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中的“ 非家族力量”
——基于股东治理的视角
2022-02-14杜善重
○ 杜善重
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逐渐向创新驱动转变。企业作为国家创新的主体单位,其创新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自身生存,还会对国家整体创新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在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过程中,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与升级的重要力量。[1]然而,我国家族企业却普遍面临创新投入不足的问题,[2]不仅降低了家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长期发展导向,也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3]因此,如何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针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动因研究,国内外学者已经从家族企业的内部与外部视角进行了有益探索。从家族企业内部视角来看,相关学者主要关注内部家族属性的影响,其中涵盖家族涉入、[4]社会情感财富、[2,5]亲缘关系、[1]代际传承、[6]控股家族长期导向与投资视野[7]等因素。从家族企业外部视角来看,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外部制度环境与资本参与展开,其中包括制度环境、[8]非家族股权参与、[3]社会资本、[9]非家族人力资本[10]等因素。虽然内部因素蕴含的家族属性会影响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但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征,控股家族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2]仅依靠家族内部资源难以满足创新投入的需求。因此,从家族企业外部视角出发,通过引入外部非家族资本来解决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困境不失为有效且重要的方式。
相较于制度环境、社会资本等诸多影响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外部因素,本文认为非家族股东治理的作用相对重要。具体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是指非家族股东通过股权结构(股东持股)与董事会参与(委派董事)两个维度介入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且指出“要允许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研究也指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实背景下,利用不同产权资本成为了包括家族经济体在内的各种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11]与此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家族投资者与非家族投资者共存的现象十分普遍,[12]学者们也呼吁关注非家族股东的影响。[13,14]同时,家族企业内部的非家族股东与家族股东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协同治理”的关系。由于控股家族在家族企业中掌握着最高话语权,[15]因而非家族股东的进入并不会影响企业的“家族”属性,反而会因其异质性特征为企业带来多元且具有价值的资源。[16,17]此外,虽然部分研究从股权结构层面关注了非家族资本的作用,[3,18]但却忽视了资本融合过程中非家族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特别是非家族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事实上,非家族股东不仅能够在股权结构层面制衡家族股东,还能从董事会参与层面通过委派董事来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升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意愿与积极性,促使其治理效应的实质性发挥。因此,本文以股东治理为研究视角,从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两方面关注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为评价非家族股东治理效应的合理性提供经验证据。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以下三方面:(1)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实背景,丰富了家族企业股东治理的相关研究。以往从股权结构层面探究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动因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了单一类型非家族股东在资本层面的涉入,[2,14,18,19]不仅忽视了非家族股东提名董事权利的有效行使,也未充分反映非家族股东的异质性特征。因此,本文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内涵不断深化的现实背景,进一步拓展了非家族股东的研究维度,并从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两方面来理解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在丰富家族企业股东治理相关研究的同时,也使研究结论更加可信。(2)丰富了非家族股东与家族股东互动关系的相关研究。在家族企业内部,非家族股东与家族股东相互融合的现象十分普遍,学者们也开始关注非家族股东与家族股东互动关系对家族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12]传统观点认为非家族股东与家族股东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但家族企业往往由控股家族掌握最高话语权,非家族股东更多地通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来弥补家族股东在经营决策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本文不仅验证了非家族股东的“协同治理”效应,而且对重视非家族股东与家族股东互动关系研究的呼吁做出了积极回应。[13,14](3)为推动家族企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新思路。如何在家族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正式治理制度与非正式关系治理,并使二者形成协同作用,成为了家族企业现代转型的关键。[20]本文以股东治理为研究视角,为家族企业正式治理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思路,在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增加的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家族企业的现代化转型。
一、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1.文献回顾
股东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活动主要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和董事会投票两种渠道,[21]因而非家族股东可以通过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两种方式来影响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活动。基于此,本文从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两方面对非家族股东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回顾。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22]在家族企业内部,控股家族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23,24]但最近研究发现,家族企业内部的股权构成逐渐出现多元化的趋势,[12,25]相关学者也开始关注非家族股东对家族企业绩效与投资行为的影响。[14]Gómez-Mejía等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弱化家族所有权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负相关关系;[13]Sacristán-Navarro等发现,[12]当非家族大股东比家族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时,企业价值会受损;陈建林关注了家族所有权和非控股国有股权对企业绩效的互补效应,[18]研究结果表明,当家族所有权比例增加且非控股国有股权比例减少时,有助于提升企业绩效;Li的研究发现,[14]非家族股权能够强化CEO变更与公司财务困境的正相关关系;罗宏等探究了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3]发现国有股权参股能够有效提升家族企业的创新投入意愿、增加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资源,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水平的提升。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控制管理者并确保公司根据股东利益行事的首要途径就是董事会。[26]相关研究认为,家族企业应该在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从而缓解家族成员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27,28]部分学者还关注了董事会成员的“去家族化”对家族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一方面,李欢等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去家族化”能够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实现家族企业价值的提升;[29]另一方面,徐晋等则基于劳动力市场理论指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去家族化”战略能够助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10]与此同时,张玮等则从薪酬视角关注了家族企业CEO身份对高管薪酬差距的影响,[30]发现在非家族成员担任CEO的情境下,CEO与非家族高管之间的薪酬差距会缩小。
通过梳理以上研究发现,已有文献更多地从股权结构或董事会参与的单一视角来理解“非家族力量”的作用,忽视了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是非家族股东参与家族企业公司治理不可分割(分开)的组成部分。虽然罗宏等关注了国有股东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5]但忽视了非家族股东的异质性特征,也尚未探究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能否直接影响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基于此,本文从股权结构(股东持股)与董事会参与(委派董事)两个维度出发,探究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2.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家族企业作为以经济目标为导向的企业系统和以非经济目标为导向的家族系统的结合体,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在追求非经济目标。[31,32]一方面,家族系统的控股家族往往以非经济损益作为决策制定的标准,导致家族企业倾向于较低的研发投入;[5,14]另一方面,企业系统的非家族股东能够提升家族企业对经济目标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家族股东与非家族股东反映了家族企业的双重属性特征与目标追求,因此很难使用单一理论来解释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代理理论学派认为企业仅是控股家族追求私利的工具,而组织理论学派将企业看作具有生命特征的生物体,从代理理论与组织理论出发,研究家族企业的相关问题与家族企业的双重属性特征与目标追求相契合。根据代理理论,代理成本与风险规避动机是影响家族企业创新决策的重要因素;[3]根据组织理论,组织冗余作为组织理论的核心概念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1]因此,本文选择代理理论和组织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分别以风险承担、代理成本与组织冗余为切入点,分析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1)风险承担的角度。根据代理理论的观点,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管理层具有风险规避的动机,倾向于选择保守性的投资策略,[33]从而不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在中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绝对话语权,即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控股股东的意志。[34]控股家族的风险规避动机促使其对风险承担持排斥态度。[3,13,35]相比之下,非家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提升家族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首先,家族企业的长期生存需要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非家族股东持股能够平衡控股家族与非家族股东的利益关系,[36]促使二者共同承担风险,从而实现创新投入水平的提升。与此同时,控股家族持股比例过高可能会导致企业进行生产性投资的活动被忽略,[37]从而降低家族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而不利于创新投入的增加。随着非家族股东持股比例的提升,非家族股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过度股权家族化导致的权力争夺行为,提升企业进行生产性投资的意愿和风险承担能力,从而提升家族企业的创新投入。其次,非家族股东的进入使得家族企业的股东构成更加多元。异质性股东不仅拥有专业化经营知识与信息,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类型非家族股东为家族企业带来异质性信息,从而在发挥其信息效应的同时,也有助于其实现收益与成本的高效匹配,[38]从而进一步提升其风险承担能力。最后,非家族股东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的方式影响家族企业的创新决策。由于家族董事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倾向,在企业经营决策方面较为谨慎,[4]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的进入不仅能够引入外部优秀人力资源,助力企业创新思维的提升,而且多元化产权主体构成的董事会结构能够为控股家族带来更多的外部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家族董事在经营决策方面的风险厌恶倾向,从而提升控股家族的风险承担能力,实现创新投入的增加。基于此,非家族异质性股东在风险承担方面的比较优势能够助力家族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升家族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从而有利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
(2)代理成本的角度。在“一股独大”、投资者保护不力、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的中国家族企业内部,第二类代理问题十分突出,[15]家族控股股东有较强的动机和能力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39]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内部的代理冲突,从而助力创新投入的增加。首先,控股家族持股比例过高可能将企业内部资金用于满足自身利益或投资于周期短、风险低的项目,而不是将资金用于创新活动的开展,[15]从而不利于创新投入的增加。随着非家族股东的进入,控股家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会受到非家族股东的监督与抵制,从而抑制家族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提升创新投入。与此同时,控股家族一股独大使自身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加剧了与非家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随着非家族股东的进入,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逐渐降低,从而弱化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有助于提升创新投入。其次,类型多元的非家族股东亦能缓解控股家族导致的代理冲突。非家族股东的类型越丰富,越有助于其与家族股东形成相互制约且激励相容的监督机制,从而降低企业内部代理成本。[3,26,40]当存在过多的家族大股东时,家族企业内部会发生更多的合谋行为,[41]此时持有股权的多元化非家族股东更有动机和意愿维护自身利益,从而抑制家族股东的合谋行为,缓解企业内部代理冲突。非家族股东类型的多元化也加大了非家族股东采取合谋行为的成本,在成本收益原则的驱使下,非家族股东之间的合谋倾向降低,而对控股家族的监督动机会提升,从而缓解企业内部代理冲突,助力创新投入的增加。最后,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非家族股东通过委派董事的方式能够使企业内部存在强有力的非家族股东代表,[3]从而保证非家族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避免控股家族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侵占非家族股东的利益,缓解企业内部的代理冲突,进而促使控股家族将资金更多地用于创新决策等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经营活动中,而非用于满足控股家族的私利。
(3)组织冗余的角度。家族企业面临较为严重的外部融资约束问题,[42]仅依靠外部融资可能无法满足企业的创新需求。根据组织理论的观点,企业内部的组织冗余可供企业任意调配,从而有助于企业开展创新活动。[43]在组织冗余对创新活动具有积极效应的前提下,如何分配组织冗余又会对创新投入产生重要影响。首先,家族企业对于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的双重目标追求可能带来内部决策的冲突,[44]控股家族可能更倾向于将组织冗余用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45]从而导致创新投入的减少。非家族股东的参与会促使控股家族关注经济目标的实现,促使其向经济目标调配组织冗余,从而有助于创新投入的增加;并且非家族股东能够对家族股东形成一定的制衡作用,避免家族股东将组织冗余过度用于满足家族私利,从而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其次,家族企业作为企业系统与家族系统的结合体,[32]控股家族倾向于将组织冗余留存于家族系统内部,而忽视了向企业系统分配组织冗余,从而不利于创新投入的增加。[1]随着多元化非家族股东的介入,控股家族需要将更多的组织冗余向企业系统调配以满足非家族股东的需求,从而为提升创新投入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类型丰富的非家族股东不仅能够助力企业内部组织冗余的调整,还能够产生知识与技术的外溢效应,实现企业资源的多维互补,进一步丰富企业的组织冗余,助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此外,控股家族对家族系统的过度重视会导致群体思维的产生,[46]从而倾向于将组织冗余保留在企业系统中。而异质性程度越高的团队越不容易形成相同的群体思维模式和利益共同体,[47]因此类型丰富的非家族股东能够弱化控股家族的群体化思维,实现组织冗余的合理分配,促使家族企业更加重视创新活动,带来创新投入的增加。最后,不同类型董事的引入能够为公司提供异质性建议与咨询。[48]随着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的进入,其能够参与到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为企业内部组织冗余的分配与使用提供合理的建议,从而避免将组织冗余过多地留存在家族系统内部而忽视向企业系统分配,为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资源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提升家族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缓解家族企业内部的代理冲突并促进组织冗余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非家族股东治理有助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2-2016年中国家族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家族企业的界定方面,本文借鉴许静静等的研究,[39]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界定为家族企业:(1)最终控制人能够追溯到自然人或家族;(2)该自然人或家族具有实质控制权且为第一大股东,在此基础上使用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中的“中国上市家族企业研究数据库”筛选研究样本。在样本选择的过程中,(1)剔除ST、*ST的公司;(2)剔除存在较多缺失值以及资不抵债的公司;(3)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4)以2012年作为研究起始年份的原因在于证监会于2012年发布了新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其中一项重要要求便是对研发投入进行单独说明;(5)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分位进行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和异常值的影响,最终得到313家公司5年的平衡面板数据,共1565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本文的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色诺芬(CCER)数据库并通过百度、巨潮资讯等其他途径对数据进行补充。
2.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创新投入(RD)。在创新投入的衡量方面,本文借鉴罗宏等、赵晶等的研究,[3,9]使用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来衡量家族企业创新投入。
(2)解释变量
非家族股东治理(NFG)。本文从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两方面来衡量非家族股东治理:一方面,针对股权结构,本文参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研究,将非家族股权结构划分为非家族股权比例(NFG1)、非家族股东类型(NFG2)以及非家族股权制衡度(NFG3);另一方面,针对董事会参与,本文借鉴股东委派董事的相关研究,将非家族董事会参与界定为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NFG4)。具体衡量方法如下:
①非家族股权结构。首先,本文通过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中披露的前十大股东数据并借助启信宝、天眼查等工具,逐一判断并确认家族企业前十大股东的性质与持股比例。其次,本文对前十大股东的性质进行分类,在参考郝阳等、杨兴全等研究的基础上,[11,49]将家族企业的前十大股东划分为六类:第一,家族股东;第二,国有股东;第三,民营股东;第四,外资股东;第五,机构投资者;第六,其他。最后,本文分别采用非家族股权比例(NFG1)、非家族股东类型(NFG2)以及非家族股权制衡度(NFG3)来衡量非家族股权结构。具体来说:非家族股权比例(NFG1)参考Li的研究,[14]采用前十大股东的非家族成员持股比例总和进行衡量;非家族股东类型(NFG2)参考杨兴全等的研究,[49]使用前十大股东的性质进行衡量,若前十大股东中没有非家族股东,NFG2取值为0,仅涉及一种非家族股东取值为1,两种为2,以此类推,最大值为5;第三,非家族股权制衡度(NFG3)参考罗宏等的研究,[3]使用前十大股东中的非家族成员持股比例与家族成员持股比例之比进行衡量。
②非家族董事会参与。本文采用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NFG4)衡量非家族董事会参与,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是指在家族上市公司中的前十大股东中,非家族股东本人或者派出代表来担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具体衡量方面,本文参考蔡贵龙等关于非国有股东治理的研究,[21]手工搜集样本期间内非家族股东向家族企业委派董事的数量,并除以董事会人数以去规模化。
(3)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已有研究,[1,3,9]选取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企业绩效(Roa)、成立年限(Age)、成长性(Growth)、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比例(Indep)、两职合一(Dua)、家族超额控制(Wedge)、亲缘关系(Kin)作为控制变量,同时引入了年度(Year)和行业(Ind)哑变量,具体变量说明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说明
3.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本文建立了计量回归模型(1),若α1显著为正,则说明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即H1成立。CV为控制变量。
三、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模型中所有相关变量的均值、中位数、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在观测期内,RD的均值为4.542(%),与赵晶等的研究基本一致;[9]并且RD的最大值24.049(%)与最小值0之间差距较大,表明不同的家族企业在创新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NFG1的均值为0.14,说明在家族企业内部,非家族股东并没有威胁家族股东的控股地位;NFG2的均值为2.243,说明在家族企业中的非家族股东构成具有异质性;NFG3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达到了2.813,说明非家族股东的制衡效应在不同的家族企业中存在一定的差异;NFG4的均值为0.025,远低于非家族股权比例NFG1的均值(0.140),表明非家族股东在家族企业中存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此外,其他控制变量均不存在异常情况。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2.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3汇报了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回归结果。其中列(1)为仅包含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已有相关研究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列(2)是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非家族股权比例(NFG1)后的模型,由列(2)可知,非家族股权比例(NFG1)的回归系数为2.407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随着非家族股权比例的不断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在不断增加,由此可见,非家族股权与家族股权的融合有助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增加。列(3)是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非家族股东类型(NFG2)后的模型,可以发现非家族股东类型(NFG2)的回归系数为0.317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非家族股东的类型越丰富,家族企业创新投入越多。由此可见,非家族股东类型多元化的提升能够优化非家族股权结构,并提升控股家族对创新活动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列(4)是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非家族股权制衡度(NFG3)后的模型,可以发现非家族股权制衡度(NFG3)的回归系数为0.763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非家族股东对家族股东的制衡度越高,家族企业创新投入越多。由此可见,非家族股权制衡度越高,非家族股东能够对家族股东进行有效监督,优化家族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从而促使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列(5)是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NFG4)后的模型,可以发现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NFG4)的回归系数为2.992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比例越高,家族企业创新投入越多。由此可见,非家族股东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的方式,积极参与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助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综上,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有效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H1成立。
表3 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回归结果
3.稳健性检验
(1)Heckman两阶段回归
家族企业引入非家族股东的力度可能会受到某些无法观测因素的影响,从而带来选择偏误问题,导致内生性问题的产生,因此本文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方法来克服该问题。Heckman第一阶段采用影响非家族股东治理的因素构建模型,并计算逆米尔斯比率(IMR)。具体来说:第一阶段分别针对非家族股东治理(NFG)构建因变量,若NFG高于其中位数,取值为1,否则为0。第一阶段解释变量参考已有研究,选取市场化程度(Market)、股权家族化(FO)、行业竞争度(HHI)和地区气温(Temp)及前文的控制变量,在此基础上构造Probit回归模型并得到逆米尔斯比率(IMR)。地区气温(Temp)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一方面,年均气温作为重要的经济地理变量,会对一个地区的民营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50]另一方面,年均气温并不会对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直接影响。[19]在Heckman第二阶段,将IMR作为控制变量放入前文的模型中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与前文保持一致,说明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的相关表格略去备索)。
(2)变量滞后一期
本文考虑到非家族股东治理对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从而使得二者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导致内生性问题的产生,因此本文采用变量滞后的方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保持不变,说明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3)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稳健,本文还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第一,工具变量法。借鉴李文贵等的研究,[19]选取公司所在地区的年均气温作为工具变量,回归结果与前文一致;第二,采用D-K回归。由于采用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进行估计得到的标准误差具有无偏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因此本文采用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方法,研究结果与前文一致;第三,更换创新投入RD衡量方法。本文采用研发投入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创新投入RD,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四、机制检验与拓展性分析
1.机制检验
前文从风险承担、代理成本以及组织冗余三条路径论述了非家族股东治理对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为了检验以上三条路径是否成立,本文构建了模型(2)和模型(3)。其中Channel代表中介变量,包括风险承担Risk、代理成本AC、组织冗余Slack。在风险承担Risk方面,本文借鉴John等的研究,[33]采用企业盈利波动性进行衡量;在代理成本AC方面,由于家族企业主要面临第二类代理问题,[25]因此本文借鉴姜付秀等的方法,[15]采用其他应收款/总资产衡量代理成本;在组织冗余Slack方面,本文借鉴Bourgeois的研究,[51]采用流动比率衡量组织冗余。
本文采用温忠麟等的方法进行中介效应检验。[52]第一步,检验非家族股东治理NFG与创新投入RD之间是否为显著正相关关系,表2已经验证了二者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因此可以进行下一步检验。第二步,针对模型(2)的中介变量(风险承担Risk、代理成本AC、组织冗余Slack)分别与解释变量非家族股东治理NFG进行回归。在表4中,由Panel A、Panel B和Panel C中的列(1)、列(3)、列(5)和列(7)可以发现,风险承担Risk的系数显著为正、代理成本AC的系数显著为负、组织冗余Slack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提升家族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降低企业内部代理冲突并且增加组织冗余。第三步,根据系数的显著性与符号判断中介效应是否成立。在表4的Panel A中,针对风险承担Risk,模型(2)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与模型(3)风险承担Risk的系数乘积均为正,并且与模型(1)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同号,说明风险承担Risk的部分中介效应存在;在表4的Panel B中,针对代理成本AC,模型(2)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与模型(3)代理成本AC的系数乘积均为正,并且与模型(1)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同号,说明代理成本AC的部分中介效应存在;在表4的Panel C中,针对组织冗余Slack,模型(2)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与模型(3)组织冗余Slack的系数乘积均为正,并且与模型(1)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同号,说明组织冗余Slack的部分中介效应存在。为保证路径分析结果的稳健,本文同时采用Sobel中介因子检验以精确识别Channel变量是否发挥中介效应。由表4可以发现,通过Sobel中介因子检验,Sobel Z值均具备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性,说明中介效应稳健。综上,非家族股东治理通过提升风险承担能力、降低代理冲突、促使组织冗余合理分配三条路径来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强度。
表4 作用机制检验
2.拓展性分析
(1)情境机制分析
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会受到内外部情境因素的影响,本文选取反映内部家族属性的家族化方式和代际传承以及反映外部环境属性的制度效率,进一步探究在内外部情境因素的影响下,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力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其一,家族化方式。中国家族企业往往由两种途径演变而来:一种由个人或家族创办,企业在上市时便由家族控股即创业型家族企业;另一种则是通过股权转让、改制等途径实现家族控股即非创业型家族企业。[53]对创业型家族企业来说,控股家族会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家族企业为了实现“基业长青”目标会增加创新投入。[53]因此,在控股家族追求长期投资的情形下,非家族股东治理的积极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对非创业型家族企业来说,控股家族对于企业的认同度低于创业型家族企业,其更注重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尤其是非家族股东的进入使得控股家族担心家族控制权受到威胁,从而避免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创新战略。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是否成立,本文以家族企业的家族化方式作为划分标准进行分组回归检验,其中创业型家族企业记为1;非创业型家族企业记为0。表5为不同家族化方式下的分组回归结果,其中列(1)-(4)是在创业型家族企业中,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创新投入的关系;列(5)-(8)是在非创业型家族企业中,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由表5可知,对于创业型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非家族股东治理有效提升了创新投入水平;对于非创业型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并没有对创新投入产生显著影响。由此可见,对创业型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有效提升创新投入水平。
表5 基于家族化方式的分析
其二,代际传承。目前我国家族企业已经进入从创始一代向家族二代传承的高峰期,[54]在代际传承的背景下,家族企业如何对待创新投入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尚未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实际控制人(创业者)拥有较高的个人权威,其他家族长辈对其有更高程度的认同感,[55]企业牢牢控制在控股家族手中,控股家族更加重视提升企业的长期导向,此时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发挥其在增加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效应。对已经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继任者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明显不足,此时继任者可能通过短视行为来获取合法性和管理权威,对短期目标的重视会促使其减少创新投入,[55]导致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创新投入的积极影响无法有效发挥。与此同时,出于保护社会情感财富以及代际传承可能造成企业内部资源消耗的考虑,控股家族会对创新投入持排斥态度,家族股东与非家族股东在创新投入方面的认知差异也会导致家族企业避免大幅度调整创新投入。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是否成立,本文以家族企业是否处于代际传承阶段为划分标准进行了分组回归检验。参考胡旭阳等的研究,[56]以实际控制人二代是否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代际传承的划分标准,当二代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时表明处于代际传承阶段取1,否则取0。表6为是否处于代际传承阶段的分组回归结果,其中列(1)-列(4)是在已经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中,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创新投入的关系;列(5)-列(8)是在尚未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中,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由表6可知,对已经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并未对创新投入产生显著影响;对尚未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非家族股东治理有效提升了创新投入水平。由此可见,对尚未发生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有效助力创新投入的增加。
表6 基于代际传承的分析
其三,制度效率。制度环境对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各地的制度环境发育并不均衡,制度效率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的制度效率会对当地家族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42]在制度效率较高的地区,产权保护和法律制度等约束机制更强、投资者保护水平更高、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的创新水平更高。[57]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长期导向的提升,控股家族会重视创新活动的开展。由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因而制度环境能够对非家族股东产生外部监督作用,在内部控股家族与外部制度环境的监督下,非家族股东治理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在制度效率较低的地区,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过度干预以及缺乏公正有效的法律体系会阻碍创新活动的开展,此时外部制度环境无法对非家族股东进行有效监督,控股家族对非家族股东的创新动机持怀疑态度,导致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效应难以发挥。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是否成立,本文以家族企业所处地区制度效率的高低作为划分标准进行分组回归检验,参考连燕玲的研究,[58]采用世界银行2006年《政府治理、投资环境与和谐社会:中国120个城市竞争力的报告》作为测度制度效率的依据,该报告被认为是对中国地区制度效率的一种有效衡量,[58]该报告将中国大陆地区划分为六个区域: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当家族企业处于东南和环渤海地区时,制度效率较高,记为1;当家族企业处于其他地区时,制度效率较低,记为0。表7为处于不同制度效率地区的分组回归结果。其中列(1) -列(4)是在制度效率高的地区,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创新投入的关系;列(5)-列(8)是在制度效率低的地区,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创新投入的关系。由表7可知,对处于高制度效率地区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NFG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创新投入有显著促进作用;对处于低制度效率地区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创新投入未产生显著影响。由此可见,对位于制度效度较高地区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有效助力创新投入的提升。
表7 基于制度效率的分析
(2)差异化持股模式下委派董事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差异
事实上,股东委派董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包括提名董事)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此外,样本中的非家族股东在家族企业内部面临“同股不同权”的问题。由此可见,非家族股东能否委派董事以及委派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家族股东的持股比例。前文发现,非家族股权比例最大值为39.7%,说明样本中的非家族股东不存在绝对控股(≥51%)现象。与此同时,当非家族股权比例不足34%时,其处于策略持股的地位,此时不会对家族股东的控股地位产生威胁;当非家族股权比例超过34%时,其处于相对控股地位,能够对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究在非家族股东策略持股与相对控股的情境下,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能否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产生差异化影响。
表8汇报了在非家族股东不同持股模式下,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差异。由列(1)可知,当非家族股东策略持股时,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NFG4的回归系数为3.145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促进了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由列(2)可知,当非家族股东相对控股时,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NFG4系数并不显著,说明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不能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产生明显影响。结果表明,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效应确实会受到非家族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一方面,在非家族股东策略持股的情境下,控股家族并不担心自身的控股地位受到威胁,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能够积极发挥监督与咨询作用,从而有助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另一方面,在非家族股东相对控股的情境下,控股家族可能担心非家族股东威胁自身地位,从而导致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在企业创新决策方面的积极效应难以有效发挥。由此可见,在治理方式的选择方面,非家族股东更多地通过股权结构介入家族企业的创新决策,董事会参与更多地发挥辅助效应。
表8 差异化持股模式下的委派董事回归结果
(3)异质性非家族股东持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影响差异
前文发现非家族股东更倾向于通过股权结构而非董事会参与来涉入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但非家族股东的构成维度十分丰富,类型多元的非家族股东可能会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产生差异化影响。因此,本文将重点关注国有股东NfoC、民营股东NfoN、外资股东NfoF以及机构投资者NfoI。四类非家族股东持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进一步比较四者对创新投入的影响差异。限于篇幅,回归结果备索。相关结果显示,国有股东NfoC与机构投资者NfoI能显著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民营股东NfoN和外资股东NfoF不利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进一步将四类非家族股东持股放入同一模型进行回归并比较四者的标准化系数,国有股东NfoC的标准化系数(0.163)要高于机构投资者NfoI的标准化系数(0.038)。由此可见,与机构投资者持股相比,国有股东持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正向影响更显著。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非家族股东持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对国有股东来说,国有股东持股不仅能够改变家族企业对风险的态度,提升家族企业增加创新投入的意愿,还能够增加家族企业可投入创新活动的资源;[3]对民营股东来说,其所占股权过多可能会带来合谋行为从而威胁控股家族的地位,[40]并且也有可能通过掏空等行为对家族企业资产进行转移,导致公司的创新资源不足;对外资股东来说,家族主义文化对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59]外资股东与控股家族在经营理念的冲突以及控股家族出于社会情感财富保护的目的会减少创新投入;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机构投资者持股不仅能够发挥积极地监督作用,而且拥有充足的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60]从而有效弱化控股家族的保守性,促进创新投入的提升。由此可见,家族企业在引入非家族股东时应该重点考虑国有股东与机构投资者,避免过多引入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从而更好地发挥非家族股东在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方面的积极效应。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创新对于以“基业长青”为目标的家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股东治理的视角出发,围绕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参与两个维度探究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为家族企业如何提升创新投入提供了新思路。本文研究发现:(1)非家族股东治理的股权结构(股权比例、股东类型、股权制衡度)与董事会参与(委派董事)均能够显著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水平。(2)非家族股东治理能够提升家族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合理分配组织冗余,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3)对于创业型、尚未代际传承以及处于制度效率较高地区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正向影响更显著。(4)相较于非家族股东相对控股的情境,当非家族股东策略持股时,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效应更显著。(5)异质性非家族股东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存在差异化影响。一方面,国有股东与机构投资者能够显著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并且国有股东的积极效应更明显;另一方面,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则不利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提升。
本文的研究启示在于:(1)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非家族资本能够成为解决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除了从股权结构方面考虑非家族资本的融合之外,还应该通过委派董事的方式来保证非家族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虽然现阶段非家族股东委派董事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境遇,也表明非家族股东治理仍存在巨大的进步空间。家族企业未来可以通过非家族股东治理的手段来优化经营决策,提升企业创新水平。(2)不应“一刀切”对待非家族股东治理问题,简单地认为较高的非家族股东治理水平有利或有害均有失偏颇。正如本文发现,对创业型、尚未代际传承以及处于制度效率较高地区的家族企业来说,非家族股东治理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效应更显著。因此,家族企业应根据自身面临的内外部情境对非家族股东治理进行动态优化。(3)由于异质性非家族股东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存在差异化影响,因此家族企业在引进非家族股东时应该有所取舍。本文的研究为家族企业如何选择非家族股东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引入非家族股东时可以优先考虑国有股东和机构投资者,避免过度引入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在推动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增加的同时,也助力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本文的研究不足与展望在于:(1)虽然本文探讨了部分情境因素(家族化方式、代际传承、制度效率)对于非家族股东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影响,但非家族股东治理效应的发挥还会受制于其他多种情境因素。尤其随着家族企业研究的深入,不同家族的异质性特征已经成为解析家族企业战略决策的重要工具,[16]本研究限于文章篇幅并未对更多的家族异质性特征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关注家族异质性特征对于非家族股东治理效应的影响,从而丰富不同情境机制下的非家族股东治理研究。(2)本文基于大样本数据分析的方法来探究非家族股东治理如何影响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可能忽视了不同类型家族企业内部股东治理的异质性特征。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更加具体的角度为不同类型的家族企业如何进行股东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