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务:从业务数据化到数据业务化
2022-02-23金鸿浩
文/金鸿浩
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以这次会议为起点,检察信息化进入了“数字检务”新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增强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深化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的紧迫感、责任感”“核心是大数据的充分、深度运用,业务数据化只是数字检察建设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现数据业务化”。
业务数据化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统计人员需要完成大量的人工统计工作,如果市检察院要统计市级和基层院的数据,就需要对多套纸质报表的每一行进行人工手折,往往“做完一套报表累计要折数千次”,这种手工统计的方式也经常出错。同时,以往基层的司法统计数据需要通过机要通道邮寄等方式呈报最高司法机关,就当月的司法统计,最高司法机关往往要延后30天至45天才能上报。相对落后的统计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决策的及时性。
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司法统计进入了数字化阶段。1989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全省地市级检察机关中率先购买了计算机,用于服务检察统计工作。此后,检察机关逐步开始采用计算机统计数据。2001年检察机关启动一级专线网数字化改造工程,建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2个省级检察机关基于512K帧中继线路资源的检察一级专线网。检察统计数据可以通过专线网实现数据传输,从而减少了交通出行的时间成本。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简称为AJ2003系统),实行以统计案卡信息填录为基础的数据收集、汇总、上报调查机制,实现了检察统计领域的办公自动化。2013年检察机关推出了新的统计系统(简称为AJ2013系统),并于2015年2月实现了AJ2013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进行对接。承办人在统一系统里填写的案卡内容可以直接导入AJ2013统计软件,统计员审核案卡导入情况和检测报表后再逐级上报,节省了统计员手工填报的时间。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做好310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及应用指导工作的通知》(高检案管〔2017〕1号),推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功能模块,从此正式进入业务数据化阶段。
业务数据化阶段能快速积累大量的数据资产:自2013年起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以来,截至2017年9月,短短4年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积累1740余万件案件数据;截至2021年11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0运行7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5100余万件,生成法律文书超过1亿份。这成为检察机关后续开展检察大数据分析工作宝贵的“内生数据”资源,并且仍然源源不断地产生新的数据资产。
数据业务化
数据“用”起来才是战斗力。从根源唤醒沉睡的数据,一方面要加强数据治理,解决数据质量问题(例如,2020年9月,浙江省检察机关上线“啄木鸟”数据巡查系统,根据内置数据校验规则发现系统中的瑕疵数据,使用7个月来就已纠正全省瑕疵数据5万余项);另一方面,要根据检察业务场景需求和数据资产情况,加快探索建立数据模型,尽早推出“四大检察”的数据产品(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已经有初步的探索,可供后来者参考)。
在刑事领域,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借助湖北电子政务网,自主研发软件,建成省市县三级联通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该平台已具备动态流程管理、线索筛选、数据分析查询等11项功能,并能在线实时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分析报告,下发工作指令。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托平台开发了“三步筛查法”:第一步,通过设置刑事立案标准,从现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直接自动发现犯罪线索;第二步,通过设置刑事立案临近标准、严重情节等条件,找出疑似被降格处理的线索;第三步,通过设置处罚对象、物品、地点等关键信息条件,从中发现疑似被拆分处理的线索。截至2018年5月,湖北省已有3677家行政执法单位接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网上录入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在民事领域,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采集了绍兴地区法院近3年来各类民商事裁判文书共30余万份,并实现了信息要素化。在该系统上线前,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几乎都是个位数(2017年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件);而系统上线后,该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2018年为101件,2019年为215件,2020年则达到了463件。通过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有效实现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此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绍兴市民事检察部门通过该软件发现了100余批涉嫌“套路贷”案件,促其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在绍兴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10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上线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2020年9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该系统试点应用工作,进一步发挥了大数据的规模效应。
在行政领域,行政监督线索发现难一直是制约行政检察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该难题,2020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由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从而建立起常态化的线索移送机制。2022年4月,“广东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正式上线,接入该省的4285家行政机关,可对183项执法办案数据精准筛查,实现了广东省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在公益诉讼领域,公益诉讼线索需要不断拓宽线索来源。一方面,充分激活现有的检察数据资源:例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智慧筛查系统”,通过对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可按照特定罪名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自动化筛查,并通过程序实现大数据图谱的直观展示和线索报表自动化输出,从而激活“内生数据”的线索价值。另一方面,挖掘外部的共享数据资源:比如,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积极挖掘“12345”热线中的公益诉讼线索,开通北京市民热线“接诉即办”平台信息查询权限,实现对群众诉求的动态实时查询。2021年以来,该院共梳理“12345”热线中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群众诉求8000余条,其中有65条经初查后转化为案件线索被立案办理。从某种角度上,大数据为创新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注入了全新动能,有效提升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效。
数字检察是深度融合的产物
回顾过去,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发展30余年,已经从电子检务的“六大平台”、智慧检务的“四梁八柱”,正式迈入了DT时代的数字检察新发展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以全新的大数据视角,重新优化智慧检务的数据生态。在数字检察“数据前台”,要丰富大数据产品,探索在更多检察业务场景下实现数据辅助,并同步优化数据分析的人机交互页面;在数字检察“数据中台”,要进一步对现有的检察机关应用支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共享、数据交换能力;在数字检察“数据后台”,要推动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分中心)的实体化建设管理,完善数据质量检查体系,完成数据级的异地灾备中心建设。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易用型“数据前台”、智慧型“数据中台”、稳定型“数据后台”,最终打造检察业务数据化、检察数据业务化的动态闭环,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引擎和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