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犯罪研究与对策
2022-02-28李明泽赵睿博黄森兴金乐怡夏理想
李明泽 赵睿博 黄森兴 金乐怡 夏理想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直播时代席卷而来。直播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一种休闲娱乐生活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分析显示,截至2020年6月,中国的联络网民直播规模已经高达7亿1000万[1]。其中,网络网民直播的规模用户总体规模已经达到3亿2500万,占去年全国联络网民直播规模用户总体的45.8%。同时,参与网络直播的数字还在持续飞速增长。
网络直播创造了新兴职业——“网红”,即普通人也可以一炮走红,一夜暴富。部分“网红”为了迅速成名不择手段,屡屡地挑战道德底线和法制尊严,甚至将网络直播作为违法犯罪的平台。直播行业的风靡,在发展社交、丰富生活的同时,色情、低俗、暴力等信息也从而显露出来。这类具有“风向标”的直播常常极具犯罪风险,滋长着高概率的平台犯罪。
一、互联网直播的特点
依照国家网信办的权威解释,网络直播又被广泛地简称为“互联网+直播”,通常意义上是一种泛在性地指利用各种网络直播软件及移动设备通过移动互联网直接地面向非特定的公众,采用音频、视频、图形等各种数据信息连续实时传递的活动。网络直播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当前互联网社会中最热门的一种新兴互联网络虚拟服务产业。
根据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研究,互联网直播作为新媒体技术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属于UGC模式,它通常指的是使用者在互联网中以任何形式进行自由制作和创造的文字、图片、表格、音频、视频等信息和技术数据[2]。UGC传播模式的基本核心内涵之一就是网络使用者就是其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生产者。有学者据其传播模式分析认为网络直播的主要传播特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草根传播者(来自于民间的参与、群众数量较大)、直播的内容多元化(各种形式、质量良莠不齐、可控性较低)、网络直播的主要传播形式和方法多元化、网络直播的传输方法和途径要求多元化、准确地接触到现场观众(交通经济,现场观看)、及时反馈到实际效果(粉丝奖励,互动和参与)。这种以无线通信为主要手段,网络用户可以直接控制网络的信息来源,通过实时分享和发布传送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自由地控制个人的行为,并由非特定群体进行观看,使得其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性能性、风险性等不同于其他传统直播行为的属性。
二、互联网直播中的犯罪行为
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尤其恶劣,情节复杂,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缺失性直接导致了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发展,由于缺乏基础理论研究和刑事立法空白,给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现实的困惑和冲击。有学者指出网络直播犯罪其外在的特征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直播犯罪涉案的法律联系复杂,罪名众多,难以判断。第二,违法犯罪分子主观获利的心理明显。第三,犯罪投资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第四,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法律监督力度薄弱[3]。然而目前关于网络直播犯罪的研究非常有限,缺乏对其特点、理论解释等问题的相关研究。
本文采用参与式调查、网络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一些不法直播网站的从业者进行调查、暗访,了解其行业内幕、背后产业链,探究其犯罪亚文化,归纳犯罪类型,剖析受众心理,为研究控制网络直播犯罪提供对策。其中在辽宁省某高校发放网络直播中的犯罪行为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21份,受访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8~25岁。其中有67%的人有观看网络直播的习惯,其中80%看网络直播的人平均每周观看7小时以下,8%的人每周观看直播15小时以上(详见图1)。受访者中有12%的人做过主播,有34%的人有做主播的朋友。随后的深入访谈与调查显示,目前网络直播中的犯罪与越轨行为可以分为直播涉黄、直播涉毒、直播诈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组织犯罪的相关犯罪、其他越轨行为等六类。
图1 平均每周观看直播时间
(一)直播涉黄犯罪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9%的受访者曾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收到过色情相关的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宣传。点开一个直播间观众能够实时观看各位主播色情节目,主播做着性暗示极强的擦边球动作,配上引导性的露骨文字,来迎合某些受众的特别癖好,从而获取流量和打赏。镜头前的主播往往年龄不大,甚至有的是未成年人,对公序良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直播涉赌犯罪
由于网络直播具有受众多、传播快等特点,涉及赌博的犯罪影响极其恶劣。在直播中,主播会通过话术诱导,吸引更多的人购买道具,然而十赌九输。这些直播平台明目张胆组织网络聚众赌博实则钻了法律的空子,以“有奖销售”之名妄图逃避法律的追究。还有的将传统的赌博以直播的形式进行。调查中有6%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直播加入过赌博群,8%的人曾登陆过直播中推送的赌博网站。考虑到本文调查的样本来自高校,受访者学历较高,而根据CNNIC2021年第47次调查显示,我国网民只有不到19%具有大学学历,由此推断,在总体网民中加入赌博群、登录赌博网站的比例可能更高,网络直播中的涉毒问题或更加严重。
(三)直播诈骗犯罪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难以追踪性和可伪装性,网络直播上的诈骗犯罪肆意泛滥。“杀猪盘”“仙人跳”是常见的网络直播诈骗形式。类似的直播诈骗类型还有虚构成功人士身份宣讲虚假投资APP、理财产品等,引导观众扫码骗取个人信息,低价出售游戏装备后修改密码,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本研究的调查中有14%的受访者曾给主播打赏、刷礼物,17%的受访者进过主播发布的其他网站链接,11%的受访者曾在直播平台有过被骗经历。
(四)直播带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近年来,我国多地警方连续捣毁各类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其中大量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式出售。直播带货行业刚刚兴起,许多带货主播道德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带货的产品不加甄别照单全收,而许多消费者防范意识薄弱,缺乏甄别能力,导致假冒伪劣商品在各大直播平台横行。本研究的调查显示,有8%的受访者曾经在直播平台中被骗,而大多数人在被骗之后只是自认倒霉,并没有报警,无形中纵容了直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网络直播中犯罪行为的理论解释
(一)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是一个管理学概念,多用来描述经济个体盲目的跟风与从重行为。网络直播中的羊群效应存在于主播和观众两方面。从主播层面上理解羊群效应,需要简要讨论一下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其主要可分为未签约与签约两类。未签约的直播中,主播主要通过观众刷的礼物赚钱。签约主播每个月必须达到一定时长的直播时间,并且一些合同会规定直播内容。就主播行业来说,直播的低门槛和顶流主播的高回报吸引了大量尝试者的涌入。这就造成主播的素质和文化程度良莠不齐。很多主播都会因为羊群效应盲从那些大主播,他们大概率会失败,从而产生落差感。这种落差感会导致主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观众层面上的羊群效应,体现在对某些主播、内容的盲目推崇与追捧。观众观看直播时的视觉心理素质可分为强烈寻求自我视觉认同下的视觉投射欲望心理、现场的视觉真实感、猎奇和偷窥的心理以及对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强烈满足欲望心理等四种[4]。网络直播比其他娱乐方式更容易有代入感,更容易让观众身临其境,产生共鸣。猎奇窥私的心理指网络直播的不可被预知的特点,满足了大部分人们的好奇心。消费满足感也是观看直播时常见的心理之一。“刷礼物”是网络直播中主播的收益方式,而虚拟礼物在平台上都是明码标价,主播一般都会对刷礼物的人予以感谢,观众在收到主播的感谢后,会有一种极大的心理满足感。在羊群效应的影响下,观众往往容易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二)潘多拉效应
在心理学上将“不禁不为”“愈禁愈为”这种逆反心理现象称为“潘多拉效应”或“禁果效应”。潘多拉效应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好奇心与心理逆反的共同作用。直播中“潘多拉效应”体现在观众对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直播的兴趣与需求。这种直播需求也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直播涉嫌犯罪的行为开始快速发展并得以长久延续。
对于网络直播而言,“流量”一词可以用来描述网络直播的受欢迎程度。主播们都希望低成本高回报,但是在自身能力不够硬的情况下,有些主播为博取流量尝试一些猎奇等直播内容,尝试吸引观众视线。违法直播因人们的猎奇心理逐渐成为“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
(三)社会紧张理论
社会紧张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默顿提出的,最早用于解释青少年犯罪。该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文化都具有两个共同特征:确立文化目标与规定制度性手段[5]。默顿提出了五种应对紧张的方式,即遵从(接受目标与手段)、创新(接受目标不接受手段)、形式主义(接受手段不接受目标)、退却主义(既不接受目标也不接受手段)以及反叛(不接受目标与手段,同时提出新的目标与手段)。
就网络直播而言,“成功”的主播会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宣传与曝光,因此其中文化目标与制度性手段被大众所熟知。但在实际的直播中,只有极少数主播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实现目标取得成功,大多数主播会体验到压力与紧张,便采用其认为更合适的违法或违背道德的手段。还有些主播直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手段上的创新,以此获得更多的关注。
四、结论与对策
网络直播犯罪的涉及范围广泛,对其的打击与惩治均十分困难。2016年11月4日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标志着网络直播纳入政府的系统化的监管。然而国家仍需对网络直播的内容、直播的尺度等作出更为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和界限,明确网络直播中的犯罪行为主体、客体以及惩治措施,控制好那些涉嫌打“擦边球”的直播内容,通过健全立法来明确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在政策和法规中的作用,增强互联网行业内部的社会自律。
目前公安机关打击互联网直播犯罪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对于信息的研判与分析,利用技术去打击涉案的犯罪团伙及其嫌疑人。在加大网络犯罪惩罚力度,彻底打击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应尝试新的优化措施,如建立典型案例、威慑不法主播、提高直播观众的警惕意识等。公安部门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声音和图像的检测,智能识别并将直播期间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上传给当地公安部门,同时保存下来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对于发现、打击互联网直播犯罪起到有效的作用。还可以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手段来有效阻止淫秽物品和其他色情表演等内容的传播。
就直播平台而言,可以制定一定的标准与针对主播的考核机制,提高网络直播行业的入门门槛,加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广告监管和进一步打击互联网直播公司不健康的盈利模式。
整治网络直播风气还应该注意弘扬正确的价值观与审美观。很多主播不择手段,卖惨、搞怪、猎奇,在伦理道德的边缘疯狂试探。对此,首先国家应积极表明态度,进行引导。其次广大网民也应擦亮眼睛,对于那些偏离主流价值观的审美现象应该积极抵制,压缩其生存空间,让亚文化永远留在亚文化的圈子,加强学习,不断培养自己高尚的志趣爱好,树立正确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