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探寻教育实践中幼儿教师伦理义务*
2022-03-02李林烛
李林烛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十八大开启了新时代,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立德树人”。《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提出“师德为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又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作用。课题组通过走访部分幼儿教师,了解到教师们在教育实践中遇到许多左右为难的事情,而且很难通过专业知识得到妥善解决。为此,课题组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梳理出幼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与幼儿、幼儿家长与同事三对伦理关系。通过仔细研读《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简称《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简称《纲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简称《专业标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十项准则》(简称《准则》)对教师职责的规定等内容,分析、归纳并总结出新时代幼儿教师在保教伦理实践、亲师合作伦理实践和同事互助伦理实践方面的伦理义务。
一、保教实践中的伦理义务
教师的保教伦理责任反应在教师与幼儿关系上的教师伦理要求,是教师基于自身的幼儿教师角色身份以及服务对象——幼儿的特殊性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保教伦理责任既是对教师保教职责的清晰厘定,也是对幼儿权益的基本保障。[1]
(一)呵护幼儿身心健康,保障幼儿生命安全,不得有伤害幼儿的行为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即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专业标准》指出: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从幼儿身体发育角度看,幼儿年龄尚小,动作发展机能不成熟,需要教师的悉心照护,应为幼儿提供“有准备的环境”。从幼儿心理发展角度看,幼儿认知发展不成熟,对危险事物的判断力、躲避危险的处理能力水平较低,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教师在保护幼儿安全的同时,也要增强幼儿安全意识,并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坚持“幼儿为本”。此外,教师应与幼儿建立起亲密、融洽的关系,营造幼儿宽松的心理氛围。
(二)平等对待每位幼儿
平等对待每位幼儿是教师公正的具体表现,对幼儿道德的发展提供榜样示范作用。教师公正主要包含:1.平等对待学生;2.爱无差,一视同仁;3.实事求是,赏罚分明;4.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5.面向全体。[2]如教师能积极应答和适当处理每位幼儿的询问、请求、见解等。能接纳幼儿的“犯错”行为,解读其行为产生的原因,并能以宽容之心加以正确引导。《专业标准》指出“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规程》指出“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三)保教并重,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教育本质上是促进儿童的发展。“全面和谐发展”很好地回应了“教育为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个命题。全面和谐发展教育是以幼儿身心发展的现实和可能为前提,以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为宗旨,以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手段加以实施的,着眼于培养幼儿素质的教育。需要注意的是,全面和谐发展教育并不要求个体在体、智、德、美诸方面齐头并进,而是个体身心各方面整体协调发展。《纲要》中指出,“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规程》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四)有计划开展个别教育,关注特殊需要儿童
幼儿园教师根据对幼儿的长期观察和家长所提供的信息能客观评价幼儿,然后制订出短期或长期的个别教育计划。个别教育不仅针对正常儿童的特殊变化,也可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儿童是指因在身心发展或学习、生活中与普通儿童有明显差异,而需要给予特殊服务的儿童。这些儿童与正常儿童在某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表现为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他们的发展或高于或低于正常儿童。有研究表明,自闭症、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语言障碍以及其他障碍类型的儿童在融合教育环境中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目前已有许多幼儿园接纳特殊需要的儿童,学前融合教育效果的取得根本上取决于教师,表现为教师能否无条件接纳特殊儿童,能否尽早发现特殊儿童并进行早期干预,并做好与家长或同事的沟通协助工作。《规程》指出,“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纲要》指出,“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五)熟悉幼儿被虐待和被忽视的征兆,并向适当的机构报告并采取行动保护幼儿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亲师合作实践中的伦理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亲师合作伦理义务是指教师在进行家园合作,和家长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尊重与理解家长
“尊重与理解家长”是教师履行亲师责任重要的“家长观”。首先,教师要尊重和理解家长在幼儿成长中的重要地位。家庭是幼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次,教师要尊重和理解家长的教育观。每个家庭的习俗、宗教、文化、经历不同,家长的教育观相差甚大。家长的教育观可能与教师一致或相悖,当家长的教育观与教师的相悖时,教师不能一味地指责、批评,而应设法协调、引导和调整家长的教育观。这是“为人师”和“为人”共同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关系着教师对待家长的态度以及家园沟通的有效性。
(二)有效进行家园沟通,与家庭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有效进行家园沟通,需要注意:一是探索家园合作的多种形式,有条不紊地进行家园沟通;二是倾听家长声音,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提出的意见;三是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情况,鼓励其参与幼儿园工作。
《规程》指出“与家长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纲要》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三)公正对待家长
公正是教师对待家长的基本的态度。每个家庭存在较大差异,家长的学历、职业、家长的素养不同,家庭的结构、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等也不尽相同。幼儿园存在一些所谓的“优势”家长,或许有些家长的职务能对教师个人发展有帮助,或许有些家长的经济实力能帮幼儿园或班级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教师不能因此区别对待幼儿家长和幼儿,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沉着冷静,不偏不倚,公正处理。
(四)尊重幼儿与家庭的隐私权,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如教师不得在未取得幼儿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泄露幼儿的信息。教师在深入了解幼儿及其家庭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家庭中的某些敏感话题,如离异家庭中父母恩怨、婆媳矛盾等,教师应厘清职责,不干涉幼儿的家庭生活,守好道德底线。《准则》提出:“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同事互助实践中的伦理义务
幼儿园教师应努力与同事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幼儿园工作氛围,在尊重、关爱、协商、互助的氛围中共同实现为幼儿成长提供优质保教的目标。[3]
(一)与同事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教师不仅是国家公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权、政治权、人身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社会经济权等。同事间的尊重与信任是同事互助实践中的首要原则。教师间的尊重与信任,包括尊重对方的人格、尊重对方的劳动、尊重对方的教育素养、尊重对方的教学方式与方法、信任对方的发展潜力等。《教师法》规定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管理幼儿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指导评定权等。因此,教师对同事所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对优秀和暂时处于后进状态的同事、对不同教龄和不同学术观点、教育思想的同事都应给予尊重和信任。在充满尊重和信任的工作环境中,教师与教师间容易形成良性互动,更容易形成一个团结向上、互助互爱的教师集体。
(二)与同事共享资源和信息,协同合作
教师的劳动具有集体性,在同一班级中最能突显出来。本班教师中主班或配班的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要努力形成良好的班风班貌,孩子们生动活泼、教学井然有序、家长团结合作,同时在带出一个好班的同时实现自身专业发展的目标。术业有专攻,闻道有先后,同事间应各取所长,以专业性为基础,坦诚交流。主班教师起主导作用,在班级教育教学活动、家长工作、幼儿活动中承担了更多的职责,但不是独揽大权,也需要认真听取配班老师意见。配班教师也需要扮演好配班角色,主动关心班务工作中自身的职责,尊重主班教师,适时提出自己的想法。此外,由于幼儿园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保育员也是班级中必不可少的角色,教师有义务和保育员探讨保育中渗透教育的问题,践行“生活教育”理念。
(三)当同事的行为或观点不认可时,尝试与其进行沟通解决
与同事的合作应基于专业的情谊,要以专业规范为基础。若发现对幼儿身心发展产生不利行为,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语言暴力、收受家长礼物等有违教师伦理的行为等,不能出于姐妹情谊给予“包容”,而要及时指出并修正其教师行为。但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可以保密方式进行。
(四)对同事个性和专业操守的意见不道听途说、不歧视
幼儿园教师群体内部容易滋生攀比心理。家庭富有程度、学历和职称、家长满意度都能成为彼此间茶余饭后的谈资,也常对同事的婚姻、家庭等怀有歧视,不利于幼儿园教师内部的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