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阅读中的少数民族阅读:地位、价值与制度设置*
2022-02-17刘花果
刘花果
(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河南信阳 464000)
为了推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深入实施,2020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以下简称“中宣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中央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中宣部就我国全民阅读工作印发专门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新时代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意见》分别从“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以及“组织保障”等方面对我国全民阅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新时代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基本指南。作为《意见》的关键性内容之一,“重点任务”部分直接明确了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主要架构,其中就包括“做好民族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显然,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格局中,民族地区的全民阅读即少数民族阅读是被特别强调并具有凸显地位的。对于少数民族阅读工作来说,诠释其在全民阅读工作中何以具有特殊地位就成为一项基础性命题。同时,作为我国全民阅读工作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少数民族阅读相对应的制度构建问题也需要进行明确。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少数民族阅读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1 少数民族阅读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中的地位
少数民族阅读,是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体的阅读活动。其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中的地位主要包括:
1.1 少数民族阅读是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文化活动,全民阅读工作是面向全民的,具有全民参与性和全民受益性等基本特征。从民族构成的角度看,少数民族在我国民族总数量中占据的比重最大。从人口的角度看,虽然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远低于汉族人口数量,但依然占我国总人口数量的8.5%,共有11 379万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而国家统计局201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数量为19 218.3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9 801.26万人。显然,少数民族是我国民族和人口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阅读也自然成为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少数民族阅读是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特色区域
由于在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各国开展的全民阅读工作也多有不同,亮点和特色各异。与一国内的主体民族相比,少数民族一般有着特殊的发展演变历程,也蕴藏着丰富而独特的文化资源。因此,少数民族阅读往往成为各国全民阅读工作的特色性板块。就我国而言,国内各少数民族无不有着悠久的发展演变史,其在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文化遗存等方面具有的特色丝毫不逊于其他国家。这就决定了少数民族阅读更应该成为我国全民阅读工作中的特色区域。
1.3 少数民族阅读是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薄弱环节
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全民阅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从要素上看,全民阅读工作涵盖全民阅读规范体系的构建、全民阅读资源的供给、全民阅读设施的配置、全民阅读环境的优化以及全民阅读考评机制的设立等。而在对象上,全民阅读既指向一般社会公众,也指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公众。这些不同要素与对象之间的搭配、组合构成了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整体格局。从总体上看,一般社会公众是目前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基本着力点,也是主要的对象群体。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现有的全民阅读规范体系虽然也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公众,但还是以一般社会公众为主要的作用对象。具体到少数民族阅读,随着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日益重视,其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格局中的地位正在不断凸显。但由于推动少数民族阅读的价值理念还未在社会层面全面树立、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整体性还有待加强以及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尚不充分等因素,少数民族阅读也是我国全民阅读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2 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丰富价值意蕴
少数民族阅读之所以备受理论和实践关注,是源于其所具有的丰富价值意蕴,这也是《意见》专门强调要做好民族地区全民阅读工作的基本考量。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丰富价值意蕴,主要体现为:
2.1 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阅读权利
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是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公民的阅读权利,是公民在阅读事项上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有学者认为,阅读自由选择权、平等享有阅读机会权、阅读保障请求权以及阅读救济权则是公民阅读权的内核和具体表现[1]。也有学者指出,公民阅读权利既是国民信息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也归属于国民受教育权的范畴,集中体现为公民阅读权的受尊重权和被保障权[2]。在现代社会,阅读虽早已进入大众化时代,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这一命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阅读权利面临着从部分要素保障到全要素保障以及从中低水平保障到更高水平保障的发展跃进。公民阅读权利还存在保障不平衡的问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公民的阅读权利还存在更为突出的保障不足问题。其中,少数民族由于在文化传统、语言文字状况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着更多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涉及到的内容更多,工作体量也更大。从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现有格局来看,少数民族阅读是其中的一个薄弱板块。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对少数民族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上虽然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仍然存在对保护对象的认识不到位、服务设施陈旧、民族图书资源不丰富、吸引读者借阅手段单一以及服务成效不高等局限,需要改进[3]。显然,对于少数民族阅读工作而言,强化对少数民族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是其首要的价值目标。
2.2 增进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
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民众作为国家公民而享有的权利。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应该泛指在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下少数民族群体对其文化习俗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总括,主要包括少数民族群体参与本民族文化活动的权利、享受民族传承文化习俗成果及创造的权利等[4]。有学者则将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概括为“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5]。也有学者从利益这一权利的实际指向出发,认为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是一个概括性的权利范畴,其内容主要涵盖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以及生态利益四个方面,其中的文化利益是指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字使用、风俗习惯保持以及民族文化开发过程中所享有的利益[6]。
不难发现,学界对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其中既有分析视角上的差异,也有具体权利内容概括上的不同。就分析视角而言,既有相对宏观维度上的认识,也有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把握。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哪一视角或维度上的分析,都不能否认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与公民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信息等之间的密切关联。而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阅读正是其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基本途径。因此,少数民族公民的阅读行为直接关系到其对知识和信息等资源的感知、理解和吸纳,也直接影响到其文化权益和文化利益的增进。显然,除了对少数民族公民的阅读权利进行保障之外,增进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也是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重要价值意蕴。
2.3 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权利
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价值意蕴不仅体现为对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还包括对少数民族本身这一集体文化权利的维护。有学者认为,广义的集体权利包括狭义的集体权利和聚体权利两类,其中的“聚体”是指阶级、政党、民族、种族等依据血缘或政治、经济地位而形成的聚合体[7]。有学者则从法理基础出发论证了集体权利存在的正当性。“集体(团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拥有着自己独立的行为意志与行为能力,这种超个体性的行为能力决定了它承载着为任何个体所无法替代的集体性的责任。”[8]也有学者将集体权利界定为因权利内容的特定集体性只能为集体所拥有而不宜为群体内任何个人所拥有的权利类型[9]。这些学者虽然对集体权利中的“集体”和“集体的具体权利”的认知不完全相同,但都揭示了集体权利存在的客观性。
从文化权利的属性出发,文化权利也是少数民族应该具有的权利类型。有学者认为,文化权利具有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双重属性,前者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后者的权利主体则是集体中的“具体个体”[10]。根据这一理解,民族作为一个特殊类型的集体也自然应当享有文化权利。而民族浓厚的文化属性也决定了民族对文化权利的享有。民族不仅是政治和经济上的存在,也同时是文化性的范畴。有学者认为,“每个民族和国家都具有一种集体性的文化权利:即民族文化得到尊重、保存与发展的权利。或者说,这是一种集体性的文化自由权。”[11]在笔者看来,文化不仅是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特质所在,但在资本经济时代,经济理性往往优于和先于文化理性的总体社会理性状态也导致不少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对于少数民族阅读工作来说,通过阅读来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有权和文化发展权成为了重要的价值目标。
2.4 促进国家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是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以及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的传承。据此,文化多样性是具有多个阐释维度的概念,其语境涉及全球化、民族国家以及国家内的特定区域等不同层面。全球化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源于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文明在文化心理和文化样态上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全球化所造成的民族与文化界限的不断交叉、不断重构的现象 ,客观上为文化多样性提供了更大的宽容性前景和自由生长的空间。”[12]民族国家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往往由国家本身的多民族性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内的不同民族都孕育有不同的文化,这些具有特质差异的民族文化共同型构了国家的文化多样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任何一个多元文化国家里, 文化多样性都表现为主体文化群体和次要文化群体的同时存在,而非主体民族或文化群体的状况决定了一个国家文化多元的特点[13]。国家内部区域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则可以看作是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文化多样性在特定区域内的体现,即国家内部特定区域中仍然存在生成不同文化的组织或单元。
具体到少数民族阅读工作,少数民族公民、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所在的特定区域以及少数民族所在的国家都是揭示其文化影响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基于少数民族阅读在少数民族文化形成、发展以及传承上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少数民族阅读工作在国家维度上的价值意蕴就集中地体现为对国家文化多样性的促进。
2.5 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的国家认同
少数民族阅读除了具有以上作用之外,它还有利于增进少数民族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在内涵上,国家认同既可以被界定为是国民的一种情感意志状态,也可以被界定为是国民的一种稳固的行为模式。情感意志状态意义上的国家认同,强调的是国民对国家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以及文化传统在心理上所具有的认同感和归属意识。作为行为模式的国家认同则强调的是国民在对国家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以及文化传统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意识的基础上能够对其进行积极的建设与维护。而对于我国来说,多民族的属性也决定了中国国家认同本身的复杂性。有学者指出:“国家认同是建构的,与民族认同相比更加抽象。为了使国家认同的产生基础与现实生活结合更紧密,构建国家认同首先需要将国家具象化。”[14]自印刷技术出现以来,各类出版物就成为将国家具象化的重要载体,少数民族公民对各类国家出版物进行阅读的过程,也同时是他们感知国家并进而认同国家的过程。阅读在提升少数民族公民国家认同上的这一作用,尤其体现在主题出版方面,如党的创新理论出版、重大主题作品出版、反映中华民族精神作品出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出版以及“四史”题材作品出版等。显然,国家的文明历史、伟大成就以及光辉未来都浸润在这些出版物尤其是主题出版物中,少数民族公民对这些出版物尤其是主题出版物的阅读也成为培育和提升其国家认同的重要途径。
3 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基本制度设置
少数民族阅读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和其所具有的丰富价值意蕴,都要求重视并积极推进少数民族阅读活动的开展。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阅读活动开展的基本制度设置。
3.1 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宣传阐释制度
高质量的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宣传阐释制度。根据我国实际,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宣传阐释应主要围绕政府和国家举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少数民族公民这两大群体来进行。这里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即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直接面向少数民族公民,是少数民族公民公共文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相应地,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认知也将直接影响这一活动的有效展开。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虽然不大规模直接面向少数民族公民,但也是我国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对于那些与少数民族地区存在区域合作、对口帮扶、工作指导以及行政层级隶属等关系的非少数民族地区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尤为如此。公共图书馆等国家举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是少数民族阅读环境、设施以及资源的直接提供者,也直接影响少数民族阅读工作有效开展。
对以上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少数民族阅读工作宣传阐释,也是做好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重要条件。而针对少数民族公民的宣传阐释则重在突出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丰富价值意蕴,以提升他们对这一活动的认同和支持。
3.2 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出版支持制度
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的整体格局中,少数民族阅读之所以具有凸显的地位并需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保障,是源于少数民族公民在语言、文化以及习俗等方面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一方面增添了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特质,另一方面也会在客观上增加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难度,这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要建立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出版支持制度。
从涉及到的出版组织来看,针对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出版支持,既要增加一般出版单位对少数民族阅读资源的出版,也要强化民族出版单位对少数民族阅读资源的出版,但重点是要保障民族出版单位在少数民族阅读资源出版中的主体性地位。考虑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出版行业和出版单位的整体转型,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阅读资源出版的扶持机制。在内容上,针对少数民族公民的阅读资源出版,既要有能够反映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社会习俗以及宗教信仰等的丰富出版物,也要有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明以及民族关系和谐共生等的丰富出版物。其中,尤其是要强化党的百年理论创新与巨大实践成就、中华民族精神、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以及“四史”题材作品等各类主题出版物的策划、编辑、出版与传播。同时,还要充分借助于数字技术,推动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数字化程度,提升少数民族阅读的可及性与便利化。
3.3 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有效监督制度
除了宣传阐释制度和出版支持制度,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有效开展还离不开有效监督制度的支撑。建立和完善对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有效监督制度,也有利于改变少数民族阅读在我国全民阅读工作中的薄弱地位。少数民族阅读工作有效监督制度的构建,重点是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和监督的手段。在主体方面,各方社会主体均可就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但应着重发挥立法机关、政府以及少数民族公民等主体的监督作用。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一方面是要强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少数民族阅读相关岗位责任的监督问责,另一方面则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立法活动。对于政府来说,重点是要将自身的法定职责与少数民族阅读更加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具体的岗位责任履行以及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切实提升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规模和质量。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及时就少数民族阅读工作中的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映并要求予以改进。在手段方面,考虑到阅读促进工作的特殊性,适配于少数民族阅读工作的监督手段应主要侧重于柔性机制,积极探索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