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业版权生态链的治理与创新
——评《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中的版权因素研究》
2022-03-02黄德俊
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从此诞生了版权(Copy rights)的概念。该法将保护印刷商的权利转变为保护作者的权利,既保护了知识传播,又鼓励了知识生产。它明确规定,出版商在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作品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其立法的意义在于,它一方面鼓励知识的传播,另一方面也鼓励知识的生产,使作者可以基于自身的脑力劳动获得报酬。在大陆法系中,以1791年颁布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颁布的《作者权法》为代表,逐渐形成以作者权为中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的大陆法系著作权(author’s right)制度。
2019年,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华东政法大学黄虚峰老师的 《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中的版权因素研究》 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从音乐版权保护视角来研究美国音乐产业的专著,被纳入了华东政法大学文化产业书系。在书中,作者对版权基础上美国音乐产业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介绍了版权交易过程中如何将不同媒介产业及媒介外围产业、相关联产业联系起来,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以及行业协会在其中可以发挥的多重作用。全书共分为4 章,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美国音乐产业与版权法互动性发展过程,以及对中国音乐版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该书第一章为版权与音乐产业,从音乐作品版权的特殊性、音乐产业中的版权、音乐版权使用中的限制等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自录音技术产生以来,音乐作品的物理属性由于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音乐作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的方式也不断革新,使得音乐版权已经成为版权法中内容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分支。音乐产业的发展,一方面依靠传播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扩大音乐传播的范围,从而扩展音乐消费群体; 另一方面音乐产业高度依赖音乐版权的保护。当然,版权法是追求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对其中任何一方的绝对保护都是对另一方的损害。因此,必须在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领域对音乐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权利进行限制,这样才能使上述两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作者在第二章对美国音乐版权进行了分析,分别阐述了版权法案修订的历史、版权法保护的客体等。1790年,美国制定了《版权法》,但直到1831年,音乐作品才被列为受保护的对象,这直接促进了音乐作品活页印刷的兴起。自此,《版权法》1889年、1897年、1972年等数次修订中均有音乐版权部分的内容。临近新世纪,为了应对新媒体技术对版权市场的影响,美国又颁布实施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对包括数字音乐在内的作品提供更加完备的保护体系。
第三章论述了基于版权的美国流行音乐的发展。版权保护是音乐产业形成的基础,在音乐产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国际唱片业协会报告的数据显示,美国的音乐产业总产值一直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这与该国的版权保护密不可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逐渐形成了以唱片公司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现代音乐产业。唱片、卷纸钢琴、收音机、电视机、网络等媒介技术的发展在引发商业模式变革的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并促使其不断完善。在维护法定权益方面,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美国广播音乐协会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纷纷出现,他们以信托的方式与音乐家签订合同,从而拥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版权进行管理的权利。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下,音乐作品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音乐创作很快成为唱片工业中经济收益最高的工作。
在完成对美国音乐产业中版权因素的研究后,该书在第四章专门讨论了中国音乐版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版权法,历经数次修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我国《著作权法》积极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立法经验,对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等内容进行保护。30 余年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取得了巨大进步,对我国音乐产业的优化升级也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总而言之,《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中的版权因素研究》一书将音乐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紧密结合,作者以前瞻性视角和清晰的研究思路,对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维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针对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建议,为新时代环境下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有效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