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研究
——以桂滇黔地区为例
2022-02-22文冬妮阎海梅
文冬妮 付 航 阎海梅
(南宁师范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1;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引 言
桂滇黔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富集的地区之一,民族成分丰富且人口众多。壮族、瑶族、苗族、侗族、彝族、仫佬族、畲族、毛南族等几十个民族,在这里长期生产生活、交流、迁徙和融合,形成奇特多彩的民族文化,产生了多元传统体育项目和赛事。民间体育赛事是一种以传统体育竞技活动为核心,为满足人民大众精神生活、实现地方社会经济效益,而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则形式开展的活动事件。作为一项文化活动,一种社会生活,深根于乡土的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依托该区域独特的乡村社会空间得以生存延续,承载着丰厚的民族历史记忆和文化沉淀,彰显独特的民间生产劳动和生活习俗,在悠久的历史发展演变中,通过其特有的体育运动魅力,对当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全面振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传统体育有着重要的价值,可通过教育、文化、交流和健康等的促进作用,推动个人和社区的全面发展[1]。”将传统体育的重要载体——民族民间体育赛事注入乡村振兴中,能够助推实现乡村振兴,《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元价值,服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但乡村的全面振兴离不开乡村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乡村治理,要按照现代化乡村治理体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主义乡村治理现代化。扎根于乡村的民族民间体育赛事,不仅是助推乡村振兴的有效资源,其利益网络现代化治理还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民间体育赛事的治理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主要围绕赛事治理困境[2]、治理方式的转变[3]、协同治理路径[4]展开探讨,认为民间体育赛事经历了由管理到治理、由分散治理到协同治理的演进过程,应构建多主体治理格局,推动多元主体共治[5],实现体育赛事的协同治理才能形成治理合力,进而达成“善治”目标[6]。但目前针对乡村振兴背景下民间体育赛事治理的研究较少,尤其选取具体的民族地区,深入研究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专门文献更为少见。鉴于此,笔者梳理了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逻辑演化,系统分析其利益网络治理要素与治理现况,并据其治理存在的不足,引入协同治理理论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实现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现代化治理,深化体育赛事对乡村振兴的意义与价值认识,助力乡村振兴的研究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逻辑演化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内在逻辑,揭示其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变化趋势,一定程度上深刻反映了该区域不同时期复杂的乡村社会关系,探明其利益网络治理的演进逻辑,可为促进民族民间体育赛事现代化治理提供新视角。
(一)无组织小群体行为向个人精英治理演变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承载着各民族生产生活、地方风俗、宗教祭祀、军事武艺,内蕴思想观念、价值准则、宗教信仰等,其最初举办目的是为祭祀娱神、祈福平安,广西壮族的抢花炮、云南白族的赛马、贵州苗族的赛龙舟等,多为无组织的小群体民众以民间技艺的形式在节日庆典中开展。但随着“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乡村治理结构的逐渐形成[7],国家权力一般止于县,广大基层社会则往往由乡村精英主导,乡村在以乡绅为主要代表的乡村精英主导下实行乡村自治[8]。此时,村寨年龄较大、威望较高的长老或寨老便构成了桂滇黔民族地区的乡绅精英,其行使维持地方秩序、调解村寨纠纷、抵御外敌入侵、主持宗教祭祀、组织体育活动等职权,统筹管理村寨内的各类事务。民族民间体育赛事也开始逐渐由无组织状态向个人精英治理演变,由个人精英统一筹划、组织管理、安排开展,这时体育赛事举办目标明确,行动方向一致,并能较好遵从赛事规则,能够有效避免利益矛盾冲突的发生。
(二)民间自发组织活动向政府主导治理转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此时的乡村基层社会并未具备较好的自治能力,迫切需符合自身实况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在国家支持下,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得以建立并发挥作用,执行基层党组织职务的村支书开始活跃在村寨内部的大小事务中,取代个人精英成为村寨领导的核心人物。此时,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的举办与管理也发生了变化,赛事管理主要成员由村寨长老变成了村支书,充当赛事治理目标的制定者和推动者,保障赛事规范化、程序化开展;赛事举办形式由民众自发组织转变为政府主导推动,举办范围也逐渐打破地域限制,演变成为跨区域的大型体育竞技活动。1953年,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成功举办,拉开了由政府举办与治理的国家级大型民族体育赛事的序幕,随后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均举办了全国或州市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比赛规则制度日趋完善,赛事规范管理愈发有序。
(三)单一行政化治理向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发调节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犹如一只隐形的大手,调动和改变着乡村社会发展结构,传统乡村进入了现代化发展的快车道,乡村民众个性化、自由化特征愈加明显,参与体育运动的动因不再仅是基于共同的信仰与观念,还有个人兴趣与身心舒适为参与标准[9]。此时,政府单一的行政化治理,难以满足民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策略,随后推行简政放权并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审批”等利好政策,降低了民间体育赛事的举办门槛,为社会办赛、企业办赛等多主体参与民间体育赛事提供了政策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下,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亦由政府直接参与转变为政府宏观指导,纷纷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意见》《贵州省建设山地民族特色体育强省行动方案》等文件,给予市场更多的权利与发展空间,大量社会、民间资不断本涌入,丰富民间体育赛事的举办模式,并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赞助商投资商、行业协会、当地民众等多元主体治理格局。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要素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被赋予了更丰富的体育赛事治理逻辑内涵,不仅是乡村振兴战略构想落地到具体事项的实践过程,而且是新时代解决乡村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举措,体现在乡村场域内多元体育利益主体,如政府、个人、组织机构、市场等对民间体育赛事开展协同合作以达共同发展。可见,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是乡村治理向乡村振兴延伸发展的过程。为了更好发挥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促进作用,笔者从厘清乡村振兴背景下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要素入手,为赛事治理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对于一个网络而言,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两个:一是节点,二是连接。“节点”指的是行动者,如个体、群体或组织;“连接”反映的是节点间的某种互动关系。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构成要素,即各治理主体及其相互间所构成的互动关系;各治理主体既承担着整个利益网络治理的职责,同时又是赛事成功举办的既得利益者,权利与职责并存。立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笔者认为,体育赛事各治理主体也可称之为利益相关者,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可通过利益关系来确定。为此,文章根据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现状,确定其利益相关者,而后运用陈宏辉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将其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三类[10]: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举办地政府(A)、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B)、体育局(C)、举办地普通民众(D)、赛事参与者(E)、观众(F);蛰伏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赞助商(G)、投资商(H)、赛事举办机构(I)、媒体(J);边缘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行业协会(K)、科研机构及学术研究人员(L)。
为能更清晰直观地了解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连接”要素——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笔者运用文献分析法,将文献资料中各主体代表观点的高频词进行提炼整合,并通过数字0—2来代表其相互关系有无及强弱,“0”代表各主体间没有利益关系;“1”代表利益关系较弱,表明主体之间存在着短期的利益合作关系;“2”代表强利益关系,即主体之间有着紧密的沟通联系,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利益合作关系,最终利益关系网络数据矩阵如表1所示。同时引入社会网络分析法,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数据通过社会网络分析软件UCINET6转化为网络图形,如图1所示,使整个利益网络及其关系特征可视化。
表1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数据矩阵
结合表1和图1,乡村振兴背景下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整个利益网络以弱利益关系为主,体育局(C)和赛事举办机构(E)与其他主体均存在利益关系,是整个利益网络集团的核心人物;而行业协会(K)、科研机构及学术研究人员(L)边缘化特征明显。此外,由于民族民间体育赛事发展涉及民族事务、体育产业、社会发展等多方内容,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B)、体育局(C)、举办地政府(A)作为对应负责的政府部门往往在大型体育赛事筹备中同时出现,且利益关系紧密,对赛事的发展起宏观指导作用,充分体现乡村振兴战略下,民间体育赛事治理多维复合型手段的形成,亦是其在新时代发展中一种适应性调整过程的展现。
图1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图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分析
前文已辨识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间关系,但具体治理过程中存在何种不足与问题,尚未明晰。为此,文章选用“凝聚性分析”“中介性分析”和“等级性分析”等方法,旨在通过分析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关系状态,来探明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有待优化之处。
(一)凝聚性分析
凝聚性是指各主体由于共同的利益目标形成的共同体聚合力;凝聚性分析主要是为检查利益网络中是否存在派系及其凝聚程度。用于衡量凝聚性指标为整体网络密度和E-I派系指数,密度值越趋近于2,各主体联系越紧;E-I派系指数取值在-1和1之间,越趋向于-1则说明网络中存在各种派系,关系集中于派系之内,反之则表明派系林立程度越小。经分析得知,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关系网络的密度值为0.9924,表明各利益主体之的整体利益关系一般,不是很紧密;整体网络的标准差为0.5707,说明网络内部成员利益关系差异较大,从侧面反映了各主体之间追求利益目标的差异性;而体育赛事网络各分组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亦存在密度不一的情况,其密度矩阵和E-I指数如表2所示。
从表2得知,在分组密度中,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核心利益相关者集团密度最高,为1.233,说明其内部连接较为紧密;而各利益集团的E-I指数都在0到1之间,说明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中并不存在派系林立情况;再者,从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关系的凝聚性来看,仅有核心利益集团与蛰伏利益集团联系紧密,两个集团内部主体在行政层面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紧密利益关系链接的共同点为政府的行政力量。凝聚性强调,在一个完整且富有效率的利益网络中,倡导各主体朝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公平参与,在多维度下相互影响共同协商,紧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可见,乡村振兴背景下,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格局呈现出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局面,任一主体都无法单独胜任整体网络治理工作,其利益集团联系不够紧密现况有待改善。
表2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分组层次下的密度矩阵和E-I指数
(二)中介性分析
中介性分析是通过搜寻两个行动者在“有向”路径间的连接事件,来检视各主体在一个关系网络中所扮演的中介角色情况,角色类型主要分为协调人、顾问、守门员、代表、联络员5种。经分析得知,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中介性分析结果,具体如表3所示。
表3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集团中介角色频数分布表
协调人和顾问是解决内部矛盾的两个关键角色。从表3数据来看,整个利益网络治理中这两个角色都有所缺失。赛事举办机构(I)作为赛事服务的提供方,在整个利益网络中中介频数最高,在与其他主体的业务往来过程中能够获得中介利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B)和体育局(D)中介频数均为11,二者作为政府层面民族事务与体育事务的主管部门,在对外交流中积极调控,履行职责,布局发展。赞助商(G)和投资商(H)中介频数最低,行业协会(K)、赛事参与者(E)、举办地普通民众(D),在矛盾发生时积极处理的主动性不足。可见,当前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中,其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企业、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地民众等主体还处于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状态,尚未形成密切沟通、协同共治的局面,难以聚成善治合力,发挥其在体育赛事治理中的复合作用,与乡村振兴战略下民间体育发展新要求不相符。
(三)等级性分析
等级性分析用于衡量利益相关者支配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被支配的程度,考察其等级性主要通过中心性分析进行,具体包含程度中心度、接近中心度、中介中心度三个指标;其中,程度中心度指标又分为内向中心度和外向中心度。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数据等级性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网络中心性指标数据
对等级性分析得知,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整体利益网络的内向中心势为25.207%,外向中心势为20.248%,表明网络的整体控制性和支配性较为分散。整体上看,举办地政府(A)、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B)、体育局(C)、赛事参与者(E)、观众(F)、赛事举办机构(I)的内向程度中心度超过了平均内向程度中心度值 (均值=10.917),说明这些利益相关者在整个利益网络中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赛事举办机构(I),其内向程度中心度最高。
从各利益集团内部来看:首先在核心利益集团中,有五位利益成员的内向程度中心度较高,其中体育局(C)作为赛事举办的主要负责行政单位,在核心利益集团中权利最大;而举办地普通民众(D)的内向程度中心度低于平均值,表明其在核心利益集团中权力最小。其次在蛰伏利益集团中,三位利益成员的内向程度中心度位于均值以下,表明蛰伏利益集团权力较小;其中,赛事举办机构(I)的接近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最高,表明其位于利益网络的中心位置;而赞助商(G)、投资商(H)接近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较低,处于利益网络边缘。除此,边缘利益集团中,行业协会(K)、科研机构及学术研究人员(L)程度中心度、接近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均较低,整个集团权力较小且边缘化特征明显。可见,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中,权利较集中于小部分主体中,利益网络等级性明显,尤其举办地民众、行业协会、赞助商等主体在整个利益网络中的权利、地位与其在赛事中的重要程度并不匹配,导致多元主体权责不对等、治理主动性不足等问题愈发突出,影响着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民间体育赛事现代化治理的实现。
利益网络特征是利益治理结果的直观反映。综合上述分析,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凝聚性不高、中介角色缺失以及等级性明显的特征突出,表明现有治理过程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当前桂滇黔民族民间体育赛事治理仍以分散治理为主。多元主体虽对赛事治理有着某种程度的参与,但相互之间在参与目标上缺乏一致性,尚未形成治理合力,导致整体利益网络凝聚性较弱。二是各治理主体间沟通不畅。良好的沟通渠道是中介角色产生并发挥治理作用的重要条件,在桂滇黔民族民间体育赛事的治理中,各主体间沟通表达渠道欠缺,由此引发利益网络中介角色的缺失,导致利益冲突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化解。三是部分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力有待提高。治理能力的发挥受到客观治理权利与主观治理积极性两方面的影响,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赛事治理的主导者,其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对赛事发展至关重要。而综合等级性和中介性的分析结果则表明,核心利益相关者中,赛事举办地群众在整体治理格局中尚未发挥应有的治理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关于治理能力的要求中提到,“整合乡村各群体力量,构建治理新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这与民族民间体育赛事治理的内涵相融相通,致力于凝聚各主体力量,构建赛事治理新体系;且应在确保法治、德治的前提下,加强各种主体自治,方能够确保民族民间体育赛事的活力发展与和谐有序。
四、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凝聚性不高、中介角色缺失以及等级性明显的特征突出,各主体之间存在联系不够紧密,沟通不畅,参与赛事治理的主动性不足等问题。“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桂滇黔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民间体育赛事治理指明了方向,即在乡村场域中多元主体协同共建共治共享民间体育赛事,使之和谐有序发展,发挥其在产业振兴、组织振兴、文化振兴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全面实现。鉴于此,笔者引入协同治理理论,构建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协同治理的理论模型(如图2)。
从图2来看,基于协同发展的角度,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过程中形成了核心利益群体宏观指导、监督保障的合力,监督规范其他群体的赛事利益行为;蛰伏利益群体服务赛事、资源支持的合力,沟通协调其他群体的赛事参与行为;边缘利益群体主动作为、引领发展的合力,专业支持其他群体的赛事发展行为,主体间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动态平衡关系。根据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立足于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提出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治理的建议:
图2 桂滇黔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理论模型
1.打造多元共治格局,为组织振兴导路
协同治理理论指出,公共事务的动态性、跨界性、复杂性等特征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固有的缺陷,意味着在公共事务服务过程中,务必要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局面[1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亦明确:“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可见,打造协同共治的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治理格局,是促进组织振兴的重要着力点。
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民间体育赛事的关键群体,在整个治理格局中发挥着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的作用。政府职能并非固定不变,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推进下,适时调整乡镇政府部门的职权边界,可避免因政府部门职权边界造成的职能缺失或“不当干预”[12]。为此,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界定好政府职责与市场之手的边界,市场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项目,则应把办赛的主导权交给市场,保持市场自由发展的同时避免社会组织过多影响带来“市场失灵”;体育局等体育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继续放权,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应研究出台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的相关细则,从机制上保障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顺利对接,监督赛事发展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各体育项目主管中心也要转变职能,将更多优质的民族民间体育资源向乡村倾斜,为群众赛事提供指导和支持。
蛰伏利益相关者为民间体育赛事的发展提供赛事服务与资源支持,赛事举办机构作为蛰伏利益集团的中心应充分发挥办赛主体的角色优势,吸纳多方意见将赛事办好办出特色;赞助商、投资商在提供资源支持的同时也要融入到整个赛事的治理过程中来;而媒体作为公共窗口则要不断扩大赛事影响力,做好宣传工作,为赛事引源固本。边缘利益集团在整个协同治理过程中应积极主动作为,引领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和科学机构及学术研究人员作为促进赛事发展的社会组织力量和智力集团,要为赛事高水平发展出谋划策。总体而言,厘清各主体在民间体育赛事治理过程中的职权边界,打造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核心、社会组织为纽带、公众为主体的多元共治格局,可为桂滇黔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振兴”探索联合共治之路,为其全面实现发挥引导作用。
2.搭建协同治理渠道,为产业振兴助力
“产业兴旺”位于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的首位,充分体现了其重要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体育产业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体育赛事作为价值丰厚的文化资源,桂滇黔民族地区对其进行产业化开发,能够加快带动乡村一二三产业的发展,激发乡村经济活力,而实现民间体育赛事的现代化治理是其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为此,在多元共治格局下,还需畅通民间体育赛事利益网络内部的沟通交流渠道,形成主体间的整体共识,实现政府、社会、公众的平等交流、协商共治。
协同治理的目标强调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发展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因主体所追求的目的及利益各不相同,导致出现与治理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引发利益网络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政府作为整个体育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应带头积极开展与民间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通过平等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体育赛事开展的相关事务,引导整个利益群体达成共识,激发其参与体育赛事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此外,据上文中介性分析得知,在各利益集团内部需注重培养协调人角色,在外部则要重视培养顾问角色。因此,可通过政府部门牵头,搭建正式沟通平台,定期举办交流会、座谈会,组织各利益集团进行经常性的对话交流;同时还注重建立非正式沟通渠道,采用邮件、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主体诉求。
要强化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的协调合作机制,坚持合作共赢的运作模式,运用市场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帮手”作用[13]。《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发挥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等社会组织功能,承担起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服务的职责。”政府部门在赛事管理方面由直接参与转向宏观指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资金、政策的相对优势,带动各类社会组织快速成长,参与到民族民间体育赛事的利益网络治理之中,共同推动生产要素跨界配置、促进各产业有机融合,以培育民间体育赛事产业新业态,为乡村产业振兴助力。
3.建立民众自治平台,为文化振兴聚气
乡村振兴既需要经济发展的“硬实力”,也需要文化发展的“软实力”。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是当地各族先民创造力和劳动力的生动体现,其促进民众身心健康、提高德育实效、凝聚民心等功能突出,对推动各民族生产发展、文化的大繁荣、民族的和谐团结有着重要意义[14]。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所倡导的礼仪规范思想,有助于乡村民间矛盾的化解,乡村传统道德秩序的维护,其利益网络治理可为乡村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提供秩序保障,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民众是推动乡村文化繁荣与体育赛事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其主体地位与多重作用不断凸显,民众自治平台的建立,能够较好地鼓励民众参与体育赛事治理,为体育赛事现代化治理和乡村振兴实现提供有力保障。首先,通过下乡宣传、民间座谈、上门走访等形式,增强民众参与体育赛事治理的主人翁责任意识;明确民众的权利与义务,强化其主体地位,多渠道为其提供发声机会;鼓励民众自发参与自治组织,引导其通过自治组织合理化表达对体育赛事治理的诉求,参与赛事治理问题讨论,以激发民众参与赛事治理的内生动力及自我赋权意识。其次,在体育赛事治理安排方面,要将民众需求落到实处,重点突出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让民众拥有被重视感、获得感,并建立沟通互动平台,使民众拥有与其他群体对话交流的机会,共商体育赛事治理方案。桂滇黔民族地区民间体育赛事具有显著的凝聚功能,可有效增强民众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树立民族文化自信,形成其参与赛事治理的内生动力。为此,在进行体育赛事治理效果评价时,应增加民众主观感受指标,并适当提高其评价权重,将民众评价作为检验赛事治理效果的重要标准。通过民众自治平台的建立,能够不断激发民众参与赛事治理的主动性,增强乡村主体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为乡村文化振兴聚民气,为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善治乡村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