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法律意义及社会功能
2022-03-03苑媛
摘要: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对现代社会仍具有深刻影响,彩礼作为礼物的一种变体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作用迥然有异。笔者通过对莫斯的《礼物》和阎云祥《礼物的流动》中礼物的对社会构建和社会行动的作用,进而分析彩礼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及法律意义,对现代社会彩礼对婚姻稳定性以及对于维系社会稳定所具有的法理性意义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关键词:礼物底层逻辑;彩礼变迁;法律意义
(一)文献综述
杨美惠在进行一项对中国城市中礼物交换与私人关系的系统研究中采用了一种福柯式的视角。杨美惠认为,中国的礼物经济与关系网络构成了一种和国家权力相抗衡的非正式的权利。她分析了五种机制,通过这五种机制,礼物预期赠送者间的不可分割性使得送礼者能够迫使受礼者回报某种恩惠,从而获得好处。
黄光国运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交换论,提出了一个人际关系的框架,试图不仅描述中国社会的社会行动,而且勾勒一个阐明在大多数文化中的社会互动过程的一般模型[1]。
我国学者对古代彩礼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古代结婚的六项程序即“六礼”研究,从而得出与彩礼相关的内容。我们现在通称的“彩礼”是源于西周“六礼”中的“纳征”,也被称为“纳成”。于晓青博士在其《传统文化中的彩礼及其流变》一文中指出:“纳征,就是男家以婚姻成立为目的,在女方家长未作出同意订婚的意思表示之前,带着皮帛向女家所为的订婚请求,并希望女方家作出同意订婚的意思表示。若女方家不同意收受皮帛,即不予承诺,则婚约未成立;一旦女家收受皮帛,则婚约成立。”[2]《礼记·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3]经过纳征,婚约就完全成立了。孟昭华、王明寰、吴建英编著的《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一书中对纳征得解释是:“纳吉决定联姻以后,男家则要准备一笔为数可观的财礼(像币、帛那样比较贵重的礼物)去,请媒人送给女家作为纳婚的约证,以正式订婚。”[4]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自古以来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是婚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中的“纳征”就是当代“彩礼”的起源,以后各个朝代都对彩礼进行了发展和继承。2004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第十条首次使用彩礼这一名词,标志着彩礼再次由法律进行调整。彩礼这一传统婚俗再次在国家法律层面进入大众的视野,学界对彩礼相关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热潮。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有关彩礼返还的方面,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和如何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尽管学界对彩礼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是对彩礼在不同时代所具有的功能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然而彩礼这一传统婚俗一直延续至今,就是因为其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功能。因为彩礼只有通过在不同时代发挥出不同的功能,才能有可能一直存在,而不是被社会淘汰掉。因此笔者想深入探讨一下彩礼在不同时代所具有的的不同功能,并总结出彩礼功能发生变化的规律和彩礼的功能。
1.莫斯—古式社会礼物的底层逻辑
莫斯认为礼物的馈赠的功能在于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维护,是一种文化行为和构建行为。在《礼物》一书中提到礼物代表的不仅是礼物本身,而是一种灵魂的交融,人们将灵魂融于事物,亦将事物融于灵魂。在互赠和回礼中存在着经济利益和义务,基于自愿原则的赠礼行为变为基于交换原则并逐渐形成了一种赠礼规则,使送礼和回礼均具有义务性,于是礼物的流动变成了一种交换现象和契约现象。礼物的赠送表面上呈现出的是自愿、自由和无偿的,实际上确实强制的和利益性的,因而回赠也附带了虚假、形式主义以及社会欺骗。
莫斯将古式社会中社会构建的底层逻辑称为总体呈献体系,总体呈献体系也是社会行动的驱动机制,一旦背离这个机制,将被社会惩罚甚至淘汰。这种机制衍生了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服务。又将总体呈献体系概括为三种义务:给予、接受、回报。总体呈献体系也是社会行动的驱动机制,一旦背离这个机制,将被社会惩罚甚至淘汰。给予的作用在于权威性,无论是通过展挥霍自己的财富来展示自己的财物获得社會地位还是分发财富从而将他人置于自己名字的阴影下,本质上都是将给予变为实际的权威。接受的义务则是一种约束力,人们没有权利拒绝礼物,因为拒绝则代表害怕做出回报,害怕做回报则是害怕被“压倒”,自认卑下。回报的义务是给予行为的根本。有尊严的回报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不做出回报会有失颜面。如果没有履行回报的义务,惩罚则是做奴隶抵债。所以拒不给予,拒不接受,拒不回报,是同样不成体统的。因此礼物的流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礼物自身含义,被人们的行为模式赋予了物之力。
2.阎云祥—乡土社会礼物的底层逻辑
受莫斯启发的交换理论,将礼物馈赠视作一种创造、维持并强化各种社会关系的文化机制。这些社会关系可以是合作的、竞争性的抑或敌对性的。因此在社会整合的辩证过程中,礼物的交换与人际关系是紧密相关的。阎云祥在《礼物的流动》一书中认为礼物的流动具有人情性和互惠性的功能。
《礼物的流动》一书中诠释的总体呈献原则是互惠原则和人情伦理。赠礼的表达性和互惠性在人情文化的创建方面占据着突出的位置。人情意味着人的情感;是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义务;可被看作一种资源。这事关社会网络。在中国乡村社会,社会地位是由社会关系网络决定的,而社会网络是看不见的,但礼物在社会关系网中的流动让其可视。在关系网络中的礼物馈赠与行动,具有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支持功能。人们会根据关系网络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人进行不同程度但基于原则合理的人情性的馈赠礼物与行动,以此来维系自身的社会网络关系,从而维护了整体乡村社会的关系结构。
人们总是以互惠为目的进行交往,这是互惠原则的第一条规则。长期稳定的赠礼、受礼、回礼义务的实现在谚语中也称之为“礼尚往来”,这维护了关系网络和社会和谐。第二条规则是无论在亲属意义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随礼不能打破现存的社会地位等级体系,因此礼物等级也被严格划分,简单概括为“对什么人,随什么礼”,来避免破坏规则带来的尴尬。第三条规则,地方上称为“礼从往来”,或根据以往的相互关系来置礼。这条规则下村民们可以调节他们之间相互馈赠的关系。第四条规则涉及到回礼方式。村民们一致认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人应避免把礼物交换视为还债。显然互惠原则会随着多种动态因素而变化。
3.现代社会中彩礼的功能及法律意义
3.1彩礼的功能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习俗的产物对现代社会仍有着深远影响并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法律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起到了证约功能,在民间习惯上,彩礼的给付,是证明婚约成立的首要标准,所以男女在婚约正式订立之前,要先把彩礼的具体内容进行合议,然后男方把彩礼交付给女方之后,二人的婚约才算正式成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所以,彩礼在近现代社会具有的证明婚约成立的功能是一直存在的。在社会层面,彩礼具有一定补偿功能。传统文化认为女方嫁给男方便是男方家的人,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因此给予女方家庭一定的彩礼作为补偿。当然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女儿嫁与不嫁,赡养老人的义务都是必须的,但不否认这种观念仍广泛存在。在文化层面,彩礼有传承传统文化的功能,彩礼在古代婚姻中作为法定婚姻仪式中的一环也代代相传,尤其在民间更是婚姻缔结不可缺少的一环,并作为进入结婚准备的重要标志,在民间有很强的公信力。尽管不同时代的彩礼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终究是民间婚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彩礼在古代婚姻的缔结环节是重要的一环。
3.2彩礼的法律性质
从古式社会礼物的总体呈献对社会共同体的整合功能,到乡土社会礼物的流动的互惠原则和人情倫理原则对构成社会关系网的作用,再到现代法治社会彩礼作为礼物的一种变体或者一种具象,又变为具有了现代法律意义意义——证约。
彩礼的功能逐渐转化为证约。彩礼是礼物的一种,但具有其特殊意义。究其法律性质,首先送彩礼属于赠与,是自愿行为,男方表示赠与,女方表示接受,赠与即成立。必须区分的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彩礼与恋爱时期的赠与性质并不等同。恋爱期间的互相赠与多为博取对方欢心,表达情感,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基于婚姻、收养、继承等与人身相关的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因此笔者认为,彩礼属于目的性赠与,即赠与人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有明确的目标。男方赠与女方较大数额的财务,目的就是为了与女方结婚; 同时目的性赠与又不以对方必须与其结婚为义务。结婚属于与人身有重大利益的事项,理应由女方自主决定,将结婚作为义务显然也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如果对方与赠与方结婚了,目的实现,则不得反悔; 若出现没有结婚的情形,受赠人没有将收受的彩礼用于准备结婚,致使目的不能实现,借用合同法中常用的术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根本违约,对方可解除合同,要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这种做法也符合彩礼的返还规则,尽管没有结婚,但是为了结婚而花费的,男女双方共同消费的属于彩礼的部分不用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出现很多问题。[5]
结语
本文从莫斯的《礼物》和阎云祥《礼物的流动》中礼物对于个人社会网络乃至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所蕴含的底层逻辑意义出发,从而谈到彩礼作为礼物的一种变体,对现代社会其婚姻稳定性以及对于维系社会稳定所具有的法理性意义做出了肯定的回答。礼物作为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文化符号,在不同的文化模式以及社会当中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反观现代社会,社会共同体的构建不同于古式社会的道德性原则组织建构方式,也不同于乡土社会的“礼制原则”,现代社会是以法理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因此,礼物在法理社会当中的底层逻辑也发生了重要的变迁,笔者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深入研究,得出了一个事实:礼物在现代社会当中的法理性意义在于“证约”,赠予与接受之间构成了一种法理性仪式,他对于婚姻缔结双方具有一种法理性的约束,这种约束不同与现实法律条文的约束,其具有三方面的约束功能,第一,法律层面的功能;第二,社会层面的功能;第三,文化层面的功能。
参考文献
[1][中]阎云祥,李放春、刘瑜译,礼物的流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7
[2]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
[3]孟昭华.王明寰.吴建英.中国婚姻与中国婚姻管理史[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
[4]张树栋.李秀领.中国婚姻的嬗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
[5]张林:从《礼物的流动》论彩礼的法律性质与功能价值【N】,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2021:67-70
作者简介:
苑媛(1997-)女,汉族,籍贯:辽宁省昌图县,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