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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逻辑

2022-02-25蒯正明刘忠露

党政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全过程人大代表

蒯正明 刘忠露

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将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理论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结合起来,为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探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特别强调新征程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的重要性,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新实践新举措,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逻辑,对于我们认识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的新成就,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质和巨大优势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人大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等职权,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前提和基础就是自觉坚持和紧紧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此,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六十周年的讲话中就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2〕2021年10月,他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3〕

为了推动党对人大工作领导制度化,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19年)等都对坚持党对人大领导作了规定。2021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新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4〕的规定。不仅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省市都制定了专门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具体制度。

党对人大的领导体现在方方面面,但最为关键的是党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人大对于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并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策。为了推动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2016年,党中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等内容。之后,2019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重大立法事项”的请示报告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专门出台了重大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确定请示报告的主体、重大立法事项的范围等。通过实践探索,“形成了立法工作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5〕,使人大立法等工作既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呼声,又坚持党的领导。

二、创新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基础

关于人大选举制度,195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7月至1954年5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当时全国有6亿人口,登记选民3.23亿人……参加投票选举的2.78亿人,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万余名。”〔6〕之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对人大选举法进行修改补充,推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包括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实行差额选举,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

进入新时代,人大代表选举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如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期间,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案件。为了严肃选举纪律,着力解决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大选举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7〕党的十九大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选举制度,使人大代表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意志,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适当提高了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在此基础上,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这次新修订的选举法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和乡镇代表名额基数作了调整提高。

在新时代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中,党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保证人民广泛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如2016年全国开展的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很多地区首次使用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这次选举中,“共有9亿多选民参选,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与此同时,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进一步彰显。“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的2980名代表中,一线工人、农民代表468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3名,妇女代表742名,少数民族代表438名。”〔9〕“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人大代表262万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94.5%。”〔10〕

2021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选举投票时强调:“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11〕新时代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实践有效保证了人民的选举权利,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实践。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呼声,“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商国家发展大计、共议民生热点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当面倾听意见建议,让人民的所思所盼融入国家发展顶层设计”〔12〕,展现了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深入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民利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基础上,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付诸一系列的努力,主要包括:

第一,协调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各种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越是深化改革越需要法治的支持和引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13〕。为了推进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快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强涉及改革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第二,完善立法制度,规范立法程序。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制度。为了规范立法项目征集工作和科学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相继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2016年)等文件。二是坚持开门立法,注重将法律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吸纳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等。对此,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作出规定的同时,尤其新增加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14〕

第三,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立法联系点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立法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上海市虹桥街道办事处等4个地方和单位设为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试点单位。之后,立法联系点范围不断扩大。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来说,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民意直通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不仅可以在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环节为立法者提供丰富的一手资料,也可以为之后的法律执行效果评估提供参考意见。建立健全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展了群众参与立法渠道,进一步促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构建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全链条”

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体效能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构建了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全链条”。

第一,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途径。在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各级人大为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制度。就全国人大来说,其主要做法是“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身体力行,分别联系5至6名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各联系1至3名代表”〔15〕。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也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如2013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发布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等;二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调研活动、执法检查等制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了660名代表的意见建议;900人次代表受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报告。”〔16〕三是创新发展接待代表日活动制度。关于接待代表日制度,200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17〕。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除了常态化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之外,其组织形式也得到进一步创新发展。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每两个月轮流到市县接待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18〕。再比如,一些地方人大依托现代信息手段采用“云接待”的形式畅通常委会领导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一些地方把接待日主题与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和重点建议办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接待实效。

第二,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新时代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以及需要构建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等。在实践中,各级人大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开展集中视察等常态化活动机制,而且加大了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工作平台建设力度。截至2020年10月,“全国各地共设有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23万个,平均每个省(市、区)7400多个”〔19〕,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打通了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有的地区,如浙江嘉兴还实施了基层人大标准化建设,人大代表联络站基本实现了“有牌子、有场地、有设施、有制度、有记录、有作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的全覆盖,为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加强工作交流、履行法定职责等提供了良好平台和渠道。

第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人大代表联络信息化平台。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不仅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载体,也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了重要平台。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通过网络平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网络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在服务人大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建设方面,该《意见》要求搭建人大代表信息公开的平台、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平台,以及人大代表知情知政、获取信息资源的平台等。从实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加大信息化平台建设力度,主要表现为:一是进一步优化人大网。各级人大通过对人大门户网站的优化升级,使人大网具有公开征集立法、监督项目,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等功能。中国人大网于2020年1月10日还专门开通了全国人大机关网上信访平台,进一步拓展了人民反映诉求渠道。二是加大移动网络建设力度,通过人大微信公众号等移动网络平台实时反映社情民意,提高群众反映问题效率,让人民群众可以足不出户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机制。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新时代要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人大代表高质量提出建议和承办单位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在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同时,尤其注重推动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进行直接沟通协商,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机制。以2020年为例,“2020年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代表建议8108件”〔20〕。有的地区专门制定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根据该《办法》,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限期整改,通过建立人大代表满意度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反馈机制,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提质增效。

五、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和各级人大除了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监督之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等,进一步创新了人大监督方式。

第一,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为了加强人大预算监督,推动预算监督法治化,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新修正的《预算法》。新《预算法》明确要求,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进一步要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包括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此外,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实现全口径全过程预算决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加快推进。所谓预算联网监督就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财政、税务、人社、国资等部门的联网。为了推进预算联网监督,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联网方式、实施步骤等。同时要求,争取用三年时间,逐步形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网络,进一步为人大监督工作奠定制度保障、创造条件。

第二,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是维护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对此党的十九大明确作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1〕的要求,这也是首次在党的文件中作出“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规定。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9年全国人大首次将监察法规纳入备案审查工作范围。同时为了构建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各级人大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通过上述举措,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是否合宪合法的一种特有监督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抓手。关于人大执法检查监督,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实施。“1983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历时一个月,对宪法在该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执法检查的监督形式。”〔22〕进入新时期,2006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对执法检查作出专章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由委员长、副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开展检查的新实践新机制,同时进一步增加了执法检查的频率。“据统计,2012年11月至202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48部法律和2个决定的实施情况。”〔23〕此外,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深入了解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开始引入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2017年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安徽行政学院就全省产品质量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评估。2019年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人大监督事项进行评估,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四,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门的询问活动。相比较一般的询问工作,人大专题询问具有主题更突出、组织性更强、集中性更高、公开性更广、实效性更强等特点。为了改进完善人大专题质询工作,2015 年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制定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人大专题质询的选题和各个环节都作了规定,对于改进询问方式,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近年来一些地方还运用网络、电视直播等方式开展专题询问,创新专题询问方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只是列举了新时代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几种方式。在实践中,为了提高监督成效,各级人大往往采取形式多样的组合监督模式。比如,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媒体直播等。尤其在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过程中,注重通过网上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此外,为了保证人大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各级人大都注重建立健全跟踪监督反馈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链,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成效。

六、新时代人民代表制度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逻辑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大大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当然,任何重大思想、理念的提出都是建立在一定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之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正是建立在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基础之上,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又生动展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逻辑,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在价值追求上有着根本区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宣称所谓民主、自由、人权,但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性质,决定资本主义民主的运行始终难以克服金钱政治、财阀垄断、政治极化、社会撕裂等问题,资本主义民主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更不能保障人民真正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政党,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党的价值追求就是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百余年来,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为实现人民利益接续奋斗。对此,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将“坚持人民至上”作为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并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24〕。党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就实践来看,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始终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表现在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以及建立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机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又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领域”和“主渠道”,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

第二,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使命型政党,使命型政党对现代化国家建设同时具有“方向引领与理论指导、制度创设与制度构建、精神塑造与精神支撑、价值统领与推动发展、组织保障与人才支撑等功能”〔25〕。百余年来,党在团结带领人民探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的同时,对中国民主发展道路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正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民主政治道路中所进行的制度创造。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既注重完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制度,推进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又注重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畅通人民表达诉求渠道、广泛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现权力监督的根本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实践,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基础之上形成的重大理念。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民主的理念、方针、政策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既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又能够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问题”〔26〕。

第三,主体平等性和广泛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特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为例,我国人大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7〕人大《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在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上,我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且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上述规定反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特征。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覆盖全体人民的民主,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不由财产多寡决定,也不因民族差异而加以区别,它是建立在保障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人民广泛参与民主实践基础之上。

第四,“过程完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过程中,不仅注重保障人民广泛的选举权利,同时注重推动人民广泛参与立法,推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以及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利等。如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就是为拓展人民表达意见渠道,推动群众参与立法。比如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既是常委会主动接受履职监督的体现,也是常委会就重大事项的决定与人大代表开展民主协商、汇聚群众智慧、听取群众呼声、优化决策方案的过程。再比如人大代表联络站运行对于推动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一体,构建了“过程完整”的民主实践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将这种“过程完整”延伸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民主选举领域,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通过实行选举制度,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二是在民主协商领域,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形式的协商渠道,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三是在民主决策领域,将党和国家政策制定与人民广泛参与结合起来,创造出召开听证会议、开展民意调查、实行第三方评估,以及推行网络意见征询等多种形式的民众参与形式和渠道,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重要保障;四是在民主管理领域,为人民广泛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开辟渠道,涉及的领域不只体现在政治领域,还广泛深入到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五是在民主监督领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监督的有效结合。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人民参与党和国家事务的新实践新机制,打造了人民广泛参与民主实践的“全过程链”,构建了全新的民主实践形态。

第五,民主与治理有效结合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重要特征。“治理”概念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国际社会迅速兴起的一个热门词语。民主与治理紧密相连,好的民主一定有利于实现良政善治。但遗憾的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并没有能够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为例,疫情期间,西方国家民主不仅没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手段,反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决策效率低下、“抗疫政治化”、“否决政治”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作为西方国家民主政治支撑的选举制度也日益异化为政党政治斗争倾轧的工具。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表决、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等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的;另一方面,就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来说,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不仅有利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也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之间既独立负责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称之为治理型民主,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治理的有机结合不仅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过程中,还广泛体现在各级党委决策和社会治理实践中,有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解决人们现实问题,满足人民利益诉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注重通过制度运行保证人民选举和政治参与权,同时注重制度运行的结果,切实解决人民面临的各种的问题。如在人大代表工作中,不仅注重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同时注重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机制;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中,不仅注重完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等,还采取满意度测评,建立健全跟踪监督反馈机制等措施,将人大监督与切实解决人民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种运行逻辑也正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28〕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注重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同时注重完善人民利益诉求回应机制,进一步延伸民主实践链条,实现民主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质、政治参与和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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