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远程视频提审的常态化应用
2022-03-02刘康
◆刘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发展、终端设备配置成熟,同步传输速度、传输效果能够完全满足远程视频的要求。尤其是疫情期间,为了避免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接触,远程视频提审已经屡见不鲜,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1]。但是,通过实践观察,远程视频提审在不同地区的适用程度千差万别,随着疫情态势逐步稳定,各地随之削减了远程视频提审的使用次数,使其远不能成为审讯的常规武器。因此,应推动远程视频提审的常态化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和技术,进而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审讯效率。
1 远程视频提审的合法性探讨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侦查活动。笔者认为,远程视频提审符合讯问的基本特点、具有讯问的全面功能、遵循讯问的基本原则,并且在讯问主体的合法性、双方“面对面”交流的对话方式,讯问笔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讯问过程的保密性以及讯问效果等方面均与传统的审讯室讯问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做合法性理解。
关于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有的观点认为,远程视频提审不符合“在看守所内讯问”的要求。笔者认为,这里的“在看守所内进行”应当包括同一空间内面对面形式的讯问和远程讯问。之所以要求在看守所内进行,是因为看守所具备相关硬件条件方便审讯工作进行,同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远程视频提审虽然打破了空间限制,但是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空间位置的改变,侦查人员也是在合法的讯问室进行,因此在讯问地点上并没有本质变化。
关于亲历性。亲历性主要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并对案件作出裁判。一些观点认为,远程视频提审不符合亲历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亲历性主要是针对法官而言,由于检察院也具有司法属性,因此在办案期间也应当遵守亲历性原则,但应当与法院有严格程度上的区别,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活动应当不受限制。另外,该要求的内涵主要体现在直接性,即人对人、言词对言词,不得由第三人转述和告知。远程视频提审没有改变“人对人”的性质,符合亲历性原则的要求。
关于形成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远程视频提审所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电子笔录等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但是其内容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全过程,属于“侦查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笔者认为应当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理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之一。同时,远程视频提审的讯问地点、讯问人员、讯问时间、录音录像、电子笔录等载体形式均合法,且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符合证据的本质特征,经过查证属实可作为证据使用,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2]。
2 远程视频提审常态化发展的优越性
(1)采用远程网络连接的方式进行提审,相较于传统“面对面”审讯更加快捷高效,省时省力,节约了办案成本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有增无减,而审讯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途径。从日常实践中来看,审讯工作任务量繁重,尤其是在较为偏远地区以及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去往看守所往往路途遥远,甚至需要跨县区、跨地市。大量时间浪费在往返路上,不仅消耗资源、降低效率,而且还丧失了及时讯问的宝贵时间,审讯效果大打折扣[3]。远程视频提审的方式能有效解决上述难题,优势显而易见。
(2)远程视频提审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突出优势和重要价值
一是一些涉及到异地审讯的复杂案件,例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跨区域犯罪等,这种类型的犯罪跨越的时间长、地域广,而且设计到管辖问题,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此类案件侦查工作的前中期,尤其是在犯罪嫌弃人接触律师之前,犯罪嫌疑人对于组织结构、领导者以及骨干等内容缺乏心理防备,是收集证据、认定犯罪性质的“黄金审讯时期”[4]。及时运用远程视频提审,既避免了当地侦查人员亲自讯问的难点,也牢牢把握了审讯的第一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二是特殊因素需要临时借调或更换审讯人员。在审讯工作遇到瓶颈停滞不前,现有侦查人员后备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时间依托远程视频提审技术借调、更换其他地区审讯人员,推动审讯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远程视频提审在加强司法监督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审讯工作实践中,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屡见不鲜,经常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根据2020 年5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查监督的范围、人员、方式等做了细致规定。但是,在审讯实践中仍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对于重大案件以外的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审查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核查方法过于单一、区域管辖冲突问题严重等等,严重影响了口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传统的讯问合法性审查需要检察机关或其他监督机关亲自到场,审查相关笔录或询问犯罪嫌疑人,此时审讯工作已经结尾,对于公安机关缺乏相应的威慑力[5]。相比之下远程视频提审可充分利用空间跨度广的特点,只需要监督部门和侦查机关提前沟通和协调,在远程提审前连接对应系统,就能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监督。这种方法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大大加强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措施增添了更多约束。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还可以同时接受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其他监督机关等监督,形成多重保险。
四是可以充分保障律师在场权。大多数国家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在讯问过程中律师享有在场权,而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等相应制度较为模糊,使得现实中普遍出现排斥律师或辩护人取得讯问在场权,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力度不足,无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远程视频提审的特殊性更加方便赋予律师“在场权”,方便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审讯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打破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缺失的传统思维。
3 远程视频提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
2020 年1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疫情态势下的审讯任务做了进一步指导工作。但是,纵观各地相关规定,大多属于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层面,缺乏相应的威慑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法之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侦查讯问作为获取真实口供的重要侦查活动,其主体、地点、时间、方式等都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远程视频提审本质上属于讯问工作的一种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体现,其合法性难免会受到质疑。另一方面,远程视频提审在讯问流程、硬件要求、监督体制等方面缺乏相关规范,使得各地区适用程度参差不齐、操作程序“百花齐放”,形成“一盘散沙”,不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2)视频提审室数量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第一条,“由看守所提供一间讯问室或小法庭,用于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讯间室或小法庭的选择应便于审讯和开庭,由看守所、人民法院商定。”随着2020 年新冠疫情在全国爆发,为了贯彻“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各地对于远程视频提审室的需求激增。济宁市A 区看守所仅有一间远程视频提审室,并且建设于2018 年前,条件相对简陋、硬件设施不全,2021 年6 月至2021 年9 月期间,伴随着新冠疫情的新一轮漫延,A 区看守所需要承担平均每天4 起的视频讯问。公检机关对于该地区的视频讯问需要提前2-3 天预约,长时间排队的情况屡见不鲜,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
(3)安全性受到威胁
一是远程视频提审的不规范连接操作可能会触碰到“一机两用”的违规红线。一机两用是指公安网与互联网在一台机器上同时使用的情况。在远程视频提审的准备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登录网址,系统下载,U盘、电子设备的接入,这些程序如果没有统一的指导,极有可能操作不当,造成一机两用,使公安内网的重要机密文件受到严重威胁。二是采用网络传输的形式具有较高风险。远程视频提审的网络传输、电子存储等方法容易出现中断、中途截取、删减、修改等情况,给了网络黑客可乘之机,使公安网络、计算机、信息遭到破坏[6]。三是保密措施不完善。由于提审时间仓促,侦查人员往往忽略了设置密码、身份验证、信息校对等环节,加之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很容易造成信息泄漏。
(4)视频提审程序冗长,硬件设备更新缓慢
2020 年新冠疫情全面暴发之前,多数视频提审室处于闲置状态,远程视频提审流于形式。随着“尽量不面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等规定的出台,远程视频提审使用次数激增,给予了各地公检机关一个充分了解、运用其优势的机会。但是绝大多数侦查人员目前缺乏长期使用的意识,认为远程视频提审是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特殊手段,使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一些侦查人员不愿接触新的审讯方法和操作方式,墨守成规,比如在传统提审模式中,侦查人员必须交付提审证。而在远程视频提审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很多侦查人员没有意识到互联网所带来的的优势,往往还会出现派人前往看守所交付提审证,再进行提审的情况,无疑增加了工作量。另外,多数提审室的相关硬件设备已使用多年,缺乏升级换代,经常会出现音画不同步、声音模糊不清、人像识别困难等,严重影响了审讯效果和质量。
(5)远程视频提审弱化了预审员的现场威慑力
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门综合性科学,需要广泛运用多种知识和技术,讯问效果也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中肢体动作也是诸多影响因素的一种。据研究,在一次面对面的交流中,语言所传递的信息量只占35%左右,而非语言的交流方式所传递的信息量高达65%[7],这足以说明肢体动作在交流中的重要性。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预审员的肢体动作都会无意间暴露出内心的心理状态和意志。比如在前期审讯阶段,讯问人员经常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做环绕式的踱步,配合上手势、脚步等其他肢体动作,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压迫力和恐惧感,撕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远程视频提审的特殊性无疑使得这种技巧无法运用,削弱了肢体语言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预审员所产生的现场威慑效果明显减弱,造成部分犯罪嫌疑人出现抵抗、翻供等情况。
4 推动远程视频提审常态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远程视频提审作为审讯工作中的新生事物,理应在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规则中加以明确规定。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只能在下一年生效,所以无法立即实现。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是出台相关单行法律或者立法解释,明确远程视频提审相关工作[8]。另一方面,鉴于远程视频提审所取得的录音录像和电子笔录、签名,是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缺少对这种的证据的明确定性,而且在讯问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尚未进行身份验证、时间校对错误、镜头未全面反映现场情况等违规行为,不同程度上削弱证据的证明力。应从各项规定、制度入手,逐步由规范性文件上升至法律层面,通过立法指导实践工作、强化证明力。
(2)更新硬件设备。
一方面要在看守所内增加可使用的视频提审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过度投入资源,建立新的远程视频提审室。可以通过对现有传统审讯室进行临时改造,充分利用现有的大屏幕电视、音箱、笔记本电脑、拾音器、高清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摄像头、网络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用于应对视频讯问高峰等突发情况。
另一方面要不断升级硬件设备。通过各地实践情况,上级机关应当总结出一套方便适用的硬件设备统一使用,防止各种应用系统、软件“遍地开花”,不利于日后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要善于利用高新技术手段解决实践难题。通过双机互连或局域网的高速率、高带宽,以及通信网络的宽覆盖面,综合现代个人计算机的强大运算能力,实现网上视频监控及传输;大力推广高清数据处理、网络通讯双向交互、现代多媒体录播等多项世界领先的技术[9]。1080P 高清图像以及稳定的同步传输速度可以使审讯人员实时捕捉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改变、肢体动作、语音语速变化等细节,效果显著。依托技术手段解决声音模糊、音画不同步等实际难点。
(3)简化视频提审流程。
笔者认为,应当牢牢把握远程视频提审的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审讯阶段”、“证据生成阶段”。在“准备阶段”,各部门之间要及时进行沟通,始终保持信息交流共享,并且提前调试设备,做好前期安全保密工作;在“审讯阶段”,按照要求进行人脸识别,通过身份鉴定。牢记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在“证据生成阶段”,要求犯罪嫌疑人电子签名捺指印,打印电子笔录,另外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生成合法证据。在远程视频提审过程中,应对上述三个阶段做重点掌握,不断删减环节、减轻负担。例如,删减相关人员提前去看守所审批等程序,通过相关设备远程扫描提审证的方法落实在“准备阶段”,将远程视频讯问省时省力、方便快捷的特点最大化。只有削减了不必要的程序、简化操作步骤,才能充分发挥远程视频提审的优势,真正做到为审讯工作减负。
(4)丰富监督手段。
讯问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手段,其内容不可随意透露给无关人员,具有秘密性。因此讯问的保密工作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为了实现远程视频提审的高度保密性、安全性,保障讯问顺利进行,首先应当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做文章。根据《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中关于讯问的程序第二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等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以明确其职务身份。”鉴于公安机关人像识别系统已在侦查中大量运用,因此远程视频提审的身份验证可引入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智能化的身份验证。关于具体操作方式,可参考阿里巴巴旗下的网上银行注册时的验证方式,被验证人对准摄像头,以手持身份证的方式验证身份,并通过摇头、眨眼等行为,进行动态化的识别[10]。审讯人员可通过摄像头在视频中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以向被取证人说明其身份。此外,在进行远程视频取证前,可以由看守所民警采取查看身份证等方式予以核实身份。
其次要增加保密措施,提升加密等级。在硬件设备、系统一致的基础上,可由上级统一领导,赋予每台合法的远程视频提审设备以编号,在明确采取视频讯问的方式后,审讯人员通过机器编码向上级申请,由上级给予相关人员该案件特有的授权码,审讯人员再通过机器编码和授权码进行系统登录,之后才可以进展开后续的讯问工作。加密系统的设定确保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讯问过程,使得远程视频提审的安全性有所保障。
最后要善于使用网络信息武器,实现互联网保密。在上述基础上还可以利用网络分段技术,建立网络拓扑结构,将大网络分割成若干小网络,网段之间实现相互隔离。这种做法是为了预防网络监听。即使某一个网段被窃取或监听,其他网段依旧受到保护,实现相对安全;同时可对于收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和加密传输,这样即使有入侵者截获了相关数据,如果不能破译,其截取到的数据也是无用的。
(5)提升人员素质。
作为审讯工作中的新生事物,远程视频提审还远未被大众接受。笔者认为,应通过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选拔有基础的人员进行实践操作培训,促使更多人认识到远程视频讯问将逐步取代传统审讯方式的优越性和必然性、接触一线实践操作,有利于打破较为陈旧的思想观念,提升素质,为全方面推广远程视频提审打下坚实的人员基础
(6)扩大适用范围。
鉴于远程视频提审物理隔绝的特征多少会对审讯威慑力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针对适用的案件范围,首先选择较为简单的案件。例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等案件;针对适用的地区范围,优先发展硬件设施齐全、技术先进稳定的地区。另外,在多省市、多地区交界处等重点区域,易发生流窜作案,管辖冲突问题突出。在技术保障合格的前提下,应当投入相对更多的资源,大力推广远程视频提审。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培养优秀的远程视频提审专业人员,逐步扩大适用的案件、地区范围,由浅入深、以点带面,将审讯威慑力减弱等难题降到最低,最终实现远程视频讯问的常态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