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状与对策分析

2022-02-19

江苏科技信息 2022年8期
关键词:徐州市科技成果服务

张 琦

(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江苏 徐州221000)

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设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其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在20 世纪末迎接21 世纪的日子里,为加强科技推动生产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一文:提出对科技实行财税扶持政策,要求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对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软件企业,产品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国家实施政策扶持,就是为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技术产业化,才能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 但为了规范管理,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发展技术水平,技术合同按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减免税收政策红利,涉及国家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为办理税收优惠、保证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必要条件。

徐州,简称徐,华夏九州之一,江苏省地级市,面积11 258 km2,下辖5 区2 市3 县,地处江苏省西北部,苏、鲁、豫、皖四省接壤地区,素有“五省通衢”之称,自古便是北国锁钥、南国门户、兵家必争之地和商贾云集中心,是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区域中心城市、徐州都市圈核心城市、新西兰产品中国展销中心总部驻地、国际性新能源基地,有“中国工程机械之都”和“世界硅都”的美誉。 徐州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各项工作均应做好引领示范作用,本文就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状与对策进行探讨,以期不断改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的贡献。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概述

2.1 技术合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2 技术合同分类

依据《民法典》,技术合同主要分为5 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2.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指的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确认的职能,对当事人所申报的技术合同文本从形式上、技术上开展审核,判定合同中内容是否符合认定登记相关要求,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专项管理工作[1]。

2.4 技术合同认定程序

2.4.1 申请

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许可方、咨询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签订后30 日内,凭成套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进行登记。

2.4.2 受理

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员对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签章手续及相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核对,确认符合《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2.4.3 审查认定

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组织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范畴及属于哪种技术合同,给予审查认定。

2.4.4 办理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编好登记序号,填写登记表,加盖登记专用章,出具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对于非技术合同以及不予登记的合同在合同文本上标注“未予登记”字样。

2.4.5 核定技术性收入

在技术合同中要单独载明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中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同时在合同中注明。

3 登记技术合同的好处

3.1 减免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项目时免征增值税。

3.2 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12 月29 日)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为:转让标的为技术所有权或5 年以上(含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机构认定登记,跨境的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3 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文中附件1第2 项财税〔2018〕99 号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

3.4 减免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从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上缴个人所得税。

3.5 地方减免政策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 号)规定: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江苏省技术转移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实施方案,用于对各市县、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奖补。 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登记证明,年度成交额超过1 000 万元的,给技术转移输出方按江苏省奖补标准予以奖补,鼓励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在省内技术合同转移转化的按150%比例奖补。 足额保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经费,按江苏省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0.4 万元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奖补总额。 为江苏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左右给予奖补。 对技术经纪人在江苏省的技术转移活动,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

3.6 完成人奖励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第五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 月29 日)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3.7 申报高企加分项

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合规合法性创造便利条件,提高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的成功率,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后,有更多的政策红利,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

3.8 项目评审加分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能从第三方的视角证明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技术合同登记越多,证明企业技术性收入越多,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越强,说明创新主体的研发水平越高[3]。

3.9 完善合同

在技术合同认定工作过程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专业的登记员除了对合同的完整性进行检查,还可以协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复核,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将合同规范化,降低违约赔付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矛盾,帮助当事人把控合同风险。

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4.1 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在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发展以来,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积极主动建立技术成果转化、协同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改革升级相结合的创新技术管理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推动发展战略,使近年来技术成果转化转移水平大幅提升。 2020年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创历史最高,共登记技术合同57 412 项,成交金额2 335.8 亿元,同比增长39.4%。

4.2 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4.2.1 2020 年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2020 年度徐州市共登记技术合同2 642 项,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644 693.08 万元,同比增长69.36%,据统计成交额位居江苏省第8 位,位列苏北5 市第1位。 按照江苏省整体科技创新技术体系建设要求,科技创新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加强自身优势、交流沟通,推动科技创新能力稳步增强,随着徐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8〕54 号)、《技术转移奖励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徐财教〔2019〕140 号)及各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出台,徐州市鼓励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带动徐州市各区市县技术交易能力大力提升,技术交易活跃度梯次增强。

4.2.2 2021 年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2021 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争取在江苏省综合考核工作中获得领先地位,对徐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领头羊的意义重大。

2021 年上半年徐州市共录入技术合同1 422 项,同比增长143%。 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241 512.38万元(含涉外合同6 541.1 万元),同比增长413.6%,成交额位列江苏省第11 位。

技术合同成交额进入前3 位的地区分别是铜山区(90 044.02 万元)、鼓楼区(40 017.18 万元)、泉山区(37 443.64 万元);增速前3 位的地区分别是沛县(16 167.22%)、 鼓 楼 区( 9 261.18%)、 铜 山 区(3 443.21%);半年完成计划前3 位的地区分别是鼓楼区(66.70%)、铜山区(62.10%)、泉山区(27.74%)。

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状问题分析

5.1 部分地区工作开展缓慢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因部门乡镇(街道)距离办事点较远,考核方案仍未下发;二是开展技术合同相关工作方法不对,执行措施不力;三是辖区内企业未进行有效沟通,配合度不高;四是具体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

5.2 技术合同录入问题

5.2.1 共性问题

主要存在问题:单方或双方未加盖公章、骑缝章;公章加盖位置不正确;法人签字不规范;法定代表人采用机打字;无首付款凭证;技术交易额不明确;合同约定技术合同成交额,设备、仪器、原材料等相关硬件金额不明确;提交的合同无效;提交的合同重复;技术目标和内容过于简单。

5.2.2 个性问题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合同内容缺项较多,有的企业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无法说明问题,内容中缺少技术路线、风险约定、保密约定、违约处理办法等重点要素;二是合同种类混淆,有的企业对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概念混淆,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内容填报技术服务合同;三是合同中内容不一致,有的企业前后约定事项矛盾,甲乙方责任混淆,约定的年限未说明等。

5.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置问题

目前,徐州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江苏淮海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江苏淮海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技术交易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3 家单位组成。

服务方式以技术输出方主动登记为主,由于为单一的登记机构,仍以坐等上门的方式进行服务,缺少相关绩效机制,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所欠缺。

5.4 政策宣传不到位

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技术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颁布并施行了多项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的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技术合同相关优惠政策解读与宣传力度不够,使创新主体不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影响了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主动性。 尤其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国企和科研院所,受到行政级别及工作性质等相关因素的制约,令政策落实变得相对困难,使诸多优秀的研发人员失去享受政策红利的机遇[4]。

5.5 技术合同当事人积极性不高

技术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相当一部分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这两类技术合同因政策文件规定不能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合同输出方缺乏认定登记积极性,进而影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工作的开展[5]。

6 应对措施和策略

6.1 明确分管部门和责任人

政府明确要求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严格落实联络员目标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管理,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要求,明确任务书、时间表,抓紧抓实抓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6.2 强化认定工作专题培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积极组织技术合同认定工作人员、产学研科研技术人员、申报科技合同相关人员等,通过举办线上/线下培训、发放手册、交流座谈与主题沙龙等形式,开展技术合同宣传培训活动,提升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合同登记合格率,建立完善的工作服务流程。

6.3 加大调度统计力度

科技管理部门要明确各地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负责人,按照月调度、季公示的要求,对各县(市)区加强跟踪调度,及时通报各地技术合同成交情况,加强对进度缓慢的县(市)区督导力度,加强对驻徐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重点单位的调度力度,加强对涉外及港澳台技术合同统计。

6.4 加强对合同录入主体的工作指导

积极与申报单位沟通,清单列项重点问题、注意事项,规范要求各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式合同模板,做好整体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6]。

6.5 推进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服务模式创新和能力提升

科技管理部门要不断优化机构职能,提升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改革服务方法。 可以对于登记需求量相对较小或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精简机构整合辙并;开展主动上门、当面辅导、工作提纲、电话交流和回访等工作方式,帮助企业当事人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开展;进行精准辅导和登记服务,对于建立的登记机构,定期进行资质考评,挖掘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

6.6 强化服务意识和政策宣贯力度

科技部门联合登记机构大力宣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优惠政策和重要作用,尤其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登记量大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过程中,要增强各单位的政策认知度; 制定登记补贴奖励政策,及时按照政策文件给予资金奖励;介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要求,加强服务的主动性和专业性,调动其合同认定登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此保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完成。

6.7 提升人才队伍业务能力

各级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合同登记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重视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的管理工作。 通过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调研学习等活动,提升登记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健全登记人员激励和岗位责任机制,规范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登记机构与个人进行嘉奖。 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登记员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以提升整体服务环境。

猜你喜欢

徐州市科技成果服务
徐州市奋力推动全行业百日攻坚行动
徐州市超前研判 做好春节安全防范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招行30年:从“满意服务”到“感动服务”
融合·互动——徐州市商聚路小学景观设计
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
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