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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以及其程序法规制完善建议

2022-02-10殷志勤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法治化民事法官

殷志勤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004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法治化建设是其中重中之重,同时伴随着国家司法部门在法治化建设中投入精力的不断增大,社会法律规制也开始愈发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开始不断提升,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学会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一些法律制度仍然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因此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的机会,在其中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来达到自身牟利的目标。而这一行为显然对于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需要国家充分重视该种现象,并且针对恶意诉讼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用以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质量。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是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所指的是当事人利用诉讼的途径而为自身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通常情况之下恶意诉讼当事人会牺牲掉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身的不公正利益,若是在此阶段出现法院处理不当的问题便会对于当事人的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与声誉。所以,有效杜绝恶意诉讼问题也势在必行,成为社会法治化建设与发展当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类型。针对于恶意诉讼来说,其不但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样也会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若是不针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有效整治,势必会导致该种现象更加猖獗,因此致使国家司法公平受到影响,既会削弱国家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同样也会对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秩序造成影响。

二、恶意诉讼的危害

恶意诉讼属于一种不正常的诉讼行为,背离了法律体系当中“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当中获利”的理念,因此恶意诉讼行为也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到社会法律体系的权威性。总结来说,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提到,当事人若是行使诉讼权利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要求,而针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来说,则违背了这一原则,恶意诉讼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同时该项行为也会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造成影响。与此同时,恶意诉讼的过程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恶意诉讼的同时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但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样也会阻碍社会正常司法建设秩序。

其次,对于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同样也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在实际当中恶意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便是相对人,而相对人为了应付恶意诉讼则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等,如其中所包括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而在长期参与诉讼的过程当中也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相对人不但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舆论压力,若是相对人为企业则会承受商业信誉受损的风险,所以说恶意诉讼行为会对于相对人造成精神伤害。

最后,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的本质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获得自身非法的经济利益而提出的诉讼,这种行为不但引发了不必要的诉讼,同时也会对于司法机关的运营效率造成影响[1]。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势必会投入一定的成本,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应诉、证据收集等都需要相应的费用支出,而法官同样也会投入一定的精力对于该案件进行审判。所以说,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了国家司法效率的减弱,同样也影响到其他正常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进度,所以说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分析

对于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整治,首先需要充分明确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类型,从而针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恶意诉讼而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这样才能保障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得到不断的完善,切实提高社会法治化建设质量以及水平。而在实际当中,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恶意诉讼

一方恶意诉讼是民事恶意诉讼当中的重要组成类型,其所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编造、杜撰证据等方便形式来证明双方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达到自身获益的目标[2]。从该项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恶意诉讼行为人所提供的证据为虚假证据,如其中的借条、模仿被告笔迹等都属于虚假证据,而这种类型的民事恶意诉讼会给法官的审判过程带来较大的干扰,证据作假的过程也通常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在实际当中,较为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通常为知假买假,随后恶意诉讼相对人便通过这种手段提起诉讼而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

(二)双方串通恶意诉讼

双方串通恶意诉讼所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或者是代理人在私下进行串通,从而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谋求共同利益,在这一种恶意诉讼类型当中通常会有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主要是由于诉讼代理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较为深刻,并且能够对于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法官的判断。而这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最为关键性的目标便是找到重要证据,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具有相对较为一致的目标,因此也会在证据、证人等方面进行作假,所以会造成法官难以判断,对于这种恶意诉讼案件的打击与处理也成为法治化建设之中的重要一环。

(三)双方虚假诉讼

在当前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当中,恶意诉讼以及虚假诉讼都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在实际当中,双方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案件最为主要的目标便是通过双方的串通且伪造事实以及证据进而来骗取裁判文书,以此达到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而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当中对于双方虚假诉讼的行为辨别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也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会对于社会法治化建设与发展造成影响。

四、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速发展,需要加速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脚步,同时针对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制的持续完善,从而通过法律规制实现对于社会发展的有效规范与约束,切实提高国家司法体系的发展水平与效率。所以,本文针对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提出了如下方面完善建议:

(一)推动立案制度的不断完善

为切实促进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得到不断完善,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首要任务便是加速推动立案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针对于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整治。在实际中,我国所采取的是立案分离制度,经过立案庭的初步审查之后才能展开后续的民事审理过程[3]。因此需要针对于该方面的立案制度作出相应完善,在此阶段可以是要求立案庭承担更多的职责,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立案庭可以负责初步审查、提前调解、收费以及接待到访群众等工作;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立案庭的审查职能是否会受到影响,充分考虑到民事起诉满足条件便可以被受理。而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势必会对立案审查的工作造成影响,因此需要立案庭充分结合诉讼的性质进行科学审查,并且注重确定当事人身份,从而针对恶意诉讼的现象进行处理,最大限度避免恶意诉讼的现象产生。

(二)完善庭前会议程序

针对于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同样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该项措施的实施也能够促进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得到不断的完善,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诉讼问题。在进行民事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庭前会议,在其中需要对于当事人的诉求进行收集,同时也要交换证据、调查证据等。在庭前会议当中,法官是其中的主导者,在此阶段法官会要求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其中,从而进行证据的交换,并且会对于当前的争议进行归纳总结,在此阶段双方的行为也并不会形成最终的法律结果,进而确定诉讼内容。而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庭前会议的启动也开始逐渐变少,尤其是针对于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恶意维权案件,对于这一类的案件类型需要由法官进行组织展开庭前会议,进而在庭前会议的过程当中对于案件的案情进行梳理。若是证据证实被告确实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并且有意愿进行赔偿,但是原告索赔的金额远远超过常规的赔偿水平,则可以认定存在恶意诉讼行为[4]。在进行庭前会议的过程中,需要法官针对原告的诉讼记录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从而及时了解到原告是否存在恶意维权的历史记录。随后在进行庭前会议的过程当中也需要做到充分尊重双方相互调解的意愿,而若是双方针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到统一意见,便可以进入到后续的审理过程中。而若是在庭前会议当中认定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则需要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有助于促进恶意诉讼现象的治理,同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脚步不断向前迈进。

(三)严格落实法官义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不但可以起到补救以及惩戒的作用,也能够对于相关人员起到警戒的作用。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为了有效杜绝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需要严格落实法官的义务,并且做到公正、公平、严谨、合理,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又能够针对于其中所存在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科学性的识别[5]。在实际当中,需要法官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严格秉承公正原则对于每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科学性的审理,在此阶段要做到科学判断、合理推断,并且严格遵循法律审判程序,在进行庭审的过程当中也需要充分关注到诉辩状态。在法官面对单方面的恶意诉讼阶段,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通知被告,在此阶段要保障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被告手中,因此需要尽量通过社区、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等进行信息传送,用以保障信息能够准确告知被告人,这样既落实了法官的义务,又有助于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构建起完善的责任体系

着重构建起完善的责任体系对于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完善也具有积极的影响,因此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责任体系构建的重视。在实际当中,民事诉讼并未针对于程序性违法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其中将违法责任阐述为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在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当中则相对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所以针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法责任相关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在实际当中,若是出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也会产生恶意诉讼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产生正是由于缺乏诚实性的违法问责以及制裁,因此才造成恶意诉讼行为愈发猖獗的问题,然而在当前的程序法规制当中,法官所面临的恶意诉讼也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依[6]。所以针对于恶意诉讼行为需要着重完善责任体系,在此阶段需要针对恶意诉讼行为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当中,首要任务便是降低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容忍程度,通过追责的形式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惩戒,而通过该项举措有效解决了恶意诉讼行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因此也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一定的制约,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概率。其次若是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大,并且出现程序性违法,可以适当性建立起诚信数据库,从而将其作为失信人进行处理,通过这种形式既达到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人惩戒的效果,又能使恶意诉讼行为人考虑到自身有可能承担的后果而杜绝这种问题的产生。最后同样需要恶意诉讼行为人对于对方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公共利益损失等进行相应的赔偿,通过这种形式可以逐步树立起一条法律红线,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牟利的现象产生,从而有效维持我国良好的司法环境,推动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脚步稳步向前迈进。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律体系建设是其中重中之重,通过法律体系建设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同时又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针对于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来说,在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时无法有效杜绝恶意诉讼的问题产生。所以必须要针对该项问题作出有效的完善,用以切实促进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得到有效的完善,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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