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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困境与反思

2022-02-18杨红娟

科学咨询 2022年8期
关键词:职称高校教师监督

杨红娟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肇庆 526100)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国家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改革的初始。就目前而言,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阻力,不利于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运作,所以在实际中,需要充分了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利下放的优势,并结合当前存在的困境,制订针对性的调整策略,以此克服放权弊端,推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优势与特征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优势

1.促进高校师资队伍合理建设

通过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具备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按岗聘用等权利,也就是说在人才需求上,高校不需要再接受政府部门的干预,只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选择,政府部门不会插手高校的学术人才进出情况。在过去我国高校缺乏学术自治的问题,而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利以后,高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中更加具备自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高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性、科学性。

2.提高学科建设有效性

学术发展与学科建设有极大关联,而学科建设又离不开专业教师的专业能力、学术水平。在以往政府部门主导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时,高校的一线教师为了得到更高级别的职称评审,就会将更多的时间及精力放在论文成果上,放弃了学科建设的努力。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高校完全具备自主评审教师职称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可以结合学科分类、集群发展需求,对教师进行职称评审,让教师具备教、学自由,以此推动学科建设。

3.强化高校教师主体特性

对高校教师而言,其个体发展与自身职称级别有极大关联,在评审职称权利下放之前,职称评审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政府组织专家设定相应的评审指标体系,高校在职称评审中难以发挥自身作用,只能依附在政府部门制定的职称评审规则下,这对高校发展是很不利的。高校的发展与高校教师本身的主动性有极大关联,通过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利,高校可以自主决策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评审规则,可以结合教师的具体情况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能在极大程度上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同时这也体现出了教师的自主性、主体性特征。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特征

实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后,可以推进职称评审权利与自由共存。长期以来评审工作处于高度集权的状态,很容易出现评审一刀切的情况,加上分类评价标准体系的不完善,极容易影响高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在放权以后,高校具备了职称评审的自主权利,评审方法、评审方案等都是由高校自己确定,高校可以结合实际岗位确定教师职称评审、教师聘用,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上级部门,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激活高校的发展潜力,也能更好调动高校教师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以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会逐渐回归到教学本位上,高校会更加看重教师的师德比重。在相关政策中指出,要将师德纳入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中,根据师德判断教师职称评审是否符合条件。同时高校还需要将教师的教学业绩纳入职称评审审核中,这样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上就可以改变过去的统一模式,纠正了过于看重论文的情况,更加关注教师的师德、教学业绩,教师需要将注意力回归到教学本位上,真正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此外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以后,高校可以结合自身学科领域要求,根据不同类型进行评审分类,做到自主选人、自主用人,借助灵活的分配方式保证教师职称评审的科学性,促进学校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提升。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困境

(一)高校内部治理可能引起职称评审不公平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后,代表着其权利控制主体实现了制度性转移,高校真正成为教师职称评审的主体。而在实际中,高校内部治理区行政化改革力度还不够,还没有建立以学术为主导的治理制度,这就会引起职称评审公平性问题。新时期下,学术权力在高校的地位越来越高,但是从当前高校内部治理实际看,还存在行政权力主导的局面,学术权力处于边缘状态,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政化问题,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相关评价指标比较简单,注重科研轻视教学,影响职称评审的公平性。此外,高校具备教师职称评审权利以后,还容易因为专业职称条件、水平差异较大,而引起不公平问题[1-3]。

(二)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落后

在高校发展中,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下放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当前高校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落后,从而对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良性运行带来一定影响。当前高校实施的是评聘合一职称终身制度,这就很容易造成岗位编制和职称评审不挂钩的情况,在定岗定编制下,剩余的岗位相对较少,造成年轻教师难以晋升,这就对高校人才成长、科技创新带来了一定影响。在高校发展中,加快管理人员职员改革是实现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高校管理人员依然是行政管理方式,有的管理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甚至还有高校允许管理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则必然会影响职称评审的良好进行。

三、推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作的策略

(一)理清政校关系

在实际中,为了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下放以后能更加良性运作,就需要根据高校的具体情况,打造权责清晰的政校关系,而这也是促进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扩大的重要手段。首先需要对政府与高校的权限进行科学划定,政府部门需要定位在高校举办者、服务者的角度,加强宏观调控作用,推进高校管理;而高校应该定位在办学者的角度,具备自主决定各项办学事项的权利,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看做高校自主办学权的内容之一,以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政府与高校的人才管理权限。同时要积极转变政府及高校的管理模式,对于政府部门,应该树立“有限政府”观念,改变以往的细微式管理,要主动退出高校专业、学科、科研、人才等领域管理,将重心放在高校办学方向、办学规模等宏观调控上。而对于高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改革,树立以学术为指引的管理体系,逐步加强去行政化管理力度,提高对高校学术研究、教育水平等的重视力度,以此更加有效地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优化高校职称评审内部保障体系建设

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运作中,加强高校内部保障体系建设是尤为关键的。在日常工作中,高校必须明确教师职称评审主体的职责,加强高校内部治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科学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从学术评价出发,丰富职称评审的内涵,解决以往职称评审标准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将师德看做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因素,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职称评审中的占比,努力突破以往科研评审为唯一指标的状况。同时高校还应该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特点,进行职称评审标准构建。其次,高校还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程序,要从合理、公平的角度入手,构建全方位的职称评审程序,包括启动、申请、材料提交、成果考核、会议评审、公示、解决争议、相关救济等各项措施,增强教师职称评审环节的透明程度、公开程度,并构建相应的校内监督体系,以此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可以科学有序进行。此外,高校还需要建立职称评审后管理机制,要建立科学的职称聘任岗位评价标准,引入竞争机制,破除以往的职称终身体系[4-6]。

(三)强化高校相关人事制度改革

在实际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以此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运作提供良好保障。一是要切实做好高校教师评聘分离制度,“一评定终身”是当前高校职称评审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也是当前国内职称评审的统一性问题,要在高校大力推行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保证岗位职数与职称评审不相干,打造可上可下,竞争上岗的新局面,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二是加强高校管理职员体制改革,改变高校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况,实施职员制管理体系,并完善管理人员晋升渠道,为职称评审改革、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提供良好保障。三是加强高校人才的流动,制订相应的人才流动制度,适当引导高校人才进行流动,并对限制高校人才流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引入职称、岗位聘任的跨校竞争体系,以此优化高校人力资源。

(四)强化各界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监督

政府、教育部、人力资源部等都需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保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后可以合规合法运作。一是构建专门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组织,由教育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等共同安排人员,并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明确监督组织的权责,以此更好开展监督活动。二是创新监督方式,进行巡查、抽查,在传统常规性监督方式的基础上,采取信访监督、远程监督等新型监督手段,全面提高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监督效果。政府等部门还需要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基本程序提供相应的意见,为高校职称评审活动的开展提供参考,促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可以朝着合法、规范的方向运作。此外,还可以在社会成立专门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效益评价、学术评价等专业服务,提高社会参与度,强化社会监督[7-9]。

(五)增强政府职称评审监督作用

近几年我国教育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进一步突出了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为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依据。在实践中,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政府部门的政府职称评审监督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监督作用。首先政府部门需要注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组织的成立,要由政府部门牵头,安排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工作人员,成立相应的职称评审监督机构,配备充足的监督人员,监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能规范运作。其次要建立人力资源、教育行政及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分工机制,实现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全方位监督,避免出现监督空缺的情况。此外,还需要对监督方式进行改革创新,要在原来的常规性监督基础上,引入新的监督模式,如委托监督、互联网监督、新媒体监督等,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时代性。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针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职称评审指导标准,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流程,推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能规范有序进行。

(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下放,其本身属于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一种结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也造成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还应该结合现实情况,针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其合法、规范运行。在实践中,可以对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进行调整,增加高校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职务,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合法程度。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评审教师、评审委员会出现违法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教师职称评审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如果参加评审的教师对评审结果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复议,而评审委员会需要及时受理并坚持公开的原则,及时告知相关教师复议结果。如果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相应的仲裁机构,专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问题进行仲裁。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实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实现高校自主办学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高校人才改革的关键手段。当前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阻力,但是全面实施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自主聘用、自主评价是促进高校发展的重要途径,所以在实际中,必须整合各方力量,构建多方协同体系,克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运行的困境,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可以真正放得下、实施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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