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权力的实施及规范路径分析
2022-03-02于秋漫
韩 霞 于秋漫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提升导师队伍水平”是重要要求之一。2020年9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坚持育人为本,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1]。在研究生培养中,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以其全面和全程参与的特点在研究生学术成长及科研训练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导师权力是保障、约束、影响研究生培养质效的关键因素。导师权力的行使,不仅是研究生教育活动的自然过程,也是师生人格和情感建设的自然过程[2]。有研究者认为科研指导过程中师生互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导师权力运用和学生对于导师权力反作用的配套机制,研究生教育中导师权力主要包括奖赏权力、惩罚(强制)权力、合理权力、指示权力、专业权力等[3]。也有研究者认为研究生导师除了招生、培养中的各项法定权力外,其非权力性影响力也是不可忽视的。研究生导师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取决于本人的职业伦理、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个体气质[4]。还有研究者认同非权力影响力的价值,认为导师要适应“没有权力的导学”,即更多通过自身学术权威的软权力来实现对研究生的“导学”[5]。
一、研究生导师权力的微观作用机制
“权力”是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概念。米歇尔·福柯提出的微观权力理论是以知识和权力的关联为核心,诠释微观层面的权力运作机制以及权力关系,揭示权力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运行状态。微观权力理论在社会、教育、心理等不同领域被广泛应用。一方面,福柯以“知识–权力”指称“微观权力”,相对体现为知识性、文化性[6]。研究生培养中,“知识–权力”将导师和学生两个权力端点联系在一起,导师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知识和权力的关联为依托实施并加以拓展的。具体来说,微观权力是基于师生关系网络,借助知识、文本和话语场域,通过学生由下而上、自发地接受和认可教师所主导的知识话语规范体系而产生的老师对学生的影响力[7]。另一方面,福柯提出“规训”这一概念,认为规训权力的主要功能是“训练”,权力遍布于每一个组织团体、每一个人的生活日常中,不断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8],而军队、医院、学校等都是规训权力实施的主要场所。研究生导师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通过规训权力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训练和创新能力培养,使他们将制度、规范等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成为自我规范的再生力量,从而达到培育高层次人才、塑造研究生行为能力的目的。
1.导师权力实施的空间场域
权力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空间场域,规定的空间可以避免流动和无序,“通过空间的预防性能、连续运作和自动机制使权力机构更有效率”[9]231,最终实现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在研究生培养中,教室是导师传道授业、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经常性场所,实验室是导师与研究生开展研究活动、进行科研交流的重要场所。笔者面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读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65.4%的受访硕士生和博士生都有独立的实验室工位。此外,办公室、学术工坊等也是导师和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日常交流的场所。相比较而言,教室和实验室是研究生导师在学校进行权力实施的重要空间场域。
以实验室为例,作为研究生开展课题预研、科研攻关的重要场域,很多受访的工科博士生和硕士生都表示研究生阶段在实验室的时间远远超过在教室的时间。研究生们在实验室一般都有自己的工位,实验室工作有着共同的方向即导师的科研项目,导师的指导通常也是以项目为载体开展的。如果实验室有几项课题同步进行,研究生们就会分组负责,博士生往往还要负责协调并监管各组的研究进度。而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导师权力实施的效果。比如,导师对实验室内部区域、座位进行划分,对每名研究生确定独立的位置,有的实验室不同年级的研究生坐在不同的区域内,这种空间编排和限制构成了内部秩序。除了空间上的编排,导师权力还体现在对研究生的时间管控上,比如规定研究生进出实验室的时间,要求研究生每天来实验室工作并打卡,迟到早退会受到批评,不来实验室要向导师请假。正是通过这种空间和时间的编排,导师实现了对学生的有效管控,这种关系“有助于控制他们的行为,便于对他们恰当地发挥权力的影响,有助于了解他们,改变他们”[9]195。
2.导师权力实施的主要方式
从微观权力理论来看,权力的实施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微观权力作用对象相对较多,这种内容上的广泛性决定了权力实施手段的多样性。态度、语言、行为、秩序都可以作为权力的工具和媒介,通过这些裁决形式可以实现“矫正性”的功能,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10]。现行研究生培养管理中,导师对研究生的管理内容具有明显的广泛性。研究生培养中的任何一项审批环节几乎都需要先征得导师的同意并签字,在研究生选课上课、参加社团活动、参与校外实习、出国交流访学、因病因事请假、论文选题开题、论文答辩毕业等诸多方面导师都有决定权。
由于导师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导师权力在实施方式上呈现以下特征:①导师权力实施在具体形式上往往是“有形”与“无形”相结合,即导师不仅以命令、要求等显性形式凸显权力影响,还会透过态度语气、肢体语言等隐性形式达到权力实施的目的。比如研究生选课结束后往往需要导师在选课系统上进行在线审核确认才能生效。有的工科研究生基于兴趣选择文科课程作为跨专业选修课,但导师审核时会以该课对专业学习无益等理由要求研究生退选,并通过态度、语言等方式向研究生传达倾向性的选课建议。②导师权力有时会超出制度规定或是落成文字的规章条款,可能会受到导师个人偏好的影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研究生完成的任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能力等都由导师判断裁决,导师的个人偏好往往会对裁决的公正性、自由度都带来一定影响。
3.导师权力实施的核心环节
在微观权力实施中,“检查把权力的仪式、试验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的确立都融为一体”[9]208。与此同时,检查程序总是伴有集中登记和文件汇集的要求,登记和文件汇集等制度将个人以书写、记录、文件、档案的形式存在于“书写网络”之中[11],从而将检查权力与书写权力结合在一起。在研究生教育中,考试和组会可以说是导师权力实施的核心环节。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他们随时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检查。考试即是一种检查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不断重复的权力仪式。检查与考试构建出每个学生与其他学生之间的比较,从而使对每个学生的度量和判断成为可能[12]。
除了考试之外,固定频率的组会也成为导师考查研究生的重要环节。根据调查和访谈可知,研究生组会一般每周一次,每次进行三小时左右。有时导师会根据项目进度不定时召开组会,或单独找部分研究生开会。在组会上研究生要依次汇报自己的工作进度,汇报结束接受导师的点评和指导。在某种程度上,每次组会都是对研究生学习和工作的阶段性检查,而且由于组会参加者包括不同年级、不同类型的研究生,这也为导师对研究生的考查提供了比较和评判的依据。当然,伴随着考试和组会,导师也行使着书写权力,在研究生的重要考核表中对他们进行评价,而有些将被存入研究生档案。
二、研究生导师权力实施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研究生教育中,导师权力的合理性一方面源自导师权力实施的效率价值,即导师通过权力实施实现了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知识的流动与积累,同时也使研究生避免懈怠和懒惰,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能力和潜力。另一方面源自导师权力实施的秩序价值。在学校教育中,权力是维持教学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正常教学及科研活动的前提保障,试图完全消除导师权力是不现实的。
但是也应看到,近年来由于研究生导师的“绝对权威”及权力滥用导致研究生自杀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研究生导师的性骚扰案也屡见报端,这些事件的发生并非冰山一角,直接反映了现阶段研究生培养中导师权力实施存在的现实问题。因此,不能因为导师权力的合理性和价值性就忽略权力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对导师权力缺乏规制和制衡,就会造成权力的过度使用和滥用,从而给研究生的成长和成才带来严重的束缚。
1.导师权力存在自我强化和放大效应
作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导师和研究生在权力关系中的不平等具有一定的内生性。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注重尊师重教,强调“师道尊严”“贵师而重傅”。在研究生导学关系中,这种内生性会带来导师权力的自我强化。研究生导师在个人阅历、知识储备、科研经验、学术能力上的优势会进一步强化其导师权力,而研究生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导学之间往往形成一种上下级权力关系。
从研究生培养实践来看,现行研究生培养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具体方式有导师单独负责、校内校外双导师负责以及导师集体负责,其中导师单独负责的形式在高校中最为普遍。在导师单独负责制下,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身份是对导师权力的确权,明确了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权威性和主导性。针对研究生选课、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出国深造等培养内容,导师的“话语权威”起到了关键作用。在论文开题答辩、毕业答辩等环节虽然设置了由多位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委员会等审查形式,但导师的意见至关重要。特别是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不仅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全程负责,而且对研究生培养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会在无形中放大导师的权力,造成导学之间权力势差的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实验室打卡”“项目优先”等不成文的规训要求,研究生不再产生反抗权力的心理,师生关系的异化状态被越来越多的研究生接受,渐渐被固化下来[13]。
2.导师权力边界模糊且自我延伸
研究生教育不同于本科教育,学术性和专业性程度更高,现行成文的培养方案对于具体培养环节缺乏细致规定,这也导致对导师权力的约束过于笼统。导师权力范围过大且边界模糊,导师权力裁决存在个体差异以及弹性操作的空间,这给导师权力的过度使用提供了可能。导师权力还具有自我延伸属性。福柯提出“权力与知识”的共生关系,认为权力使知识及知识生产模式合法化,知识反过来又总是被用来证明现有权力使用机制的合法性[14]。学校中师生的教学关系就是一种知识权力关系,教师、学生都是权力的端点[15]。但需要明确的是,导师权力的自我延伸不等于无限延伸。
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些研究生导师对于导师权力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随意延伸,对导师权力边界缺乏清醒认知,将导师权力由学术科研领域任意延伸至私人领域,让研究生从事与学习科研不相关的事情,比如接送孩子、外出采购、迎来送往,等等。研究生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大多对此敢怒不敢言,只能忍受,长此以往很多研究生心理压抑又无法摆脱这一处境,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无视导师权力边界,不仅损害权力本身实施的合理性,更对导学关系造成严重损害。
3.导师权力实施存在监管缺位
在导学关系中,导师和研究生在心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利己动因。对导师而言,教学任务与科研任务繁重,高校教师面临“非升即走”等绩效考核压力,导师的科研任务无疑需要研究生作为劳动力为其分担。而规训权力的主要功能是训练,导师权力的使用有助于训练“听话的身体”,更大限度地使用和分配研究生的时间和精力,实现导师工作科研的压力转嫁。对研究生而言,似乎也可以从“听话”及“服从”中获得某些好处,比如导师的情感偏爱和更多学业的指导。一些研究生从帮导师跑项目申报、处理私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在论文发表中“搭便车”及毕业就业过程中导师的帮携。
在导师权力实施中,如果以利己性为出发点,会扭曲权力的本质,造成导学关系的异化。有些导师在校外办企业,将研究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随意支配使用,正常的导学关系异化为“老板与下属”的关系和廉价的雇佣关系。特别是一些应用性很强的工科专业,研究生在导师的校外企业开展商业研究可以为导师带来丰厚的利润,这种逐利性导致一些导师滥用手中权力,把研究生当成自己的私人工具进行“压榨”,不允许研究生外出实习只能去自己企业实习,要求研究生延期毕业等。有些极端事例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比如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谭某为其导师的企业工作,因受到谩骂和压榨而选择结束生命;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李某在其导师独资的化工厂进行商业研究实验而不幸遇难,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正是由于导师权力监督缺位为部分导师“以权力谋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缺乏监督和制衡,部分导师师德意识淡薄,在“学术权威”“话语权威”催化下很容易出现权力膨胀和权力扭曲。
三、规范研究生导师权力实施的路径及建议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生教育最核心的关系。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既是研究生培养制度赋予导师的权力,同时也是导师肩负的责任。导师权力的实施方式及实施效果不仅关系到研究生教学和教育管理的有效运作,同时也关系到导学关系的和谐发展。随着研究生自我认知程度和自我意识的提高,会对制度化的管理产生抵触情绪和消极态度,从而造成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心理冲突,这也会对导师权力实施带来掣肘。因此,导师权力的规范既需要培养制度、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同时也离不开导学主体的有效配合。
1.明确导师权力边界,建构权力制约协调机制
导师权力是研究生培养制度赋予并贯穿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但导师对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不是无限责任,更不是无限权力,因此明确导师权力边界是规范导师权力实施的重要前提。导师权力边界应该明确限定在学术科研领域,如果随意突破这一边界无限延伸导师权力,势必会造成权力任性和权力滥用。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导师权力明确为导师的具体职责,导师要基于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的内在要求合理行使导师权力,坚决避免导师权力扩展到学术科研领域之外,尤其是私人生活领域,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一些导学悲剧的发生也是由于研究生导师无视权力边界、滥用权力所致。
要加快建构导师权力的制约协调机制,实现导师权力的分散制衡。长期以来,研究生师从单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中较为常见的培养模式。在单一导师制下,研究生与固定导师形成一对一的培养关系,能够切实保障导师负责制的有效实施,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强化导师的绝对权威,放大导师权力。在这方面,国外很多高校实行的导师组模式有一定的借鉴性,目前国内一些工科、医科等专业也在研究生培养中探索导师组模式。在导师组模式下,一名研究生不再受单一导师的指导,而是由两三位导师共同指导。导师组模式打破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一对一的关联关系,畅通不同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交流合作渠道,不仅能让研究生师从不同导师的学术专长,多方面促进研究生的学术成长,还能避免导师权力一家独大,削减导师绝对权威带来的绝对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导师组模式虽然相对于单一导师制能够实现更好的权力分散,但是在导师组的运作方面要明确导师负责制的具体方式,避免导师组流于形式,看似“人人负责”实际“无人负责”。导师组中要确定第一责任人,承担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对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进行全面指导和把关,同时明确组内其他导师的具体分工和职责,针对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撰写毕业论文等给予相应的指导。
2.完善导师权力保障机制,夯实权力保障制度基础
导师权力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保障机制,只有保障导师权力才能更好地规范导师权力。2020年 10月,教育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针对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和研究生导师行为规范提出具体的意见。对此,要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研究生导师权力进行明确约定,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使研究生导师权力实施能够有章可循。
在学校层面,应结合不同学科的实际情况,完善多元化招生选拔机制,特别是针对博士生招生,在保障公平公正考核选拔的前提下给予导师更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尊重导师选材权力,不能搞一刀切。在导师评价上,现在很多培养单位都对博士生导师实行年审制,针对导师职业道德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判。对此,在评价机制上应将培养对象的过程评价、导师指导精力投入及育人实效等纳入评价范畴,而不应仅仅关注结果评价;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人才的培养周期,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完善导师评价权。
在学院层面,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基层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发展定位、学科特点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实际,完善导师岗位设置及资源配置,细化培养要求和具体措施。针对研究生导师在育人指导和管理方面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的氛围。比如,在学院设立学术工坊、共享空间等为导师和研究生自由交流提供方便,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教室和实验室。这不仅能为导学之间更好地开展协同合作提供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导学关系的和谐共生。
在导师个人层面,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该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在研究生学术训练、科研伦理等方面更好地行使导师权力,真正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以及学院也应为导师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将导师普遍关注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教育管理制度、学术伦理、心理学知识等纳入培训内容,为导师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提供保障措施。
3.坚持导师权责对等,健全导师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导师负责制不仅强调导师权力的行使,更意味着导师责任的担当。导师权力是导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而导师责任要求导师对权力行使负责。如果权力与责任脱节,忽略责任只谈权力,势必会造成权力的过度使用或者滥用。作为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要求,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同时合理行使导师权力,做到权责对等。要切实认识到导师权力是责任范围内的权力,任何逾越责任范围任性行使权力都要受到追究。只有时刻把握底线思维,不越红线,正确行使导师权力,忠实履行导师职责,才能真正把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
教书育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因此要把强调导师的师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放在首位,将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内化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领域、各环节。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引领和权责意识培训,建立健全导师育人激励示范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功能。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例,自2017年开始,学校每年奖励表彰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教师,并组织“立德树人奖”获奖教师通过线下宣讲和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展校园宣讲;学校每年还对新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导师权力,强调导师权力的责任意识,推广优秀导师成功育人的指导经验,助力新晋导师的成长。
要进一步健全导师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导师权力的制衡。2018年 11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对导师权力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管,把导师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使导师在制度约束下行使其权力,防止导师权力无限扩大和随意延伸。导师要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在身份认同、科研参与等方面提高研究生的话语权,尊重研究生的权益表达,主动回应研究生的诉求,避免话语歧视、身份歧视,缩小导学之间的权力势差。对于研究生导师失范行为、履职不力等要及时跟进,公开透明处理,对导师失范责任要进行认定和追究,对失职行为和不法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完善导师淘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将不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以及存在育人动机功利化等师德失范导师及时清理出导师队伍,净化导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