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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研究述评与展望

2022-03-02荆林波

北京社会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外部性双边用户

龚 雪 荆林波

一、引言

平台是指买卖双方基于彼此需求进行产品、服务、信息互换等经济活动的场所。作为一种广泛通用的商业交易模式,平台很早就出现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如便利店、购物商场、菜市场等,其都可视为典型的线下交易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平台逐渐脱离物理场景走向虚拟化,大量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运而生:淘宝、美团、滴滴……这些线上交易平台在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需求的同时,更成为助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其中,商品类交易额为31.3万亿元,同比增长16.6%,服务类交易额为11万亿元,增长28.9%;[1]网上零售额为130884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108042亿元,增长12.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5%。电商交易额快速增长的背后是电商企业的蓬勃发展。根据人民网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2021年我国互联网业务收入实现较快增长,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15500亿元,同比增长21.2%,共实现营业利润1320亿元,同比增长13.3%。[2]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有89%的消费者经常使用电商平台购物,仅有11%的消费者很少使用或未使用过电商平台购物。[3]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延续加速了线上线下融合趋势,在线办公、在线医疗等需求猛增,平台经济愈发受到各界关注。

回顾已有文献发现,平台经济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双边市场、平台竞争、平台垄断等问题,不同时期的侧重点有所差异。早期研究主要从双边市场角度出发,关注平台经济概念的界定、平台经济特征的归纳等。为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政府对平台企业大力扶持,相应地对平台的监管也较为宽松,平台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学界的关注点也随之转移到平台竞争和定价等问题上。随着平台企业垄断势力的不断增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反垄断逐渐成为平台经济领域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遵循平台经济发展脉络,围绕平台经济理论基础、典型特征、业务模式和竞争行为、经济效应、垄断与监管等问题,对国内外平台经济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梳理,追踪平台经济研究的前沿动态,分析现有研究的特点与不足,并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平台经济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指出可能的聚焦点。

二、平台经济理论基础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

学界对平台经济的关注始于双边市场。2000年,国际信用卡产业的一系列反垄断案例(1996年,美国沃尔玛诉 Visa和Master卡;2002年欧盟竞争委员会诉 Visa)引发了学术界对“双边市场”的关注。2004年,由法国产业经济研究所(IDEI)和政策研究中心(CEPR)联合主办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在法国图卢兹召开,该会议被学界普遍认为是双边市场理论形成的主要标志。国外学者罗切特(Rochet)和蒂罗尔(Tirole)基于价格结构非中性给出了双边市场的定义:平台收取的总费用水平(P)等于向卖方收取的费用水平(PS)与向买方收费的费用水平(PB)的总和。若交易总量只与总费用水平(P)有关,则该平台处于单边市场;在总费用水平(P)不变的条件下,若交易总量受平台向任意一方收取费用水平变化的直接影响,则该平台处于双边市场。[4]但是,罗切特和蒂罗尔忽略了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学者阿姆斯特朗(Armstrong)对这一点进行了补充,即平台一方群体的利益取决于另一方群体的规模。[5]对于平台两边的消费者和生产者而言,生产者规模扩大可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多样性,从而提高消费者效用,反之,消费者规模扩大也会使商品销量提升,生产者可获更多利润。

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徐晋和张祥建依据双边市场理论,首次提出了“平台经济学”的概念:平台是可以促成两个或多个客户交易的真实或虚拟空间,平台经济学即利用交易成本和契约理论研究平台的市场结构,分析平台类型、发展模式及竞争机制,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的新经济学科。[6]可以看出,这一定义是将平台经济学视作产业经济学的分支。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将平台经济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相互依赖影响的多边交互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7]这一定义反映了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成为平台经济体的必要特征。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联系密切。通过中介平台的连接功能,两类用户(如消费者和生产者)可汇集到一起并进行交易,这就是所谓的双边市场。从双边市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来看,“平台”是双边市场的核心,是双边市场区别于单边市场的重要条件;双边市场是“平台”的载体,是平台得以真正发挥作用的基础前提。尽管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平台经济的定义尚未统一,对平台经济概念的描述也有所区别,但其核心思想却很接近或雷同,即平台作为媒介连接双方或多方用户,通过整合相关市场主体的力量,形成一个具有双边市场特征、实现彼此增值的经济形式。

(二)平台的分类

有关平台的分类,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常见方法是以平台功能、连接性质、平台所有权结构等为主要划分依据。

1.根据平台功能分类

埃文斯(Evans)根据平台功能的不同,将平台分为市场制造型、受众制造型和需求协调型三类。[8]其中,市场制造型平台侧重销售“交易”,其主要职能是提供交易场所,便于双边用户寻找交易对象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典型例子如房产中介、购物网站等;受众制造型平台侧重销售“信息”,通过吸引观众或读者进而吸引企业发布广告信息进行宣传,典型例子如搜索引擎、视频网站等;需求协调型平台则包含上述两种分类中的“残差项”,旨在满足双边用户的相互需求,典型例子如移动电话产业、银行卡产业等。

2.根据连接性质分类

徐晋根据连接性质将平台分为纵向平台、横向平台和观众平台,这可看作是对埃文斯分类方法的细化和延展。[3]纵向平台与市场制造型平台类似,但前者侧重强调平台用户具有买卖需求即可,因此银行卡产业作为一种辅助支付方式也包括在纵向平台之中;横向平台关注双边用户的交易需求,平台使用者地位相同,难以区分买方和卖方,相关案例如电邮系统、移动通信产业等;观众平台与受众制造型平台的内涵基本相同,此类平台一般对观众或读者免费,对发布广告信息的商户收取高价。

3.根据平台所有权结构分类

罗森(Roson)根据平台所有权结构的不同,将平台分为垂直一体化平台和独立拥有平台。[9]垂直一体化平台是指消费者、中间层、生产者都是平台拥有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跳过中间层直接通过平台沟通交流,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独立拥有平台,是指平台归属中间层所有。根据平台的自由度,独立拥有平台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开放型平台、封闭型平台和垄断型平台。其中,开放型平台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平台对双边用户的进出无限制;封闭型平台类似于寡头垄断市场,现有平台用户对后来者形成进入壁垒;垄断型平台类似于垄断市场,平台受到中间层垄断者的控制,这类平台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

三、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

与传统经济不同,平台经济具有一些突出特征,主要包括价格结构非中性、交叉网络外部性、需求互补性和多属性。

(一)价格结构非中性

由平台定义可知,平台企业索取的价格总量不变而价格结构变化时,会引起交易量的变化。换句话说,与单边市场的边际成本定价法则不同,平台企业要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需要将索取的总价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分配”,最优决策的结果可能会出现对一方用户索取价格为零甚至是负数(对用户进行补贴)的情形。

(二)交叉网络外部性

卡茨和夏皮罗认为,“网络外部性”是指产品价值随该产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0]埃文斯、罗切特和蒂罗尔进一步将外部性区分为“成员外部性”和“用途外部性”。“用途外部性”又称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每位用户从平台的交易互动中所获效用,一般与平台用户的整体规模相关。“成员外部性”即交叉网络外部性,又称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平台用户数量会影响用户对该平台的价值评价。例如,信用卡对持有者的价值取决于接受此卡的用户数量,用户数量越多则持有价值越高,表现出较强的正外部性。除正外部性外,网络外部性也有可能表现出负外部性。一般而言,对异侧用户产生正外部性,同侧用户产生负外部性,但也有例外,如赖辛格(Reisinger)等研究发现,最终用户数量随着广告商的增加而减少。[11]

(三)需求互补性

双边用户对彼此的互补性需求是进行平台交易的前提。这一特性不仅提出了平台经济视角下的“鸡蛋相生”问题(平台初始阶段如何召集双边用户),也易导致消费者锁定现象的出现。[12]尹振涛等指出,平台两侧用户易对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依赖,当要进行产品或服务转换时,由于信息资源损失、软件学习和升级系统所需时间等原因,使得转移成本高昂、转换困难,从而迫使用户忽视平台成本的提高或漠视成本变化,坚持使用当前平台。[13]

(四)多属性

由于存在许多具有相似功能且互不关联的平台企业,用户可能选择与多个平台产生关联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即多属行为占优策略。例如,不同网络购物平台间通常不能互联互通,使得消费者与商家可能存在着多归属行为,消费者切换不同平台选购商品,商家入驻多个平台进行销售活动。当存在平台不兼容或不能互通的情况时,市场上至少一方采取多归属行为是实现交易的必要条件。[14]买卖双方的多属行为对平台定价会产生重要影响。

四、平台经济业务模式与竞争行为

平台经济业务模式和竞争行为的核心问题是平台企业的定价策略和竞争策略。

(一)平台企业的定价策略

定价是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关于平台企业的定价策略,国外学者主要从平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构成及影响因素展开研究,其中,罗切特、蒂罗尔等作出了开创性贡献。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平台定价具有非对称性,平台企业可对双边用户采取交叉补贴战略获得更多利润。[4][15]如,垄断平台向用户收取的价格与用户的需求价格弹性负相关。除需求价格弹性之外,赖曼(Rysman)指出,影响双边市场平台定价策略的因素还包括:第一,平台用户的归属行为。其中,单归属会使得平台之间形成“竞争瓶颈”,平台通常对单归属的用户收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而对多归属的用户收取较高价格。第二,价格歧视。与单边市场不同,双边市场还会出现一种新的价格歧视,即平台对双边用户的吸引力异质性歧视。第三,动态定价。平台企业采取渗透定价策略,在进入市场初期降低价格,形成一定的市场势力后提高价格。[16]

国内学者对平台企业定价策略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类:纯理论分析和典型案例分析。学者岳中刚通过研究垄断型平台和竞争型平台的定价策略发现,平台用户间的网络外部性会抑制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势力进行加价的能力,平台企业任何试图从用户身上获取超额利润的策略都将会以失败告终。[17]此外,平台之间产品或服务的差异化也会影响用户“归属数量”的决策,最终影响平台定价。张一进等以淘宝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其定价策略遵循着从“以免费为主的补贴模式”到“以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的多元化价格机制” 的演变路径。[18]不难看出,多元化价格机制更加注重消费者对商品的价值感知。王菲瑶等的实证分析表明,价值感知差异对商品定价确有显著影响。[19]

(二)平台企业的竞争策略

关于平台企业的竞争策略,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差异化、多归属行为、排他性行为及促销方式等方面展开分析。平台企业的竞争策略主要包括服务差异化和客户差异化,前者是指双边市场平台能为客户提供多种不同服务,后者是指平台企业的竞争均衡价格取决于市场竞争强度和客户差异程度。[20]较低的平台收费促使用户偏好多归属行为,后者常与平台兼容性相联系。多加诺卢(Doganoglu)和莱特(Wright)通过研究发现,平台的兼容性越大,用户的多属倾向越低,社会福利也越高,但是这种兼容性同时也会使得平台的竞争压力加大。[21]张千帆等研究发现,当平台的双边用户都处于多归属情况下,平台对双边用户的定价表现出严格的对称关系。[22]这意味着,多归属条件下平台的服务水平决定了平台的规模与定价结构,对平台企业的运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与多归属行为相关的是排他性行为(独家交易行为),即平台企业通过与用户签订契约或合同,规定用户选择平台的唯一性,以此获得平台用户的忠诚。排他性行为是否能在实践中发挥积极效果,学术界还存在争议。阿姆斯特朗和莱特的研究结果表明,与允许多归属行为相比,单归属下的独家合同效率往往较低,因为买家被迫通过不喜欢的平台访问卖家,会致使忠诚型买家不能享有任何正网络外部性。[23]因此,排他性行为很少被采用。曲创等通过对电商平台数据的实证分析指出,排他性协议对于中小规模商家的销量增加具有明显效果,能够降低大商家的市场份额,有利于促进商家竞争。[24]排他性协议是平台间竞争用户的方式,也是平台针对大商家的竞争策略。对平台排他性行为竞争效应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此外,平台企业还会利用促销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最常见的促销方式是,不同平台之间的搭售行为或捆绑销售行为。曲创和刘伟伟对平台企业搭售行为产生的圈定效应、网络效应、多样性损失效应和价格效应进行了研究,发现社会福利总水平既可能因平台用户的交叉网络外部性而提高,也可能因圈定效应导致对竞争性产品的排挤而下降,短期内搭售行为可能会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非帕雷托改进,长期内搭售行为会抑制行业竞争和创新。[25]

五、平台经济发展的正向价值

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应。从宏观层面来看,平台经济能极大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再生产,加快国内经济循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产业层面来看,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发展通过衔接供给侧与需求侧,将市场需求与变化快速反馈给生产企业,从而极大地促进产业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从微观层面来看,平台经济极大地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促使用户(企业和消费者)实现价值共创。

(一)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消费作为经济内循环的基本环节,串联着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平台经济能促进社会消费,特别是对服务消费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正向作用。刘奕和夏杰长指出,平台通过促进服务供需匹配扩大了贸易范围,通过增加新业态和新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供给方透过数字生态系统挖掘服务消费潜力。[26]此外,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1)》显示,新冠肺炎疫情驱动经济活动加速向线上转移,截至2020年底,我国价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数字平台企业总数达197家,较2015年增加了133家,以年均新增26家的速度快速扩张,各领域平台经济都展现出了巨大活力。[27]

(二)促进产业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平台企业在商业交易中承担着交易中介、信息服务、利益协调的功能,对消费者而言,带来了消费方式的变革;对商家而言,拓宽了发展空间并驱动企业持续创新以获得竞争优势。丁宏和梁洪基认为,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线性产业价值链对“上游”“下游”企业的划分,通过搭建使用者关系网络,平台企业从产业供给与需求的连接点之间寻找盈利的可能性,实现价值飞跃。[28]余文涛等将产业生产效率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提出平台经济具有技术创新效应、行业竞争效应和创业溢出效应,并借助我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29]研究发现:三种效应机制促进了行业生产效率变革。叶秀敏和彭诗言通过关注平台经济下的制造业,发现中介平台在产品制造与流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衔接作用,制造业服务化趋势明显,而这极大地促进了制造业的工艺流程升级、产品升级、功能升级和整体转型升级。[30-31]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价值共创

平台经济以大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整合挖掘各类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李海舰和李燕指出,数字化背景下平台成为新时代的重要运行主体,使企业的资源配置方案、价值创造逻辑发生“颠覆性”的变化。[32]刘源等分析了平台实现价值共创的作用机制,认为平台型组织具有共生性和生态化的特征,使得价值网络成员间互为主体、资源共通,在提高各自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组织间的生产运作成本,相比于传统组织更有利于进行价值共创。[33]雷尚君等将平台的信息质量及其参与方的合作程度视作影响平台价值共创的重要因素。[34]

六、平台经济与垄断问题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垄断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学界关注的焦点主要聚焦于平台经济与垄断的关系及平台垄断的影响两个方面。

(一)平台经济与垄断的关系

对于平台经济是否必然产生垄断这一问题,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平台经济所具备的典型特征是出现市场垄断的诱因。由于平台双边用户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企业所属市场结构存在着演变为寡头或完全垄断的可能。[35]此外,大数据和算法滥用为强化垄断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如,以算法权力滥用、数据资源垄断和平台自治权异化为主要表症的平台自治算法滥用可能引发垄断风险。[36-37]陈庭强及杨浩雄等归纳了平台垄断的行为特征:垄断工具的高效性、垄断领域的交叉性及垄断行为的隐蔽性。[38-39]也有一些学者对平台发展的垄断必然性提出质疑,认为网络外部性、需求互补性等虽为平台垄断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未必一定出现实质性的垄断行为,如合适的协调策略、快速变化的竞争格局等。[40-41]此外,双边平台企业不同于单边市场中的传统企业,市场规模很难作为垄断判定的单一标准。鉴于平台经济及其所处市场的特性,苏治等提出了长期均衡下互联网平台特有的“分层式垄断竞争”结构。[42]

(二)平台垄断行为的影响

尽管学界对平台经济与垄断的关系尚存争议,但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外很多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垄断趋势,且垄断行为在数字技术与平台的融合背景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典型的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包括数字化卡特尔、数据滥用、掠夺性定价、自我优待、扼杀性并购等,[43]对经济、社会、政治等领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大型平台企业可借助垄断势力获得超额利润,或对一些拥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并购,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的创新,严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同时,平台垄断引起的社会总福利变化也备受关注。顾聪等的研究结果表明,平台企业的溢价行为对社会福利有负面影响,若能得到有效控制,即使在相对集中的市场结构下社会福利也会有相应提升。[44]余晖和钱贵明分别研究了双寡头竞争模型下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对消费者和商家造成的福利损失。研究发现,无论消费者是单归属还是多归属,其福利均有下降,对单归属商家收益无明显影响,多归属商家收益大幅降低。[45]此外,数字平台借助免费开放的商业模式实现大数据控制,对政府社会治理提出较大挑战。如,封闭化超级平台具有市场准入、调配资源和执法裁判的权力,逐渐成为类政府的管理机构。

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实践与探索

与传统经济业态相比,平台经济的发展更为复杂。如何应对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垄断问题,如何将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发挥平台经济正面效应,成为衡量各国政府对平台经济监管有效性的最重要标准。对此,一些发达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我国政府也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面临着较大挑战,相关监管政策与手段仍需优化。

(一)发达国家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实践探索与典型经验

余晓辉和李南妮等通过分析欧美、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平台经济发展的实践与模式,总结出了发达国家发展平台经济的四种典型做法:一是加强立法,完善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国实践来看,欧美、日韩等一方面从反垄断角度规范平台秩序,另一方面从数字服务角度创设新规则加强平台治理。二是建立与平台经济适配的执法监管体系。为了弥补反垄断执法能力的滞后性,许多国家设立了新的数字市场监管部门或团队,通过下放资源和执法权力来促进平台企业的有效竞争。三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企业。综观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都十分注重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头部平台企业。四是聚焦超大平台,不断创新反垄断监管工具。近年来,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针对大型平台企业,不断创新监管工具,提高监管水平和有效性。[46-47]

(二)我国规制平台垄断的实践探索与主要挑战

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促进该领域公平竞争,实现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和健康高效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自2019年至今进行了诸多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但是目前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第一,监管政策多受制约。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国内与国际等多重目标约束对平台监管政策的拟定提出了挑战。第二,监管局面复杂多样。我国平台经济除了存在着市场垄断、数据安全等与发达经济体相同的问题外,还存在着恶性竞争、无序扩张等问题,平台监管所面临的现实情况更为复杂。第三,监管规则相对滞后。数字化背景下平台经济发展给政府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原有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适应数字市场竞争的新特点,数据规则建构时如何处理好隐私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关系等,都是平台监管中要解决的难题。第四,监管能力亟须提高。平台经济具有创新速度快、海量信息资源等特点,与之相比,政府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则略显不足。此外,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的政府间因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效应机制,无法形成监管合力,这也会增加监管难度。

(三)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2022年1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为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加强规范方面,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在促进发展方面,要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48]对于如何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对策建议:一是建立健全法律规制体系。通过修订《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我国平台反垄断制度建设。以平台“二选一”的垄断行为为例,学者许丽建议,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建立“二选一”白名单规则,完善“二选一”事前规制措施等,提升反垄断规制协同力。[49]二是提高反垄断执法水平。加快反垄断执法的法治进程和程序控制,保证结果的合理性,同时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如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发挥司法制度的“兜底”功能。[50]四是构建协同治理格局,包括加强政策统筹、加强部门协同、加强手段创新、完善社会监督四个方面。[46]

上述对策建议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协同治理四个维度展开的。此外,还可根据平台经济治理主体(政府、平台、用户)进行监管:政府要制定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平台要积极参与到监管与治理行动中,承担社会责任;用户是平台经济的活力源泉,也是平台运营的重要监督者。只有各方主体协同发力,才能逐步降低平台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总体述评与研究展望

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可知,平台经济当前已经成为研究前沿,有关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监管问题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与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具有价格结构非中性、交叉网络外部性、需求互补性、多属性等典型特征。这些性质决定了平台的倾斜性定价策略和差异化、多归属等其他竞争策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应,与此同时,平台垄断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争议及影响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总体来看,学界对平台经济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依然存在着拓展空间:一是现有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较为单一,多数学者未能突破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思路,对平台经济的研究还没形成系统的框架体系。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因此在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上应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二是平台反垄断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需要。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但现有研究大多数聚焦于微观垄断行为或新出现的垄断表象,缺乏与管理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交叉的系统分析框架。三是缺乏对平台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平台经济发展要“量”与“质”兼顾,设置合理的评价体系是前提和基础。

平台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对现有研究和理论提出诸多挑战,未来相关研究可能聚焦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后疫情时代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短期看,新冠肺炎疫情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了负面冲击;长期看,疫情催生出许多新模式、新业态,加速了线下向线上转移,加快了平台经济发展进程,如何实现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二是反垄断研究的持续深化。当前,平台反垄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普遍关注,不仅缘于其引起的经济问题,还缘于平台力量日益强大所带来的财富分配失衡等社会问题。在这一复杂背景下,可以预见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平台反垄断研究将进一步深化。三是构建可衡量、可追踪的评估体系对平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评价。根据理论和实践探索经验,引导公众更理性地认知平台的同时,助力监管部门更为科学地评估平台经济,真正形成“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平台经济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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