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常见的几个著作权问题与防范措施
2022-02-10王煜东
王煜东
太原日报社,山西 太原 030002
一、报头的著作权问题
报头的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请德高望重的名人、名家或者有身份地位的人书写的书法作品,一种是排版制作人员设计制作的美术作品。关于这种书法作品和美术作品最有争议的权利有四项:一是修改权,二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三是展览权,四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报纸编辑规避著作权纷争的做法
1.报纸编辑对书法作品、美术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的侵权
著作权人对作品修改权有两项权利:一是修改的权利;二是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两项权利:一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的权利;二是保护作品不受篡改的权利。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美术作品和书法作品侵权案中比较普遍。但是,是不是刊登出来的美术作品和书法作品与作者原作稍微有一点差异,就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呢?
报纸编辑为了更好地凸显美术作品和书法作品在版面中的艺术性或者体现主题,有时会对美术作品和书法作品做些修改、拉伸、剪裁等。那么,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还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呢?
分两种情况:一是仅仅对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进行了简单的修改、拉伸、剪裁等行为,并不影响作品的原有风格和创作思想,且未经作者许可,那就可认定为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二是因为报纸编辑的修改等行为,使得作者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被丑化、表达的思想被歪曲、违背作者的创作思想或创作风格等其他损害性的改动,这就属于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
2.报纸编辑如何规避对著作权人书法作品、美术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
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获取三项许可:第一个许可是:报纸编辑要对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进行简单的不影响作品完整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修改,需取得作者的许可,避免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第二个许可是: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达不到报纸发表要求的,必须要进行风格转换或者对原有创作思想进行大刀阔斧改动的,如果不经作者许可,就可能构成对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一是作者自行修改,二是作者授权编辑对作品进行修改。第三个许可是:解决以上问题,最佳的方式是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如此最不容易发生争议。
(二)报社方面规避著作权纷争的做法
1.报社对著作权人的书法作品、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著作权人的展览权:一是可以公开陈列其作品,二是原件或者复制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是采用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传送给公众,二是公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自由。
比如由报社组织的某主题展览会,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把著作权人发表在报纸某栏目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拿去参展,侵害作者的展览权;又比如某些网络平台,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把著作权人发表在报纸某栏目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放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稿酬的权利。
2.报社如何规避对著作权人书法作品、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同样分两种情况:一是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是该报社已经公开发表过的,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其展览,并付给报酬即可;二是如果是报纸未经发表的作品,而却可以进行展览,但也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展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这时要注意的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到报社,但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仍属于作者,美术、书法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书法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报纸中的图片、摄影作品、漫画等作品的权利侵权问题同上)。
二、报纸对文字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问题
(一)报纸中常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传统媒体中,报纸最多的作品就是文字作品,最常见的侵权问题也是文字作品,那么编辑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修改到什么程度,什么该改,什么不该改,其实著作权法是对编辑和作者都有保护的,做好了就能避免文字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问题。[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修改权的规定是报社编辑可以对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进行修改。但是要注意两点:一是编辑对文字性修改、删节不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二是编辑对内容也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应当经作者许可。也就是说,没经过作者的同意,编辑是不可以擅自对作者的作品内容进行修改的,否则容易造成著作权纠纷。
2.著作权人对文字作品的修改权同样有两项权利:一是修改的权利;二是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两项权利:一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的权利;二是保护作品不受篡改的权利。
3.从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将编辑的修改行为就限定在对作品的别字错字、误用的标点符号、不合适的词、不通顺的句子、删除重复表述、与主题无关的段落等常识性的错误、技术性的错误等,也就是基础错误,这些改动的基础和前提是没有达到对作品的歪曲、篡改的程度。这些修改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
要清楚“保护作品完整权要保护什么”这个最基本的概念和内涵。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歪曲的意思就是改变了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的意思就是利用自己的其他思想对作品所进行的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要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和主题,假若编辑的修改和作品的这些核心内涵不一致,甚至相背离,那一定造成了对该作品的歪曲、篡改。所以在现实的案例中,因为修改权的内涵比较简单,不容易引发纷争,更多的是因为编辑没有和作者联系就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修改,导致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和编辑对作品修改后的思想不一致,所以作者主张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二)报纸编辑如何规避著作权侵权
报纸编辑如何规避对著作权人文字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关键还是在于许可。如果文字作品的质量达不到报纸出版要求的,必须要进行观点方面的改变,或者内容表述与主题不符,就需要把原有的创作思路再捋一捋,如必须要进行再创作,如果不经作者许可,就会造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或者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权编辑对作品进行修改。只要取得作者的许可,就避免了著作权纠纷。
三、口述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在报纸的版面里,有记录历史、文化传承类等口述的内容,署名处出现的是口述者某某某,整理者某某某,那么著作权问题是归口述者还是整理者?有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
(一)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口述作者,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的规定要注意两点:一是即兴,二是口头语言形式。
据此可知,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口述者是根据记忆临场发挥,之后被记者或者编辑用笔或者录音机记录下来,之后形成文字成文,变成文字作品。其间,记者或编辑对口述作品在成文时还加入了自己独特的文字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摄影作品和相关链接说明,那么此时就形成了新的文字作品——演绎作品。
那么著作权该如何归属?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口述作者,这指的是口述作者口述的内容,没有形成文字前的形态;经过加工整理,以文字形态发表在报纸上的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作者所有。
(二)规避著作权纷争的做法
记者或者编辑要发表整理好的口述作品,如果没有经过口述作者的同意,就侵犯了口述作者的著作权。所以经过口述作者的同意发表就避免了著作权纠纷。
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在报纸上经常会看到署名本报记者XXX,通讯员XXX的作品,这样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也时有纷争。那么其著作权的归属如何?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规避著作权纷争的做法
一旦共同拥有就存在使用时的纷争,出现“你愿我不愿,你不愿我愿”的情况,此时第一种情况便是互相友好商量,达成一致,共同行使著作权;第二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上的规定就起到保护一方的利益,允许一方行使一部分权利,也就是除了合作作者的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等其他权利,但是该方所得收益应该拿出一部分给其他所有合作作者;第三种情况是合作作品可以单独成篇的,那么相对简单一点,合作作者对各自成文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只是在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要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可。
五、侵犯报纸某些栏目汇编成书的汇编作品著作权问题
在现实中,由报社编辑部策划的以报纸某些栏目的内容为蓝本编辑成书出版的情形比比皆是,但也因著作权问题,产生不少纠纷。我们就此也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得出:报纸某些栏目的内容汇编成书的作者是报社的法人。因为该书的成品是报社工作人员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的,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所以将法人视为作者。
报纸某些栏目的文章因是一个相同主题而成的书所以是一种“汇编”作品。它将不同作者、不同标题的多篇作品集合而成,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这种汇编作品包含了汇编者的独创性劳动,所以汇编者应该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这个“汇编者”就是报社,也就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规避著作权纷争的做法
这里所说的汇编的著作权人仅享有汇编作品这本汇编的书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也就是其中的一篇篇独立成篇的文章)的著作权。报社为避免侵犯作者的权益,往往事先与作者达成协议,取得书中每一位作者的授权,也就规避了著作权纠纷。
六、报纸侵犯作者文章、图片、漫画、摄影作品等署名权问题
(一)作者署名权相关问题
1.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之一,它可以表明这篇作品的作者是何人,可以证明作者有在这篇作品上标注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别名、笔名或不署名,随作者心意,但如果报社编辑没有遵循作者本人的意思署了其他名,就构成了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报纸常见有些文章或者图片没有给著作权人署名或者署错名字,造成侵权的问题。
2.署名权的期限是永久的:署名权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署名权永远受保护。
(二)规避著作权纷争的做法
1.对于没有署名的文章,现在网络较为发达,报纸编辑可以从互联网上搜索一下该篇作品,很容易就能找到作者。
2.对于不熟悉的作者,为了避免署错名字,最好也从网上查一下。
3.如果实在找不到作者,行业内通常的做法是署“佚名”。
七、报纸转载行为的侵权问题
(一)什么样的禁止转载的声明是有效的
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的声明是“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之类的,这种声明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声明是有瑕疵的,因为如果报社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这个声明没问题;如果该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报社,那么就涉及侵权问题。[2]
但如果声明写的是:著作权人授权本报声明:本报所发其作品,未经本报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就可以避免著作权纠纷。
(二)报纸转载行为如何避免侵权
报社编辑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编辑要明确作出禁止转载声明的主体是不是著作权人;二是如何作出声明由著作权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声明也可以委托报纸声明,但是一定要是著作权人作出的声明;三是声明一定要在发表该作品时就附带作出。所以这里的一个关键点是著作权人的声明,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那编辑不转载、摘编就能避免著作权纠纷;如果著作权人没有这样的声明,报纸编辑是可以转载的,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报社要预防著作权问题的发生,一是编辑刊登作品时,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二是修改作品时,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三是分清楚口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归谁,避免著作权纠纷;四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但发表时应取得汇编作品各作者的许可;五是作品的署名权问题;六是只有著作权人发表的不得转载的声明是有效的。这些只是报社里常见的几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报纸编辑只要尊崇责任编辑的基本职业素养,把认真二字始终贯彻在编辑的责任心中,就一定能规避上述几种侵权行为。(注释:本文有些法条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