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研究
2022-02-27刘明晨忻国能印芷水张国成
白 莉,刘明晨,忻国能,印芷水,张国成,黄 亮
(宁波市科技信息与发展战略研究院(宁波市科技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浙江 宁波 315000)
0 引言
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是必然要求。科技成果评价从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科技成果鉴定,逐渐过渡到目前的由第三方机构为主导的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评价初步走向市场,市场生态环境有待改善。而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作为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良好、有序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环境不可缺失,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对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宁波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提出了建议。
1 科技成果评价政策现状分析
1.1 国家政策
20世纪90年代,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刚起步,以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开展,主要以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组织开展。科技部围绕科技成果鉴定,研究制定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制度文件,从科技成果真伪的鉴定发展到技术成熟度、经济可行性等维度的科技成果水平鉴定,历经了引入市场化理念、缩小鉴定范围、扩大鉴定形式等。宁波市紧跟国家导向,采取政府部门组织的形式开展科技成果鉴定。2000年,科技部出台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该办法正式明确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由此,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正式进入科技服务领域。2002年,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在法律层面上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肯定,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有关业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鉴定市场化,在摸索事件中初步形成评价机构自我管理、评价专家参与评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评价体系。2006年,国家取消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行政许可,政府部门的职责从科技成果鉴定转换为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的机构管理监督。2009年,国家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评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标准化评价体系日趋成熟;从2009年开始,国家开展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探索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经过前期试点工作,2014年开始,科技成果标准化体系在部分区域进行了实际应用。
1.2 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政策
在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方面,宁波一直紧跟国家政策引导,沿用国家总领性政策。2006年,宁波科技成果评价也从由政府部门组织转为由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服务行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宁波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多数嵌套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奖励等政策文件中。近年来,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政策正逐渐完善,政策出台速度呈增长趋势。
2010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引导规范、支持鼓励机构有序发展;2011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部署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把能否申报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作为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立项、验收和成果鉴定的重要条件;2019年,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中,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激励、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人员评聘、扩大科技人员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科技成果评价等政策试点;2020年,宁波市在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工作中,指出了科技成果评价重点,量化了考核指标,强调了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提高了高质量成果评价权重,明确了科技项目评审评价、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市科技奖励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等科技评价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原则;2021年,根据国家《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波市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进行规定,同时也是该类项目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时的部分评价依据;2021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其中在部分奖项授予条件中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作为选项,将科技成果评价结果作为授予奖项的部分依据;2022年,宁波市优化市级重点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揭榜挂帅”组织机制,深入推动“科技三评”“破四唯”等改革事项落地实施。一直以来,宁波市通过积极探索,相关政策逐渐完善,但距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仍需不断完善。
2 宁波市科技成果现状
2.1 科技成果产出、转化增长明显
宁波市加快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落地,大力发展科技事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科技成果数量增长显著。根据宁波市科技统计年鉴数据,2020年度宁波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为354.8亿元,同比增加9.51%,GDP占比为2.86%,同比增长6.32%;2021年,宁波市R&D经费投入突破400亿元,达到402.7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较上年提高4.0个百分点。资金投入带来了大量科技成果的产出,从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数量来看,2020年宁波市共登记科技成果865项,同比增长20.64%;2021年宁波市共登记科技成果1 036项,同比增长19.77%,增长显著。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登记的前置环节,对科技成果本身是一种客观、公正的评判,科技成果数量的增长意味着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增加。
根据《2021浙江科技成果转化指数》中的数据,2015—2020年,浙江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水平不断提高,转化效果显著。在浙江省11个设区市中,宁波科技成果转化指数稳居第2,得分428.72,但与杭州(809.40)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2020年,宁波科技成果转化指数较上年上涨64.72,远高于浙江省平均值。科技成果评价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对成果价值等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作用,因此,伴随着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指数的显著增长,科技成果评价的市场需求也随之增长。
2.2 专利创造与产业化迅猛发展
近年来宁波市专利创造迅猛发展。2020年宁波市专利申请量为77 796件,授权量为60 575件,相较2016年分别增长13.20%和48.50%,同比增长28.28%,位居浙江省第1;发明专利授权量5 340件,同比增长5.22%;PCT发明申请677件,有效发明专利量30 551件,2020年全年完成发明专利产业化469个。2021年宁波市专利授权量72 390件,同比增加19.5%;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7 819件,同比增长46.4%。截至2021年年底,宁波市有效发明专利38 289件,增长率达25.3%。专利授权量逐年迅猛增长,提高了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潜在需求,这些需求均需对专利的价值及其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3 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问题
3.1 政策及法律法规缺失
严谨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起着基础保障作用,顶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举足轻重,关系到评价过程的规范性、公开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目前,宁波市根据科技部颁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进行科技成果评价。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看,有《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但是这两部法律只是提到科技成果评价,并未涉及具体细致的规定,对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更是没有提及。不论是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宁波地方政策法规均未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强制执行、规范化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地位以及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各方主体的权责、评价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有科技成果评价需求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提出申请;需求方委托评价时选择什么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不同类别科技成果应该配置什么级别的专家、配置专家数量应为多少;科技成果提供方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在进行评价时专家的回避原则具体是什么;在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对评价结果有疑虑时应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反馈等事项,均未在政策法律法规中明确。在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本就不完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市场化生态有待改善的情况下,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缺失不仅制约了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发展,还会导致评价制度被架空。
3.2 科技成果评价市场混乱
自2016年8月,科技部废止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后,科技成果鉴定正式退出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大舞台,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发生了转变,不再主导科技成果的鉴定。宁波市紧跟国家政策,评价主体由政府部门逐渐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但第三方评价主体的资质缺乏认定标准,也没有对参加科技评价的人员和评价专家进行相应的资格约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指出,各类企业、科技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有资格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2],但在办法中并未明确各个主体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的资质,这就造成了评价机构无门槛、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评价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素养掺杂,评价专家职称级别和专业能力无约束规定,综合导致了科技评估市场混乱。
3.3 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统一性、科学性
在评价指标方面,宁波市已经开展了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在不同类别成果评价时有针对性的评价导向,但是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未形成明确性的规定,各评价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依据的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不公开,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也并未通过权威评估,有的甚至未形成体系,评价指标在不同类别的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应用方式也并未明晰。宁波市采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仍以同行评议为主,若没有科学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同行评议时专家的评价方向容易与该成果类型评价初衷偏离,对评价对象并不公平。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的评价流程,不严谨的评价过程更不能保证科学的评价结果。
3.4 成果评价从业人员专业性缺乏
我国当前对科技成果评价的从业人员资质并未进行强制规定,对比会计行业、律师行业等,科技成果评价未设立相应的资格考试等从业门槛,存在评价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科技部分别在2009年、2014年进行了两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尝试探索了“四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其中培育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培养了科技评估师,搭建了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从业的人员队伍。但宁波均未在试点计划中,同时,宁波在专业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方面起步较晚。相比两期试点中青岛市建立的“四位一体”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宁波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3.5 监督缺失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委托方可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2],但仅停留在提出指导意见,未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而对于建立良好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监督环节不可或缺。同时,科技成果因其自身的专业性、先进性、创新性等特点,很容易存在信息壁垒,普通的社会监督效果欠佳,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目前,宁波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机构缺失,对于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评价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但是对其他类型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并不完善,依赖于行业自律监督,行业自律监督也未形成明确的体制机制。
4 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的对策建议
面对科技成果评价市场需求渐增,宁波市必须加紧完善和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明确评价机构行业准入门槛,完善监督机制,构建政府、行业服务机构、评价机构三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
4.1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政策、法规体系是科技成果评价开展的顶层设计,是开展评价工作的根本依据。建议出台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规定,指导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工作能够依法开展、科学规范。结合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对行业服务机构的独立地位以及权责进行明确;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参与各主体的权责,对评价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第三方评价行为。
具体应包含:(1)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参与方(政府、行业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权责;(2)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评价机构的资质认证条件(授权行业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人员人数、资质,专家库人数、专家职级等提出要求;(3)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规范流程及文件;(4)明确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准则、信用制度(诚信条款及失信惩戒措施等)。
4.2 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并试点应用及推广
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为保证各类别成果评价结论的科学准确,评价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各级指标及其权重设计时,尊重各类别科技成果注重方向,分类定量定性综合评分。建议授予行业服务机构等研究性单位为试点单位,进行成果评价分类细化领域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在试点后形成标准进行推广。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注重研究内容的创造性、先进性,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研究成果的正确性,对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发展前景以及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3]。
应用技术类成果应注重对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可靠性,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潜在效益和综合技术水平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应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社会价值等,建立体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
4.3 强评价人才队伍建设
构建三位一体的宁波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评价人员是体系中的关键一环。目前科技成果评价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面临着评价人员在整个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的职责及任职标准还不明晰,整个行业内从业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对科技成果评价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实行评价人员认证及注册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科技成果评价的问责制,要求评价人员对其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负责[2]。
4.4 加强行业服务机构及社会监督管理
在政府、行业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三位一体”体系中,由行业服务机构承担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职能,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行业服务机构监督职能。行业服务机构依据政策法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符合资质的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认证、备案管理、考评;建立公开透明的科技评价信息披露平台,一方面建立主动披露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机制,另一方面受理投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对于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行为,向行业内部通报其相关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评价资质并进行追责。第三方评价机构配合监督管理,定期向行业服务机构报告其执业情况。
5 结语
宁波积极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更应积极探索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标准化,营造科技成果评价良好生态,完善专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域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