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
2022-02-17白雪妮
白雪妮
(1.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2.新疆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新疆 伊宁 835000)
1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贸易争端基本理论
1.1 相关概念解析
1.1.1 “一带一路”倡议
“一带一路”倡议是指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建设,贯穿欧亚大陆,东边连接亚太经济圈,西边进入欧洲经济圈,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倡议秉持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倡议的核心内涵是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加强经济政策协调和发展战略对接,促进协同联动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倡议要实现的最高目标是在“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一带一路”倡议正在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
现如今,全球的经济因各种因素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随之而来的是世界经济面临的各种挑战,对多边投资规则造成较大的影响,为了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其规则必须进行重大的转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面临的挑战愈发强烈[1]。制定和深度调整相互作用的多边投资规则,需要各国人民作出共同努力。共建“一带一路”的宗旨就是将不同国家利益交融,保障世界经济持续发展,合理调配资源,推动各国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进一步深化区域合作交流。共建“一带一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两者之间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远大理想和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随着贸易往来的增多,贸易冲突必然会增加,这势必会对国际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必须积极寻求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办法。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发展基础,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措施进行全面分析,并且深入探讨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1.2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争端的定义
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社会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些争端往往包括政治干预、贸易保护等。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之间打破界限的沟通交流日益增加,但是世界各国发展阶段、经济基础、利益主张、权利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和矛盾,因而导致国际贸易争端的产生。但正是因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才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其基础设施建设做了一定的准备。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开放程度也有所区别,对税收区和非关税区有着一定的界限,限制着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性,不能呈现出自由发展趋势[2]。由于贸易体系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导致贸易争端时常发生,这是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积极寻求“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意义重大。
1.2 “一带一路”倡议下建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2.1 必要性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效果已在实践中得到验证,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这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沿线的发展中国家依托“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加快了发展进程,也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类型的竞争以及各国的经济保护政策,使得贸易争端频发。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及我国和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构建一套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机制的设计和实施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情况,还要考虑以下这些因素:沿线国际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现状、国际上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框架[3]。基于此所构建出的机制更加有效,使区域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1.2.2 可行性
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发展,贸易合作是国际交流的重要方式,对各国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频率和规模将继续增长,国际社会也将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有更深入的认识。技术和哲学将加深各国对贸易争端的理解,利于深入研究贸易问题。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双边合作中断甚至引发军事争端,会对中国及其他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持贸易合作的可持续性,应进一步研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问题
2.1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现阶段,“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快速推进,随着沿线国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但是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正是其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其国内生活条件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所以贸易争端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短期内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现有的全球性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偏向,如偏向成员国的政策等。“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建设目的在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果一味地照搬或者套用已有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不能完全解决已有的国家间贸易问题的,目前已有的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笼统地讲,对成员国的要求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协作能力都有一定的要求,但是我们要明白,在新形势下,“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不是要“一体化”,而是要做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开放包容与共同协作,所以,我们也不应忽视该问题。
2.2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贸易争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和平时期,经济争端占主导地位,但若是两国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带来的可能是更为激烈的政治或军事争端。就当前而言,在国际社会层面,解决此争端的机制大致分为两类,即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
2.2.1 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成员最多和适用范围最广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它不仅是世贸组织的组成部分,多边贸易更以此为基础。它成功解决了500多起贸易争端,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然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1)对成员方的要求不同
现在使用的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适合WTO的成员方。WTO的成员方不同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若WTO成员方和非成员方之间发生了贸易冲突,那么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甚微。
(2)对争端解决的目标不同
为了合理解决贸易争端机制,必须建立完善的多边体系,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体制只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此机制首先对发达国家设置保护措施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才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合理解决争端其实质就是相互协调成员方的利益,保障成员方利益最大化,只局限于形式上实现公正。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于全球性争端解决机制,反观“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时,其目标是构建起“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以及“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所以对于各国而言,其追求的利益在整体上是无异的[4]。因此,公平性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
2.2.2 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欧盟(EU)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EU)的冲突协调机制在作出司法裁决时,就要求各成员方严格按照司法裁决进行执行,这是一项具有强制力的“义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公正、高效地解决了相应问题,推动了经济发展。然而,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限制主权来实现的。在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遵循《罗马条约》《欧洲联盟条约》以及其他相关条约的规定,以司法作为执行的手段,建立“欧洲联盟法院”,即在问题区域构建一个国家司法机构,这样一个具有一定管辖权的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进程。这种司法解决方式是强制性的,必须以欧洲联盟这种高度一体化的区域为基础,并且为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要不断让出更多的主权。就世界经济发展现状来看,“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经济外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更应加强与沿线国家之间的交流,为了达成共识,各方将在国际论坛上更频繁地进行讨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沿线各国未能像欧盟那样,在不同领域达成广泛共识。但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在这一模式中仍然可以获得启示,如在不同的国家建立适当的机构或适应不同国家发展的制度,以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并在执行司法制度的背景下解决贸易争端。
(2)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为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制定了外交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有针对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现代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同于欧盟的“单一诉讼模式”,NAFTA采用的是“多元调整模式”[5]。NAFTA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兼容性,能够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共存,可以把其他机制中对自己有利的规则纳为己有,并对国内法律要予以充分利用。值得一提的是,NAFTA还为争端提供了非常灵活的解决办法,因为NAFTA成员也是WTO的成员,所以当争端发生时,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机构来解决争端。NAFTA在对各种案件进行处理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各不相同的,并不只依靠坚持协商和调整,更加重视仲裁的作用,要把专家组程序的作用发挥出来。在建立“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时,以NAFTA作为参考对象,制定多套机制是否必要,如果有制定多套机制的需求,先要理顺贸易冲突类型,然后进一步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共同组建的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这两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文件,这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所起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可发现,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争端解决主体具有多样性,其处理贸易摩擦的方式与NAFTA制度有很大不同。就投资纠纷而言,非洲会计和报告准则委员会规定,不得代表个人提出申诉,只有政府作为商业利益冲突的主体才能上诉,以避免大多数政治问题。此外,当事双方在协商期间或者在仲裁庭的协调下,可以随时诉诸调解程序。在这个规定中体现出东方传统文化的特点,即“以和为贵”。在调解的过程中,独立性与灵活性的特征在整个程序中都会有所体现。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些问题解决上还会采取“仲裁”的形式,该种解决方式具有准司法性质,由此可以做出界定,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会更灵活、更高效地解决争端。
3 完善“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途径
3.1 组建解决贸易争端的专门机构
就目前来看,很多国家或区域性组织并没有组建解决贸易争端的专门机构,一旦有争端发生,就很难解决复杂的贸易争端,机制中解决问题的人员也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性很难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贸易争端纠纷解决机构,在有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解决争端,并提供相应的保障,使经济贸易活动效率得到显著提高。虽然在实际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部分机制只是设立相关“办公室”来解决相关问题,但是这就会导致在仲裁时,“办公室”人员的不专业或选择仲裁员的随意性,导致问题解决的效率降低或者仲裁结果的不公正性。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归根到底我们要追求的是争端解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专业性的争端解决机构一旦建立,一方面会有更具有公平公正性的平台来介入纠纷,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仲裁员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如定期开展培训或进行国际与区域性的交流,为解决争端打下一定的基础。
3.2 防止争端解决结果具有强制性
以当前的国际环境来看,“强制性”是WTO在解决贸易争端时所体现出的特点。“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有了指令就立即行动是我国在解决很多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执行力,把纸张上所体现出来的内容切切实实执行下去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性”可以保证结果的执行,但是相反的,这可能和我们“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即建立国家间的开放包容的协作环境可能不相符,也不利于贸易争端的解决,进而影响各国之间的交流。另外,争端的解决过程中需要争端国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并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先行解决问题,这样争端国之间的合作交流还有可能继续延续,但争端复杂或一时间难以解决,如果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去解决争端,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拉远争端国之间的共同协作发展的距离。而且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若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适当的灵活性,将不利于加强国际合作,这也与倡议要实现的最高目标不相符。“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者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因此,各国必须在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应表现出灵活性,使“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扩大国际经济和贸易活动,以期实现发展目标。
3.3 构建多元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以目前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为基础,有必要在仲裁为主的基础上解决贸易争端。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具体的贸易争端,这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争端解决的结果接受度比较高,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更加和平。此外,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争端,无疑会体现出“强制性”的特征以及效力的实效性,采取这种模式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恢复与稳定,总而言之,通过仲裁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会有突出的综合效果。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政治外交起到辅助作用,对此要予以重视。众所周知,国际贸易争端是极其复杂的,需要进行政治博弈,在面对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单纯地解决贸易争端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此,必须在其他领域取得突破,主要手段就是政治外交。一方面,政治外交有助于建立明确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良好的政治环境对于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政治外交的发展有助于创造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这在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的。合理运用政治外交手段解决经济贸易争端,容易取得良好效果。在实际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政治外交必须作为支持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
3.4 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能否真正地落实争端解决机制并保障其顺利运行,与相关法律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变得尤为重要。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一系列重要务实成果,逐步成为当今世界广泛参与的重要国际合作平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律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司法部公布截至2022年6月,全国律师总人数达60.5万,律师事务所超过3.7万家。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涉外法律服务仍然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短板,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国际化律师和相关领域的领军人物还比较匮乏,法律服务队伍整体跨境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亟待提升。在前文中作者提到要组建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而机构中的法律人员是否专业、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是否能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是能否真正解决争端的前提,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律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对律师进行考察,确定他们的工作态度是否端正,职业素质是否良好。除此之外,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明确争端问题解决的管辖权,如使用排除性管辖权,可以促进争端双方采取更为合理、平和的方式去解决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既要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还要兼顾争端解决过程的公信力,并保障公平性[6]。
4 结语
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应肩负起大国担当,本着“互利共赢”的理念,结合客观实际,切实考虑参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总结历史经验,建设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各种冲突之下,世界经济充满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所以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备的“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更好地维护争端的当事国家在各条约中所享有的权益,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需要更进一步帮助协调和解决争端问题和机制问题,探索出一套更加适合国家之间协作发展的新模式,一起携手共创未来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