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民族工作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2022-02-26张继焦
张继焦,吴 玥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 102488;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民族学系,北京 102488)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民族工作领域,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在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将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概括为“十二个必须”和“四个关系”,继续强调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2]。在新的历史时期,尽管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深入人心,民族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因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事实上的民族冲突和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再加上国外势力的推波助澜、刻意造谣民族对立,使得如今民族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何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仍是各界所要讨论的重要命题。我们认为,要破解这一命题必须首先厘清当前我国民族工作实践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从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变革、政治政策调整、民族间关系等多层次探求问题根源和解决途径。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民族工作的历史演变逻辑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实践,是在双方互动着的历史演变逻辑中形成并发展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历史的范畴,是一个基于中国传统的群体认同思想体系而形成的概念[3],统一于多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与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中,我们应该在对两者互动演变的历史中去探讨当下民族工作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在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就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中华民族”的产生和发展,并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明确提出了“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5]的思想,其中“民族大家庭”的概念事实上已经体现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和自觉。在具体的民族工作中,我国1950年开展了“民族识别”工作,按照民族特征、尊重民族意愿、探清历史依据、实行就近认同,确定了56个民族成分,使我国历史上长期深受民族歧视、压迫的各少数民族,从此有了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统一族称[6],正式成为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强化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事实基础和共同意识。1990年,江泽民提出了“三个离不开”思想[7],这个观点高度概括和深刻阐述了中国各民族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关系。而一直以来贯彻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是体现出了将国内各民族构建成为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明确追求,尤其体现在其着眼点的“民族合作”[8]。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9];2015年,习近平继续强调:“我国56个民族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10]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与时代发展中形成的,并且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密切相关,也是从国家整体的角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体现。
从“中华民族”到“民族大家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离不开”,这一系列概念和政策的提出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有意识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既是对以往民族工作实践与经验的继承与提升,也是在新时代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和推进。从2014年提出的“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1]到“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2],再到“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3],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的不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2]总而言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和国家站在新的历史高度,针对当前民族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具体国情提出的、在继承的基础上的新理念。而且,党和国家一直是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相联系,和民族政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等各项民族工作有机结合,这是我们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民族工作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民族工作的历史演变有其自在逻辑,其中前者为“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14]。换句话说,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对打造民族工作新局面具有极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导向意义。但在民族工作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体制机制变革与地方实践的不相融之处、民族关系事实上的冲突和矛盾等其他问题。我们认为,要破解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厘清当前我国民族工作实践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多层次地探求问题根源和解决途径。当下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有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的变革、各民族间普遍性与差异性的认识、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优惠政策的变化、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关系。
(一)如何找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变革的“上与下”
对于当前如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开展民族工作,学界大多是从理论阐释、思想解析等方面进行论述,在地方实践层面多以积极的事实论述为主,提出的问题概括性较高,缺乏一定的聚焦性和层次性。实际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应是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任务出发,提出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2]。因此,我们认为,要想切实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深入开展民族工作,顶层设计应当首先作出调整,使之适合国家发展需要,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应按照当下民族工作的总思路(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找到民族工作中整体与部分、上与下的关系,明晰定位,协同发展。
长久以来,我国的民族学、民族理论学科受到西方流行理论的影响,偏重于从“民族”的角度来界定“民族——民族”和“民族——国家”,强调了民族属性,相对忽视了国家的属性,这也是现今部分民族工作者和学者所持有的基本观点[15]。如中国特色主义理论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实际上着重探讨了“民族——民族”关系;第二代民族政策的重点也是如此[16]。总之现行的民族理论均未涉及国家与民族的关系,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亦是如此。但历史研究显示,很多情况下是国家在民族的发展与演变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与领导作用,中国同样如此。例如国家根据区域情况、按照地区特点制定与实施了各项民族发展政策[17];又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体现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发挥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具有内在一致性,两者是双向互动的[18]。这也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国家先于民族而生;在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上,国家居于民族之上。国家民族关系中“国家”的失语已不再适合我国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国家与民族关系的讨论必须在“国家”共同体的框架下才有可能,不能离开“国家”妄谈“民族”。因此,在探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我们需要找回“国家”,并在民族理论中给予“国家”上位。
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角度来说,中华民族作为一体多元的历史存在和现实格局,应从“国家”整体的宏观角度从上思量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相伴而生又相互依存,国家是民族赖于生存和发展的载体;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民族不能脱离国家单独存在,国家居于民族之上。现行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主张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对比较偏向于“民族——民族”关系[19]。实际上,这种视角在一定程度上过度强调了民族间关系,相对忽略了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甚至处于“隐身”的向下状态。试问没有国家一体框架的民族如何能共铸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呢?不谈国家整体与各民族的关系如何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呢?有了国家才能谈民族,国家为上、民族为下;国家是所有民族赖于生存的整体家园,56个民族是中华统一大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20],这也和我们一直持有的“多元一体格局”相契合,或者称为“一体多元格局”更为恰当。只有在国家框架下处理好国家与民族的关系,才能真正构建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共同体,才能真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从政治共同体来说,只有坚持国家的优先性和整体性,坚持国家高于民族,才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完整统一。从抗日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工作,从民族区域自治到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国共产党都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表现出了强大的动员能力和整合能力,增进了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如今我们更需要在现代国家整体框架下处理国家与民族关系,实现国家政治共同体下的56个民族一切平等。第二,从经济共同体来说,应强调国家作为资源分配的主体,对民族地区采取自上而下的资源配置方式才是最优解。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民族问题归根到底也是发展问题。加快民族地区发展,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问题,国家应在资源分配中发挥主导与整合作用,通过推动国家总体发展,统筹民族地区进步。第三,从生态共同体来说,基于地域上的关联性、生态理念的一致性、生态资源的共享性以及共同的发展保护行动,国家与民族之间应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56个民族相互依赖呈现出地域上和生态理念的关联性;民族地区的生态资源是国家整体生态资源宝库的重要构成部分,呈现出共享性。第四,从社会共同体来说,作为国家一部分的各个民族无论大小都是平等的,具有一体并存的社会共同体特征。每个民族的成员对本民族的身份认同以及对整个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体现出统一关系,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应处于首要地位。第五,从文化共同体来说,中华整体文化是“一体”,56个民族是“多元”,多元文化丰富了中华文化,一体先于并大于多元文化而存在。我国多个民族在历史上不断创新丰富本民族文化的同时,塑造了中华民族整体的文化多元与一体相统一、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结构特征。中华文化共同体是中国各民族在历史演进中共同推动形成的,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是民族共性与民族个性相统一的以“一体”为核心的文化[2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层次性与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将民族社会置于不同层次的社会结构之中进行考察[22]。民族工作的服务对象不仅仅是少数民族,而是整个中华民族,少数民族并不是作为特殊群体而存在。我国历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家园,各族人民是生活其中、息息相关、命运与共的一部分。新时代,国家和民族关系的发展也进入新阶段,我们应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摆正“国家——民族”关系,将“国家”置于“民族”之上,找回“国家”的主导角色,坚持国家在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方向。因此,突出国家的主导地位,在民族工作中强化中华民族这一总体的民族意识,强化作为国家公民的国民意识和公民意识,而不是一民一族意识;强调国家在民族与国家关系中的地位,才更有利于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从多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外,这一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的转变更能防止国外反华势力有意制造民族分裂主义,维护国内安全稳定发展。
(二)如何认识民族工作中的“异与同”
随着流动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增加,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数量和多元性都呈现出增长之势。顺应这种时代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需要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才能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2]。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化环境,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主要方向不应是突出民族差异与个别民族的特殊利益,而是应突出民族间的共同性,促进各民族深度融合,使城市成为民族融合发展的典范地域,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23]。其中关键是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建立突出民族共同性的城市工作方法,并成为现代国家、城市治理体系的常规组成部分。
第一,以“共同性”为原则的城市民族工作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中,推进国家和地方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24]。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少数民族进入城市的人口总量增加,结构趋于多元化,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各民族间交流加深,其共同性特点成为民族间交往发展的主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城市中各民族的融合已经达到新高度,各民族间,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差异性已经逐渐缩小。新常态下,城市民族工作的角度也应从保护民族“差异性”转变为推进城市“共同性”。倘若城市民族工作各部门一味继续强调其差别,因循守旧,单纯考虑民族属性,误把少数民族整体当作弱势群体,这并不是从实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举措,也难以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地方实践,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都要准确把握城市民族工作的客观规律,解放思想,强调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而合作共治的前提是实现对各民族的一视同仁,以“共同性”为抓手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并注意与民族工作中差异性的辩证结合。我国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应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准确把握城市民族社会治理的实际特点和现实需求,强调多民族间的“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将一般性的城市民族工作常规化、普通化,以立法、行政等手段建立强调民族“共同性”的城市工作新方法,并成为现代国家、城市治理体系的常规组成部分。
第二,以“共同性”为原则的城市民族工作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民族工作的宗旨是保障各个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但实现民族权益的前提是保障国家利益。只有在各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能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2]。两者是彼此关联、辩证统一的。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每一个人都是群体内平等的一员。城市民族工作应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特殊照顾的是有具体情况的弱势群体,而不是突出某个民族在某个地域的特殊利益,具体来说应突出整个城市的利益,并和国家利益相一致。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片面突出个别民族利益增加了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既不利于整合行政资源,也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中国是一个高组织化系统的国家,少数民族在进入城市学习、工作、生活之前,已参与到一定的社会组织,已经被社会所组织化;而进入城市后却要面临又一轮的被组织化。这种二次组织化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行政压力与社会成本,无论对少数民族自身还是政府管理而言,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其次,从经济层面来看,城市民族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常规组成部分,而不是游离于城市经济发展的特殊存在。当前,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扶持因历史原因造成发展落后的弱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当然无可置疑;对已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而言,过于照顾其特殊性难免会导致一些民族产业固步自封,造成与城市整体经济发展的隔离感与分裂感,有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与公平性。再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应打造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不应强调民族社区的独特性与排他性。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位,社区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整个城市的发展,基层社区的和谐民族关系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基础。“民族互嵌式”社区是一种推动各民族融合发展、打造共同社会网络的城市居住格局,其主体是多民族,是指包括汉族在内的多民族的互相嵌入[25]。通过打造“民族互嵌式”社区,能够使各民族成员在长期互相交往、共同居住的过程中,形成彼此交织、互相联系的社会网络和关系网络,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形成和谐的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最终促使城市整体的“共同性”特点日益强化。最后,从文化层面来看,城市民族工作应突出城市整体的地域文化,而非局部的民族文化。多民族的中国自古就有多民族的城市,具有文化的多元性,这些多元文化共同汇成了一个城市的整体文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的不断融入是历史发展大势,多元文化之间的碰撞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实现城市民族文化的大一统、广交流、深融合,才能进一步巩固城市文化传统。通过打造多种多样的文化交流平台,将民族文化纳入城市整体发展、优秀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使多元民族文化成为城市地域文化的一部分,进而突出城市文化发展的共同性与整体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2]。从城市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角度来看,城市应该成为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场所,一味片面将某一少数民族特殊化则更容易滋长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与分裂感,这无疑是和城市民族工作的初衷背道而驰的。社会资源的倾斜应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不是特定民族。民族工作应纳入城市常规管理的一部分,将其分割特殊化不仅加重了政府管理成本,更有可能对民族关系造成不良的影响。因而,民族工作者和各个民族成员必须意识到,一切以国家利益为先、一切立足于中国大地,各民族没有与众不同,才能在当前的社会历史转型中协调好城市发展与城市民族工作的问题。只有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国家、民族、社会、城市、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如何看待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优惠政策的“立与废”
“十四五”时期,为进一步支持特殊类型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2]。国务院9月批复的《“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我国特殊类型地区的规划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并指出要结合“十四五”规划要求强化差别化支持政策。这一政策落实到民族地区即是指应按照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情况,把握民族地区的发展阶段和区域特点,以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说明目前我国各种以民族为导向的优惠政策应当进行调整,即在民族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民族政策。一般来说,我国的民族政策可分为宏观上的总政策、中观上的基本政策和微观上的具体政策[26]。宏观政策是指我国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奉行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政策;更确切地说,总政策可以理解为一种民族观和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如此,它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中观政策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其稳定性也较高。微观上的具体政策就指代甚广了,我国在不同时期推行的关于民族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政策都可以算入其中,例如经济扶持政策、语言文字政策、风俗习惯政策、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优惠政策也大多属于此列。这些具体政策往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的措施性、方法类政策,因而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诸如针对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干部的相关政策更偏向于态度性、立场类政策,因此稳定性也较高,属于长期性的民族政策。笔者认为,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落实到民族地区即是指长期以来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民族优惠政策应当转变为以区域为导向的优惠政策。这是各民族地区全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
历史上,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长期受到传统封建思想和发展模式所制约,经济发展较慢且水平较为落后。毛泽东认为要推动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就要进行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其次是国家要多方面帮助与扶持民族地区[27]。为此,我国加强了对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扶持,给予特定的、具体的优惠政策,如考试加分、牛羊肉补助、计划生育特许、对口支援、边境贸易、扶贫开发、民族贸易、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各方面的经济援助政策。这些经济优惠政策旨在缓解民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诸如此类的微观具体政策不同于宏观、中观的民族政策,它往往是在某个时期、针对某个具体国情所提,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重点在于不断推动创新、与时俱进、适时变革。也就是说,这类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优惠政策只是为平衡各民族间利益、缩小发展差距、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实行的暂时性、过渡性政策。随着前提条件的变化或最终目标的完成,这类政策应当随之消减并废止。
总之,虽然早期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优惠政策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推动了少数民族的共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民族差距,但这种集体性的、差异化的民族优惠政策使本来作为政治属性的民族身份与经济利益相纠缠,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不同民族心理意识层面的差距与不平等,而对于民族地区的过度保护使得有些民族形成了“等、靠、帮”的消极心理。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背景下,这些思想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按理不必有什么优惠政策,民族身份只不过是作为一种政治属性而存在。为了减少此类负面效应,政府应根据各民族发展实情逐步适当调整与完善民族优惠政策,变少数民族优惠为弱势地区帮助,变整体优惠为精准扶持,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源配置的平衡体系,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促进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而团结奋斗。
(四)如何认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关系
民族工作是社会总发展的一部分,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民族问题的类型、性质不一,民族工作也应当随之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人口、资本、商品的全国和国际流动空前活跃,以往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的边疆地区也受到了前所未来的冲击,给当地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应当重新认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是在此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族工作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地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实践相结合,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适时提出了当下做好民族工作所必须把握的“四个关系”: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2]。上文我们已经探讨了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异与同”问题,下文主要针对“后三对关系”进行阐释,即民族工作中的另外三大“重大关系”。
第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民族和各民族是一对共同体,个体一出生就往往同时取得了民族身份和作为中华民族的国家公民身份,因此就身份获得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是自然与个体同在的。但因个体差异,不同人会对两者有不同的认同意识,由此在不同情境下出现了差异化认知。尤其是在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身份的人在社会实践中对两者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而这种理解的差异会影响到人们的国家观、民族观,影响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各民族关系的认识,进而影响到人们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确理解。在今日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实现国家利益才是实现民族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前提和保障,而两者在结构性关系上又有所不同,中华民族利益应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8]。这也并不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概念。相反,两者是彼此协调、互相促进的。这是因为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其核心在于实现中华民族共同利益,凝聚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当下民族工作应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整体观,各民族、各区域自觉维护并服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为先,同时兼顾各民族具体利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二,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在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多元一体的发展脉络中,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文化,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丰富。同时,56个民族在彼此相异又相同的社会情境中形成了各民族文化,各民族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则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认识两者的层次性,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但中华文化同时具有兼收并蓄的包容性,有着开放的文化态度,各民族文化“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思维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断为中华文化注入活力,并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和凝聚各方面力量的精神内核[29]。
第三,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在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各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步伐加快,走向了经济高速发展道路。物质的积累更需要新时代的精神引领,才能走对方向、应对各种潜在的危机和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领导下的民族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发展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30]。要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凝聚人心力量的战略高度去谋划经济发展与社会工作,推动各民族地区协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引导各民族人民在经济生活、思想观念、审美情趣等多方面向现代文明迈进,构筑中华儿女共有的精神家园,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同时,物质建设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精神引领应是一个相互促进、彼此推动的过程,现代化建设是一种物质力量,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了全体中华儿女意识的精神力量,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中同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推动地区协同现代发展[31]。
四、结语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的民族工作取得了伟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族工作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地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实践相结合,根据民族工作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新的遵循理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社会生活的日渐多元、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族间人口流动加快加大,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无论是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面对这一形势与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尤其强调了当下民族工作的推行方向,以及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的重要目标。
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我们更应重视民族工作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第一,要找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变革的“上与下”,即摆正“国家——民族”关系,将“国家”置于“民族”之上,找回“国家”的主导角色,坚持国家在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方向,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看待“国家——民族”关系。第二,要正确认识民族工作中的“异与同”,即在尊重各民族差异性的基础上,以“共同性”为抓手开展民族工作,从理论与实践层面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第三,清楚看待以民族为导向的各类优惠政策的“立与废”,即根据各民族发展实情逐步适当调整与完善民族优惠政策,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变少数民族优惠为弱势地区帮助,变整体优惠为精准扶持,推动各类民族具体优惠政策与时俱进。第四,正确认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关系,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意识、中华文化——各民族文化、物质——精神三对关系,并将此注入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导的各类民族工作中,共同促进,更好地保障各民族群众权益。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历史的范畴,也是实践的概念,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以上四点重大问题需要在新时代的民族工作中去不断实践与完善,同时也有许多问题有待在实践中探索和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