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2-02-24吴惠娟
吴惠娟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悄然来临,各行各业都面临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巨大冲击。银行金融行业也开始将大数据信息技术运用到银行业务之中,开始了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更加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2015年1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这篇征求意见稿中对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出了大致的意见框架,国家鼓励开展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减少群众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等待时常,更加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本文从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入手,归纳出当前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存在相关监管措施不完善、开户过程身份有效识别难、金融基础设施薄弱、银行账户风险后续管理不足四个问题,并针对问题从优化相关法规制度、强化部门协调、加强内部控制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完善措施,旨在为银行进行远程开户业务提供建议。
关键词:远程开户;银行;监管;身份识别;部门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3.049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金融行业受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影响亟须转型发展。商业银行在信息技术的不断冲击之下,积极谋划转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成立各式各样的“轻”银行。但是,受银保监会要求的“面签”政策限制,对传统银行业在发展线上金融业务时造成一定的限制。在这情况之下,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该如何使用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怎么样开立结算账户都成了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 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监管措施不完善
传统的银行业务办理,尤其是开立账户都要求面签,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身份和行为的真实有效性。另外,面签也是有效防控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金融产品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加之远程互联网虽然更为便利,但是看不见摸不着地风险不能忽视。我国针对银行远程开户账户有明确的使用要求和实名制办法,但是远程开户过程应该防范地风险却并未提及,而且远程开户当前还十分欠缺监管措施。
1.2 开户过程身份有效识别难
一是影像资料真实性识别难。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办理中,一般是使用二代身份证影像作为身份自证资料,而二代身份证则是通过物理卡片防伪标识来进行真伪辨别,包括物理防伪膜、定向光色变“长城”图案、微缩字符串等技术手段,但是只通过身份证件的影像是无法完全保证客户证件真实性的。二是人脸远程识别难度大。客观环境是影响识别技术的重要因素,即使当前的远程人脸识别技术在识别率上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是如果拍摄的环境不能达到要求,那么人脸图像的识别仍然存在较大难度。与此同时,在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中存留的照片都是办理身份证时的影像,时间较长,无法有效进行人脸识别。
1.3 金融基礎设施薄弱
目前,互联网金融基础信息建设不足,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银行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利用政府部门及本银行自身所拥有的数据库信息,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验证时容易导致客户的身份信息泄露,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与其他银行合作进行交叉验证相关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由于各个银行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且各个银行所拥有的客户信息资料属于银行的内在机密,因此在进行与各银行交叉验证相关客户身份信息时,容易出现信息不足,客户资料泄露等现象,因此缺乏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为银行业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随着AI识别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议要将人脸识别技术加入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客户身份信息核验之中,但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在银行金融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银行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完善。
1.4 对银行远程开户风险后续管理不足
在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存在一定的信息交互风险。远程开户依赖于互联网络进行客户与银行之间图像和声音的传输,但是在进行网络传输时,遭遇伪造、篡改等可能性较大。倘若客户的计算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了不法分子的入侵,那么在这样安全性较低的环境下进行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办理,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进而发生窃取客户信息、插入虚假声像伪造客户声像等不法行为,客户的信息安全面临空前的威胁。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虚假与胁迫开户风险。银行机构需证明开户是客户的真实意愿表达,而不是外部胁迫,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远程开户引入的视频技术,并不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插件工具上传事先准备好的证件图片信息、当事人视频资料逃避相关的身份验证,也很难通过多种渠道来识别客户是否属于自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仍旧处于虚假开户和胁迫开户的风险之下。
1 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1.1 优化相关法规制度
1.1.1 出台较为明确的实施细则
随着远程开户在银行办理结算账户业务中日益蓬勃发展,因此政府机关部门要不断加快优化相关的法规制度,出台一系列银行在办理远程开户业务时的各项规定制度,并对这些制度进行不断细化,明确远程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各个环节,同时银行等金融业在进行远程开户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的办理,禁止出现滥用职权、非法办理业务的行为。
1.1.2 赋予银行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材料的权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授予银行要求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的权利,证明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个人有效证件。但在互联网环境下,银行可能需要更多的辅助信息来确定客户身份,如捷克 Zunobank会要求客户上传本人在其他银行的客户账单等。因此,应当赋予银行在办理远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时候,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辅助材料来识别客户的身份。
1.1.3 加快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分层管理制度体系
结合不同性质功能的账户,平衡便利性和安全性,加快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分层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交易类型以及交易的规模、大小、频率等多方面,对账户实施分层认证及管理。同时,通过后台实时监测账户的使用情况,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对账户进行升级,禁止越级使用账户。
1.2 强调部门协调
1.2.1 强化各个渠道之间的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交叉验证
商业银行除了借助自己本身所特有的身份验证方式外,还可以和政府机关部门、其他的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利用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数据库信息,利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方式强化各个渠道之间的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交叉验证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多方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因信息覆盖率有限而导致的验证渠道受阻、账户审核环节不畅等问题,加强征信系统数据的开发应用,提高相关数据的利用效率,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有效。
1.2.2 联合公安部门信息中心制定指纹核查办法
首先,要加快完善顶层设计。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指纹化管理的规定》,并对该项规定做系统的阐述说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来办理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定开户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有效,降低风险。其次,公安部门要加快完善部门内部的信息库建设,对于过期的身份信息要及时地重新录入,使得公安部门信息库的指纹信息完整且有效,加快建设联网核查系统。除此之外,还要预防出现手指受伤、脱皮而导致无法识别指纹等情况,需要采集同一人的多个手指指纹信息,可以选择多个指纹尽心验证,使得指纹的通过率得以提高。
1.2.3 及时地对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进行更新
首先,总行的联网核查系统要与公安部数据信息库及时的对接,及时地将总行的数据信息与公安部的指纹数据进行核查并更新,尽量减少数据信息出现滞后的现象。其次,要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新增指纹核查的模块,升级系统功能,使得客户在远程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时能够及时的进行指纹的比对以确定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最后,要在联网核查系统中增加身份证件的种类信息,如军官证、护照等能证明本人身份证件的信息。
1.2.4 在各省会城市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试点运行
一般来说,省会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口流动性大,因此,在省会城市银行金融机构率先实行试点运行,有利于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测试客户身份信息的精确度和效率,并结合相关反馈信息,对信息技术和数据库及时的更新,不断改进提高。同时,还可以在医院、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口较为聚集的地方进行试用,在开立社保卡或者健康卡等环节时,录入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指纹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扩大指纹信息的使用范围。
1.3 加强内部控制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系统机制,结合相关信息资料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综合的评估判断;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保证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禁出现违法收集买卖客户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搭建起一个互相信任、安全有效的非面对面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1.3.1 多重组合的限制
对远程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客户实施多重组合的限制。一是要对开户对象进行限制。必须要求开户主体公司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且存续时间较长。二是要对开户数量进行限制。一个开户主体只能在同一个银行远程办理一定数量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要对相关账户余额和交易的金额进行限制。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交易金额、日取现金额以及相应的账户余额,防止出现利用远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1.3.2 线上或者线下远程信息认证
对远程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要进行线上线下的双重认证,要求远程开户的客户按照线上的相关规定填写申报信息,线上审核通过之后将能证明客户自身的文件资料、开户申请书等材料复印件寄回或者传真到銀行进行线下审核。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同名账户进行转账验证客户的身份。通过电话回访对客户所填写的线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确认,保证客户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时还可以以客户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相关辅助材料来进一步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有效。
1.3.3 适时转变银行账户管理理念,探索监管新方法
未来银行等金融行业的监管朝着自助认证、自担责任的方向迈进。现阶段,美国对于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较为支持,并未对其设立多项的附加性要求。我们国家在进行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也要适时地转变银行账户的管理观念,尽量减少政府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在以实名制开户的管理理念为基础下,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结合不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探索新的监管方法和远程开户的方式。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则保留对银行等金融业务监督管理的权利,禁止出现利用远程开户洗钱、恐怖融资或者欺诈等现象。
1.3.4 建立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加快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银行等金融业务顺利开展的根基。因此,各个银行金融机构都要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开户业务的规定执行,制定涵盖完整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将办理业务过程中各项电子证件有效的记录和保存,可以引入第三方认证方式确保业务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快建立防止洗钱风险业务的评估机制,设置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快完善事后追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以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设计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1.3.5 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核查系统指纹化核查使用率。严格要求银行落实指纹化核查的各项制度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核查业务,確保使用指纹化核查身份信息的系统占比逐年提高。
二是建立考核通报机制。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推广指纹化核查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省会中支应严肃指纹化核查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指纹化核查的开展和推广的情况。发现不规范使用系统的、不符合操作要求的等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四是建立科学地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对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提出指纹化核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评价标准并严格落实到位。
1.3.6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对创新业务风险评估和应对能力的提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金融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因此对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要求就越来越高。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内部控制,设立学习班,鼓励银行工作人员系统的学习金融监管业务知识,不断充实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能力,更好地对金融创新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预警,进一步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2 结语
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现阶段大数据信息技术发展下的产物,是银行金融行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所进行的改变。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逐步发展完善,但现阶段还存在这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针对这些不足系统的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能够加快促进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银行结算账户与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采用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更有利于节省人民群众的时间精力,同时在进行远程开户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互联网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它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一方面要求银行金融业要完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要求人民群众重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大数据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加快完善远程开户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不断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解决,促进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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