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与保障条件
2022-02-12安建增
安建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社会信用是影响个体目标和策略选择的内在因素,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行为,是社会治理可资运用的德治工具和心理机制。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这一纲要颁布以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得以全面推进且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汇集、带动社会各方资源,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以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是今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从身份信任到社会信用:德治形态的现代转换
在传统社会,德治依赖身份信任和共同体伦理来实施。传统社会的人们生活于血缘、地缘等实在共同体中,个体的主体性被共同体的整体性所掩蔽,首先被视作特定团体的成员而不是独立个体;个体的道德升降和地位高低与所属团体“混淆在一起”,维系共同体结构有序和内部团结的是身份信任和共同体伦理。此时,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是:首先,群体归属为个体设定了角色,也决定了其社会地位,个体在保全身份的内部激励下,恪守共同体规范;其次,共同体营造的熟人社会氛围,形成了个体面对面的交互压力,并且身份信任因为共同生活而影响久远(自己的未来乃至后代),使个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边界保持敏感,将行为控制在共同体所接受的范围之内;最后,共同体形塑了共享观念和共同愿景,推动了个体成员之间互惠互信的自然延续。
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将个体束缚于某种身份的共同体纽带逐渐式微,个体之间追求共同目标的契约安排、依法组成的现代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因此,交往伦理和德性要求不但发生在熟人网络当中,而且贯穿于所有社会成员的交互关系之中,因而与之有关的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等日渐成为重要的社会治理议题。但是由于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具有边界模糊、标准易变等问题,所以在实践中,构建标准化、统一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则更能适应工业化、信息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更符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需求。
与传统的身份信任相比,基于法治的社會信用具有法理性和确定性:从组织形态看,社会信用管理是专门组织所实施的职能行动,如设在各级发改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内部设置的信用管理机构,而不是普通社会成员的“自我评定”和“口耳相传”;从行为过程看,社会信用管理依据一系列信用法律法规展开,运用科技平台进行信息全面归集和科学评价、整合利用、持续存储等,而不是基于自我偏好和交往印象的主观评价;从管理内容看,社会信用管理经由专业部门管理,能全面、准确地呈现社会成员的信用等级,而不是直接交往范围内的简单认知。正是因为信用管理的法理性和确定性较高,所以才与现代治理的关联更为密切。
二、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
1.社会信用有助于形成自我控制动机,助推社会治理。社会信用是一种行为诱导,能够激发自我控制动机,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自利冲动和机会主义倾向,进而降低社会矛盾的发生概率(如市场纠纷、劳资矛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对社会成员行为产生潜在约束作用,可以将不良信用行为防患于未然,这既能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又能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是外部强制管控的有益补充。
2.社会信用有助于提升社会包容性,助推社会治理。自我约束的另一面,是关切他人行为的体现。对社会信用行为的关切能促进社会关爱行为的发生,不仅能减少负面社交行为,缓冲社交冲突和矛盾,还能提升社会共识和价值共享水平,弥合社交裂隙和分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合作,疏缓社会排斥,有助于构筑相互包容的社会心理基础。
3.社会信用有助于减少治理决策失误,助推社会治理。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引进、新经营实体入驻本辖区的许可、服务项目实施者的选择等,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并且这些决策的合理性程度也会持续对社会治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物业公司的选择不当,新经营实体、服务项目实施者的引入失准,恰恰是矛盾纠纷频发的诱因,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依据信用信息,能够预见合作者的未来行为,为基层管理者提供决策参照,消除合作风险和治理隐患。
4.社会信用有助于推动社会成员参与,助推社会治理。为积累社会信用,社会成员会有意识地参与社会治理。比如,向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赠,以志愿参与的方式投身于基层矛盾化解、公共事件应对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等。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社会信用是一种社会资本收益,能带来社会认可,进而获得政府政策倾斜、扩大市场份额等具体利益,可以补偿前期付出;从公益人的角度看,社会信用本身可以化为内心的积极感受,弥补可见的资源和精力付出。无论从哪种逻辑出发,都说明对社会信用行为的关切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参与,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心理基石和行为基础。
三、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的保障条件
1.加快社会信用的立法进程,为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提供法律基础。截至2021年11月,国家尚未完成对社会信用的立法。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行动缺乏法律依据,协同行动的深度和广度也因此受限。比如,在信用信息及其归集、传播、应用的法定边界不清晰时,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等都会面临较高的安全风险和侵权风险。此时,审慎对待而不是积极协同便成为了相关部门的首选策略。并且,每一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可被视作相对独立的治理单元,如果与其他部门协同行动,尤其是作为配合者共享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实际上是让渡了部分自主性,增加了部门的相对剥夺感。又如,各种信息技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市场竞争关系由此而延伸到社会信用传播链条当中。不同公司开发的信息平台,在技术参数、数据模型、后台算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不同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可能会将相关部门利益裹挟其中,也构成了平台互联和部门协同的主观阻力。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加快社会信用立法,以法律明确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职责和合法边界,推动信用管理的协同联动,进而为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提供法律基础。
2.着眼社会信用的准确度量,为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工具。准确度量社会成员的社会信用水平,是运用信用工具实施社会治理的第一步,也是社会信用作为德治工具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如果信用的形成与传播过程充满随意和片面,对于社会成员而言,即使对信用行为有强烈的关切,采取积极的信用建构行动,仍然可能得到不确定的信用结果;而对于治理主体而言,面对的是不准确的信用依据,据此决策势必带来不确定的结果。另一方面,社会信用信息具有来源多元化、内容碎片化和类型多样化等特点,极具复杂性,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下,是很难准确度量和应用的。因此,需要探寻与社会治理相契合的、具有可操作性和整体性的社会信用定义和度量方法,同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信用管理机制,构建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形成可靠的信用度量结果,为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工具。
3.延长信用信息的传播距离,为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提供实践保障。在没有任何信息技术辅助的情况下,信用传播距离取决于人际交往距离,与一个人人际交互圈的大小有关。然而要将信用应用于现代社会治理,势必要突破信用的自然传播距离。理解信用传播距离,需要理解信用传播作用于社会治理的基本环节。一是信用信息的生产和归集,主要发生在“条”上的各个部门,如司法、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只有各部门积极配合,才能提升信息归集的质量,为社会信用评价奠定基础。二是信用信息的处理和评定,主要发生在特定层级的“块”上(如省、市、县),是集成信用信息并进行评价的枢纽。三是信用信息的应用,即“条”上的部门依据信用信息开展社会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将社会信用结果应用于社会治理。但是,上述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信息梗阻,缩短信用信息传播距离,造成社会信用与社会治理的割裂。因此,应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完善的信用信息归集清单和联合奖惩目录清单等,切实加强“条条”和“条块”之间的协同联动,延长信用信息传播距离,并将之应用于社会治理。
4.营造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为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支撑。社会信用及其治理效能的转化,需要各类社会主体的配合。《正蒙·中正》有云:“诚善于心之谓信,充内形外之谓美。”诚信是内蕴于心的美德,但如果诚信仅仅止于内心,未转化为行为,那“美”的程度将会大打折扣。只有“充内形外”兼具才是真的美,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因此,社会信用助推社会治理发展,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支撑条件。一是加强社会诚信教育,使社会信用深入人心,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并由此滋养健康积极的社会文化和社会心态;二是拓展社会信用应用场景,使社会信用贯穿每一社会主体的全生命周期,成为与每一社会主体日常生活、生产紧密关联的重要环节;三是激发对社会信用行为关切的动机,使每一社会主体既积极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防止信用受损,又主动开展自我信用建构行动。总之,既需要国家从外部健全守信制度、营造崇信氛围,又需要社会成员将对社会信用行为的关切内化于心、外显于行。
本文系安徽高校协同创新项目“安徽城乡基层治理创新与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研究”(GXXT-2019-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編辑: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