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代女性的婚姻自由
2022-02-26廖彤
【摘要】在中国古代,自进入父系氏族以后,女性便丧失了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越来越依附男性。尤其汉代开始所强调的三纲五常,其中一纲要求女性夫为妻纲,将女性的贞洁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此后女性的贞洁观便成为世人大力吹捧的优秀品格。而在程朱理学大行其道的宋朝,在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偏激压迫下,女性的贞洁观却并非走向极端,宋代女性对婚姻是有自主选择权的,宋代妇女也有改嫁的权利。本文从宋代女性地位、宋代的贞节观以及女性离婚改嫁的状况等角度出发,分析宋代的婚姻自由,证明贞洁观在宋代并未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甚至可以说宋代的贞洁观较前代(此处不包括唐朝)更为放松。
【关键词】宋代女性;婚姻;貞洁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2)09-0063-03
众所周知,程朱理学兴起于宋朝,也正是程朱理学将女性压迫至底端,它鼓吹女人要讲“三从四德”,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等。这一理论作为对女性的准则,成为1000年来束缚妇女的严重精神桎梏,但实际上宋代女性生活状况并非人们所熟知的那样,丈夫死了女性必须守寡。无论是主动要求还是被他人强迫,宋代女性在婚姻中是有改嫁权的。这一现象与程朱理学对女性的要求和准则是背道而驰的,与大众所熟知的中国古代女性婚姻状况也是大相径庭。本文将从宋代女性在婚姻中能够享受到的自由程度入手,分析宋代女性的婚姻状况。
一、宋代女性婚姻自由概述
中国古代关于禁止女性再嫁的观点由来已久,《周易·恒卦》:“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1]主张女性从一而终,恪守贞洁。早在秦汉时期,民间就有“节妇”“烈女”出现,西汉时期,刘向编纂《列女传》,选取110位妇女的故事,并且首次将“贞顺传”和“节义传”列为专门一卷,以“节妇”“贞女”为榜样激励和警戒女子行为,这是汉代经学家对女性的要求。政府有时也会表彰这种行为。到了宋代,大部分理学家都强调女性应遵守“三从四德”或者“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理论,但也有一部分士大夫提出了允许妇女离婚改嫁的言论,例如程颐提出“出妻令其可嫁”;司马光曾提出“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的思想。由此可以看出理学内部,各思想家的思想不尽相同。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与三从四德相背离的思想在引导着宋代整个社会。
宋朝的女性在婚姻中离婚以及改嫁者较多。史书记载包括范仲淹之母、王安石儿媳、岳飞前妻、李清照等女性都改嫁过,并且有统计在史书记载的改嫁妇女在北宋就有52位之多。[2]如同《玉壶清话》卷2中的记载:“膏梁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说明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可以改嫁的。且这些人物大多是上层阶级,未被记载的社会小人物一定更多。
在宋朝,女性改嫁尤其普遍,并且一部分改嫁女还过得非常好。有史书记载一个被县令休了的女人不久后又嫁给了另一个县令。该故事里的人物即是陆游的妻子唐氏,在被休以后嫁给了宗室子弟。离婚后陆游与唐氏再次邂逅,过往的经历涌上心头,于是陆游悲伤地写下一首词:“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后来还写了一些类似的词句以此表达他被迫休妻的痛苦感情[3]。可见,在古代,男性也会因为离婚悲伤至极。但是对于女性来说,改嫁并不是没有限制的,首先在法律层面就有规定,女方不得首先提出离婚。法律甚至规定,未经同意就擅自离开丈夫的妻子会被拘役两年,但是妻子可以在私人层面说服丈夫请求丈夫与她离婚。有史书记载,章元弼,长得很丑,跟他很漂亮的表妹陈氏结婚,并且一直读书不顾家庭,其表妹忍受不了他的丑陋和枯燥便请求章元弼与其离婚,于是章写了休书让陈氏离开了他。[4]所以,宋代女性在婚姻中是有自由的。
在辽和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范围内,以及宋代管辖的少数民族,其婚姻制度与宋代汉族聚居区有所不同,但是女性也都拥有一定程度的改嫁权,虽然相对来说这些改嫁权是由男性主导。例如辽朝就有一个叔接嫂的制度,即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或者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例如在《辽史》卷65《公主表》就有记载,道宗第二女糺里丈夫死了以后,她丈夫的弟弟讹都将糺里收为妻子。在女真族中,女人也可以改嫁。《金史》卷64《后妃传下》有记载:“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如颇刺淑在弟弟劾者死后,纳弟媳加古氏成为妻子;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让弟媳撒卯纳入宫中,甚至想立弟媳为皇后;斡本在从兄弟谋良虎死后,收继谋良虎之妻;绳果死后,其兄斡本接续其妻;讹里朵死后,其妻张氏被其弟兀术收继。
在南方大理辖区内女性的地位尤其高,如果女性当选为酋长,可以拥有男妾,并且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女性即使已婚,婚外性行为都不受到限制。在《云南志略·诸夷风俗》中有记载:“既嫁易之,淫乱无禁忌。”可以说明女性在婚姻中是自由的。
宋代女性提出离婚的原因也各有不同。有的家庭维护自己的女儿,会因为女儿的丈夫对她不好,接女儿回家的案例:案例一是孟氏(1078—1152年)年轻时嫁给一个后来证实很不可靠的男子,因此她母亲接她回家,给她找到一个在好人家里当奶妈的差事。有因为家暴提出离婚的女性:洪迈讲到一个女子提出离婚,因为丈夫打她并赶走她的儿子。也有因为娘家人不喜欢女婿而离婚的:洪迈的另一个故事里,一位岳父不能忍受女婿的粗鲁和好酒贪杯,不顾女儿的意愿把她接回家,不久后把她嫁给别人。有的是因为反腐:李清照请求官府允许她结束与第二个丈夫短暂的婚姻,指责他在职务上胡作非为。有的则是因为疾病:一位官员请求官府判决孙女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他有精神病,还要求带回孙女的嫁妆。判官认为男方的病不是理由,但是皇帝恩准给予这位官员特殊的优待。在一个情况类似但是事主为普通人的案子里,判官胡颖首先指责妻子未能更忠于丈夫:即便像她说的,他是白痴,但他仍然活着,能看能听能动。这位妻子还说公公对她举动不当,对此判官说她是造谣。他判决打这个女人,但是按照她的意愿批准离婚。另一个案子中,岳母控告女婿把她女儿卖做婢女。判官援引法规说如果丈夫养不起妻子,她母亲可以把女儿带回家嫁给别人。[5]以上种种案例都可以证明宋代女性有离婚的自由,并且还能得到家人的支持。
二、宋代女性婚姻自由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放松
皇帝以士大夫立国,以文人守国,或许会使整个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迂腐性,但是也把中国的传统礼节更为彻底的表现出来。士大夫饱读诗书,他们深谙要尽忠尽孝的道理,所以即使自己的母亲改嫁或者离婚他们也会依然对自己的母亲尽孝道。而且宋代对于寡妇的认可程度也极高,如魏了翁的女儿“既寡,谋再适人”。消息一经传出,纷纷邀媒下聘者甚多。由此可见,寡妇在宋代并不愁嫁。刘震孙走红运,百里挑一,竟被选中,但“不得者疾之”。[6]也可体现寡妇在宋朝并不被排斥。在《宋代士大夫的贞洁观》一文里,宋东侠认为:“宋代士大夫贞洁观的变化还表现在他们积极支持自己的亲属改嫁,其直系亲属包括母、妻、女等都有不少改嫁者。”[7]而且,从北宋中叶到南宋后期,都不断有女子本人或直系亲属主动提出离婚。
(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女性的保护
宋代的法律在原则上是允许妇女离婚改嫁的。《宋刑统》卷14《户婚律·和娶人妻》就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可见夫妻双方如果感情不好想要离婚,在法律范围内是允许的。宋代对于女性改嫁的包容程度更是超过了唐朝,如唐律规定,夫失踪六年后妻可改嫁,而宋真宗时便改为了只要是夫挟妻财失踪,妻无以自给,就可以改嫁。到了南宋的时候,法律更为宽松:如“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而且可保有聘财”。所以宋代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得到保护的,女性对于婚姻的自主选择权较大。
当然也有妇女改嫁被嘲笑的案例,如士人萧轸“娶再婚之妇”,同舍张任国写下《柳梢青》词加以戏弄:“挂起招牌,一声喝彩,旧店新开,熟事孩儿家怀,老子毕竟招财,当初合下安排,又不是豪门买呆。自古道正身替代,见任添差。”
(三)宋代女性地位高
宋代以前的唐代是中国古代史上女性地位较高的一个朝代。先后出现一系列如武则天、韦后、太平公主、安乐公主等杰出女性,她们在政治上的造诣极高,并进行了相当多可以提高女性地位的活动(促进了女性地位的提高)。例如武则天延长父在为母服的丧期,将丧期由齐衰一年改为三年。武则天乃至后来的韦后时代所留下的女性独立的社会底蕴存在,女性也能独当一面的社会风气在那时尤其兴盛,导致唐代对女性贞节观的要求并不严格。所以唐朝的贞洁观尤其淡薄,是不争之论。[8]
而历史是具有继承性的,连续性的,宋作为唐的下一个王朝,两个朝代在许多方面一脉相承。宋朝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会受到唐朝的直接影响,女性地位也不例外,宋代社会对女性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包容性和开明性。
有史料记载,杨万里的夫人认为“奴婢亦人子也”,她“年余七十,每寒月黎明即起,诣厨躬作粥一釜,遍享奴婢,然后使之服役”。[9]宋代将强迫、买卖、引诱良人为女使视为犯罪,《嘉祐敕》规定:“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10]。可见,宋代连女使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不难推断宋代的女性地位确实较高,由此证明,宋代女性在婚姻中也有一定地位。
(四)宋代的贞节观影响小
宋代对贞节观的影响较小,首先在宋代士大夫阶级内部观点冲突较大。国家的政策或者思想大多是自上而下的影响,如果在统治阶层内部无法达到统一的话,那么其对下层的影响也不会太深刻。一部分士大夫认为配偶死后,就不应再婚;有一部分则只要求女人应为丈夫守节;还有一部分则赞成配偶死亡后,可以再婚。所以,在政策拟定者内部观念差距较大,所以国家层面并未发挥主导作用,当时并未拟出任何一套可使人们奉行的规范或制度。[11]
一个观念和制度的最终形成,要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首先需要有地位的人们大力鼓吹,其次这个观念要切合这些重要的人的需要,最后还要加上政府支持,政策才能被广泛认可。
宋代的贞节观并不具有广泛性,要求女性保持贞洁是一夫,从一而终,大多是士大夫所提,下层民众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上层士大夫例如程颐主张男不再娶、女不再嫁,但对象主要是士大夫阶级,并非一般民众。并且一些学者对下层阶级女性的离婚和改嫁则持宽容态度,例如,被陈东源先生称为“第一个女性同情论者”[12]的袁采就认为“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姻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不自明。”可以看到他是希望妇女能够通过再婚过上更好生活的。贞节观逐渐大众化,普及到下层民众,已经是到明代吕坤所著的《闺怨》之后了。
三、宋代女性婚姻自由的意义
陈寅恪先生曾说,他最向往的朝代是宋代。当下人们总是低估宋朝的实力,认为宋朝并未完成统一中国的大业所以不值一提,但是宋代繁荣的经济和高超的手工艺让人震撼。宋代对于文化和知识的推崇令人向往,其宽松的社会氛围更是意外之喜。或许很多人会责怪宋朝留下的宋明理学束缚了中国的发展,阻碍了社会开放的进程,但是其留下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底气的来源。
宋代之后,无论是之后王阳明的“心学还是清朝时期的朴学都与程朱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所有一切都是中华民族璀璨文化的一部分。从婚姻层面讲中国自古以来婚姻就盛行媒妁之言,父母之约,男性在婚姻中尚且受到某些限制,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女性在婚姻中更没有话语权。
宋代作为一个典型的封建专制王朝,以士大夫立国,以保守稳妥闻名于世,更是因为程朱理学给后世留下深刻影响,在大众普遍的认知里,女性在宋朝应该是受到剥削和压迫的,是绝对依附于男性的,但是大宋王朝却给后世留下让人如此震撼的惊喜,值得人们进行更深层次地探究和思考。更为后世研究宋朝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当今对于妇女问题的研究需要更加谨慎和慎重,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并不完全受压制,说明一方面是对女性的鼓励,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結语
本文分析宋代包括宋代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中的改嫁权以及女性的地位,由此证明宋代并没有彻底被程朱理学所蚕食,女性在宋代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甚至会超过男性。
通过本文对中国古代女性的认识会更加深刻和全面。宋代对于妇女改嫁也不是完全包容的,男性娶改嫁女有时也会被嘲笑,如士人萧轸就因为娶改嫁女被同舍张任国写词戏弄,研究历史最终还是要以辩证的眼光看问题。
参考文献:
[1]朱清国.周易本义[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5.
[2]陶晋生.北宋妇女的再嫁与改嫁[J].新史学,1995,6(03).
[3]陆游.陆放翁全集渭南文集[M].香港:广济书局,1986:305.
[4]李廌.师友谈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2.
[5]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6]王棣:燕翼诒谋录(卷2)[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宋东侠.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J].中州学刊,1985,(5):119-121.
[8]高世瑜.唐代妇女[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
[9]罗愿.鄂州小集(卷5)[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4[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11]游惠远.宋代民妇之家族角色与地位研究[M].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126.
[12]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作者简介:
廖彤,女,重庆人,重庆师范大学,研二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