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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

2022-02-17◎黎

传播力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定报刊许可

◎黎 明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一部,江苏 南京 215008)

引言

自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我国的新闻行业就在发生变革,新闻也表现出了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改革成果。新闻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事业,也是改革开放中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重要阵地。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网融合”这个概念,开启了新闻媒体的融合发展之路,而在数字时代则表现为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中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资产,而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却不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更多的新媒体对首发者造成了侵权,对原创新闻媒体造成了损害,也不利于新闻媒体的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原则。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媒体要把握好报刊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即使是那些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报刊转载也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给予报酬,不然就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末以前,新闻媒体主要以传统媒体的形式呈现。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媒体融合时代的到来,出现了很多获取和传播新闻作品的渠道。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电视等终端进行互相传播。我国新闻产业趋于融合,逐步打破传统媒体垄断的局面,实现了新闻产业由传统型向市场型的转变。目前,“今日头条”多次以“盗取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23日,“今日头条”涉及版权纠纷案件共计109 件。其中,2014年6月,“今日头条”因未经允许就擅自转载《广州日报》的新闻报道,被《广州日报》的著作权所有者广州市互动信息网络提起诉讼,“今日头条”回应称自己只是新闻报道的“搬运工”,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属于无视作者的版权抗辩。事实上,它所承载的不仅仅是新闻作品本身,更是版权。“今日头条”利用新媒体带来的新技术掩耳盗铃,窃取他人知识成果从中获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二、融媒体时代和新闻作品著作权

(一)融媒体时代的概述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体从报纸、电视、广播等过渡到互联网中融媒体的出现,特别是2017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加快新理念,这样就正式开启了数字时代下的融媒体时代,而媒体融合发展的推进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谈话中提到的。这类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指的是有效融合纸媒、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媒体平台,使两种媒体资源得以共享信息传播渠道,增强彼此的信息传播效果,扩大信息传播的范围与受众群体,比如我们熟悉的人民日报、新华社、新京报等。

(二)新闻作品的概述

根据法学的定义,新闻作品是由记者或新闻采写者经过一定的社会观察写就的实时报道,在经过媒介平台传播后可能会造成社会影响。主要包括独创性、特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可复制性三方面特征。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参与作品创作的主体与通过其他形式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可对该作品进行处置或投资的一种合法权利,其所包含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都是属于创作者或投资者的。新闻作品的规模很大、非常具有时效性、流通的范围也较广、传播的速度也蛮快,特别是在融媒体发展当中,通过网络渠道的运用,使得侵权范围更易发生,被侵权者的维权难度也在逐步加大,从而转向不正当竞争法来寻得对当事人的保护和救济,也让可操作性更强。所以权利人一般对于合法权利的维护会采取放弃的态度,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新闻作品的版权研究和新闻作品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也是新闻产业得不到健康发展的原因所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33 条规定:“如需转载、摘编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报刊需将作品作为资料刊登或转载,必须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允许,且需要给著作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这一条例没有明确针对媒体,但报刊仍然是主要的传统媒体之一,通过法定许可让新闻作品能够更快的传播也是本条立法的目的。事实上,报刊作品的时效性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重要基础,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新闻作品的传播效果。因为新闻最重要的还是传播速度,要保证它的及时性。因此,法定许可对新闻作品的传播和推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媒体融合的时代,新闻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的。

三、融媒体时代下法定许可制度之困境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引进网络领域的曲折历程

根据法律条文对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定义,著作权的使用者可以无须获得所有者的同意,就使用其发表过的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对应的报酬。

美国是第一个实行著作权法定认可的国家,最初是在制作录音制品领域。最开始实行法定认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形成市场垄断。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因为各类媒体融合发展,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途径逐渐增多,从前媒体通过垄断来占据市场份额的做法已不再可能。因此,美国的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认可的条文没有涉及互联网媒体传播领域。反观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中国互联网领域上确立的发展历程极其曲折,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解释》,十五年后再次公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十几年以来,中国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引进互联网领域经历了两起两落的曲折路程,最后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一曲折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在中国的定位和立法目的还不够明确。

(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引入网络领域惹争议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是不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无论是新媒体平台还是传统的纸媒报刊,如需转载已经公开发表过的新闻作品,都需要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允许并为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关于报刊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权是否可以应用到网络媒体平台,国内学界的大部分观点认为,法定许可制度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领域,主要原因包括:其一,有助于扩大信息与作品的传播范围、增强传播效果;其二,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其三,可以减少转载作品的交易报酬。

在国内,丛立先教授指出,在各类媒体融合发展的环境下,媒体传播的途径与形式更加复杂多样,转载和摘编新闻作品的行为也更加复杂,因此,从前法定许可的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时代变化,应该予以废除并建立一个新的合理使用制度;关于合理使用制度中无法调整的部分,可引入强制许可制度。孙昊亮教授主张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加入弹性条款,即转载新闻作品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可以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保障。王迁教授深入研究了“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式,他认为部分聚合与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反而有助于扩大新闻作品的传播范围。焦和平教授提出要区分客体,分为公益类报刊和商业类报刊。前者采用法定许可模式,后者则采用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模式。

四、融媒时代下的法定许可制度需完善

在媒体融合过程中,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复杂化,在问题研究上,基本是围绕合理使用制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存废问题展开,对网络适应性的分析较少,产生的诸多著作权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得不到充分的回应。网络迅猛的发展,使得在市场上或者在技术传播上,新媒体都呈现出一股年轻的力量。大多数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转载,且对方没有支付对应的报酬,然而著作权所有者却极少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此,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经过了两次修改,但是都没有规定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拒绝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绝大多数新闻作品的使用者都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没有因此受到法律追责或维权诉讼。由此可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著作权人合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我国应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获酬权保障机制,明确维权途径,引导大家善于维权,保障他们的权益。

五、融媒时代浪潮下利益冲突的解决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可以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增加了“注明首发媒体出处”和“延迟转载”的规定,对原著作者的利益也起到了有利的保护作用。在这之前,曾在“今日头条”上有个这样一个营销口号——“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如果人人都是新闻的搬运工,通过转载来达到其获取利益的目的,那么谁来采编作品,生产新闻呢?在现实生活中,出版者在新闻传播中的作用不容小觑,新闻作品自身也具有某种商业价值,要给予其一定的法律保护,而对于新闻媒体在时事新闻方面的采编和传播,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作为新闻媒体的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合法而有效的保护。

(二)完善法定许可获酬机制

作者在获取作品使用费的时候其权利是法定的,但是转载者和作者间的稿酬支付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究其原因,是使用费支付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的。

第一,支付报酬的标准。我国对于货币价值和作品的经济价值的改变并不能有着完全准确地反映,我国支付酬劳的标准一般是七年才修订一次,而根据最新的一次修订,报刊转载所需付的酬劳标准是千字100 元,这个标准和作者所付出的劳动是不成正比的。在美国,关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报酬的标准拟定是每两年就会修订一次,而且修订的标准是会征求群众的意见的,而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做法作出相应的改变,并加以完善。

第二,支付报酬的方式。转载作品一般需付给作者著作权的使用费,包括下面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付给作者;二是通过中间管理机构来进行支付。但是不管哪种方式,都存在着作者的寻找是一件困难的事这个事实。对于第二种付费方式,一般只允许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方式,不允许民间组织进行代理,但是也有些官方垄断组织会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来行使霸王条款,从而对转载方和作者的权益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伤害。所以,要想改变现有的制度中,对于使用费的转载机构只能以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进而扩张到民间代理,通过市场来决定作品的最真实也是最终的经济价值。

(三)增强版权意识、鼓励创作

对于某个内容平台来说,版权意识至关重要。自从2014年开始,“今日头条”就因为多次涉嫌新闻作品的转载事件而受到媒体的关于违反新闻作品的法律的指控,指控者声称“今日头条”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为对于一个聚合类的新闻客户终端,没有采访权限,是很难创造其自身的作品的,而只得一味地进行转载,这就易产生版权类的纠纷,所以作为聚合类新闻的客户端,要和媒体之间展开积极而有效的协商方式,鼓励专家、用户、学者和公共机构等能够在新闻客户端中实行创作。媒体记者也要在客户端展示一下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样在丰富客户端关于内容的需求方面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而且还能尽量减少平台间的版权纠纷。但是有一点需明白的是,虽然也会存在着用户间进行其他用户好内容的转载事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客户端可以增强奖励机制,在内部激发他们的动力和创新力,鼓励他们多创作好的、原创的作品,减少不必要的版权纠纷。

六、结语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时代的出现,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强了信息传播的密度,有利于新闻产业的发展,给新闻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同时也给新闻品种的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相信在法学界和新闻界的共同努力下,新闻类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使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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