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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2022-02-10易晓轩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暴力刑法

易晓轩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近年来备受关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之一。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该项法律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从1979年规定的16周岁;到1988年降至13周岁;1997年上调到14周岁;2019年两会,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建议;当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根据最高检2021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调查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37681人,受理审查起诉54954人,批准逮捕22902人,不批准逮捕14709人,提起公诉共33219人,不起诉16062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9.1%和32.59%[1],相较于以往的数据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一)犯罪年龄下降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的数据显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2016年至2020年间起诉14至16周岁犯罪人数分别为5890人、5189人、4695人、5445人、5259人,占 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9.97%、8.71%、8.05%、8.88% 和 9.57%[1]。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1980至1985年为17.7岁,1986至1990年降至16.9岁,1991至1995年降为16岁,2001年又下降至15.76岁,2010年则降为15.67岁[2]。而张远煌教授的调查研究显示:就我国而言,未成年开始出现劣迹行为大概在10~12周岁,最早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年纪一般为13 至 14 周岁[3]。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年龄正逐步下降,其原因主要在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日益成熟,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日益丰富且不可控。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青少年的心理也在快速成熟,而家庭、学校的教育不到位,以及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诸如一些色情暴力的游戏、影视作品等随着网络和电子产品的普及迅速渗透到青少年的生活中,而青少年的判断力和意志力相对薄弱,这就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对暴力、性等方面的好奇和冲动没有得到正确的教育和疏导,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爆发从而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二)性侵案件持续增多

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前四位分别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强奸,占总犯罪人数的60%[1]。

近年来性侵案件在青少年中屡见不鲜,进而引发的暴力伤害事件也频频发生。如2019年10月在大连发生的13周岁男孩性侵杀害10岁女孩;同月在四川省1名初中老师被学生用砖头砸头部9次后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陕西某小学4名男生性侵女生的案件,其中2名男生11周岁,另外2名男生12周岁,但是由于他们不满14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立案。

(三)暴力化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是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暴力犯罪的残暴性、突然性对受害者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未成年人群体最易犯盗窃罪,其次是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的犯罪。[4]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约占在押少年犯的60%左右,而且有些未成年人甚至对受害者进行凌辱、虐待甚至肢解抛尸。

(四)校园化

校园暴力是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校园暴力的相关统计数据:2015年至2017年,故意伤害案件57.5%,导致被害人死亡11.59%,致被害人重伤31.87%,致被害人轻伤38.54%;其中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占60%以上[5]。2016至2017年全国新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者为初中生的占 68.08%、小学生的占 17.74%[4]。

而校园暴力的方式主要为勒索财物,言语或肢体的暴力侵害、性侵害等。而校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勒索财物、感情纠纷等等,有些借口甚至微不足道,却会在青少年间引发争端甚至犯罪行为。而校园暴力中经常采取的手段有殴打、侮辱对方身体;孤立、冷暴力;网络暴力等。[6]

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主要依托于校园,校园暴力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形式。而有些校园暴力行为虽然后果严重,但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无法对施暴者予以法律制裁,而家庭和社会往往对其行为也难以有效规劝,这些施暴者继续危害他人的可能性很难减轻。

二、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问题

(一)年龄规定不完善

我国2020年修订的《刑法》中将刑事责任能力降低至12周岁,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是对《刑法》的补足。

而根据调查表明,在6到14周岁阶段的未成年人,比较容易受到社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病态的社会认识,而且这种不确定的因素普遍存在。青少年本身相较于成年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宜用一个固定的年龄来一刀切地判定未成年的刑事责任,所以仅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无法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7]

(二)适用范围小

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集中在《刑法》第十七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侵犯人身自由、性权利等的案件,例如网上屡见不鲜的校园霸凌事件,辱骂、殴打、造谣、拍摄不雅照片并加以胁迫等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远远大于身体上的伤害,而且这种心理伤害往往缺乏客观评估,导致对施害者无法予以刑罚制裁。

未成年犯罪的对象大部分也是未成年,如果我们因为犯法者是未成年就轻易姑息,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更容易造成更大的隐患。

(三)适用条件不明确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适用情况不明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等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未成年而言,未满16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未成年实施诸如非法拘禁和聚众斗殴这类行为,是否按照法律的拟制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还未明确规定。

2.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关规定应予完善

对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需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然而法律中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核准程序。此外,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域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美国27个州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其中规定的年龄最高为15岁,最低为7岁,差距是较大的。而有些州虽然没有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区别处理[8]。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国家,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自从20世纪60年代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恶性增强,美国开始对未成年犯罪采取严厉的刑事措施,所以美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较低。

(二)英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英国议会于1338年将降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纳入法律,1963年《儿童与青少年法》规定最低刑事年龄为10周岁。1979年英国律师布莱克重新定义了“恶意补足年龄”,他认为按年龄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是错误的,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异,他认为应当通过对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来补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独树一帜地将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纳入判罚,打破了依靠年龄判断刑事责任的框架。该制度也被美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地区借鉴。

(三)德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德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家庭法院认定该儿童有反社会行为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教育措施;14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具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根据《德国少年法院法》予以处罚;18周岁至21周岁的青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会对其进行成长背景和犯罪动机等社会调查,并以此决定采用青少年刑事法律还是成年人刑事法律。

德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包容度较高,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较高,同时有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的综合性法律《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形成了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少年司法制度。[9]

(四)日本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日本最初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6周岁,但20世纪后不断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2007年5月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订将移送少年院的未成年人起始年龄改为12周岁,并可上下浮动1周岁[10]。日本最早的刑事责任年龄较高,但是经历了“长崎恶性杀人事件”和“佐生保暴力事件”,公众不满和不安的情绪推动了法律的修改。而且随着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下降。

此外,日本的少年法制度也对未成年犯罪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例如教育惩戒制度和保护处分制度。教育惩戒制度遵循以学生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禁止体罚原则、学校自主原则,对不同学龄段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式,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而保护处分制度则是以教育预防为主要原则,构建全面矫正体制,力求降低未成年再犯的可能性。

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用“恶意”补足“年龄”。其意义在于:我们首先认定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个案中,如果控方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恶意”,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而故意为之,则该未成年人需要对其特定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因此影响对其的量刑[11]。在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充分考虑个体的差异性,不能单一地以年龄作为未成年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应当充分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进行判断。

(二)加强对于性侵、校园暴力等青少年频发案件的处罚力度

根据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持续多年下降并逐渐平稳后,于近几年有所上升,就2019年与2016年相比,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的犯罪人数分别上升92.22%、77.88%、101.85%。

就我国现行《刑法》的三元模式而言,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充分考虑了社会危害性,但是却缺乏与青少年现实生活的结合。相较于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未成年相对难以实施、实践案例较少的犯罪行为,校园是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地点,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校园暴力、同学性侵害的案件。此类行为的影响范围往往好像仅存于学生之间,甚至仅在案件发生的个体、班级内产生影响,但是其发生频率之高,对受害人影响之大,是不容忽视的。

而在现实发生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因为其年龄不足或危害程度不大而免于法律制裁。因此,施暴者仿佛拥有了保护伞,其行为愈发无所顾忌,手段也愈发残忍,致使校园霸凌、性侵案件频频发生,甚至愈演愈烈。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害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也感受不到强制力的威慑。

所以,《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规定,不仅仅应当考虑社会危害性,更应当结合青少年的特点,将校园中的不法行为纳入《刑法》之中,对校园暴力等行为予以法律规制。

(三)细化情节恶劣的标准

《刑法》第七条第三款的“情节恶劣”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相对简单,目的有时也较为单纯。如高二女生持刀威胁学妹拍裸照致伤害的案件中,虽然受害者未造成严重伤亡情况,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很大,对被害人的精神折磨和心理伤害是巨大的,如果单凭被害者身体受到的伤害对行为人进行评价,则严重低估了行为人的危害性。

法律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纳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追责范围,是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这虽然无可厚非,但是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生命权的剥夺并不是施害者的追求和最终结果。施害者往往以侮辱、折磨被害者为目的,其行为大部分也并不具有致命性;而受害者承受的精神、心理伤害远超其身体伤害。所以应当更加全面地考量“情节恶劣”的实际意义。

虽然我国推崇人道主义,认为孩子天性纯良,但现实中有些孩子确实做出了伤害性极强的行为。我们通过法律予以严格的规范,惩罚犯罪只是最浅层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法律规范来表现对犯罪绝不姑息,达到一种警示的效果。

(四)落实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的数据,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383414人,其中在校在读学生仅占总人数8.43%,具体到学龄阶段则以初中生为绝大多数。由此可知,未成年犯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基本文化常识和法律意识,对于不良信息缺乏必要的辨识和警觉,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的判断,所以其行为无所顾忌且盲目冲动,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是无知而无畏的[12]。

此外,家庭原因也是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在犯罪的未成年中,相当一部分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或父母感情不和的家庭,家庭的不幸容易使未成年产生偏激、消极的想法,进而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有些父母过于宠溺孩子、打骂孩子或者对孩子不管不顾,没有能够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思想,造成孩子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合理解决,容易产生犯罪行为。家庭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的成长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而在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中,家庭教育的缺失更是重要原因。

正因如此,我们对未成年犯罪应当采取充分的社会调查,在判定他行为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生活背景,受教育程度,身心健康情况等。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成长背景才能全面评价其行为,合理采取惩罚或教育措施。

(五)明确拟制情形、核准追诉的程序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多种拟制情形,但是这些拟制情形是否适用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须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可以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没有关于核准追诉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此外,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行为人是否有权在最高检核准追诉阶段委托辩护律师。但是基于法律的一般规定以及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核准追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且应当在最高检核准程序开始时介入,这样有利于辩护律师及时了解案情并收集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对当前社会发展和青少年犯罪的一种回应,但是该条法律仍存在局限性,缺乏对青少年发展中的个体差异的考虑以及青少年犯罪特点的针对性,仍需不断改进。

当然,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立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共同配合。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注重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教育,以及犯罪未成年的教化,更要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切不能盲目保障犯罪未成年的权益而致使受害者失去法律援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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