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争论中的“理性—中立—客观”标准辨析
2022-02-13刘清平
刘清平
在日常言谈和理论话语中围绕价值问题产生争论却又莫衷一是的时候,人们经常诉诸“理性—中立—客观”的标准,评判各种认知或论说是不是正确、能不能够成立,甚至评判各种实践行为是不是正当、可不可以接受,以致这三个概念的缩写“理中客”构成了一个专门的术语。此外,许多人又认为,围绕价值问题展开的认知或论说不可能做到“理性—中立—客观”,因而这个评判标准也是没有意义的,无法成立。本文试图从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互动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考察,辨析三种因素在价值争论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并澄清某些至今还在产生误导效应的成见。
一、作为动机的非认知价值中立
虽然“中立”夹在“理性”和“客观”中间,但严格说来它才是人们在价值争论中追求“符合事实”意思上的正确认知或论说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有必要放在首位来分析。
在《以科学为业》的著名讲演里,马克斯·韦伯把“价值中立”说成是科学的本质①[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37-38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用西方译著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注明。,可以说,这构成了当前人们推崇“中立”的理论源头,其贡献不容抹杀。不过,暂且撇开他同时又把“理性”视为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谈,他对价值中立的理解也包含着模糊混乱之处,其误导效应延续至今,应当澄清。
首先,在《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的“价值无涉”意义》一文里,韦伯曾用过“Wertfreiheit”一词(值得一提的是,英译者将这个词译成了较为确切的“Et hical Neutrality(伦理中立)”②Max Weber,On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trans.Ed ward A.Shils,ed.Henr y A.Finch,Glencoe,Illinois:The Free Press,1949,p.1;朱鹏、赵绍成、张冲:《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立场》,《学术界》2013年第3期。),因此,今天也不时有人把“价值中立”理解成“与价值无涉”。然而,这其实是一个严重的曲解: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虽然能对社会生活以及经济领域的各种价值保持“中立”的态度,却不可能对这些价值保持“无涉”的态度,因为它们的任务恰恰是要研究这些价值本身。某些论者认为在价值争论中无法保持“中立”,也是以这个曲解作为主要理据的:既然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对象充满了价值负载,就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意义上的中立,因此也不可能获得不带价值成见、单纯符合事实的正确认知。
其次,“价值中立”的说法虽然比“价值无涉”更确切,但也有模糊笼统之处,因为在《以科学为业》里谈到著名的“诸神之争”时,韦伯就承认科学是一种特殊的“价值体系”或“价值领域”,甚至进一步主张:“各种价值体系之间存在无法消解的冲突……某种东西虽然不美、不神、不善,却可以为真”。③[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39-40页。考虑到人们在日常言谈和理论话语中的确经常把“真善美”相提并论,明确肯定了“真”是一种能够与“善”和“美”三足鼎立的人生基本价值,我们很容易因此产生一个疑问:既然如此,科学研究怎么可能对它全力追求的“真”这种“价值”也保持漠不关心的“中立”态度呢?
消除这种模糊笼统的关键,在于把“价值中立”严格限定为“非认知价值中立”:科学研究仅仅是对道德、实利、信仰、炫美这些“非认知价值”采取无动于衷的“中立”态度,而不会对真理这种积极正面的“认知价值”也采取类似的态度,相反还会努力让自己获得的知识具有“真值”。同时,倘若诉诸“需要”这个能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及其包含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区分,我们还能回答如何保持这种中立的棘手问题:只要在面对本身就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道德行为、经济趋势、宗教信仰、艺术流派等)时,人们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暂且悬置起来,不去基于这些非认知需要针对研究对象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做出带有自己偏好的应然性评判诉求,而是纯粹基于认知需要特别是亚里士多德业已指出的“求知欲(好奇心)”,围绕研究对象的存在状态包括它们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本来面目展开不带偏好的实然性描述分析,这就是在以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揭示这些研究对象作为“事实”的“真相”,追求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诚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还可能由于认知能力有限、所获信息不足、研究方法不当等认知因素的约束或误导产生虚假错谬的知识,但这显然不足以否定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在帮助人们仅就事实自身讨论事实、排除非认知偏好的干扰和扭曲、为获得揭示真相的正确知识奠定动机源头方面的坚实基础等方面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④刘清平:《两类需要视角下的实然与应然关系》,《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21年第1期。
从这里看,当争论各方基于非认知需要,围绕非认知价值问题各执己见、难以形成一致看法时,采取中立态度的确能够发挥打破僵局的积极功能,亦即各方都把源于各自规范性立场的分歧悬置起来、存而不论,纯粹基于求知欲围绕有关问题涉及的各种事实展开实然性的描述分析,努力以“就事实论事实”的方式首先围绕这些事实的真相达成基本共识(如这个问题涉及哪些事实,它们拥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本来面目是怎样的,有什么样的内容等),然后再在这类实然性描述分析的基础上,诉诸“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转型,把此前被悬置的非认知需要亦即规范性立场重新引进来,分别提出各自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并通过表述自己形成这类评判诉求的需要动机,围绕这类评判诉求展开规范性的证成(justification),辨析彼此间在应然性评判诉求方面的异同之处,尽可能探寻减少分歧、达成共识的宝贵机会。事实上,如果以这种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方式展开价值争论,哪怕各方最终还是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也至少能够发现争论究竟建立在怎样的事实基础上,提出不同评判诉求的原因何在,而不至于像经常发生的那样,激烈争吵了一段时间后,连为什么要争吵都还没有搞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就事实论事实”的中立态度引入价值争论,正是为了避免这类“为争论而争论”的无果困境。
由于价值争论直接围绕各方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展开,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保持中立绝非易事。尤其在描述分析事实时,各方往往会基于非认知需要,强调甚至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贬抑甚至抹杀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结果形成心理学上的“证实性偏差”,陷入各方仅仅肯定自己认同的事实,却否定对方认同的事实的分裂状态。①吴修良、徐富明、王伟、马向阳、匡海敏:《判断与决策中的证实性偏差》,《心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7期。不过,只要争论者能将非认知需要与认知需要分离后悬置起来,纯粹基于好奇心考察争论涉及的事实因素,不让自己的非认知偏好掺和进来,并耐心倾听和认真考虑他人对事实的描述和对立场的证成,就完全可能纠正这类证实性偏差,并且在描述分析事实时获得尽可能正确和全面的知识,避免片面和扭曲。对于价值争论来说,保持中立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想不想”的问题:只要争论各方“愿意”把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无论这些需要如何强烈,他们都能排除这些需要的干扰,在面对事实时保持认知上的中立态度,努力为有关应然性评判诉求的争论找到一个牢靠的实然性基础,使争论沿着正确和可行的道路展开。②刘清平:《描述、诉求和评判——以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为视角》,《江苏海洋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在价值争论中,人们常常把实践上的“折中(中道、中庸)”与认知上的“中立”混为一谈,没有看到二者属于不同维度的“中”之态度,存在微妙而又深刻的差异。实践上的折中直接根源于非认知需要而不是认知需要,不可能将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因而通常只是要求与两种相反的规范性立场保持大体相等的距离,避免对某一方怀有偏好或看重的意向,所以截然不同于认知上的中立,甚至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践上的“公平”。实践上的折中在一些情况下还会沦为无原则的和稀泥,就像判案时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那样,看起来好像是对哪一方都不偏袒,但恰恰由于没有辨析双方在哪些方面有道理、在哪些方面没有道理的缘故,往往会造成扭曲是非的结果。有鉴于此,在价值争论中试图扮演调停者角色的第三方,尤其应当注意中立与折中的微妙差异,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调停作用发生在哪个维度上:采取(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调停争论,要求第三方也必须悬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和规范性立场,纯粹基于求知欲考察有关事实的本来面目,据此指出争论双方是否由于非认知需要的干扰扭曲了事实的真相,争论双方是否将自己的评判诉求建立在虚假的实然基础上;采取(实践上)折中的态度调停争论,则要求第三方对于争论双方的非认知需要和规范性立场保持大体相等的距离,不可流露出更偏重某一方的应然意向。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中立的态度或依据正确的知识,都不足以确保实践上的正当(正义)。原因在于,实践行为是由非认知需要直接驱动的,其正当性也首先取决于它们自身在非认知维度上是否正当,而不是取决于指导它们的知识在认知维度上是否正确。例如,即便采取中立的态度、依据正确的知识从事克隆人的实验(不然注定了要失败),在道德维度上还是不正当的。与此类似,在价值争论中保持中立,仅仅意味着围绕有关的事实能够获得正确的知识,却不意味着基于这些正确知识提出的应然评判诉求在实践上也是正当或正义的。例如,道德相对主义以无原则方式提倡的“怎样都行”的评判诉求,虽然建立在道德规范的确具有相对性的实然基础上,却不会因此就具有应然的正当性,因为后者归根结底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规范性正义底线。①刘清平:《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张力——从实然与应然的互动视角看》,《湖北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二、作为工具的理性认知能力
与“中立”概念相比,“理性”概念出现要早得多,地位也重要得多,是两千年来西方主流哲学的基本精神,不过模糊混乱的程度同样高出了许多。以韦伯为例,他指出了“中立”在于“无动于衷”的核心语义,但未能看到它仅仅针对非认知价值而非所有价值的话。有西方学者认为他“在描写西方的一切东西”的时候,“极为自由地使用‘理性’这一密码”。②[英]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刘东、谢维和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4页。在本文的语境里,这一点尤其具有黑色幽默意味:要是理性概念本身就处于模糊混乱的不确定状态,我们还怎么可能以它为标准,评判价值争论中的认知或论说是否可以接受,从而消弭各方的分歧呢?毋宁说,如同西方学界两千年来关于“理性”的学术讨论所表明的那样,它本身就会引起无休止而又无结果的无谓争论。
其实,无论从词源学角度回溯到“逻各斯(logos)”还是“原因或理由(ratio,reason)”那里,理性原初都是指人们从事逻辑推理活动的认知能力,并因此区别于感官和直觉的认知能力(“感性”和“悟性”)。就此而言,理性如同中立一样位于认知维度,不过不是涉及认知动机(意志欲望)的“态度”问题,而是涉及认知动机在实施过程中的“能力”问题:能不能运用逻辑推理认知事实?有鉴于此,我们在讨论中也应当遵循逻辑同一律,严格在核心语义上理解和运用理性概念,防止混淆或偷换的低级错误。
在西方哲学史上,把理性视为真理的决定性因素的见解提出得也较早,如柏拉图主张,只有让灵魂中的理性因素摆脱欲望和激情的干扰,充分发挥它压倒一切的主导作用,人们才能得到正确的知识、从事正当的行为。③《柏拉图全集》第1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7-484页。的确,在价值争论中经常能够发现,倘若某人采取类似于智者派的“诡辩”方式展开论说,充满激情、慷慨激昂而缺乏理性、不合逻辑,他大多只是在宣泄自己的情绪感受,抒发自己的愿望意图,即便口若悬河、文采飞扬,却要么扭曲或背离了基本事实,要么无法诉诸清楚明晰的分析推理,无法有条有理地证成自己的规范性立场,甚至陷入词不达意、语无伦次的模糊混乱,让人不知所云、难以理解,根本达不到说服他人的目的。由于这类原因,后来人们还往往将排除了“欲望激情”的干扰发挥主导作用的“理性”,与排除了“非认知需要”的干扰发挥主导作用的“中立”混为一谈,认为两者都是正确认知或论说的决定性因素,最终形成了将它们相提并论、彼此等同的流行见解。
不过,即使澄清了两个概念的核心语义,它们之间同样存在微妙而又深刻的差异。即便在二者一致、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作为能力的理性也仅仅是作为态度的中立的一种有效工具:西方主流学界强调的“理性能力排除欲望激情的干扰发挥主导作用”,归根结底不过是“求知欲排除非认知需要的干扰发挥主导作用”的表现之一,这要求人们采取中立态度时发挥逻辑推理的积极效应,努力摆脱非认知欲望激情的束缚,获得不仅符合事实而且清楚明晰的正确认知(就像许多科学门类具有的经过严密论证的理论体系那样)。事实上,如果没有求知欲作为意志维度的动机源头提出的中立诉求,作为认知能力的理性本身是无法形成“排除非认知欲望激情的干扰”这种诉求的。就此而言,对于人们获得符合事实而清楚明晰的正确知识来说,源于求知欲的中立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而作为逻辑推理能力的理性则处于从属地位,尤其不可能排除求知欲这种特定欲望及其获得正确知识后生成的快乐激情的“干扰”,反倒要处在它的支配之下。遗憾的是,受柏拉图有关见解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西方学界忽视了这一点,误以为理性应当排除所有欲望激情的干扰,没有看到问题的要害仅仅在于:排除那些源自非认知需要的欲望激情(偏好)的干扰。
能够更有力地证明理性对于中立的从属地位的,是二者无法一致、出现冲突的情况,特别是“把谎说圆了”这种现实生活中绝非罕见的现象:作为逻辑推理的认知能力,理性既可能用来让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保持自洽一贯,也可能用来让遮蔽真相的虚假谎言保持自洽一贯,以使后者具有类似于前者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值得指出的是,这种现象还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理性能力”也有自己的动机源头,即与求知欲(好奇心)同属于“认知需要”,但其目标和内容与求知欲不同,不是指向了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而是指向了清楚明晰的自洽知识的“求晰欲(好明心)”。就此而言,理性是人们为了直接满足求晰欲,努力让认知和论说变得清楚明晰的一种有效工具。①刘清平:《作为“认知需要”的“求知欲”和“求晰欲”》,《长白学刊》2021年第5期。
在以追求清晰知识为主要目标的“学术”领域,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者也会诉诸理性能力作为有效的工具,借以证成在道德、实利、信仰、炫美等非认知需要的主导下形成的针对各种价值负载对象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建构起伦理学、应用技术、神学、美学等方面的规范性理论体系,并因此有别于语言形式更富于激情和具有美文学色彩的规范性理论体系。同时,当非认知需要在干预中压抑了求知欲时,应然性的理论体系还会与实然性的科学体系形成严峻冲突,其中就包括韦伯谈到“诸神之争”时指出的“‘科学’与神性两个价值领域的张力”。②[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46-47页。举例来说,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神学体系在理性化程度上有着鲜明的差异,前者更为激情洋溢,后者在逻辑上更为严谨细密;然而,这种差异既不足以表明后者比前者更符合事实,而仅仅表明了后者的论证要比前者清楚明晰,更容易“理解”(而非“领悟”)。
有鉴于此,我们显然没有理由在理性与中立之间划等号,或者将理性置于中立之前,当成正确认知的首要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在两者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对于人们怎样获得正确知识来说,理性总是从属于中立的,因为假如未能维系中立态度的话,无论人们怎样运用逻辑推理的工具,将理论体系建构得有条有理,这些理论体系依然会像阿奎那的神学理论那样,难以构成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另一方面,在两者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理性对于中立的确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恰恰由于这种独立性,它的功能不再是帮助人们获得清楚明晰的正确知识,而是帮助人们获得清楚明晰的错误知识。所以,无论在哪种情况下,理性都无法单凭自身成为人们获得正确知识的决定性因素,而只是能让各种知识(包括正确和错误知识)具有清楚明晰、自洽一贯特征的决定性因素——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是能让各种知识具有清楚明晰、自洽一贯特征的有效工具。
把理性与中立等同起来、乃至置于中立之前的流行见解,来自西方主流哲学“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悖论。在古希腊,这种精神主要是彰显理性能力对于人们基于求知欲追求真理的重要意义,但进入现代后,它就经历了把“理性”凌驾于“认知”之上的异化演变,陷入了“理性”即“真理”的悖论。例如,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被追随者按照他的原意命名为《工具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笛卡尔把合乎理性的“清楚明晰”说成是“辨别真假的认知能力”,声称“凡是我们清楚明晰地理解的东西都是真的。”①[法]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5-16、28页。韦伯虽然阐发了价值中立理念,还指出了科学与神学的张力,但依然附和这种观念,认为古希腊的“逻辑”以及文艺复兴时期的“理性实验”才是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②[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31-32页。,却没有意识到其中潜藏的自相矛盾之处。
克服这种先入之见的必要前提,就是深刻揭示西方哲学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悖论,如实说明理性能力对于人们的认知和论说发挥的真实作用:它的首要功能在于让知识具有清楚明晰、自洽一贯、有条有理的形式,避免由于非理性因素造成的模糊混乱、自相矛盾、晦涩难懂;同时,这种工具性效应既适用于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也适用于扭曲事实的谬误知识;既适用于有关事实的实然性描述分析,也适用于有关价值的应然性评判诉求。有鉴于此,我们既没有理由把理性与中立等同起来,主张理性是正确认知的决定性因素,也没有理由轻视它赋予有关事实的正确认知和有关价值的评判诉求以清楚明晰的理性化形式的重要作用,包括它在价值争论中帮助我们克制一时冲动的激情宣泄,围绕争论焦点展开清醒冷静的证成反驳、自洽一贯地表述立场、富有成效地交流看法的重要作用。当然,考虑到认知理性精神异化悖论的深远影响,当务之急是通过分析批判这一异化悖论的误导效应,深刻意识到逻辑推理的理性能力作为认知工具不可避免的内在有限性,特别是它也能为谬误知识或不正当评判诉求提供服务的负面作用,破除长久以来在人们脑海里业已根深蒂固的对于理性的盲目崇拜。③刘清平:《从需要视角看逻辑的工具性意义》,《南京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运用理性认知指导实践行为。如同价值争论的情况一样,理性认知可以帮助人们减少由于激情冲动、头脑发热等非理性因素做出鲁莽决策的现象,引导人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展开清楚明晰、有条有理的权衡比较,并根据它们的主次轻重做出取舍选择,避免因一时心血来潮、缺乏冷静思考而造成挫折失败。不过,由于实践行为直接源于非认知需要,其正当性直接取决于非认知需要的满足情况,因此即便正确的理性认知也不能保证实践行为一定是正当或成功的。毋宁说,在运用于实践的时候,理性能力及其产生的理性认知都只具有工具性的作用,旨在为实践行为试图达成的非认知目的服务。
从这个角度看,西方主流哲学虽然充分肯定了理性的实践运用,甚至还形成了“实践理性”精神,但在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悖论影响下,也产生了某些严重的曲解和误导:第一,西方学界往往把实践理性理解成“利己理性”(又叫“工具理性”),并据此提出了“理性人”或“理性经济人”的预设,认为理性在实践中的作用就是凭借冷静甚至冷酷的计算,指导人们实现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却没有看到人们在冲突情况下也可能把对他人有益的好看得比仅仅对自己有益的好更重要,从而基于理性的权衡做出“舍己为人”的取舍选择。第二,西方道德哲学往往把“道德理性”说成是确保正义公平等伦理价值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又叫“价值理性”),却没有看到将逻辑推理的理性能力运用于道德领域后依然只有工具性作用,不能成为实现非认知目的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某些情况下的见义勇为,哪怕呈现出缺乏思考、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非理性特征,在德性的高尚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那些包含“道德理性”的冷静反思的伦理行为。尤为讽刺的是,西方哲学家从“人是理性动物”这个经典而又片面的定义中,分别推出了“人人利己”“人对人像狼”“人是目的”这些大相径庭的结论,恰恰展示了理性自身在实践领域对于非认知需要的从属地位:如何看待理性的角色取决于人们基于什么样的非认知需要、站在什么样的规范性立场上,他们会分别赋予理性以某些截然不同的工具性职责,以致无论在它前面加上什么样的形容词似乎都能成立,如利己理性、自保理性、价值理性、道德理性等。自觉意识到理性在实践维度上的工具性定位,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它在与非认知实践密切相关的价值争论中发挥的特定效应,显然有重要的意义。
三、作为重要评判标准的“客观”
“客观”一词有多重含意,作为哲学概念更是被赋予了比“理性”更纠结的复杂内涵,因此需要仔细辨析,以便克服它在价值争论中的误导效应。
在理论话语以及日常言谈中,“客观(objective)”和“主观(subjective)”总是相对而言的,这构成了我们理解其语义的原初语境:在广义上,“主观”指我们(人)作为“主体(subject)”的身份定位,“客观”指“主体”想要在现实中达成的目标或对象的身份定位(“客体(object)”);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主观(主体)”就谈不上有“客观(客体)”。在狭义上,“主观”指我们(人)作为“主体”的心理活动特别是认知行为,“客观”指“主体”在心理活动中想要认知的目标或对象(“客体”),因而首先位于认知维度。这对概念在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内涵,主要来自西方哲学凭借认知理性精神对于“人们如何认知对象”这一认识论问题的关注及其解答。
西方哲学起源于泰勒斯有关“水是万物始基”的命题,其中体现了人们基于好奇心认知外部世界特别是自然事物的最初努力。在接下来的发展中,无论偏向质料因,还是偏向形式因,或是偏向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古希腊哲学家的关注点都聚焦在“作为主体的人如何认知在人之外作为客体存在的外部世界”这个问题上,以致无论是水、气、火、土、原子这些外部世界实际存在的对象,还是数、逻各斯、努斯、理式这些无法直接在外部世界中找到、只是作为理性思维的结晶存在于人们心理之中的对象,都被他们嵌入到了与人们的认知相对而言的互动关系中,并因此形成了在西方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客观”与“主观”的二分架构,以致当时已经形成的符合论也被解释成“主观认知只有符合客观事实才是真理”,这彰显了“客观”作为正确认知的事实基础的决定性意义。例如,亚里士多德有关符合论的经典论述——“说‘存在’不存在,或者说‘非存在’存在,就是假的;说‘存在’存在,‘非存在’非存在,就是真的”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9页。,就被理解为:对于像青山这类客观存在的东西,说它“存在”就是真的,说它“不存在”则是假的;对于像金山这类客观上不存在、仅仅存在于人们主观心理中的东西,说它“不存在”就是真的,说它“存在”则是假的;结果,只有“客观存在”才被看成是“真实”的“存在”,纯粹的“主观存在”则被认为是“不存在”或“不真实”的“存在”。②刘清平:《虚拟之物是如何存在的?——兼析人是理念的动物》,《贵州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哲学中的“客观”概念被赋予了与“理性”以及“中立”等价的意蕴和地位。首先,第二节论及的那种主张人们只有凭借理性思维摆脱了欲望情感的干扰才能得到真理的见解,逐步演变成了人们只有凭借关于“客观”事实的理性思维摆脱了“主观”欲望情感的干扰才能得到真理的见解,以致存在于人们主观心理中的正确知识也被称为“‘客观’真理”,而本来在广义上包括了正确知识的“主观”领域则被限定于专指“非理性”或“非认知”的欲望情感。其次,由于“主观”的欲望情感被认为只有妨碍人们获得“‘客观’真理”的负面效应,“主观”一词也相应地被赋予了干扰正确认知的“不中立”意蕴,以致“你的看法有点主观”的说法就意味着:“你带有不中立的偏见,妨碍了你得到客观真理”;与之对应,“他的看法比较客观”的说法则意味着:“他抱有中立的态度,摆脱了非认知欲望情感的约束,能够理性地看待事情的本来面目。”③刘清平:《“主观”何以变成了“客观”?—矫正被西方主流哲学扭曲了的概念》,《南国学术》2017第1期。事实上,当前人们在价值争论中经常诉诸的“理性—中立—客观”标准,就是在西方哲学认知理性精神的上述引导作用下确立起来的,并且因此呈现出某种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结构。
毋庸讳言,把“客观”作为一个构成因素嵌入到这条三合一的标准中,是有一定道理的:人们对那些存在于主观心理之外的客观事实的认知,必须如实符合它们的本来面目,才能使之成为正确的认知。在这个意思上说,“客观”甚至比“中立”更有资格被视为正确认知的评判标准,因为如同第一节所说,纯粹基于好奇心的中立态度虽然构成了人们获得真理的决定性因素,但单凭这种态度人们不一定能够得到符合事实的正确认知,反倒可能由于受其他认知因素约束、限制的缘故,形成扭曲事实的谬误认知。相比之下,只要如实揭示了客观事实的真相,认知就一定是正确无误的真理了。但尽管如此,在价值争论的语境中,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客观”作为标准与“理性”和“中立”之间的微妙区别,以及它自身也不可避免地内在具有的有限性。
问题在于,虽然“符合客观事实”的确构成了评判有关客观事实的认知是否为真理的必要标准,但是我们将其付诸实施的时候依然会遇到一些困难,限制了我们对它的实际运用。首先,即便在单纯涉及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对它们本来面目的如实指认仍然只有通过人们的主观认知才能实现;所以,凭借客观标准对于主观认知做出的评判也往往是事后才能完成的结果评判,很难在争论过程中就以一锤定音的方式分出个青红皂白来。例如,历史上围绕地心说和日心说展开的科学争论,就受到了“人眼看上去太阳的确绕着地球转”这种主观认知的有限视角的约束限制,以致地心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上风;只有在人们从其他视角更全面地指认了地球绕着太阳转的真相后,日心说才得到了广泛认可。有鉴于此,我们显然有必要意识到人们运用客观标准的有限性。
其次,倘若在单纯涉及客观事实的科学争论中,确认某种主观认知是否符合客观事实都如此困难,那么,要在客观事实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价值争论中运用客观标准评判各方的见解是不是正确认知,难度就更大了。比如,在围绕“这朵花是不是活的”进行争论时,人们还相对容易诉诸客观标准评判哪一方的见解是正确的;但在围绕“这朵花是不是美的”进行争论时,仍然诉诸同一条标准评判哪一方的见解是正确的,几乎就不可能了,因为这样的争论本不是围绕这朵花的客观特征展开的,而是围绕它的客观特征对于争论双方的主观炫美需要具有的价值意义展开的,很难找到双方同时认同的“客观”评判标准。毋庸讳言,倘若有关的价值争论是围绕道德、信仰这些更多涉及主观理念、较少涉及客观事实的非认知领域展开的,“客观”标准就更难以发挥评判的效应了。
再次,在价值争论中,人们除了会在讨论客观事实真相如何的问题时诉诸“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准外,还会在讨论主观事实真相如何的问题时诉诸“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准,但在这种情况下将“符合事实”的标准说成是“客观”的就不够全面了。毕竟,只要承认了心理学如同物理、化学一样,也是一门致力于探究“事实真相”的科学分支学科,就不得不承认,主观心理现象也像客观自然物体一样,有资格构成人们的主观认知指向的“事实”,并有着应当被正确描述的“真相”。换言之,真理的确在于符合事实,但不仅仅限于符合客观的事实,而且还包括符合主观的事实,因为符合主观事实的正确认知同样是真理。尤其在道德、信仰领域的价值争论中,倘若各方想要确认其中涉及的人们主观理念和行为意向的事实真相,他们就无法仅仅诉诸“客观”的标准(因为这些理念和意向直接存在于主观心理中,不少情况下还缺乏客观的表征),而必须首先诉诸“中立”的标准:争论各方有关这些理念和意向的描述解释,是符合它们的本来面目呢,还是出于非认知的考虑,有意无意地扭曲了它们的实际特征?确认这类主观事实真相的难度,远远超过了确认客观事实真相的难度——这也是价值争论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过,这种反差显然不足以让我们得出“符合客观事实才是标准、符合主观事实不是标准”的片面结论;毋宁说,符合客观事实只是真理标准的一部分,并非作为整体的真理标准。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片面强调“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标准,容易产生否定“符合主观事实”的真理标准的误导效应。
最后,虽然“客观”比“中立”更有理由成为正确认知的评判标准,但这不意味着它就能压倒或取代“中立”了。从前文的分析看,它在价值争论中的作用同样有限:由于“客观”只能针对价值争论涉及的客观事实发挥效应,而且还会受到人们主观认知的约束限制,以致许多情况下要在事实真相得到确认后才能落到实处,甚至有可能误导人们把“符合主观事实”的标准排除在外。有鉴于此,尽管它在评判正确认知时的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远远超出了“理性”的工具性角色,我们依然不能用它置换“中立”:第一,“中立”态度同样适用于“客观”和“主观”的事实,不会把“主观”的事实排除在外;第二,“中立”态度在争论过程中始终能够发挥决定性的效应,亦即要求争论各方在描述主客观事实的时候把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努力了解它们的本来面目,由此为争论提供一个牢靠的实然基础,而无须等到确认了事实真相后才发挥效应。第三,更重要的是,既然“中立”态度的唯一目的就是推动人们如实揭示主客观的事实真相,那么,只要自觉意识到了即便采取这种态度依然可能由于认知因素的内在有限性形成谬误认知的潜在危险,我们就能用它涵盖“符合主客观事实”的标准:尤其在涉及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保持“中立”的态度不让求知欲受到干扰,才能得到符合主客观事实的正确认知,否则很容易在非认知偏好的误导下,扭曲主客观事实。事实上,在价值争论中,一些人利用“客观”标准在西方哲学认知理性精神推波助澜下占据的特殊地位,试图依据各种“客观”材料作为支撑或例证,来证明自己的认知或论说是正确的,同时却又打着这种“客观”的旗号,设法掩饰自己凭借不中立的非认知偏好扭曲这些“客观”材料的做法。就此而言,无论是离开“中立”态度单纯诉诸“客观”标准,还是不加辨析地将两者等同起来,都会产生误导的效应。其实不必把“客观”作为一个与“中立”并列的独立因素纳入进来,因为“中立”本身业已包含了“客观”的核心诉求(认知应当符合客观事实),从而构成了人们在价值争论中评判某种认知或论说是否正确的基本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日常言谈和理论话语里,“客观”和“主观”概念还从“在人们心理之外存在”和“在人们心理之中存在”的原初语义中衍生出了另外一些语义。例如,“客观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独立存在”的命题实际上源于符合论,其含义是:对于“客观存在”的东西,人们不能指认它们“不存在”,否则就会得出虚假的认知;或者说,无论人们在主观意识(认知)中怎样否认某些东西的“客观存在”,都不足以抹杀它们相对于主观意识的“独立存在”。不过,一旦在认知维度上肯定了这个命题,我们就应当同样承认“主观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独立存在”的命题,因为对于“主观存在”的东西,人们也不能指认它们“不存在”,否则依然会得出虚假的认知:哪怕你内心再不愿意承认昨晚你做了个噩梦,它都是一个你无法否认的“主观事实”,与日月山川一样有着不依赖于你的主观意识的“独立存在”。就此而言,这个命题可以被更确切地表述为:任何认知对象的主客观存在都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知,因而人们也不可以在主观认知中否认它们作为主客观事实的独立存在。基于这一理解,我们也不应当在实践维度上把这个命题曲解成:像汽车飞机、卫星电脑这类客观存在的东西,在人们创造它们的时候也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识。因为倘若没有人们的需要、意志、情感、知识等主观因素的参与,它们是不可能凭空出现的。换句话说,这些客观人造物在认识维度上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认知)独立存在,与它们在实践维度上没有人的主观意识就无法产生,是两种不同的哲理内涵,不可混为一谈。对于主观事实也能这样说:我不应当在认知维度上否认“我正在做一个白日梦”的主观事实,但我能在广义的实践维度上打破这个白日梦(从幻想中走出来),终止它的主观存在(不再继续做白日梦)。
再如,“客观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命题与“客观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独立存在”的命题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前者位于实践维度,与意志直接相关,意指某个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人们的主观努力无法改变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并常常因此成为“客观”即“必然”的例证。从这里看,我们就有必要注意到:像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这样的事实,虽然不以某些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对他们来说是无力改变或无法抗拒的),但恰恰又是另一些人基于主观意志造成的。举例来说,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虽然不以某些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以致会让他们遭遇到“逆之则亡”的命运,它们本身却又是许多人基于主观意志发起和运行的,因而与不可抗力现象有着深刻的差异。换言之,更确切的说法应当是,“世界潮流”在认知维度上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在实践维度上也不以某些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同时又离不开另一些人的主观意志的推动作用,因而不可与自然界中的不可抗力现象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当我们在价值争论中试图为自己的认知或论说找到正确的实然基础时,抽象笼统地诉诸“理性—中立—客观”标准非但无助于达到目的,反倒会诱发程度不同的误导效应,因此需要分别辨析三个因素各自发挥的作用:只有对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的态度,才是我们在价值争论中得到有关主客观事实的正确知识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它能让求知欲摆脱非认知需要的干扰,正常发挥自己作为趋于真理的动机源头的根本效应;“理性”仅仅是让认知具有清楚明晰、逻辑自洽等特征的有效工具,无法直接影响到认知的正确与否;“客观”构成了认知成为真理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但其核心诉求(认知符合客观事实)可以说已经内在地包含在“中立”态度中了。就此而言,只有以如实描述主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为目的的非认知价值中立态度,才是我们在价值争论中寻找正确认知的实然基础时应当诉诸的首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