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环境视域下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规制路径选择

2022-02-10黄昱栋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字号商标权注册商标

黄昱栋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网络环境的概述

网络技术最初只是在军队、科研、学校等专门的行业应用,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网络成本的下降,网络技术开始逐渐走进千家万户,人们也开始真正地走进了互联网环境。互联网环境是指以网络为依托,人类可以进行活动的环境和条件的总和。随着商业机构的介入,很多企业和个人开始涌入互联网,由此,互联网成为普遍的社会生活环境。正如学者指出的,现在的互联网已经成为同现实世界一样,甚至比现实世界更为复杂的又一个人类的社会空间。[1]

网络环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的虚拟性。这是网络环境与现实空间的最大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环境的虚拟性、使用互联网主体身份的虚拟性和通过互联网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虚拟性;第二,互联网的开放性。这一特征也是源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在网络环境中,互联网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连接至网络,得以在虚拟的环境中向世界的每个角落扩展和延伸,超脱于现实世界中传统传播方式的局限,每个使用互联网的用户都可以在这个网络环境中交流各种资源、共享各种文化。由此,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包容的网络环境,不仅对进入其中的用户是开放的,而且对于用户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包容性;第三,互联网的超地域性。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也决定了网络环境中的活动和行为超越了地域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中,作为虚拟和开放的空间,使得其中的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终端进入整个互联网系统,因此,用户的身份就被淡化,与用户身份有连接的只是代表其行为或活动的计算机IP。从这个角度来看,用户任何网络环境下的行为都会打破地域的限制,面向全体的网络用户。

在这个虚拟的、开放的、超越地域限制的互联网环境中,将打破传统的现实环境下人们受到的通信方面、交通方面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极大地降低商业贸易的成本,对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对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维权也产生诸多挑战。

二、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的含义

1.企业字号权的含义

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其经营的活动中,为了和他人商业产品经营者加以区分的称谓。它向我们明确了该商事经营者的字号、登记注册营业地、企业形态、业务领域等内容。企业名称权指企业所有者对其企业名称行使的专有权,所有企业在其批准登记注册的行政区划领域内可以行使对该企业名称的专有权,依法禁止其他的主体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司法实务中,普遍的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的手段是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类似。[2]

目前,学界对企业字号没有形成明确的概念和范围。吴汉东先生认为:企业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识别社会上各种企业主体的标识。[3]在本文中的论述,仅表示了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的意思。

2.注册商标权的含义

《TRIPS协定》对商标意义的说明是:一个标志和标识的集合,只要可以使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商标。我国《商标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①参见《Trips》已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注册具备两方面的作用,第一,商标注册具有区分的作用,标志的权利人用标志区分不同来源的产品或服务;第二,商标注册具备质量保障的作用,具有同一标志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接近或一致,能够对用户保证产品或服务具备一致和可预见的质量。商标权与所有权有相似之处,商标权属于绝对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商标权的仅有未注册、注册的驰名商标和非驰名注册商标,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非驰名注册商标权的情形。

(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1.商标权在先、字号权在后

传统意义的在先商标权,一般包括了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和在先商标为非驰名注册商标两个范畴,在本文中我们仅讨论在先商标为非驰名注册商标的情形。所谓的“商标权在先、字号权在后”,是指企业使用的和其他非驰名注册商标一样或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文字并在后使用,由此造成了在前的商标权和在后的字号权之间的矛盾。

2.字号权在先、商标权在后

“字号权在先、商标权在后”的权利冲突体现在:企业使用与其他公司名字中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标志并加以登记,与在先字号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与在先字号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三、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

由于字号权和非驰名注册商标权的客体都是基于文字的组合,这两项权利都是在登记注册机关注册产生,而且存在不属于同一主体的可能性,就导致了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造成这种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知识产权法分散的立法模式

现行知识产权法分散的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目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在大部分国家均采取分散式。虽然立法机关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会协调各个知识产权部门的情况,但是,由于在立法上没有形成统一性,在实践中,就有依照每个单行法获得的权利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二)经济效益的驱动

一个企业如果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需要很大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而如果将一个别人已经注册登记成功、已经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宣传和推广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或者将一个已投入使用的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那么自己不需要很大的投入,消费者也会对此商标和企业字号熟知,就节约了自己很大的推广支出。这种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

(三)企业字号与商标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

由于企业并不仅仅注册与企业字号对应的商标,有的企业甚至企业字号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如果另外一家企业将别的商业主体的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消费者在选择时就容易产生混淆。所以,在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完全分开的情况,就很容易出现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现象。

四、网络环境下企业字号权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网络环境下企业字号权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1.保护权利在先原则

保护权利在先原则是指,一种权益的合理实现不能以侵犯别人的在先权益为前提条件,此处所指的“在先权益”是相比于“在后权益”来说的,即一个客体在先形成的权益较在后形成的权益,则为在先权益。[5]在这一原则中,我们能够知道,一切权益的行使都不能侵犯别人已合法获得的权益,也不能以损害别人合法在先权益为代价,这一原则在《Trips协议》中也有体现。在德、日、法的专利保障法典中均作出了规范,可见,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中得到了广泛适用。

2.禁止混淆原则

注册标识和企业字号在市场经济领域中都具有很大的标示和辨识的功效,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注册标识与企业字号相互冲突的情况,很多案例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一致甚至有很大的相关性,而出现权利冲突企业的字号往往与注册商标文字构成一致或者构成近似,这往往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相关公众是否已经产生混淆或者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是企业字号权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

(二)网络环境下企业字号权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规制路径

1.完善对企业字号权保护的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企业字号权”保护的法律,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专门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因此,造成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关键也是我国相对于企业字号权更重视注册商标权,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的是绝对的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而企业字号权仅在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特定的范围内,在效力级别上地位不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或者将他人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构成侵权,因此,建议完善相关的立法。例如,可以在《商标法》中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将企业字号权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使注册商标权与字号权都可以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赋予其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保护权利在先为原则,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两者的冲突。

2.建立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交叉检索数据库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字号联网数据库,在企业名称登记之前,实行统一的名称查询和核准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构建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在同行业、相近的产品和业务中交叉检索的系统,在企业字号核准登记注册以前,查询是否具有与该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与企业字号名称一致的或者类似的文字,一旦出现,该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登记。同样的道理,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先检索在先核准登记的字号,主动审查商标是否与企业字号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这样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企业字号权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3.完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制度,加强其监督的责任

即使,对企业字号权的保护具备完善的法律,也建立起了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交叉检索数据库,但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字号权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变得越发容易。因此,面对网络环境这一空间下的侵权情形,我们还要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一,要建立起网络服务商所应当承担的间接侵权制度。[6]一个层面上,在网络空间里,由于互联网使用者在网络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该系统就必须全面地保障所有互联网使用者的权益,如此才能促进网络良性的发展。另外一个层面上,为了规范对网络提供商的管理,法律也为网络提供商创造了一个规避机制,因为网络提供商并没有事前审核的义务,但法律规范了对网络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所以尽管从某种法律意义上而言,对网络提供商实施严格的监管、审核是有失公正的,不过,如果没有对网络提供商采取任何的法律强制措施,就会导致互联网上侵权的情况更加快速地增加,也不利于以后对其的管理监督。[6]互联网服务商在监测、检测的过程中,先要对互联网用户身份的合法性进行形式检查,同时对其售卖的产品进行形式检查,核查产品所标示的品牌是否形式上就已经侵犯他人的品牌,另外,把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情况和产品的来源情况备份起来,以便日后发生纠纷及时查询;第二,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权利人应该告诉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首先下架被怀疑侵权的物品,然后,通知可能的侵权人拿出没有侵权的使用证据,在合理的时间内,若该主体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网络服务商就删除侵权内容。在有关部门的批准和通知下,网络服务平台也可以向权利人提供侵权人的信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非驰名注册商标权人还是企业字号的权利主体,只要在网络环境中,发现侵权行为,即可以先行通知网络服务商,由网络服务商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情形下,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的发生更加简单和普遍,我们除了完善对企业字号权保护的立法、建立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交叉检索数据库之外,还要针对网络环境采取专门的措施,例如,完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制度,加强其监督的责任。为网络环境下企业字号与非驰名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依据。

猜你喜欢

字号商标权注册商标
实施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擦亮晋字号特优农业品牌
规范“消字号”产品 增强用药安全
海峡两岸商标权的刑事保护:立法评述、相互借鉴与共同展望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商标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议涉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和适用
未注册商标权益形成机制研究
论商标权的边界
《种松山庄藏书目》负字号书目标注——周广业父子著述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