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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对个人破产规则适用的影响

2022-02-22胡媛媛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7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胡媛媛

关键词:个人破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

一、个人破产规则适用在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下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國还未制定《个人破产法》,只有深圳特区制定并施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裁定书,批准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我国首例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为今后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是,在个人破产立法逐渐向好发展的态势下,我们不能不认识到当个人破产制度遇上婚姻家庭所面临的问题。如果是已婚人士申请破产,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个人债务的问题,而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在这一财产制背景下对个人财产进行清算时势必会引发诸多争议。[1]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个高度共识即不离婚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婚内析产制度,但是该解释规定的婚内析产的法定情形仅限两种,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破产的情形,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渐确立,可以申请婚内析产的法定事由应该扩大。另外,我国并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夫妻的共同财产难以得到确认,会使得在个人破产中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与此同时,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混乱、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债务用途查明困难等问题,这样也使得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存在困难。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存在的很多问题给个人破产制度适用于婚姻时带来阻碍,如对婚姻中破产债务人的意图分析存在困难、厘清夫妻财产和债务之间的内外部关系存在困难、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存在困难等。

二、个人破制度在我国婚姻财产制视角下研究的必要性

尽管在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并未真正建立,但“个人破产的本质是债务问题、分配问题”[2],这些问题是一直以来真真切切存在的和不可回避的,因此此时探讨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并不是空中楼阁。另外,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个人破产遇到婚姻家庭,事情又变得更加复杂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成了一大难题,自然人在家庭中与婚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可避免将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所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视野下讨论个人破产规则的适用情形、平衡各方利益,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册,申报配偶的收入;个人破产受理后,配偶、子女等需配合调查和分配。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弱,导致现实情况不能有效处理个人破产中的婚姻财产,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细化相关规定。此外,当离婚程序介入破产程序,事情变得会更加复杂,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个人破产和在离婚中申请个人破产及离婚后申请个人破产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而现有立法对离婚程序介入破产程序的设计不足,相关情形并未厘清,这会给破产律师、家事律师和办案法官在处理离婚程序和个人破产程序交互的案件时带来许多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离婚程序和个人程序的交互情形进行分析和细化。综上所述,个人破产制度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造成冲击,且夫妻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本就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再在这些本就存在诸多困难的问题上糅杂进去破产、离婚、分居等,问题将会更难厘清,因此,研究个人破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适用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下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的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针对我国的婚内析产制度并未将个人破产纳入可以申请婚内析产的法定情形的问题,可以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参酌适用夫妻非常财产制,这并不是要颠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能够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体系保持一致的,只是在个人破产情形出现适用这一制度。当夫妻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将夫妻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和债权人都可以成为申请变更的主体。另外,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难以得到确认,个人破产中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应当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建立这一制度不仅是对夫妻间意思自治协议的保护,也是对与夫妻这个共同体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的保护,并且要在公示的机构、公示的形式和公示制度的效力等方面进一步细化。

再次,应当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第一,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考虑债权人和夫妻双方承担风险的大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形成体系化规定。在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共同生活”标准下,债权人控制风险的意识更强,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在“家庭日常生活”标准下,为了强化夫妻共同体的属性,债权人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合意标准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真伪难以辨明的案件,法官要合理运用自由心证,权衡各方利益。第二,加强债务用途审查,审查事实不能拘于表象,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夫妻合意的推定等程序事项,并结合申请人所负债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进一步加大对夫妻共同债务真实性的证明,防止夫妻双方串通规避债务,也避免夫妻中的举债方恶意将债务转嫁于非举债方的不诚信行为。

最后,应当破解个人破产适用于婚姻时的障碍。为了进一步判断破产债务人的意图,以便在确定某项婚内义务与婚外债务产生冲突时起到参考作用,可以进行离婚财产审查和潜在经济能力评估,作为辅助的判断标准。针对夫妻双方债务牵连等现实问题,在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可以参照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规则,在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不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将夫妻双方作为个人破产案件的共同申请人,进行合并审理。个人破产其基本功能可概括为:给予破产债务人得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公平受偿,以及更为宏大而间接的功能,即“维护经济以及社会秩序,以推进两者持续发展”[3],这和婚姻家庭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因此,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应当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寻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各方平衡和价值最大化,注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四、总结

本文对个人破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问题及研究的必要性进行了概括与分析,并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完善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完善路径,但是笔者深感个人破产涉及问题复杂且自身能力有限,因此,本文的研究仍然是相当初步的,仍有很多的不足,希望能唤起更到人的探索火苗,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做出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1]杜芹:《个人破产条例给夫妻财产和家庭带来的影响》,载《中国妇女报》,2021年3月17日。

[2]欧阳晓萌:《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20年12月。

[3]刘静,刘崇理:《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及其实现》,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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