神收益越大,因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收益考量还是集中在物质收益之上。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言,影响物质收益的因素直接影响犯罪的收益。犯罪的物质收益最终由犯罪活动的单笔收益、犯罪进行数量、犯罪成功率共同决定,用公式表述为:犯罪物质收益=犯罪单笔收益*犯罪进行数量*犯罪成功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当犯罪进行数量够大、犯罪成功率够高的时候,即使犯罪单笔收益小,总体犯罪物质收益还是很高。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借助了信息网络技术,一方面,犯罪人在单位时间内实施的犯罪数量要远远大于传统犯罪能够实施的数量,另一方面,犯罪手段与社会热点结合地更加紧密,提升了犯罪的成功率,故不能局限于单笔犯罪进行收益分析。因此,如何限制犯罪进行数量与犯罪成功率是降低犯罪收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2.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成本收益现状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发展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政府对此类新型犯罪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全方位进行犯罪预防宣传,甚至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指示,彰显了党中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6]。在多种专项整治手段并举的背景之下,犯罪治理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呈现出高发态势,这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则是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失衡。虽然单纯从理性选择理论或者是犯罪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无法完全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原因,但是选择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犯罪活动是理性犯罪人的本性,利用犯罪经济学相关理论可以找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一旦一种犯罪,特别是侵财类犯罪呈现出高发姿态时,说明这种犯罪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成本,甚至成为了特定阶段内收益成本比例最失衡的犯罪。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失衡状态,结合理性犯罪人的极端逐利性,致使此类犯罪在如此高压的打击态势之下,犯罪人仍然执迷不悔、趋之若鹜。改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对于实现犯罪的有效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可有效化解打击犯罪资源不足的困境,而通过提成本降收益的方式来影响理性犯罪人的选择,则是改变犯罪高发态势的有力手段。

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收益比例失衡的原因

大多数犯罪活动都是犯罪人经过理性思考之后做出的选择,尤其是在侵财类案件中,对于犯罪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一直都是犯罪人决定实施犯罪与否的关键。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低风险、高收益”,似乎逐渐成为了犯罪学家口中的“几乎没有危险,工作量最小,经济报酬优厚”的犯罪活动。改变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低风险、高收益的现状以影响理性犯罪人的选择,降低此类犯罪活动的发案率,有必要对其犯罪成本与收益比例失衡的原因展开分析。

3.1 新型犯罪特征提升犯罪物质收益

科技发展带来了社会的变革,使人们的生活空间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影响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其中也包含对犯罪活动的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典型的传统犯罪与现代科技结合的产物。新型犯罪之“新”,在于科技发展为犯罪活动带来的“红利”,使其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犯罪模式发生了变化,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物质收益。

一是犯罪场域变化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提升了犯罪活动的效率。科技发展使犯罪的场域发生变化,从在现实世界中实施犯罪活动转向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交错之处。传统犯罪活动由于主要在现实世界中进行,而人在现实世界中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对于传统犯罪来说,犯罪人只有在特定区域内进行犯罪才能保证其犯罪活动的有效性,而这个犯罪区域通常都是以犯罪人所在的位置来划定的。而在科技迅猛发展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记录人类在信息系统中活动的数据逐渐构成了一个相对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交错实施,在其犯罪的部分环节用数据活动代替了现实活动,由于数据活动的范围与传输速度远远大于现实活动,使得犯罪活动突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犯罪活动的影响区域,增加了潜在犯罪对象的数量,提升了犯罪活动的效率。

二是犯罪模式变化提升了单位时间内犯罪进行的数量,影响了犯罪的物质收益。在传统犯罪中,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开展活动受制于人类精力的有限性,犯罪人很难同时针对多个犯罪对象实施犯罪活动,所以传统犯罪通常表现为一种线性的犯罪模式,即从犯罪人到犯罪对象“点对点”的犯罪模式。而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中,基于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类在虚拟世界中开展活动的精力需求大大降低,犯罪人可在虚拟世界中对大量的犯罪对象同时实施犯罪。这种便利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破了线性的犯罪模式,大大提升了犯罪的辐射面积,形成以一个犯罪人对应大量犯罪的“点到面”的新型犯罪模式,实现了犯罪对象数量的大幅提升。犯罪对象数量的增加直接影响着犯罪物质收益公式中的犯罪进行数量,在单位时间内犯罪对象数量越多,犯罪进行数量就越多,犯罪物质收益就会越高。

三是犯罪手段不断变化使被害人难以识别,提升了犯罪成功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新型犯罪之“新”还体现在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之上,犯罪人紧跟时事不断“升级更新”诈骗套路与话术,强化了犯罪活动的迷惑性,降低了犯罪预防宣传的作用,使被害人难以准确识别犯罪活动以致受骗,进而提升犯罪成功率。犯罪成功率提升的同时也提高了犯罪物质收益,在犯罪进行数量与犯罪成功率的双重影响之下,即使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单笔涉案金额不高,但汇聚起来却是会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的。

3.2 犯罪产业化降低犯罪直接成本

犯罪人及犯罪团伙顺利实施犯罪活动需要良好的犯罪条件,而犯罪直接成本的投入正是为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犯罪条件的活动,犯罪条件成就的难度也直接决定了犯罪直接成本的投入量,从而影响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来说具备更高的科技化水平,更强的精确性和隐蔽性,而通常认为此类犯罪活动犯罪条件的成就会更加困难,对于犯罪的直接成本投入要求更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直接成本由组织犯罪人员、提供犯罪条件和具体犯罪实施成本组成,由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的“低风险、高收益”特征对犯罪人有着极大的吸引力,犯罪团伙不需要投入太多成本便能招募到足够的犯罪人员。另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交织的犯罪,这种交织需要利用网络服务来实现。我国整体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必需的网络服务已经十分普及,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购买手机、电脑等终端移动设备便可以开始实施犯罪,所以犯罪团伙在提供犯罪条件时也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成本。因此,犯罪团伙的直接成本主要集中在具体犯罪实施成本之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环节众多,结构复杂,实施全流程犯罪需要较高的人员要求、条件要求与技术要求,相应的直接成本投入也会更高。犯罪人从事全流程犯罪需要其掌握足够多的技术及投入足够多的成本,犯罪团伙要实施全流程犯罪更是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环节组织犯罪人员、提供犯罪条件,这都增加了犯罪的直接成本。但时至今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过较长的发展时间,犯罪产业化程度不断提升,而犯罪产业化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环节完整、分工精确。由于犯罪的产业化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犯罪车间化的特征[7],一项复杂的多流程犯罪已经被拆解成了一个个独立的环节,例如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车间获取信息,将诈骗所得交给专业“水房”进行洗钱,交给“车手”负责取款,以及现阶段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所得清洗并转移等。犯罪人虽然从事到犯罪活动之中,但却不需要全程参与,而是加入到某一个具体的环节之中;犯罪团伙则选择将不同阶段的犯罪活动外包,自身则专注于实施核心诈骗行为即可,减少了犯罪活动的直接投入,使犯罪收益增加。

除此以外,此类犯罪的隐蔽性与精确性则是依靠获取大量实名不实人账户,以及公民个人信息来实现的。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网络黑灰产业链获得了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一环,其他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犯罪也直接影响着其犯罪条件的成就,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以及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类的犯罪都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条件的成就提供了便利。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只需要花费不到百元便可购买到一个有支付账户的微信号,低廉的便利为犯罪人后续犯罪创造了条件,从技术投入方面降低了犯罪的直接成本。

3.3 犯罪门槛降低影响犯罪机会成本

犯罪的机会成本直接影响了整体犯罪的成本,如前述图示关系,犯罪机会成本越高,犯罪收益的三角形区域越小,犯罪收益越低,理性选择犯罪的倾向就越低。而根据阶层理论,不同阶层的人其犯罪的机会成本不同,一个人所处的阶层越低,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越少,所以他犯罪的机会成本越小;而一个人所处的阶层越高,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越多,因而其犯罪的机会成本也越大[8]。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然具有科技化特点,但由于前文所述的犯罪产业化发展带来的影响,犯罪人只需能够使用通信软件、网上银行、支付软件即可加入到犯罪的环节之中,大大降低了犯罪活动的门槛。有学者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的身份背景进行分析时发现,犯罪人年龄大多分布在21~35岁之间,整体学历不高,以初高中学历为主,身份以农民与无业人员为主[9]。这种身份特点使得犯罪人在社会中缺乏竞争力,能获得工作机会较少,经济待遇一般,所以本身这类犯罪人的犯罪机会成本就不高。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的“高收益、低成本”样态,使得犯罪人对于犯罪机会成本的考量更加失衡,使本就不高的机会成本在巨大的犯罪收益面前更加难以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在笔者前期调研中收集到的案例显示,犯罪嫌疑人袁某、刘某等22人在短短2个月时间里通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获得犯罪收益达41万元,另一个犯罪团伙刘某、陈某等9人在4个月时间获得犯罪收益40万元,而在案发地H省C县务工工资仅3000元左右,犯罪机会成本与犯罪经济收益对比悬殊。可见,即使在如此高压态势之下,仍然有众多犯罪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心理的驱使下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3.4 犯罪打击效果不佳限制犯罪惩罚成本

犯罪打击是对犯罪活动的末端治理,是犯罪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恢复被犯罪活动破坏的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直接关系着犯罪的惩罚成本。纵观我国犯罪斗争的历史,犯罪打击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犯罪治理也一度向犯罪打击倾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犯罪模式的变化,犯罪打击的效果逐渐下降,单纯依靠打击来实现犯罪治理也越发困难。在与传统犯罪作斗争的漫长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从理论、技术、策略等方面形成了成熟的打击传统犯罪的工作体系,使公安机关对于主要在现实世界中实施的传统犯罪的控制力较强,传统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小。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其科技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跨区域犯罪突出等一系列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点,给犯罪打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乘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东风”将犯罪活动的场域拓展到虚拟世界之中,加之公安机关对于虚拟世界中所开展活动的控制力远不如其在现实世界之中所展现出的那样,公安机关业已成熟的犯罪打击体系在应用于此类犯罪时表现出极强的不适应,相对于传统犯罪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诉难度更大,降低了犯罪打击的效率,导致犯罪的惩罚成本低于其他传统犯罪,致使更多的犯罪人理性选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同时,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环节众多、需多名犯罪人协作完成的犯罪活动,而随着犯罪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的发展,犯罪分工更加精细化,扩大了犯罪圈的影响,使更多的人加入犯罪活动成为犯罪人,呈现出犯罪外卷的特征[10]。由于此类犯罪活动大部分环节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犯罪人之间的协作也主要表现为线上远程协作,这种协作模式使犯罪活动的跨区域性更加突出。如在震惊全国的徐玉玉案中,犯罪人分别位于江西九江与福建泉州,在不需要发生物理位移的情况下实现协作,使犯罪打击工作所要辐射的区域面积越来越大。由于在同传统犯罪斗争过程中,地方公安机关与政府形成了“以块为主”的体制,只能立足于属地各自为战,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突破了地域限制的新型犯罪时受制于体制,无法形成有效合力,降低了犯罪打击与治理的效率[11]。

在这种背景之下,犯罪活动涉及的人员数量、地域范围都在持续扩大,那么对打击此类犯罪资源的需求也必定会不断增加。由于犯罪打击活动是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主体只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这种主体上的特定性决定了犯罪打击活动的资源必然是存在有限性的。作为打击此类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在承担打击犯罪职责的同时还具备多项行政管理职能,其用于侦查特定种类犯罪的资源不会无限制增加。所以用有限的犯罪打击资源来应对资源不断扩张的犯罪活动时,会出现资源匮乏的现实难题,导致公安机关疲于应付、打击效果不佳。此外,由于犯罪活动的辐射面积增大,导致公安机关即使抓获了犯罪人也难以将全部犯罪事实调查清楚,犯罪黑数大量存在,致使犯罪人在被追诉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降低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惩罚成本。

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对策

基于犯罪的发展趋势与现状,单纯依靠犯罪打击来应对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显不足,必须将犯罪治理的关口前移,对犯罪活动开展源头治理。犯罪治理作为社会共同体合理地组织反犯罪斗争的理性实践,绝不仅仅是人类应对犯罪的一种本能反应,它还是化解组织体内部矛盾的一种有组织、有策略的行动智慧和艺术[12]。根据犯罪经济学对于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升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来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是有效的犯罪治理模式。

4.1 打击关联犯罪以改变犯罪成本收益比例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由信息要素构成的虚拟世界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人类社会生活活动也越来越多地转移到虚拟世界之中,但由于对虚拟世界的管制能力不足,与其相关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也随之产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就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一个部分,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上下游犯罪也是来源于网络黑灰产业链,最典型的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与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类犯罪。正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犯罪为其提供的关联性便利,才使其突破了对传统犯罪中科技水平与投入的比例认识,一反常态地展现出高科技水平与低成本投入相结合的犯罪特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使犯罪人在犯罪活动实施前获得了犯罪对象的详细信息,根据不同的犯罪对象“量身定制”诈骗“话术”,同时利用公民认为只有官方机构与国家机关才能掌握的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的常识,使受害人更容易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置个人财物,极大提升了犯罪的成功率并增加了犯罪收益。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类犯罪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割裂虚拟世界活动与现实世界活动之间对应关系的便利条件,增加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使犯罪人可以使用大量账户接收、清洗、取现其犯罪所得,但侦查机关却无法通过显现出来的账户数据追查到具体实施的犯罪人,降低了犯罪活动被打击的风险,直接影响犯罪活动的惩罚成本。

这些关联犯罪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由于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延伸与发展,使犯罪人获取这些便利条件只需付出极小的经济代价。要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要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思路,重视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关联犯罪的治理,铲除关联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的便利可能。一旦犯罪人无法通过关联犯罪轻易获取便利条件,那么犯罪人在犯罪初期的直接成本将会增加。同时犯罪活动也会因为失去这些便利条件而降低犯罪的精准性与隐蔽性,以此降低犯罪成功率,提升犯罪惩罚几率,压缩犯罪的物质收益,提高犯罪的惩罚成本,使犯罪活动的成本与收益比例回归正常,从而影响犯罪人理性选择,减少犯罪发案数,从源头上实现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治理。

4.2 实现多部门协同治理影响犯罪人理性选择

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虚拟世界信息交流框架的搭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规模迅速扩大,所涉及的区域愈发广泛,侵害对象众多,随之而来的更是治理此类犯罪所需治理资源的不断增多。治理资源的多少直接关系着犯罪治理的实效,进而影响犯罪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目前,犯罪治理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与公安机关承担,虽然一味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资源的投入可以实现治理此类犯罪的目的,但是这种方式显然不是最合理的治理方式,并且由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这种方式也不具备科学操作的可能性。为应对犯罪活动与治理活动资源上的不对等,实现对犯罪活动的有效治理,提高犯罪活动成本,降低犯罪活动收益,有必要通过以实现协同治理来强化拓展治理资源,改变治理资源不足的现状,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本,有效压缩犯罪收益。

一是多部门协同治理具备现实可操作性,为改变犯罪成本收益关系提供了可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行业与部门面较广,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如政府、公安机关、银监会等部门,同时也囊括企业如银行业、通信行业、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要在这些众多部门间实现协同治理,首先要确保协同治理实施的可能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是其应尽的责任,而对于企业来说,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会影响到各个行业内部的发展,阻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故其也具有强烈的打击犯罪、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治理便存在了可能,即通过协同治理使犯罪治理资源数量增加,以消除资源不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是多部门协同治理可以提升犯罪治理资源的质量,影响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如前所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进入了虚拟世界,使长久以来形成的犯罪治理体系在应对此类犯罪时出现了场域与技术层面的不适应,导致犯罪治理活动效果不佳。通过实现协同治理,拓展犯罪治理主体的范围,吸纳更多的力量特别是社会力量来克服犯罪治理过程中的不适应,例如与互联网公司建立合作,互联网公司本身具备网络信息存储、识别、提取、分析方面的技术优势,可弥补已有犯罪治理体系中的缺陷,使整体犯罪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同等资源量下的治理效果更佳。通过协同治理实现犯罪治理资源数量与质量上的提高,以应对不断增加的犯罪治理需求量,有效解决治理资源缺乏的问题,进而改变犯罪活动的成本收益比来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

4.3 提升犯罪打击效果以增加犯罪惩罚成本

犯罪打击是犯罪治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犯罪的惩罚成本与经济利益,同时还与犯罪治理活动的效率紧密相关。如前所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欠佳,通过提升犯罪打击效果来增加犯罪惩罚成本,以此降低整体犯罪收益是现阶段打击此类犯罪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是通过串并案整合分散的犯罪,提升犯罪打击效率,增加犯罪惩罚成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量高,但一般情况下单个犯罪涉案金额不高,犯罪收益高是依靠在单位时间内实施的犯罪数量增加来实现的。而由于此类犯罪存在的跨地域性、空间交错性等特点,使犯罪打击所需的资源较高且不受涉案金额数量的影响。受制于资源的有限性,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往往选择优先打击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无暇顾及其他涉案金额小的犯罪,也导致了打击此类犯罪的破案率较低。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进行串并案是提升犯罪打击效率的必要选择。鉴于犯罪活动的跨区域性,串并案工作需要依托级别更高的公安机关发挥其技术与协调方面的长处,通过实现更大范围的串并案,整合犯罪线索,再将线索移交到最适合侦办案件的下级公安机关,使有限的犯罪打击资源充分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有效提高破案率,切实解决积案多的问题。

二是开展犯罪全流程打击,重点击破犯罪团伙,提升犯罪追诉几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个具备多环节的链条式犯罪,单独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开展打击不足以直接影响整体犯罪活动的实施,同时也会影响整体犯罪的追诉几率,导致犯罪惩罚成本降低。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人为了确保网络账户中的财产不被公安机关事后冻结与追回,通常会选择通过“车手”负责银行账户取现。正是由于取现环节改变了犯罪活动同现实世界的非接触性,因而犯罪打击工作通常从该环节入手,通过抓获“车手”来获取犯罪其他环节信息,以实现全链条犯罪打击。但随着犯罪活动的演进,各环节间的联系变得松散,对从单个环节突破犯罪整体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在抓获“车手”之后,通过获得口供的方式对其他犯罪环节实现“由供到证”的打击方式已经困难重重。应该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任何犯罪环节都是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交织进行的,即便是需要在现实世界中完成的取现环节,也会在虚拟世界中留下大量的信息痕迹。基于此,在抓获“车手”后,一方面应收集其在银行及周边环境中留下的痕迹信息,开展犯罪活动分析,结合讯问获取的相关身份信息,建立其与犯罪团伙其他犯罪分子的联系,突破环节间的阻断;另一方面要对“车手”使用的各类在虚拟世界中代表其身份的账户进行全面分析,对其账户的信息流与资金流进行梳理,找到密切联系的对手账户,通过采取基站分析、IP分析等技术手段确定相关联系人身份信息与位置信息,指导下一步侦查活动的开展。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并举的方式,提升犯罪打击活动的质量,使犯罪团伙中各环节犯罪人都受到法律制裁,通过提高整体犯罪追诉几率,增加此类犯罪的惩罚成本。

三是加大追赃力度,降低犯罪收益,影响犯罪惩罚成本。追赃工作既直接关系着犯罪收益,又间接影响着犯罪的惩罚成本,如果不能顺利开展追赃工作,犯罪人在接受法律制裁之后仍然保有犯罪收益会提高犯罪人对惩罚力度的接受度,使惩罚成本对其理性选择的影响降低。另外,有效开展追赃工作可以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收获良好的社会效果,提升犯罪治理活动的社会认同,便于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统一战线,促进犯罪打击工作的开展,影响犯罪的惩罚成本。提升追赃效果要依靠构建有效的机制,追赃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警银合作、警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形成开展追赃工作的快速联动机制,同时要通过不断开展追赃合作,针对犯罪活动赃款清洗转移等特点进行分析并形成大数据算法模型,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可疑操作行为与资金进行提前预警,及时堵截赃款的流动,提升追赃工作的效果。

4.4 通过消除诈骗亚文化提升犯罪机会成本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人地域分布上呈现聚集的特征,有研究显示,针对我国民众所实施的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成为我国当前最活跃、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13]。在这些地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被视为同务工、务农性质相同的谋生行为,一部分人通过从事此类犯罪获得了远高于诚实劳动的收益,并且并没有受到与犯罪收益相对等的惩罚,这样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活动逐渐对周围的其他人产生了吸引力,形成了诈骗亚文化。在这种亚文化影响之下,犯罪人对于诚实劳动的价值评价降低,进一步减少了犯罪的机会成本,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入电信诈骗犯罪圈,致使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呈现持续壮大样态。

消除诈骗亚文化对于提升犯罪活动的机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应通过提高犯罪机会成本影响犯罪人的选择,实现重点区域的犯罪治理。诈骗亚文化的产生,除前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项特点导致的犯罪外卷之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除从犯罪活动本身去开展治理活动之外,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也是消除诈骗亚文化影响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主体之一,将发展经济与犯罪治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发展策略,将乡村振兴战略与经济工作相结合,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升诚实劳动的收入,使更多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去追求金钱效用,增加犯罪机会成本。同时要通过提升对诚实劳动获取收益的评价,以及降低对通过从事犯罪活动取得收益的行为评价,消除电信网络诈骗亚文化,在“一升一降”中影响犯罪机会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对比,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

4.5 依靠群众开展治理以降低犯罪收益

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犯罪治理是中国犯罪治理的宝贵经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对于治理此类犯罪有着急切的需求,发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活动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中央、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对枫桥经验的认可与重视作为强力的政策支持,也为动员群众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基础[14],为犯罪治理群众路线夯实了基础。除了具备现实可行性外,依靠群众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对于降低犯罪收益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

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犯罪治理还有助于人民群众识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并伴随时代特征而不断变化,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的“话术”紧扣时代特征,例如疫情期间犯罪分子大量利用疫情社会影响实施诈骗[15],而现阶段则又出现以新冠肺炎疫苗注射为内容的诈骗“话术”,这种紧扣时事的变化使得人民群众极易被犯罪分子的外围信息迷惑而上当受骗。通过依靠群众开展犯罪治理活动,有助于在与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共治共建共享”过程中提升人民群众刺破犯罪“话术”、发现犯罪本质的能力,使犯罪的成功率下降,影响犯罪收益。

此外,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犯罪治理有助于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活动空间,提升犯罪被发现的风险,降低犯罪收益。依靠群众开展犯罪治理,结合新时代科技方法,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拓宽犯罪治理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形成专群结合的犯罪治理路线,将犯罪治理的高压通过人民群众的参与传导到现实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压缩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空间,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以此降低犯罪活动的收益。

5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典型的新型网络侵财类犯罪,追求犯罪成本收益比最大化是理性犯罪人最基本的出发点。因此,以犯罪经济学视角对此类犯罪进行解析,从犯罪成本与收益比例角度解释当前犯罪高发态势的原因,并以通过增加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的角度找寻犯罪治理路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关注犯罪本身特征的同时将经济学分析运用于犯罪治理活动之中,寻求最高效、最合理的犯罪治理模式,将有限的治理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治理功效。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只是众多新型犯罪中的一种,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人类活动将会更多地转移到虚拟世界中,许多传统犯罪都将与网络科技相融合,演化出新的犯罪种类,这对于犯罪治理工作而言注定是一项时代的命题与挑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斗争的过程中,对于业已成熟的犯罪治理体系进行理念、技术、思维层面的更新,使犯罪治理体系能够更充分地应对新犯罪类型的产生,也成为探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路径的前瞻使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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