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行动下妇女权益保障的困境与破局
——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为例
2022-02-13苏永红
苏永红,张 蕊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委和省政府调查组就“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发布通报,回应了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公众对被害人小花梅被拐卖后遭遇的长期身心摧残的热烈关切,扑朔迷离的真相背后对应的是1979年《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最终,“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中的董某民以涉嫌虐待罪被批准逮捕。由于年代久远,其涉嫌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以及相关人员涉嫌的拐卖妇女罪将继续依法进行侦查取证。这起拐卖案件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反思与警醒。一直以来,刑法学界围绕保障妇女权益展开的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等一系列罪名及其刑罚轻重的讨论不断。无论是学者建议的对共同对向犯实行买卖同罪,还是提高法定刑数罪并罚,都体现了中国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所秉持的零容忍和重严惩的刑事态度。
一、拐卖妇女罪概论
一直以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法学界都对拐卖类行为犯罪给予高度重视。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强调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而刑法学界每年也有很多学者针对拐卖妇女行为进行研究,力争找到预防、限制和惩罚此类犯罪最好的法律手段。下文通过梳理拐卖妇女罪的立法沿革与现状了解中国不同时期的立法进程,并结合拐卖妇女罪的特点分析现有立法状态下该犯罪的多维成因。
(一)拐卖妇女罪的立法沿革与现状
根据中国刑法典的编纂体系和罪名结构划分可知,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相关罪行被划分在刑法分则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一章中,其中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代表。该文提及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5种涉拐犯罪。该罪名的“曾用名”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罪的法定刑设置较轻,仅以5年为起刑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1991年配套出台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提出在罪名设置方面新增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大幅提高法定刑设置。1997年,在修订1979年《刑法》时再次明确并扩充了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的系列罪名。为避免因罪名相近而惩罚重复,拐卖人口罪被正式取消,至此拐卖妇女、儿童罪正式纳入刑法[1]。自2008年起,国务院制定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之后于2013—2020年和2021—2030年两个时间段又相继更新并制定发布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年以后,中国人口拐卖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二)拐卖妇女罪的特点与成因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健康等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侮辱强奸、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妇女等违法行为都是其伴生的犯罪行为。而根据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论解读,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绑架和中转等行为,在主观上要求犯罪分子具有非法拘禁或控制妇女的目的与出卖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需通过犯罪分子是否对妇女实施了非法拘禁或实际控制行为[2]来认定本罪的既遂与否,而不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实施出卖的行为或已有出卖掉的后果,这是该罪名的特别之处。
2009年以来,公安部门陆续部署开展过5次大规模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成效卓著[3]。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的发案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有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首先是社会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生活水平差距大,拐卖人口的巨大利益驱使一些人贩子走向诱骗贩卖农村妇女的犯罪道路。其次,是有市场需求。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农村地区,适龄未婚女性接受教育水平提高,这使她们更加向往大城市的生活,通婚圈随之扩大,适龄女性的数量远少于男性。因此,留守农村的低学历适龄未婚男性就很难解决婚姻问题。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掀起买卖之风。最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素质偏低,法律观念淡薄,法制宣传薄弱,落后的男尊女卑传宗接代观念驱使他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将其作为“生育机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村干部对这种行为往往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严重阻碍了对被害妇女的解救。
二、拐卖犯罪行为下妇女权益面临的困境分析
互联网时代,人口跨区域跨国界流动频繁,拐卖犯罪行为下妇女权益面临买方市场庞大、公安传统侦控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府防控保障机制不健全3大现实困境。
(一)买方市场仍旧庞大
在中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直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而与其对应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却一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买方市场是拐卖类犯罪的利益链源头,唯有取缔买方市场才能阻断此类犯罪的运转链条,从根源铲除罪恶交易的滋生土壤。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进行检索,查到2012年到2021年这10年来,平均每年有2 400多个被害人因被拐卖而流离失所。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量高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量。如在2020年,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决文书有412件,但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判决文书仅有103件。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收买类犯罪的惩治打击力度远远不够,而买方若未能受到严厉打击,需求市场就仍会持续存在,拐卖类犯罪始终无法标本兼治。
(二)侦控机制不完善,线索获取难度大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侦查拐卖类犯罪案件时,依照法律程序需先由被害者家属报案,报告拐卖案件发生之后开启审查程序。在缺乏确切的证据时,需经过24小时的调查取证后才能进行立案侦查,待证据确凿后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近年来,犯罪分子作案逐渐呈现规模职业化和手段多样化的趋势[4]。加之互联网时代下人口流动频繁且复杂,传统的技侦手段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往往会错失最佳破案时机。此外,现存的打拐队伍人数不足、经费紧缺且专业化建设滞后等,致使地方打拐行动面临重重困难。妇女在被拐卖之后往往经历收买、贩卖和中转等多个环节,且通常被多次转手,关键信息灭失毁损是常有之事。没有物证或书证等直接证据的佐证,仅凭被害人的单方陈诉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此外,由于该罪从发生到解救成功历时久远,因此极易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而难以追责[5]。
(三)合作不足,政府防控保障机制不健全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拐卖妇女犯罪跨国家跨区域现象较为普遍,人贩子将拐骗来的妇女由一个贫困地区转移到另一个贫困地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需要跨国跨区域,而受案件管辖区域的限制,各地公安机关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推诿责任,这给了犯罪分子逃脱的时间,也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很大困难。此外,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除了需要公安部门统一规划以外,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但目前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缺乏相关救助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受害者被解救出来后的生活保障和疾病救治等往往被忽视,更难得到相应的心理治疗,她们回归原本家庭后很难与社会融合,也就无法达到对拐卖犯罪综合治理的最大效果。
三、完善拐卖犯罪行为下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打拐工作复杂繁琐,涉及预防、打击、解救和安置等多个环节。因此,完善拐卖犯罪行为下妇女权益保障首先需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再辅以综合治理,全程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全方位提升对买卖妇女犯罪的治理效能。
(一)买卖同罪,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对收买者的法定刑起点设置较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收买者缺少震慑力。而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明确规定法定刑为5~10年,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正因为有市场需求才有拐卖,拐卖与收买两者互为条件也相互作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共同对向犯。因此,在2022年两会期间,众多长期关注妇女权益的两会代表委员共同呼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作出修订,提出可将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两罪合并成“拐卖、买受妇女、儿童罪”,实现“买卖同罪”,同罪同罚。
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买方的罪责甚至应该重于卖方。因为被拐妇女往往被反复买卖,买主在收买被拐妇女的同时大都还有非法拘禁、强奸和虐待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给被拐妇女带来长期的苦痛和折磨,所以要严厉打击收买妇女的犯罪分子,以减少被拐卖妇女遭受“二次伤害”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以婚姻介绍为名的拐卖妇女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甚为普遍。在“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件中,被害人小花梅就是被以婚姻介绍为名辗转几次拐卖给董某民用来传宗接代,期间长期受到的非人虐待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以桑某妞和时某忠为首的以婚姻介绍为名的居间拐卖犯罪分子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司法处罚,而涉嫌虐待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董某民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甚至可视同绑架罪,10年起刑。
(二)创新侦查模式,完善长效机制
创新侦查机制,从失踪失联案件入手筛选疑似拐情案件。首先,公安部门可以从失踪失联案件入手[6],锁定重点人口在重点地区的活动轨迹,启动失踪失联案件报案后快速立案反应联动机制,实施对重点人员的防控,全面摸排比对其户籍信息,以便及时有效地发现拐情并解救被拐卖人员。其次,加强拐卖犯罪重点地区专业打拐机构的设置,保障专业打拐队伍的人员编制设置、充足经费拨付和专业化人员的选拔培训,结合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建立打拐常态化工作机制。再次,对DNA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扩充建设。在2022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连介德提交了《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构建反拐长效机制》的提案,建议公安部门完善打拐DNA数据库建设,以大数据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加大对数据库的普及力度,在各个市县成立DNA大数据比对中心,鼓励受害者家属积极进行数据信息提供,并补充录入数据库中,以便公安部门提取准确的信息,从而有效提升信息配对成功的比例。最后,立足互联网创立“微信/微博/支付宝+打拐”模式。有别于传统主流媒体,微信和微博具有去中心化和去组织化的新媒介特点,便于更多普通网民参加到打拐队伍中来,为打拐行动提供信息。在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为代表的微博打拐实践中,普通民众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参与案件的讨论与监督,积极转发传播小花梅受虐待的证据视频,提供已知线索证据,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为受害者小花梅拓宽伸冤话语权,最终获得官方回应。这种社会力量间的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使分散的力量凝聚成合力,势必会加速涉拐案件的侦破[7]。
(三)采取综合治理,强化高效联动能力
人口拐卖行为是一项复杂严峻的社会问题,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要社会的全面综合治理。对公安机关而言,公安部门内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横向和纵向侦查协作配合,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和婚姻登记制度,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进行分析研判,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融入打拐侦查行动中。除公安部门以外,其他各社会部门也要作好配合工作,形成协调联动的局面:基层社区要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农村社区户籍管理不存在盲点;国家财政部门要加大打拐行动专款专项资金的拨款力度,确保被救助妇女的移送和安置工作有序进行;铁路和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交通道路、车站与机场等的管理和监控,切断犯罪分子的流动通道[8];民政部门和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要做好兜底式帮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进行反拐骗法律宣传,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要作好被解救妇女的后续安置工作,在被解救人回归家庭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服务和心理康复干预服务。
拐卖妇女犯罪是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与法律倡导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的现代文明法治理念完全相悖,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件为起点,对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始终保持雷霆之势,重点摧毁买方市场,完善立法和建制方面的顶层设计,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消除拐卖犯罪的滋生土壤,坚决保障守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