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改造与整顿:皖南解放区税收体系的初创

2022-03-01吴云峰

新乡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解放区皖南税务局

吴云峰

(黄山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黄山 245041)

一、人民政府对旧税务机构的接收

税务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革命根据地的税务工作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多以陕甘宁边区以及华北、山东等相对巩固的根据地作为考察对象,很少有研究者针对游击根据地开展研究①,此外,研究者也较少针对新旧政权交替时期根据地的税制变化情况开展研究。鉴于此,笔者拟将皖南解放区作为考察对象,对新旧政权交替时期该地区税务体系变化的情况进行研究,从而探究新中国税务工作的开创历程并对工作中的经验进行总结。

随着渡江战役取得胜利,人民解放军迅速向南推进。在皖南地区,从1949年4月21日到23日,人民解放军先后解放了铜陵、繁昌、贵池、东流、至德、南陵、太平、青阳等8个县。4月24日,解放了皖南重镇芜湖市。4月29日,解放了宣城、当涂、泾县、宁国、石台、旌德、广德、祁门、郎溪、歙县、休宁、黟县。4月30日,经过中共皖浙赣工委的多方争取,国民党屯溪守备司令部司令方师岳宣布屯溪守军起义,新四军皖浙赣支队接管屯溪。5月上旬,皖南区党委、皖南人民行政公署(简称“皖南行署”)和皖南军区在屯溪成立。皖南行署下辖芜当、宣城、池州、徽州等4个专区和屯溪市[1]。

皖南地区解放后,人民政府接收了旧的税务机构,通过对其进行改造建立了新的税务机构。1949年5月25日,皖南行署发布了《成立各级税务局开展业务的指示》,宣布成立皖南区税务局,并宣布皖南区税务局下设徽州、池州、宣城、芜当4个分局和屯溪市局,各县设县局,县局下设税务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主要在农村建立根据地,财税干部的数量比较少。针对这一情况,1949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指出:“在我税收干部缺乏条件下,除对个别为人民所痛恨的旧税务人员应加处分外,对一般旧税务人员亦可暂时利用,以便逐步训练改造或待将来再行调换。”[2]

在皖南地区,随着国民党军队节节败退,在国民党政府中供职的税务人员作出了不同的选择:“有的自愿或被迫随反动军队逃跑,如贵池国税机关人员完全跑光;有的则四散逃跑,隐蔽附近,采取观望态度,如贵池地方税机关人员在我军入城前则隐藏附近,在我军进城后看了我军的布告,即集合机关人员准备交代;有的则全部人员保护机关家具、档案,听候交代处理,如屯溪国税和地方税两机关人员。”[3]400

人民政府成立后,接收了国民党政府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这对于保障解放区税务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皖南区税务局成立仅3个月,便已粗具规模:“(一)接收伪国税组织十一个、地方税组织十六个,人数四百四十(国税一百二十八人,地方税三百一十二人)。(二)建立四个分局、二十六个县市局、九十八个税务所。现有干部六百三十二人(坚持干部五十六人,南下干部六十三人,新提拔干部一百四十五人,录用干部二百八十七人)。”[3]163截至1949年年底,皖南解放区共有税务干部1071名,其中留用干部394名,南下干部109名,坚持斗争的干部77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491名。在接收旧政权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的基础上,皖南解放区初步建立起新的税务机构,并建立起一支税务干部队伍。

二、皖南解放区的税赋征收工作

(一)税收种类

皖南解放区主要开征了营业税、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行商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屠宰税、房捐、特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利息所得税、土地税、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皖南地区解放后,人民政府并没有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开征的税种一概废除,而是废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税种,保留了合理的税种。例如: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1949年5月,“皖南区沿用旧制征收印花税,并于9月修订稽征办法”[4]。皖南行署发布的《成立各级税务局开展业务》的指示提出:“根据华东局的指示,所有过去征收之自卫捐、特捐及戡乱捐等附加应即废止外,其余各类税种稽征手续及税率,本暂不变更的原则,仍照旧征收,如有不合此原则者,应即更正。”[3]9新政权保留了过去的一部分税种,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军政开支激增,已经解放的地区应当在财政方面对部队的军事行动予以支持;二是解放区百废待兴,新生的人民政权必须运用好税收这个武器,为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皖南区税务局成立之后即开征了那些季节性强、普遍性强、收入规模大的税种(如特产捐、屠宰税、烟酒税等)。徽州分局抓紧全面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之前,国民党政府在制定税法时也是遵循了经济规律并参考了国际通行标准的,因此,解放区可以保留旧税法合理的部分。而国民党统治时期之所以会出现税务机关与商民对立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执法者的素质不高。人民政府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在接收了国民党政府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之后,一方面对这些税务人员的思想作风进行改造,另一方面对过去的税法进行改造,使其更好地为新政权服务。1949年8月,皖南行署针对征收行商一时过境所得税发出指示:“我进入江南新区后,上级尚未确定新的税收办法。兹为控制税源,掌握税收,对于今后征收行商一时所得税、营业税,暂照旧税则。”[3]140皖南行署称:“查原国民党时期税法规定,一时所得税应在行商发生交易行为以后,始可征收。”[3]140当涂县税务局在交易发生之前就课征行商一时过境所得税,皖南行署指出,当涂县税务局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会阻碍贸易发展,并责成其予以纠正。

皖南区税务局通过控制商品的税率鼓励必需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对奢侈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限制。1949年5月27日,皖南区税务局发出指令,要求核定屯溪市各类课税货品的税价税额。皖南区税务局的指令中提到:“火柴类——单位每箱(7200小盒),税率20%,完税价格27692元,应纳税额5538元……土酒类——单位每百市斤,税率100%:土烧酒完税价格5953元,应纳税额5953元,土黄酒完税价格1786元,应纳税额1786元……棉纱类——单位每大件计四十柄,税率10%,完税价格160000元,应纳税额16000元。”[3]12由此可见,皖南解放区所制定的奢侈品的税率是远高于火柴、棉纱等民众生活必需品的税率的。

1949年9月29日,皖南行署公布了13项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行商税稽征暂行办法》《财产租赁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薪给报酬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等,公布税务征收管理办法有利于实现皖南地区税收政策的统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规定,皖南解放区实行累进税制,对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对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高于10万元但未达到20万元者课税5%,对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高于8000万元者课税30%。

(二)征收与动员办法

为了配合人民币的发行和推广,1949年5月,皖南行署发出了《掌握分配征收数字与计算方法》的指示。该指示称:“营利事业所得税、租赁所得税、普通营业税及各类牌照税等,均以货币计算、货币征收。其资本额过去属于伪法币或金圆券者,均应折成人民币,其比值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办理。”[3]27

皖南解放区在税赋征收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稽征为例,皖南行署规定,各业公会应于当年9月10日前将会员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会费分数、商况等级等信息上报主管稽征机关,主管稽征机关参酌各业公会的意见估定各业之纳税总额。皖南行署颁布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还对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业公会接到通知该业应纳税额后,应于五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由主管稽征机关派员列席指导),就各会员去年下半年、今年上半年所得情况,采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应纳税额,并将评定结果造具会员纳税清册报告主管稽征机关。主管稽征机关于接到上项清册后,应即核填纳款书,分别送达各会员,限于规定日期内径行缴纳当地人民银行。”[3]133上述税稽征办法有利于主管稽征机关准确掌握商户的营业状况,从而确保公布的应纳税额具有合理性。同时,皖南行署颁布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也有利于商户相互监督。

国民党政府在征收税赋时通常采取强制摊派的方式。例如:1947年,黟县政府为了筹集经费,就派员下乡催征田赋。1947年12月22日出版的《徽州日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本年度田赋,自十二月一日开征后,前往完纳者甚少,洪县长因亟待签发县级各机关经费,特于本月十九日间饬派主管科长洪仁泽及职员分赴各乡保督征。”[5]

与之前国民党政府的做法不同,皖南行署注重在税赋征收工作中开展政治动员。皖南行署主任魏明提出:“预借与征收工作必须事先有准备,在工商业中有调查研究,尤其是要有政治动员,讲明我们的政策,打消工商业者的顾虑。同时也须选择工商业中间较进步开明的分子起带头作用,或根据平常工作的基础,培养积极分子等,有组织的(今作“地”,下同——笔者)有计划的完成此工作。防止简单从事,因袭国民党税收机关坐机[关]不做组织与动员工作的官僚作风。”[3]86人民政府通过开展政治动员,使工商业者了解了我党的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义务、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保障了税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皖南行署在税赋征收工作中还比较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课税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确保税源稳定,因此,皖南区行署对辖区内商户的情况进行了细致摸排。皖南解放区发动群众改造了乡保政权,在行政单位中设经济委员,负责屠宰税、烟酒税的稽查工作。截至1949年9月,“初步统计了商工户数11047户(宣城分区未统计在内),屠宰商908户(芜当分区未统计在内),货物税376户②”[3]163。皖南行署深入基层开展调查,使税赋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税收工作中,皖南行署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通过培养积极分子、骨干分子、公道分子来批评教育落后分子,打击破坏分子。据统计,1949年5月,皖南解放区的税收收入达到8362891元,6月,达到73651726元,7月,达到175360836元,8月,达到624683050元。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皖南解放区较好地完成了税收任务,有力地支援了解放军南下作战,也使地方上的军政开支得到保障。

(三)减免措施

近代以来,由于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历届反动政府的压榨,皖南地区的广大工商业者经营十分困难。例如:在抗战时期,日寇飞机数次轰炸屯溪,屯溪的店铺不得不将货物转移到乡下。店铺老板白天关门躲避轰炸,夜间开门营业,勉强经营。当时,“屯溪国民党政军机关林立,捐税摊派日益加重。加之通货膨胀,故生意越做货物越少。可谓虚盈(法币)实亏(商品)。而一些大店的负责人,又习惯于老一套的经营方式,面对上述情况,束手无策。由于年年亏蚀,郑景昌、裕和祥、裕丰泰、苏德源等店相继歇业”[6]。鉴于上述情况,皖南地区解放后,人民政府针对经营困难的工商户实行了税收减免。

1949年夏季,皖南各地降水偏多,河水暴涨。由于圩堤年久失修,加上之前国民党军队修筑工事对堤坝造成破坏,皖南解放区发生了水灾。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灾民生产度荒,同时减免了一部分灾民的税赋,减免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特产捐等。皖南行署公布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四种情况:“一、凡被灾贫苦群众,改造临时工商业,资金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并取得区以上政府被灾证明书者。二、凡被灾贫苦群众,以其仅有农产品出售,并取得区以上政府被灾证明者。三、凡被灾工商户,其营业仅能维持家庭生活,并取得区以上政府被灾证明书者。四、被灾难民所组织合作社性质之营业,经区以上政府证明者。 ”[3]113

1949年秋,皖南行署公布了《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该办法也规定了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几种情况:“一、非营利事业者。二、家庭副业之所得。三、其他经政府批准免税之企业。四、所得未满人民币十万元者。”[3]201为了促进制造业发展,皖南行署还对一些行业实行了税收减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对于减征办法作出详细说明:“一、减征百分之四十者:机器制造业。二、减征百分之二十者:甲、矿业;乙、交通工具及电器材之制造业;丙、化学工业原料制造业;丁、文化教育及医药卫生器材与用品之制造业。三、减征百分之十五者:甲、化学肥料制造业;乙、铁木农业制造业;丙、代替外来必需品之制造业;丁、建筑器材制造业。四、减征百分之十者:甲、非机械的交通运输工具制造业;乙、手工工具制造业。五、减征百分之五者:甲、普遍必需品之制造业;乙、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之制造业。”[3]202解放之初,皖南地区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上述减征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制造业发展,为推进新中国的工业化作出了贡献。

皖南解放区通过减免税收安定了民心,同时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之后,皖南地区百废待兴,实行税收减免是十分必要的。

(四)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为了督促商民依法纳税,皖南解放区出台了税收稽征办法和税收违章行为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将对逃税、欠缴税款等行为予以处罚。《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意图漏税、隐报收益或互相包庇者,除追缴其应纳税额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一倍至三倍之罚款。同谋违犯者,同等处罚之。”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期限缴纳税款者,除强制执行追缴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之。一、欠缴税款逾期半月者,处欠缴税额百分之十之罚款。二、欠缴税款逾期一月者,处欠缴税额百分之二十之罚款。三、欠缴税款逾期二月者,处欠缴税额百分之四十罚款。四、逾期二月以上者,停止其营业。”[3]203

皖南解放区在对税收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注意维护商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各类税违章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处理违章案件,对当事人应说明罚没理由,开给正式收据。受罚人认为处理不当时,应于五日内向原处理税务局或其上级税务局申请再行复查。税务机关认为处理适当,即照规定执行,并将申请人之要求及处理经过报告上级机关备查,但允许被罚商民将不服理由向皖南区税务局提出申请,区局以书面批复作最后裁决。 ”[3]227-228

皖南解放区在对税收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还注意区分情节。例如:皖南行署规定,除了在税章中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应注意区分初犯、再犯、累犯,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额二倍至五倍之罚款,或没收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

皖南解放区还注意将处罚与教育结合起来。例如:皖南行署规定,友邻区商民小贩来区时,如因不懂税章而违章,应对其进行教育,不得处罚或没收其货物。

三、皖南解放区税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皖南区税务局成立后,制定了解款制度、税检制度、会计制度、票证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汇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情报制度,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使皖南解放区的税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以下就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制度作具体说明。

(一)解款制度

1949年6月17日,皖南行署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解款手续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征收机关所收款项,应随时解交所在地代理金库之人民银行(或办事处),如所在地无我之银行,可就距离最近的代理金库之银行交之。二、征收机关解款入库时,应填具四联解款书,连同现金一并解交金库。”[3]65建立解款制度有利于税收及时上缴国库,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方面成效显著。1949年8月初,皖南区税务局召开了由分局会计股长和会计参加的会议,会上,皖南区税务局发布了税款报解和会计每月碰头制度。

(二)税检制度

起初,皖南解放区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税检制度,导致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重点不突出、手续混乱等问题。皖南行署于1949年8月11日颁布了《各类税检验暂行规定》,对税收检验工作进行规范。该规定的第二条指出:“检查印花和查验各类应税物品,应就以下场所为之。1.检验印花应于被检查机关、公私营业或事业处所营业时间内,不得拦路或侵[擅]入私人住宅。2.查验应税物品,应在各级局、所所在地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货物集中地点。3.查验本县出产完税物品,应在制造及产地、收购场所、矿场、酿户、酒店、烟栈、刨烟丝店等处。”[3]111

为了避免税检人员与课税对象发生矛盾,树立人民政府良好的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皖南解放区还针对税检人员的行为作出规定。规定指出,税检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携带检验证,并佩戴臂章。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邀请当地军警或政府人员到场,并邀请其协同办理相关事宜,以避免发生误会。皖南解放区还规定,“检验人员态度要和蔼,并说明理由,绝对不得收取任何规费。如有借端留难需索、串同匿报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受严厉制裁”[3]112。

皖南解放区通过建立税检制度提高了税务工作的效率,有效地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同时也改善了税检人员与课税对象之间的关系。

(三)会计制度

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会计工作制度,就难以保障税收工作的严密性。1949年8月12日,皖南区税务局召开了第一次会计会议。会议提出,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肃清贪污浪费,纠正对公家财产不负责的现象。会计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发生了问题,会计干部如事先既未提出意见,事后又无报告,负同样责任”[3]114。会议提出,税收工作中的各种支出必须按规定报销:“税收工作开展后,各级局所借用税款印制票照花证及其他征验费等正当开支,准各局根据财务费之规定,造具计算报本局审核,然后抵解税款或拨款归垫。”会议还提出:“各级税务局、所距金库所在地太远或环境恶劣者,如有交通设备准乘坐舟车,其开支准在财务费项下列报;不通舟车地区,已与行署谈妥,令各县人民政府转知各区政府派武装护解。”[3]115皖南解放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督促税务人员秉公执法,减少了贪污浪费的现象。

1949年8月,皖南行署颁布了《税务机关会计事务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十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凭证。第三章,科目。第四章,会计科目运用举例。第五章,会计账册。第六章,会计报表。第七章,税务所办理会计事务简化办法。第八章,税款及没收品之报解规定。第九章,会计人员交代。第十章,附则。该办法对税务会计的岗位职责、税务凭证的管理、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册报表的处理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的颁行有利于促进税收会计制度规范化。

(四)票证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税收工作有序开展,皖南解放区加强了对税收票证的管理。皖南区税务局针对印花票证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各种印花票证,除上级局印发者外,其他一律由区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县市局非经呈准不得自印。各局领到新税票后,原存旧票一律停止使用,封存听候指示处理。1949年8月,皖南区税务局发出通知,对票照花证的清理工作提出要求:“分清自印与接收,将种类、数字、字轨、起讫号码、使用数、结存数(特别芜当分局印制之印花的数量、种类、金额),造具印花票照出纳月报表,逐级备文上报。在新票未统一印制前,旧票仍准暂作有效使用,但须加盖戳记,以资识别。”[3]115皖南解放区通过完善票证管理制度堵塞了税收漏洞,促进了税收工作的规范化。1949年10月,皖南行署颁布《税务机关票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二条指出:“凡本区各级税务机关有关票证之印制、领取、保管、使用、报销、审核,悉暂依本办法办理。 ”[3]335

皖南区税务局向各分局、县市局提出要求:“票证需指定专人保管。经管人应对票照采取重视态度,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实而致损失经查明属实者外,如有缺损、虫蛀、水湿、油污等,主管人员应负主要责任,经管人员应受上级机关之应有处分。如有借机舞弊情事,得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3]336

皖南解放区通过规范票证管理制度,遏制了税务工作中的舞弊现象,促进了税务工作的规范化。

四、皖南解放区税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主要问题

1.税务人员匮乏,人员素质较低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毛泽东在会议上指出:“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7]会议确定在彻底摧毁国民党统治、夺取全国胜利后,把党的工作重心从乡村转移到城市。

当时,我党的很多干部都不熟悉城市工作。皖南地区解放后,税务人员匮乏的问题一度十分突出:一些老干部对税务工作不了解,新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旧人员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改造好。除了数量不足之外,当时税务人员素质也比较低。皖南区第二期税务人员训练班上的一份材料显示,皖南地区接收的国民党政府中税务人员贪污问题相当严重。从1949年5月到1949年年底,“大小贪污人数达百分之六十三。各地报来集体与个人贪污案件有二十来起,计款一百五十九万余元,大米一千二百一十斤,油八百四十斤,酒二百四十五斤,猪肉二百斤,还有洋布、肥皂、毛巾等”。此外,“老干部中也有思想蜕化的,为个人打算潜逃回家的共五人”[3]404。

税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这一问题阻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导致皖南解放区出现了税负不平衡、偷税漏税等现象。

2.国统区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

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国的主要工业区和农业区相继沦陷,金融中心被战火摧毁,国民党政府的法币体系受到日伪钞票的严重冲击,后方经济陷于混乱,物价快速上涨。内战期间,国民党政府为了消灭赤字滥发纸币,造成大规模的通货膨胀,使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国统区的通货膨胀对皖南解放区的税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之前制定的税价已经不能适应皖南解放区经济发展的形势。

3.税收政策不统一

皖南地区解放之初,各地的税收政策不统一,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上下级税收政策相矛盾的问题。《皖南区首届税务扩大会议总结》提到,有的地区在“接收后自立税法,随便废除税目、税率(如征货物税,变更特产捐税,命令取消筵席捐、牌照税,把酒税税率变为百分之五十,行商税变为百分之二十,征□税百分之二十)”[3]164。税收政策不统一、工作中随意性强等问题阻碍了税收工作的开展。

4.不良商人利用税收制度的漏洞牟取非法利益

由于税务机关的能力有限,它们仅能对部分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对于无法获知价格的商品,一般都是根据各地的物价对其价格进行估计,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部分商品估价不准确的问题。而商人每天都在市场上经营,了解行情,一些商人便钻税收制度的空子,牟取非法利益。

皖南地区解放后,我党将工商业者作为统战的对象。皖南地区的大部分商人都是拥护新政权的,但也有少数商人唯利是图、不讲诚信。例如:皖南区税务局在征收工商税时,由于一些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不高,在民主评议时对典型户的调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到位,“商人乘机钻空子,叫喊税重,并集体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芜当分区);有的则一味拖延”。这一情况导致皖南区税务局1949年11月和12月的财政任务均未能完成,工作陷于被动。江靖宇在担任皖南行政督察专员时指出,“在过去有些商人专门钻我们的空子,趁隙取巧,影响税收种种的不良现象,这种现象直至今天仍然存在”[3]300。

(二)解决办法

1.充实税务人员队伍,加强针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皖南地区解放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亟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队伍。

当时,我党的一些干部对利用国民党政府中的税务人员这个问题不够重视。《皖南区税务局一九四九年工作总结》提到,“除对档案文卷不重视、不利用外,特别是对旧人员处理上犯有‘左’的偏向。原有伪税务机构共有九百八十八人,只留用三百九十四人,虽有一部分是跑掉与自愿回家的,但我们遣散的是不在少数”[3]404。

针对税务人员匮乏这一问题,1949年9月,皖南行署发出了《充实税务机构与加强税务工作领导》的指示。该指示提出:“凡过去作(今作“做”——笔者)税务工作与熟悉 税务工作者,尽可能调回税务部门,以充实税务机构,而达完成任务之目的。”[3]259皖南区税务局还加强了对接收的国民党政府中税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防范贪污和执法不公等问题。

为了使税务人员安心工作,皖南解放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税务人员的家属予以优待。例如:帮助税务人员的家属组织生产,对于家属中生活困难者比照一般干部家属予以优待,统列优抚粮报销。税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解除后,他们的工作热情日益高涨,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皖南区税务机关还针对税务人员开展了培训。培训的重点有两个: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觉悟。在培训时用实例教育税务人员,使他们认识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二是提升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A.现有人员中由熟悉的对不熟悉的采取带徒弟办法,教的人用心教,学的人虚心学,从工作中逐步提高。B.由区局开会计训练班(采招考或向革命干部学校要一部分),加以短期训练后分派各局工作。C.加强在职干部学习,特别对录用之会计干部,除政治上加强提高外,在供给制情况下生活确有困难者,应商同政府予以解决。 ”[3]117

通过开展上述工作,皖南解放区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税务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而且还使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进。

2.合理确定税率和起征点

为了维持适当的税额,皖南解放区将营业税等按粮食价格作价。1949年6月16日,皖南行署颁布了《对营业税等粮食作价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民国]三十八年上期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夏季普通营业税,前经指示统限于本年六月底完成。其办法:(1)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以[民国]三十七年下期的分配数为标准;(2)夏季普通营业税应以本年春季的分配数为标准。均按当时米价折成食米石数,迅速召集商会、公会等公开评议,作公允合理的分配,交各商号负担,唯缴款时应以前一日该县工商局公布的食米价格为依据。”[3]64当时,解放战争尚未取得最后的胜利,皖南地区刚刚解放,当地的物价还不稳定,皖南行署作出上述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

皖南解放区还根据市场行情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起初,皖南行署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半年纯利15000元。1949年8月,考虑到物价上涨对贫苦商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皖南行署宣布,对半年纯利在10万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3.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

在皖南地区解放之初,皖南行署主任魏明提出,税收政策必须统一,只有做到了政策统一,各项建设事业才能顺畅开展。魏明说:“以前分散的局势今天已经变了,必须从全局出发,从整体着眼。如果不统一政策,贸易、金融等即会混乱了,一点就会牵动全局。只有如此,以国营经济为领导,来团结商人,才能城乡物资交流。今天在贯彻贸易自由的精神下,必须统一税收政策。具体讲,我们税收、税目、税率要统一,局部要服从全部。已经统一的,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凡与此违背的,要切实纠正,立即纠正,要下定决心不有丝毫犹豫,再不闹独立性。”[3]169

一般来讲,纳税人对于长期征收的税目认可度比较高,而对于新开征的税目以及那些取消后又重新开征的税目认可度相对比较低。皖南区税务局首任局长陈广居在皖南区首届税务扩大会议上提出:“在目前财政困难和群众蒙受严重灾难情况下,不要轻易取消或增加税目。在这个问题上应掌握以下原则:原有征收习惯,收入可观,能解决一定财政问题,执行起来商民无多大反映,本公私兼顾原则,使负担公平合理,来完成财政任务。现时虽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合理,尽善尽美,但应向着这个目标逐步改 进。 ”[3]172

4.加强针对商人的教育和管理

针对一些商人反映税重这一问题,皖南解放区的税务机关首先通过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税率,其次对商人开展了税收宣传,使他们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

皖南解放区在开征印花税之初,“对建立凭证的制度,一般商人均未能遵守,特别是摊贩小商没有开凭证的习惯”[3]407。针对这一情况,皖南区税务局加强了对商贩的监督,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制度,要求商贩把印花贴在货品上。为了减轻商民的负担,税务部门对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商号实行印花总贴的办法,对集镇上的商贩不强制开票贴花。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在皖南解放区一些较大的城市中,商人避税的情况基本上没有了。

五、皖南解放区税务工作的贡献

(一)支援了解放军南下作战

皖南解放区通过开展税收工作支援了解放军南下作战,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1949年,皖南区税务局下辖各市局大多完成或超额完成了税收任务。例如:皖南区税务局徽州分局建立后,及时开征了屠宰税、货物税(烟酒部分)、营业税、所得税。据文献记载,1949年,徽州分局“税目开征的(今作“得”——笔者)比较全面,完成上级分配任务,并超额百分之□□□(直接税百分之二十八,货物税超过百分之五十四,地方税百分之五十六)”[3]402。1949年,芜湖市局“年终总收入超过分配任务百分之十一(地方税超百分之五十五,货物税超百分之三十五,直接税超百分之零点二六)”[3]402。

(二)稳定了物价,抑制了通货膨胀

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使国统区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国统区的通货膨胀对解放区的经济稳定造成威胁。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权威、稳定物价,皖南行署大量收购土产,并向商民预借税款。皖南行署提出,“由贸易部门配售粮食及工业品”,回笼一部分货币。并提出,税务部门在1949年9月底之前除了要“完成正常税收预算”,还要“酌情完成十亿人民币回笼之预借”[3]86。皖南区税务局印制了大额印花税票,由下属各局、所根据各商号的营业情况,动员它们认购若干,存备贴用。预借税款既能够促进货币回笼,又能够刺激工商业发展,皖南解放区合理运用税收手段,与其他解放区一起为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作出了贡献。

(三)促进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

皖南解放区税务体系的建立和税收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皖南行署主任魏明在首届税务扩大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税收政策总的方向是为了保护与发展生产……谈到税目、税率,它的具体作用,是保护正当的工商业。例如关税,对外是管制的,有的根本不让进口,有的高税,有的免税;对出口一般是采取奖励方针,但也有禁止出口的。只有如此,才能发展生产,才能使半殖民地经济、手工业式生产的中国,去抵制外国帝国主义。 ”[3]168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的侵略导致中国陷于积贫积弱的境地。在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之后,人民政府利用税收政策保护民族资本,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皖南行署主任魏明指出:“在国内来讲,贸易自由是既定的政策。哪些东西应当保护,哪些东西应该限制,只有通过税收政策这个武器贯彻。有些东西,我们是采取寓禁于征的,如对迷信品等。也有的是采取奖励的,如对工业生产之机器制造与发明。也有的是根本取消的。这就是为的充分发展生产,保护生产。另外应该说明,工业本身能以生产社会财富,商业仅能起纽带作用。在工业中,对必需[品制造]工业与非必需[品制造]工业应有区别。”[3]168

皖南区税务局局长陈广居在首届税务扩大会议上指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是我们革命的目的。决定税收政策要从生产出发。只有这样,才能把社会向前推进。”[3]171皖南解放区税务局成立后,运用税收手段促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发展,限制迷信品、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例如:皖南区税务局在确定税率时,坚持工业轻于商业、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以此促进生产部门的调整。

注释:

①近年来,有关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王建国的《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考述》(发表于 《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18-27页)、王明前的《陕甘宁抗日根据地正规化与科学化税收制度的建立》(发表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2期第75-89页)、曾耀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法制建设及其启示》(发表于《苏区研究》2015年第4期第61-69页)、赵元成和胡荣明的《个人与家户:抗日根据地税制的二元结构分析》(发表于 《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2期第75-84页)、胡荣明的《地权与税制:抗日根据地农业税的结构性分析》(发表于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1期第25-36页)。

②原文如此。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干部大多是工人、农民出身,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解放区的干部在起草文件和作报告时语言上较为随意,加之受到战争的影响,今天所能看到的解放区文献中普遍存在着句子不通顺、标点使用不规范、多字漏字等现象。本文引用的文献多存在上述现象,不再一一说明。

猜你喜欢

解放区皖南税务局
在建设旅大特殊解放区的日子里
《皖南的秋天》《余晖》
《马头墙》、《皖南印象》之二
解放区的天
郭沫若作序推荐的解放区作品书影
《皖南印象》
克山县税务局采取强力措施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哈尔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建议
FTA:税务局长应对全球化压力的平台
试述党在大连“特殊解放区”时期(1945-1949)的艰难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