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重塑图书馆创新研究
——基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道德伦理宣言》视角
2022-02-15任贝贝南京晓庄学院图书馆上海市网络技术综合应用研究所
陆 康,刘 慧,任贝贝(.南京晓庄学院图书馆;.上海市网络技术综合应用研究所)
人工智能已发展成一门广泛的前沿交叉学科,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实践在历经“两次高潮”和“两次低谷”之后,随着人机交互、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等技术的突破进入“爆发式增长的新高潮”阶段[1]。自2016 年以来,人工智能已成为无可争议的科技革命热点与前沿技术之一,并且这种趋势将持续影响未来社会的发展[2]。
人工智能是图书馆服务创新的重要工具之一,但需要满足伦理规范的需要[3]。在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不断更新迭代以及大数据作为重要资源的复杂外部环境下,图书馆如何在“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下,处理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与传统道德、伦理的关系,都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理念对图书馆相关业务的重塑,并且产生新的价值引领。《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道德伦理宣言》[4](以下简称《宣言》)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规范提供了思路,也为图书馆服务创新研究提供了道德伦理方面的参考。
1 人工智能与图书馆服务创新
《国际图联趋势报告》将人工智能列为四大技术趋势之一[5],提出人工智能对图书馆未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3 个方面:① 下一代超越关键词检索的浏览器和对网页内容的语义分析;② 综合语音识别、机器翻译、语音合成以支持实时多语言翻译;③ 对多元、复杂网页内容的“云服务众包”翻译和识别[6]。人工智能为图书馆创新提供了技术工具支持,而技术与服务密不可分。
1.1 图书馆的技术与服务创新趋势
2019 年,上海图书馆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的第三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筹建机构,意在支持全面的创新服务[7]。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增强现实等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普及,图书馆也在不断引入相关技术实施业务工作的升级改造,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互联网时代的图书馆应围绕变革思维、虚实空间融合、营销推广服务以及发挥技术驱动的作用等4 个方面来拓展服务的互联网思维,并以数字化、网络化为基础,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关切用户体验,以此促进图书馆服务创新的发展[8]。所以,无论是图书馆的技术创新,如人脸识别系统的广泛应用于自助图书借阅、门禁身份识别等业务,还是服务创新,如文献资源的数字化服务、移动图书馆的便携式服务,这些都是图书馆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与理念而引入的创新思维、实施的创新行为,必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创新已成为图书馆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人工智能也将成为图书馆实现创新发展主要的技术工具之一。
1.2 人工智能促进图书馆技术升级
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服务一直以“劳动密集型”的方式开展工作,如纸本资源的借阅、文献资源的咨询等,随着图书馆创新的有序推进,这种服务模式随着技术升级而发生了改变。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图书馆的服务创新,两者能够相辅相成且共同促进业务的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创新会对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与空间服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于进一步降低人类行为对正常业务的“干涉”,提高服务效率。技术创新对图书馆数字服务升级起到了促进作用,使得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服务与知识管理更加高效便捷、用户画像更加精确,给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内容、服务模式的构建等方面带来革命性的“颠覆”[9]。人工智能对图书馆数字服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包括视觉内容的识别以及视频分析、语音内容识别以及语音翻译、情景感知与信息过滤、智能学科咨询服务等方面。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图书馆技术升级无时无刻不在有序推进着,而技术升级也改变了传统业务模式,促进业务重构转型并引发一系列变革。因此,图书馆引入人工智能实现技术创新是业务变革的诱因之一。
1.3 人工智能促进图书馆业务变革
人工智能及其支持技术的革新是人工智能促进图书馆技术升级的基础[10]。无论是人工智能的信息检索与推荐,还是“机器学习”“图计算”等模型的应用,都不断融入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各项业务中,促进了业务变革,如文献资源的智能推荐、“二维码”用户以及资源身份的识别等。技术与业务的融合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不断调整才能够做到相互适应。图书馆业务变革不仅需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支持,也需要理念、制度等的有机结合。图书馆业务最终的“落脚点”是用户服务,而技术只是用于提升服务质量的“工具”,“工具”的价值是不能够直接转化为业务价值的。图书馆创新并非技术创新的集合地,而是需要人文理念、规则制度与之充分融合,才能够体现出人工智能在图书馆业务变革中的推动作用。人工智能促进图书馆业务变革需要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以及管理制度优化等方面的综合作用,以规避技术发展不完善造成的人机交互体验不足、服务创新规划不全面导致的服务失范与伦理冲突、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备造成的信息泄露与隐私困境等问题发生。
图书馆创新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创新对传统模式的冲击也不可避免,其中包括传统伦理方面的守旧与创新思维方面的前瞻冲突,具体表现为虚拟图书馆服务伦理、隐私权挑战以及智能业务岗位替代等。图书馆领域应正视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探索相关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创新进程的有效实施。
2 人工智能与图书馆传统伦理冲突
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越来越多地决策并逐步从被动工具变成人类的代理者,这引发了社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思考和担忧,因此需要重新构建新的伦理范式,将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延伸至人工智能领域[11]。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College&Research Libraries,ACRL)在第四部分“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部分提出将图书馆的专业价值观与新的计算工具和研究支持服务“融为一体”,认为图书馆员探索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使用环境存在潜在的误用,图书馆能够对信息素养课程进行扩展,将对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伦理考虑纳入其中[12]。长期以来,图书馆馆员作为开展文献资源服务的主体,拥有着人类固有的道德、伦理、尊严与人格权利,因此图书馆创新、应用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应以此为基础。但是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同时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带来新的伦理方面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图书馆传统伦理的冲突,尤其是“奇点理论”提出后,人们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担忧直接触发了人工智能新的伦理危机。“奇点理论”是由美国未来学家雷蒙德·库兹韦尔提出的理论,“奇点”是指人类与其他物种(物体) 的相互融合[13,1],确切是指电脑智能与人脑智能兼容的那个神妙时刻。因此,图书馆需要更多关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伦理问题,为未来图书馆创新发展奠定道德根基。
2.1 虚拟图书馆服务伦理的幻象
传统图书馆文献资源服务一般是用户与馆员“面对面”“点对点”的模式,但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数字服务呈现出线上线下、多形式、多平台并存的局面。随着智能咨询系统的广泛应用,与用户在互联网线上交流的很可能并非学科馆员,有可能会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具有图书馆“全业务”场景的咨询机器人,虚拟图书馆服务也因此从文献资源的内容服务、平台服务上升至人工智能参与的机器人服务,并形成一套完善的互联网综合服务系统。虚拟图书馆服务能够被广大用户所接受,其新颖的服务模式、丰富的内容成为吸引用户的主要“亮点”。然而一些互联网思维影响了用户,使其逐渐产生了伦理“幻象”,诸如服务对象究竟是馆员、服务委托方还是人工智能的咨询服务,用户无从可知。图书馆作为服务的提供者,需要从深层次来调整、完善服务模式和内容,保障用户的隐私等权利不受侵犯,同时深入发掘虚拟图书馆服务创新造成的伦理幻象的内外成因,适时调整创新规则、行为,避免人工智能等创新行为与图书馆传统伦理的冲突日益加剧,造成不可调和的局面。
2.2 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图书馆的应用过程涉及新技术、新场景、新方向、新模式、新功能,其中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与图书馆的服务创新并存,形成了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用户作为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其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一直是图书馆保障用户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图书馆一方面要提高用户的服务体验,另一方面也需要承担对用户各项权利的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图书馆创新方面开展的一些尝试应用,用户权利保护等制度也引起图书馆有关学者的关注。众所周知,图书馆服务的“智慧”源自对“实时数据”的有效分析,从而获取用户需求,并以此开展针对性的服务。人工智能作为用户服务重要的数据分析工具之一,想要提高服务精确性也需要掌握用户信息以及用户需求,其中涉及用户隐私权保护主体责任等问题,需要图书馆根据不同服务场景来逐步加以明确,以加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
2.3 智能技术替代馆员工作
国内外学界聚焦人工智能对人的作用影响,主要是围绕人工智能技术“替代”还是“创造”工作机会方面,还未形成理论体系,也未从理论角度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力市场的深远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实证研究还处于空白阶段,然而在图书馆数字服务的实践过程中,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存在着“替代”馆员岗位的趋势。众所周知,我国的图书馆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都是以“劳动密集型”著称,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引入,这种现象逐渐有所改观,并由此产生了“岗位替代”现象,如纸质图书借阅系统的自助化替代了馆员的部分工作。图书馆数字服务内容与平台的多元化发展,降低了用户对纸质文献资源的依赖,也降低了纸质文献资源的流通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馆员的工作量,随着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机器人”应用的普及化,将会逐渐降低图书馆对传统馆员岗位的需求。如,南京大学图书馆的智能盘点机器人,提高了图书馆书库管理的人工智能化水平,同时降低了馆员清点图书的工作量,提高了清点效率。
技术创新发展必然会与传统领域有所冲突,图书馆也不例外。图书馆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带来服务模式上的变革,但是缺乏制度的保障,尤其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案等不断被各类图书馆所借鉴,促进了服务的创新,提升了服务效率。然而,在“重技术、轻制度”的大环境中,我国图书馆法规、标准、制度等内涵建设方面仍然有所欠缺。我国部分学者对国外图书馆同行的制度建设有所研究,并不断呼吁我国图书馆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有所建树,但是大部分建议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上。我国政府部门、行业机构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由此图书馆界应该进行对我国现有法规标准的探索研究,规划制定并逐步完善我国图书馆的人工智能业务制度。
3 《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道德伦理宣言》对人工智能重塑图书馆创新的启示
各行业都面临“新型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我国图书馆也开始从以资源数字化为主导的数字图书馆向大数据支撑的智慧图书馆发展,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赋予了图书馆新机遇[14]。技术驱动着社会的进步,同时社会进步也引发技术变革。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无论是理论价值的延伸,如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以及计算机视觉,还是应用价值的升华,如智能推荐、智能编目、智能修复、智能问答、远距离阅读、可视化阅读等[15],都促进了图书馆创新。人工智能作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重塑图书馆创新的任务。《宣言》在此背景下产生,在缺乏法规、制度约束的前提下,人工智能实施者——图书馆需要进一步挖掘其中的内涵,以构建符合我国图书馆创新发展的制度体系,从而保障用户、图书馆以及相关人员与机构的权益不受侵犯。图书馆创新需要从制度、馆员用户关系、馆员素质以及业务重塑影响等多方面加以探讨,以规范人工智能在图书馆创新中的行为。
3.1 规范人工智能 重塑图书馆制度
我国数字图书馆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信息服务环境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以中国图书馆学会的《数字图书馆资源管理指南》《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为代表的行业制度在近几年逐步完善并得以颁布实施,但缺乏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新技术进行制度指导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16]。法律虽然指明了图书馆应该制定行业规范,但仍然存在着不足,如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商业领域已经出台隐私保护政策并公布,图书馆却仍然未建立相应的尊重用户隐私权益的条款来规范自身的数据使用行为[17]。当前人工智能应用涉及的安全问题包括:技术滥用、管理缺陷、隐私挑战、数据集中带来的隐私危机以及云计算与知识抽取带来的隐私问题。《宣言》强调了“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应当尊重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4],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当前社会对数据使用规范性的担忧。人工智能与传统业务发生的伦理冲突包括:机器人的行为规则、机器人的权利与机器人的教育等方面[18]。《宣言》提出“人工智能可以为决策提供辅助”,同时也强调了“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决策的主体”[4]。综上可知,图书馆现有的制度未能够涵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也没有对此加以预见性的约束,因此,人工智能重塑图书馆业务创新应该也包括对制度的重塑,从而形成全新的“以用户为中心”的图书馆服务理念。同时,《宣言》提出“健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提出“通过不断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在拓展人类人工智能应用能力的同时,避免人工智能对社会和谐的冲击,寻求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道德伦理的平衡点”[4]。因此,在图书馆“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需要时刻关注创新、发展与伦理的关系,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3.2 平衡人工智能与馆员、用户的关系
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是《宣言》中道德伦理阐述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第九条提出“人工智能的研发者自身应当具备正确的伦理道德意识,同时将这种意识贯彻于研发全过程,确保其塑造的人工智能符合人类社会主流道德伦理研究”[4,5]。图书馆的人工智能作为智慧服务的工具之一,有别于其他如大数据,区块链等工具,“智能”或者“智慧”的类人的特征使得我们不得不“顾忌”其作为工具的存在。《宣言》提出“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应当遵循产品既有的使用准则”[4],因此馆员、用户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平衡,即馆员、用户需要遵循人工智能的使用规则,不得超越其业务功能范围。《宣言》对人工智能合法权益工具性特征进行阐述,认为工具应该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监督,其中道德监督就是馆员以及用户等业务相关人员的监督[4]。
随着5G 时代的到来,图书馆数字服务方面的创新将逐渐与现实世界融合,形成一个超越人类记忆能力的、可复制的及极具共享扩展的互联网世界。馆员、用户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也会随着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新的交互模式。人工智能的变革,其高效的算法系统优化能够逐渐囊括所有图书馆的文献服务业务,并提供“用户画像”,再现用户的阅读兴趣、空间行为以及研究动态等日常行为。这一切可能会让馆员失去“中介”的作用,形成“用户——人工智能”的二元互动世界,馆员的价值可能将进一步削弱。因此,馆员作为人工智能系统的管理者需要接受技术技能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从而适应未来对图书馆人工智能系统的掌控。
3.3 加强人工智能管理馆员的伦理教育
人工智能发展的深入,可能产生工具与人类之间嵌入新生事物,包括有类人特征的非人类机器人[19],如向导机器人,也包括无虚拟存在的网络咨询机器人,如智能问答系统等。如何面对这些有形的或者虚拟的人工智能“智慧体”,以及如何理解这些表现出来的行为、意识等类人特征,需要接触者、管理者能够接受并具有一定伦理道德规范,以此来监督、干预这类行为、意识等存在的类人特征的人工智能产品。《宣言》 提出了“无论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能力进化到何种阶段,都不能改变其由人类创造的事实”[4],这表示人工智能在图书馆普及化应用之前,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管理的馆员不仅需要技术培训,还需要进行一定的伦理道德教育,才能在工作中引导、干预人工智能系统的业务不偏离设计需求。此外,防止人工智能的巨大优势转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巨大威胁的关键是以“人工智能应始终以造福人类为宗旨”的思想实施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应用,而《宣言》 指出,“人工智能具体接触人员应该居于主导地位,可以操纵或者影响人工智能系统与技术”[4]。这里的接触者不只限于人工智能的开发人员与使用者,作为人工智能的管理者——馆员,需要及时接受并加以干预、治理,以保障人工智能更好地为图书馆业务工作服务。《宣言》指出,“人工智能的具体接触者可以根据自身经验,阐述对人工智能产品与技术的认识”[4],也就是说,馆员需要根据业务所需以及行业道德来规约人工智能的图书馆创新行为,加强对人工智能工具性特征的认识,并且始终保持理性与客观,不盲从技术至上的观念来“冲击”传统伦理道德。这一切都需要伦理教育来实现馆员的道德规范。
3.4 审视人工智能重塑图书馆业务
2018 年8 月24 日至 30 日,国际图联第 84届“世界图书馆和信息大会”(World Library and InformationCongress,WLIC)讨论了关于图书馆版权及相关法律事务的版权问题[20],人工智能在图书馆中的应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版权问题成为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大会分享了我国的人工智能虚拟咨询、新西兰的机器人编目与分类以及基于此功能的知识发现系统的构建等实践案例。《宣言》提出“人工智能提供决策辅助,但是不能成为决策的主体”[4],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版权问题以及虚拟咨询、编目与分类的权责问题仍然需要业务实施的主体——图书馆来承担,这是基于人工智能不应该成为侵犯合法权益工具的原则所决定的。人工智能在图书馆的应用,如语音识别、面部识别、智能机器人等在数字资源整合、资源检索、图书馆管理以及网络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1],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馆员的脑力与体力劳动的约束。《宣言》指出,“制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标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4],是指在可控、可信范围内,我国图书馆创新应该适当鼓励人工智能在相关业务中帮助馆员优化业务效率,如图书智能盘点、智能借阅以及学科服务方面的智能问答等,从而重塑业务模式,促进图书馆业务创新。
国际图联在“IFLA 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声明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深刻的变革能力,可以为公共事业创新服务。通过必要的准备,并考虑到伦理问题和当前的局限性,图书馆可以承担起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来推进其社会责任的使命”[22],这表示图书馆应该开展有关人工智能的用户教育,同时也指出图书馆可以支持高质量、合乎伦理的人工智能研究。因此,人工智能不仅仅是图书馆或者图书馆行业所能够推动的产业,还需要多方合作实施资源整合,建立长期与深层次的合作,由此才能够实现图书馆业务方面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宣言》指出,“探索产、学、研、用、政、金合作机制,推动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4],这表明了人工智能创新与发展需要多方合作。其实人工智能也需要规范、治理,明确权利、责任与伦理,同时用户数据保护、灵活的规制、透明算法和责任等都是图书馆创新中所关注的内容,这些是需要多方合作才能起到效果的。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是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普遍现象,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技术创新速度超越了制度建设,制度无法规制技术行为,导致安全、伦理等问题层出不穷。正如《宣言》第二十条指出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健全”一样[4],图书馆需要通过制度伦理实现智慧价值、技术伦理、信息公平、数据共享以及数据隐私多维度的平衡[23],从而使得图书馆管理趋于规范化。因此,图书馆应推动约束、规范人工智能等创新行为的制度建设,包括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等,有助于图书馆领域人工智能产业化的同时,也可以寻求服务创新、业务迭代与伦理道德三者之间的平衡。
4 结论与展望
人工智能等技术逐步融入图书馆应用,并赢得了期待,政府部门应该逐渐完善版权例外政策来支持图书馆的文本、数据挖掘以提供更好的用户服务,同时确保人工智能融入基础的设施与技术保障中,保护隐私、遵从公平公正原则等。随着人工智能由“弱”变“强”,其自主意识,类人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应该通过规范重塑业务的制度来平衡人工智能业务、馆员、用户之间的关系,进而确保塑造人工智能符合人类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同时,图书馆也应加强馆员伦理道德教育,让馆员全面了解人工智能与隐私、伦理原则的关系,具备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有效监督,并可以进一步审视人工智能对图书馆业务的重塑行为,以此来规范、约束人工智能重塑图书馆的创新行为,从而避免伦理危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