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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对人际互动的效用

2022-02-14杨小艳檀传宝

关键词:哈贝马斯参与者理性

杨小艳, 檀传宝

(1.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2.石河子大学 师范学院,石河子 832003)

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得以生存、延续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要通过交往来实现,理性交往行为既是一种以语言为中介、以理解为取向、以构建理想商谈语境为目标、遵循规范协商程序的互动形式,同时也是意识哲学突破、超越“中心化主体”的传统范式,从单向度的“主体中心”转换为“交互主体”,促进交往行为运行在规范有序的理想环境中,用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社会危机、实现社会整合的有效途径。“交往理性”试图通过生成于社会互动和生活世界的交往实践,从交往有效性主张中归纳出生活世界的理性结构与合法规范,以话语伦理学及其规则的制订为基础,通过公开、理性的辩论、商谈,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把决策的过程变为公众意志表达、意见统一与共识形成的过程,有效破解转型期社会系统与生活世界、个人空间的内在张力,对抗“工具理性”“技术理性”对生活世界、个人空间的入侵造成的“物化”“异化”导致“自由失落”“意义丧失”等价值理性迷失、批判理性被侵蚀导致的现代性消极后果,为克服和解决现代性难题,促进人际互动的有序、高效提供新的方案。

一、交往理性的内涵

理性指人们依据“逻各斯”认知、思考问题时,形成对万事万物的可靠结论与基本观点;交往理性指人们在交往实践活动中通过包括语言在内的符号互动,符合一定社会规范,能在交往者之间达成协调一致与相互理解的程序性的理智能力。交往理性表现为以主体间的平等对话、共同生活愿景以及社会一致性为基础,致力于达成理解、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作为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自觉以主体间认可的规范性要求为取向采取行动[1](p76):人们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对话、商讨,在此过程中,每个人都有权介入讨论之中,在遵守言语交往行为的三个有效性原则——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语言在阐释具体世界的范围内具有真实性、规范具有正确性、主体的态度具有真诚性,以此为基础,哈贝马斯预设了“超时空的交往条件”)的前提下不受限制地进行批判、诘难、质疑、反驳,在相互约定和共同认可的规范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原则,通过“话语论证”达成共识。在话语民主模式中,对话、互动是普遍、公开的,并得到制度上的保障,相关者作为自由、平等的人参加合作的真理探索过程,通过“交往理性”而不诉诸技术手段或“金钱与权力”的操纵来实行公共决策,运用文化上形成的合理性结构重新对社会进行整合,以此约束人的行为、人与人的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实践,使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中权力和暴力的使用成为非法,从而建立一种“无统治”的社会秩序[2](p122)。

交往理性不是从超验的理性或总体的历史哲学中寻找“现代性和解”的力量,而是在相互交往和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寻找理性的痕迹,通过非强制的理性商谈使人们主动放弃用武力、霸权、金钱等各种内外强制力协调主体间的行为与相互关系,摆脱社会系统对生活世界、个人空间的强制与挤压,通过沟通、理解达成共识,实现符号互动的最大效能;同时,由“规范语用学”的使用,通过“唤醒主体对其自身语言所具有的规则意识”,交往者意识到有效性主张的普遍性并能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相应的有效性主张成为讨论的主题,从而产生与工具行为、戏剧行为截然不同的理性交往行为。在哈贝马斯的视域中,“交往理性”实际上表现为一种约束的力量——这种约束力量植根于交往理性的双重性质:首先,交往理性是“经验的”,交往必定是在各主体之间的符号互动,不仅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同时与生活世界、个人空间以及主体的心智能力、言语资质、反思能力等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其次,交往理性又是“先验的”,每一次交往的行动都必定指向某种“超越性的规范”,由语言、道德、伦理等共识规范的相互期望、共同构建与自觉遵循明确一种普遍的共同生活方式,主体间共享构建形成“合理的共同生活结构”,为有效交往提供保障。共识、规范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既不是因为它来自外在的强制力,也不是因为它属于某种传统或习俗,而是由于它是人们基于理性而获得的相互认同与对有效性主张的确认、遵循。

二、交往理性的普遍主义预设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着一些跨越所有语言、文化的交往行动的普遍预设。“任何人,只要进行交往,就已经与其交往同伴共同具有了一套预设”,为交往行动的合理性潜力的逐渐实现提供保障。普遍预设“意味着在认同其他人的认知方式、思维特质、生活风格等的同时,人们将自己的生活方式相对化;意味着对他人的容让与友善,包括他们的脾性和无法理解的行动,并将此视作与自己同等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并不故意固执地将自己的特性普遍化;意味着包容的范围比今天更为广泛”。作为自由的相互理解和无强制的批判实践的普遍化交往行为,不仅依赖于参与各方的交往资质、交往意愿与行为选择,还取决于社会是否营造了一个自由、宽松、平等的交往环境,促进“在相互认可的有效性主张的前提基础上达成理解、相互认同”;通过“语言”在“主体间”的往返对话,使每一文化样态、每一个体(或群体)对各种可能性作更自主、更负责的选择。行动在特定情境下是不言而喻、意味深长的,象征性表述的有效性条件涉及交往共同体中主体间共享的背景知识[1](p76)。

在交往行为中,言语、符号的有效性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参与者之间所提出的(至少是暗含的)并且相互认可的普遍有效性主张(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使一般负载着行为的交往成为可能[3],并受共同的社会价值取向、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等文化要素的指导,促使交往行为的实践合理化,使社会呈现出符合道德合理性的前景。任何人,只要试图同他的对话者就世界中某物达成理解,就必须采取一种施为的态度并承诺某些前提,必须“进入生活世界的符号化结构中去,也即进入文化系统,在社会中进行学习获得交往资质,找到合理的生活指导的意识结构”。交往行动者的心智发展水平越高,他对这些普遍的前提预设就越清楚,并越能够在他的道德判断与社会实践中对规范、原则采取一种普遍主义的立场,并结合具体的情境实施合理的“交往行为”。

作为交往行为的“共同背景”以及交往参与者在其中相遇的“先验场所”,生活世界促使人们自由、平等地在其中相互提出要求,彼此协调行动,被直观给予的周围世界与主体之间通过语言、符号产生关联,向说话者与行动者前意识地呈现为独一无二的现实剪影[1](p50),语言、符号的“主体间性”克服了主体意识的“自我中心”困境,“规范语用学”与“理想的商谈情境”促进交往参与者通过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范畴化为社会集团并进行巩固联合,同时充分发挥主体在语言、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为交往中达到相互理解、行动一致以及交往效率的提升、合作与默契的深化、拓展奠定基础。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合理的符号互动是一种企图,这种企图在于对问题的有效性主张达成理解,人们在其中能够自由形成话题、提出意见、传递信息和举出理由”。可见,“生活世界”的永恒“先验在场”,一方面使其作为人们借助语言、符号互动、彼此沟通传意的背景,构成人们进行一切交往行动的具体境域,同时又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产物,并由于其跨越历史、通过符号表征关联行动的结构特点为知识、社会批判的意义构建、价值确立提供依据。

作为认识的基础与具体行动的线索,生活世界的有效性既非来自先验的逻辑规则,也非来自事实的经验陈述,而是来自一种积累性的学习过程,来自人们对各种行为规则、共识普遍有效性的尝试、反思与预测。“在日常实践本身中确定交往理性那顽强的声音,尽管这声音遭到压抑、扭曲和篡改。”[1](p71)借助交往理性提供的概念图式,人们可以用来诊断“生活世界”的病症(例如金钱、权力或暴力等社会系统对生活世界、个人空间的操纵或侵蚀),并提供治疗措施(例如通过增进交往、社会参与以及对价值和规范的讨论来重建社会体系),重建具有广泛凝聚力、强劲感召力、深远影响力的价值体系与行为规范共识,重建对话、交往的“有效性条件”,使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协调一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

三、现代社会忽视交往理性对人际互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1.现代社会技术理性过度膨胀导致对人际互动的操纵与殖民化统治

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创造出一种经济高速增长的生产方式,社会财富的形态、积累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科技因素逐步上升为支配社会发展速度、发展方向的主导力量,知识革命的发生、高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以空前的速度推进了全球经济规模的扩张,一个国家的文明化程度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依赖于它的技术发明和装备水平,现代科技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强化,已无孔不入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和层面,成为一种力量的象征并深刻影响大众的基本思维方式。人们普遍相信科学技术可以帮助解决几乎一切问题,如果问题暂时还没得到解决,那是因为科技还不够发达;如果出现了不良的结局和负面的影响,那消除这种结局和影响也还得靠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科学技术寄予无限的期望,在人们遇到生存困难和危机时(如森林毁坏、草原退化、环境污染、资源匮乏、能源短缺、人际关系紧张以及人的物化和异化的加深等),不是选择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而是把解决这些问题的希望全部寄托到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上,技术悄无声息地取代了上帝的位置,成为统治人类灵魂的另一个至上神[4]:技术化的职能角色向社会各个层面肆意扩展,整个社会组织变成了技术控制的社会化组织,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逐步消失,成为一种机械化和合理化的工具,成为机器、技术操作下的附庸、部件;同时,社会组织往往以技术的效率、成果来衡量组织发展的成败,人们的行为表现出自觉地遵循技术的合理性,将外部“物”(技术)的逻辑转化为自身(本体)的逻辑,逐步使人丧失了主体性,丧失了那种人之成其为人的“内在的自由”而导致了人的异化,人们完全被科学技术表现出来的巨大力量冲昏了头脑,以致在服从权威的思维习惯作用下,形成了一种“科技拜物教”的特殊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技术无限扩张、四处越位的结果,使其由单纯的工具衍变为一种霸权主义和意识形态[5],科学技术由“为人”的工具异化成了一种统治人的力量,导致人们的独立人格、思想自由逐步丧失,对机器、技术日益增长的这种依赖性使人的自主性和判断力无形之中被扼杀了,技术统治原则的贯彻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技术对人的奴役。这种以技术理性的知识统摄整个社会的总体知识的认知取向,使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可怕的后果,“事实上,把有关现实的一个方面的知识与有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现实的知识等同起来,或是允许它成为控制性的观念,乃是危险的……当技术——科学思想不仅被绝对化,而且被授予支配其他任何事物的权威,以至于使它扮演着一种帝国主义的角色时……民主制在这样一种统治中就变成了一种怪物”,“民主决策”“大众参与”和“个人自决”等民主和自由的传统理念在“技术至上”的氛围中逐渐变得陈旧而不适用[5](p9),技术至上和专家治国则被标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维护大众利益的良方,科学、道德与艺术彼此分离导致专家文化精英式地从日常实践中分离出来[1](p91),不同的声音不被容忍,大众的意见只能屈从于技术的“合理化”、专家的权威,技术的“逻各斯”变成了奴役的“逻各斯”。

技术理性在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强权统治”和“文化侵蚀”导致科技的物化模式以及人性的异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支配生活世界的对象性力量,技术公约统治一切,其过度膨胀和对价值理性的僭越以及对批判理性的侵蚀导致人文精神失落、自由和意义丧失、生活世界萎缩的消极后果与负面效应清晰地展示在我们面前,技术的标准化、机械刻板压制了个体生命的活力,人的精神和社会运作完全受制于技术思维,人被当作社会大机器中随时可以替换的零部件,压抑、消解着人性的尊严与价值,人的内在自然与外在自然被破坏得满目疮痍,人的物化(或工具化)或物(技术)对人的奴役导致了现代文明价值可悲地失落,许多直接与人密切相关的理想信念、社会责任、生存目的、生存意义等问题被忽视。另一方面,技术理性逐渐发展成了一种社会统治形式,将人的生活领域和人的一切都纳入追求效率与功能的官僚机构的管理范围,破坏了正常的人际交往结构,将人与人之间的主体——主体关系降格为主体——客体关系,造成了人对人的统治:部分占有生产资料或技术知识的组织成员成为组织的统治者或技术权威[6],而失去生产资料或缺乏技术知识的组织成员则成为技术化组织中无关紧要的“角色”或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而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将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愈来愈严密,科技愈发达、人对人的支配力量便愈强大。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不幸遭遇了被工具化、机械化、标准化的命运,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的意义被消解,判断事物标准变模糊,形成了彻底的技术理性对人际互动的操纵与殖民化统治。

2.现代社会工具理性的绝对命令导致对人的终极关怀带来严重侵蚀

在社会发展演变过程中,许多社会制度与生活世界的象征性结构逐渐分裂、离异,变得越来越独立、自主、蛮横无理[7],甚至反过来侵蚀、干预生活世界结构的再生产,并大规模破坏甚至摧毁后者的合理结构。现代社会中的经济、金融、行政、司法、教育等活动,部分已与其原本宗旨发生了背离,各自形成每一子系统所特有的繁杂规则,它们虽然寄生于生活世界,却遵循自己理性至上的技术原则,遵循自主化工具理性行为(比如经济利益、社会权力或行政管理等)的绝对命令,愈来愈深入地侵入生活世界和个人生活空间:不断扩张的官僚权力机构越来越频繁地强行干预公共事务、控制公共舆论,引导、主宰甚至制造大众文化并将自己的意志假以“公共意志”的名义强行加诸大众;无孔不入的法律化和行政化强行将人们置于目的理性行为规则的约束之下,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对生活世界、个人自由空间的持续入侵,各种名目繁多的规章制度、行政摊派、强买强卖等即为这方面的显著表现;而竞争机制的普遍强化、日益沉重的效率压力以及人际关系的交易式操作等,无不导致传统生活价值的丧失以及社会道德的不断恶化,给人际互动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工具理性的肆意扩张导致的“交往结构的非语言化”,不仅混淆善恶、真假、美丑等的意义,模糊人们判断事物的标准,而且会腐蚀人与人的正常关系,瓦解生活世界中的各种合理结构,严重破坏和谐的社会生活的总体,并有可能摧毁建筑在人与人相互理解之上的交往、互动的合理生活基础。交往建构起来的生活世界正听任独立化的、形式上组织起来的行动系统发号施令,许多基于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协调基础上构建的价值取向,在各种作为“制度”的工具行为子系统的干预、控制之下,纷纷丧失其原有的意义、标准及社会调节功能,变得不合时宜或无所适从,工具理性的强势介入使价值理性受到无情挤压,对工具理性的误用、滥用使理性一步步走向自己的反面导致现代社会日趋严重的非理性化、非人道化,其对生活世界、个人空间的蚕食与强行扩张加速了人在新历史条件下的物化与异化趋势,成为各种社会危机产生的重要根源。

人文主义者和启蒙思想家设定的现代性理念(如幸福、自由、解放等)在现代化的实际进程中似乎并未真正实现,人类生存的现代性样式出了问题——“每个人在涉及全部视域的知识中采取自己的立场,根据这一视域确定自己接受什么、拒绝什么,或认定什么是良好的、有价值的。现代性的悲剧性在于,这一视域、这一有关自身价值的知识愈发消亡殆尽了。”[1](p146)人类理性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实践的飞跃,工具理性在塑造了神奇现实的同时也培养起了人们对它的绝对尊崇和过分依赖,使其日益脱离应有的价值规范的约束而不幸蜕变为限制民主与自由的“牢笼”,片面强调操作系统的客观有效性、实用性、功利价值,把人的生存目的、社会责任排斥在外,忽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和终极关怀,最终将给社会发展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后果。早在18世纪,康德就提出,“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康德借助“人是目的”命题向人们指明:像对待动物和自然物那样对待人是不合适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每个人自己是目的,人与人互相把对方看成目的而不是工具,所有人都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这样就组成了一个目的王国。康德的这一伟大理想在当今工具理性泛滥及对生活世界、个人自由空间严重侵蚀的形势下仍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四、交往理性对人际互动的效用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及其普遍主义预设以多元社会环境下技术理性、工具理性对人际互动的侵蚀、不同价值的冲突以及传统伦理规范的危机为起点,力图通过协商来达成普遍的价值共识,构建形成理想的对话环境,重建一体化的社会秩序、“整合”日益分裂的社会。在哈贝马斯的学说里,“理性”已不再是对客观事物的描述、理解与裁判,不再是以追求必然为宗旨的无人称的科学,而是对主体际关系的把握,它标志着西方哲学从主客领域向主体间领域、从“意识哲学”向“交往哲学”的历史性转变。从这种“交往理性”出发,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技术理性、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种种“扭曲性交往”和“伪交往”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强调现代社会的一大悲剧就在于“争辩”取代了“对话”,“强制”取代了“协商”,人与人关系的诗意被物与物关系的冷酷所取代[8]。

一个理想的社会应打碎阻塞言路的文化锁链,使人们彼此敞开心扉,以“诚意”“亲善”“相互尊重”为原则来建立一种“使非强迫的普遍同意成为可能”的“理想化的话语情境”,从与他人、与社会对峙的“我”走向交互的“我”,把外在的他律转为内在的自律,使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规范有机地整合[9],以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社会一致性以及语言、符号的互动潜能为基础,致力于达成理解、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语言、符号在这里不仅是交往的中介,而且成为民主的象征,人们可以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中敞开心扉、自由对话[10],建立在理性商谈的非强制性的主体间性基础上的生活世界不断增强人际间的协调、合作,并促进个性人格的形成、完善。相反,任何一种对有效性要求的破坏或违反,都将导致交往活动失败或人际关系的损害。具体而言:

1.交往理性有利于促进交互主体的相互理解

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交互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建立在参与者平等的交往、对话基础上,对于任何指向人的同一陈述来说,有“无数的关联语境的应用方式”[1](p53)。凡是通过外部影响(比如运用权力或金钱)致使一方在另一方的强制、诱导下达成的理解都不能称为真正的理解:一方面,理解的前提(或“前理解”)往往与先验性的知识背景、传统相关,是生活世界知识储存的体现,共有的文化传统构成了理解的前提、源泉、背景,只有在生活实践当中,在有所需求的人的语言与行动当中才可建构起来;另一方面,公共知识背景、文化传统为协调参与者的相互理解提供桥梁,使参与者能够超越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创意地提出各种更深刻的理解。

交往理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介入,促进“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之间进行交往性的、交互主体性思维活动”[11](p138),展现交往主体以及主体间的交互自我建构能力,促进交往实践中的相互理解,并由此产生相互的责任感、义务感、使命感,彼此尊重并保留各自所拥有的独特生活方式与价值取向,促进参与者构建形成一体化的共同体,“消除一切歧视和苦难,包容一切边缘群体并相互尊重”[12](p28),形成联合的统一体。对于参与者来说,生活世界呈现在不言自明的背景性假定与自然而然便可掌握的知识的前反思性形式中,彼此共同拥有的背景知识与语境知识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对明确表述的解释。交往理性承认变化、差异的“主体”的多样化存在方式,倡导开放的视角,主张通过“主体间”语言表述意向、立场来不断检视、修正交往规范与程序以及商谈语境与内容,使参与者在没有任何强制、约束的环境下进行交往、对话,赋予所有参与者意志的自由表达、质疑权威、平等对话以及公民自决等权利,共同承担起承认差异、包容多元、平等协商、遵守规范等责任,从人的生存本质出发,关注交互主体的相互作用,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矛盾对立的主体之间的征服对抗,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理解沟通、相互帮助基础上的协同发展。通过相互采纳对方的角色与视角,共同确定宽容的边界,达到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状态,并建构起意义的同一性与共识的动态生成,保持现代性中的理性、民主、解放、团结等基本价值的充分实现。

2.交往理性有助于构建理想的商谈语境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诉诸不同主体之间自由、平等、理性地就各自的观点进行商谈而达成共识,其中最为关键的在于构造一个“理想的商谈语境”,一个可以进行辩谈、协商和对话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13]在这个场域中,参与者自由表达、交流意见并进行商谈,最终达成公共意志和一致共识。具体包括:

(1)促进交互主体的民主平等。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由一个庞大的道德共同体来承载,并且这个道德共同体是一种不断扩大的包容性共同体,“只要主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并且可以作出自己的应有共享,就不能被排除在外”[14]。据此,哈贝马斯认为要坚决抵制“打着道德普遍主义的旗号来排斥任何一个人,无论是底层的阶级、受剥削的民族、受压迫的妇女,还是被边缘化的少数民族”[14]。理想的商谈语境要为这些差异的存在者们做出平等预设,使弱势群体不再处于参与者所建构的共同体的边缘,与交互主体有同样的资格存在于圈子中并为自己发声,其主体性得到同等尊重与维护,各方面机会都是均等的,每个人享有同等权利去施令与拒绝、允许与禁止、辩解与求诉等等。

(2)促进商谈语境的开放共享。所谓开放,指信息的绝对公开,反对将一切影响公正判断的事实、知识、信息过滤掉。交往理性认为,一个理想的商谈语境是拒绝隐藏信息的,一切先在的知识、背景、信息和传统都应对全体参与者彻底、无保留地开放,交往平台的搭建需要公布所有的信息,让人们充分了解。当然,作为信息交互的参与者,在立足主体自身视角的同时需要从“上帝视角”出发对那些争议的规范是否可以作为实践的基础进行考量,确保最终达成的结果是社会正义,人们必须要有一个视角的转换,参与者的视角不再仅仅从自身出发,而是综合考察所有参与者共同的处境、需求,从其他人的立场、角度思考问题来陈述自己的观点,使对方能理解自己的意见并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在信息对所有人全面开放的基础上,参与辩论的每位成员提出自己的意见。“商谈的合理性主要并不在于保护同等的主体权益,而在于确保内部意见形成过程与意志形成过程,以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究竟何种目标与规范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所在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公民要做的,就不限于以个人自身的利益为取向。”[1](p110)

(3)促进弹性宽容商谈语境的形成。“理想的商谈语境”并非意味着只允许绝对正确、完美无瑕的结论,参与者需要预设公共意见的可错性——有可能是错误的,所达成的共识可以是不理想的、可以是暂时性的。交往理性认为,“必须由参与者本身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论证,也就是用商谈争论的方法可以达成这种统一——而且是在意识到结论的暂时性和可错性的情况下”实现人际互动,事实上,每个人都有犯错的可能,一个庞大的共同体更是如此,因此参与者要善于听取他人不同的意见、不压制他人的表达,并就达成的共识进行检验、试错,从而找出最佳答案。一个可以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完善和发展空间的弹性、宽容语境,在交往理性看来才是一个真正的理想之地。

(4)促进商谈论证合理性的达成。商谈实际上就是以理由为依据的论证过程,提出的理由必须是合乎理性、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这就涉及话语的有效性问题,只有可以合理地指望所有人都会基于某种共享的正义构想而对其表示认可的那些理由才可以被提出来[1](p147)。参与者的对话、商谈要摒弃一切限制,在自由、开放的环境下进行,以行为主体的交往能力为基础,确保人们的交往必须是真实宣称、正当宣称和真诚宣称相结合的自觉、自律行动,从而保持交往主体的独立、自主,促进彼此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谐相处,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所有其他人的承认,使所有对话参与者公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并对商谈的议题提出疑问、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建立合理的对话、交流、协商程序,在动态、互助的理性商谈过程中容纳不同意见并进行广泛辩论、谈判,促进理性共识的生长。

3.交往理性有助于构建规范的协商程序

哈贝马斯坚定地认为理想的商谈语境需要坚守公平正义履行规范的协商程序。制约行动的规范是集体行为期待,对于制度化的行动来说,这些期待就是文化传承的相关剪影,是各种象征的相互联系,它将一个社会群体在日常语言中表述出来的世界图像以及该群体中有可能发生的交往的框架固定下来。蕴涵于交往性日常实践中的合理性涉及作为相关机制的论证性实践,其中包含的“公平正义”指向公正的共同生活,需要结合实用理由、具体情境通过参与者自由平等的对话、协商、交流、谈判而定。许多冲突和矛盾的引发,本质上是由于对异己、异文化理解的失败或是由于生活世界遭到权力、金钱的侵蚀而导致交流、对话的失效,为此,需要灵活选择合理的协商形式,以彼此理解的表述方式进行对话并确保人人可以畅所欲言,同时,排除任何外在或内在的包括权力、金钱、政治等一切因素的影响,确保沟通高效、有序,确保“说话者在提出他们的有效性主张时,做出了足够可信的担保,保证必要时将用恰当的理由来实现所提出的主张”,“为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普遍遵循有争议的规范,其结果与后果可预见时,须经所有人自由认可才行”[1](p64)。表述之有效性的范导性理念是建构性的,当商议的内容、形式以及持续时间这些变量有所调整时,之前的共识可以被推翻,经过新一轮的辩论产生新的共识。总之,交流过程中,要确保协商、辩论向所有人平等敞开,进入协商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权利引入议题、提出建议、检验和批判他人的建议,“原则上没有任何人可以排除在外;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任何人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参加讨论”[15](p182),同时,真正能够约束参与者的只能是论辩的规则,对话、协商的结果对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此外,“话语所讨论的是公众之事,任何一项决定都必须为多数人赞同才有效”[16](p136),当然,多数人决定的结果并非是绝对正确和长久不变的,少数人仍有保持质疑的权力,可以通过更进一步的交流、对话弥合协商缝隙达成彻底、全面的共识。

五、小结

人类拥有的交往资质表明,在交往问题上,人类不仅有明智选择交往方式的能力,而且能自觉地运用价值尺度影响交往过程的抉择,并创造出一种人类积累、交换、继承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社会进化机制,从而使生生不息的人类社会有了加速发展的可能性。在交往实践中,不断克服工具理性、技术理性的弊端,充分发挥交往理性、价值理性的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克服交往物化、交往异化的倾向,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使交往实践为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塑造、自我提升提供不竭动力,使人真正摆脱物化、异化的境遇,成为自由的实践者。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强调“以语言、符号为核心的交往活动”在社会规范建立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将生活世界合理结构的整复定位于交往理性的重建,并将此提升到“话语伦理学”的高度[17],视其为社会伦理的根本原则,认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主体间性”是“个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结果,显示出人类具有追求解放、希望以沟通和对话去处理人际间的关系、希望摆脱权力的压制、追求平等的生活的普遍的兴趣。能否自觉反思交往理性以及选择何种交往方式,象征着人类真正的文明程度。

当然,由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建立在西方文化价值观之上,被纳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里拥有交往资质的人并非自动包含广大无产阶级,“所有人——只要他占有一定的财产、接受过良好的教育——都能够参加到讨论之中”,那些由于财产、教育的限制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被剥夺交往资质的民众事实上丧失了话语权,容易造成前者(拥有话语权者)对后者(丧失话语权者)的霸权主义,引起资本主义国家事实上的分裂。同时,参与公共事务的个体(或群体)由于可能存在与其他参与者不同的旨趣、追求或核心利益,进而违背交往理性的“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原则脱离共同的话语体系造成交往互动的失效。这一矛盾只有在以全体人民完满、幸福生活为追求目标的社会主义体制下才能真正被克服。全球化时代,每一个体(或群体)的话语实践都必须不断地确立自己的立场,在与其他文化、其他群体的互动中进行自我定义时,在保持自己独特性的前提下承认每一文化、群体都有选择、保留自己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的权利、自由,在尊重其他文化、群体的前提下倡导积极的跨文化、跨族群平等对话,消除误解、摒弃成见、共同探讨有关人类和世界未来的重大问题,寻找达成共识和共同解决问题的途径,在理性交往中取长补短,在寻求共性、共识的同时通过广泛的交流、沟通,推动人类文明在“一”与“多”的共在、交往中不断得到丰富、拓展并走向更高层次的繁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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