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摩托车驾乘关系分析判断
2022-02-10姚前进冯珂珂王遂斌
姚前进 冯珂珂 王遂斌
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河南 郑州 450051
一、概述
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其驾乘鉴定对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中的驾乘鉴定是为诉讼提供科学依据,为还原事故真相而进行勘验、分析、评判的过程。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其结构可分为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1],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二轮摩托车驾乘鉴定。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鉴定
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正在驾驶状态的人员被称为驾驶人,坐在驾驶人后座的人被称为乘坐人。这里的驾驶状态,特指二轮摩托车上有2人(含)以上情形下,当事人事发时处于驾驶状态。
(一)人体痕迹分析
车体前部遭受撞击时,驾驶人的头面部、手腕部、胸腹部等部位的损伤严重;头面部损伤一般呈现撞击伤特征,严重者头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手腕部一般因抓握摩托车车把而形成损伤,表现为手部皮肤的擦伤、挫伤、挫裂伤及手部骨折;会阴部易与鞍座或油箱产生损伤[2],这些损伤被视为典型的特征性损伤,可以作为关键的判断依据。车体侧面遭受撞击时,驾驶人身体侧面及四肢易产生损伤。
(二)车身结构分析
对于二轮摩托车车身结构的差异主要在于踏板式与骑跨式的区别;驾驶人驾驶踏板式摩托车时双下肢在身体前侧、处于并拢状态[3],驾驶骑跨式摩托车时双下肢在身体两侧、处于骑行状态,发生碰撞时会产生不同的损伤;骑跨式摩托车油箱位置与踏板式有所区别,一般位于鞍座前部,其表面易对人体造成擦挫伤。同时,摩托车车身高低、车头前部结构(如仪表台后侧、转向立柱饰罩后侧、方向把等)方面的差异,在发生碰撞时对驾驶人产生的损伤也会有所差异。
(三)事故形态分析
通过对摩托车痕迹的检验,判断其遭受外力的方向及受力部位;同时要结合其他客体(如小轿车、大货车、固定物、人体等)的痕迹与摩托车比对确认;个别情况下还需要利用生物检材、织物纤维等物质交换进行个体识别[4]。通过对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车辆、人员等相对运动过程。在事故现场没有摄像头但委托方提供附近路段的监控视频时,要关注视频监控区域与事故现场的距离,考虑车辆与人员状态是否有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三、几种常见碰撞形态分析
通过对摩托车与小轿车及大型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进一步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及驾乘关系进行判断。
(一)二轮摩托车正前部与小轿车碰撞
由于小轿车前后保险杠及左右裙边比较低,首先碰撞的部位是二轮摩托车的前车轮及其周边部件,致使摩托车尾部抬起,乘车人易被抛甩;因此乘坐人落点一般远于驾驶人[5]。驾驶人的头面部易形成直接的撞击伤,其双手抓握车把的状态易形成对应的损伤。而乘坐人易被抛甩,造成一侧损伤。如果抛甩后头枕部及背侧着地,头部损伤出现枕部的撞击伤和前额的对冲伤。外力作用还可造成双侧肋骨骨折,腰椎骨折等。
(二)二轮摩托车侧面与小轿车碰撞
这种碰撞容易导致摩托车侧滑,侧滑过程中乘坐人容易先于驾驶人与摩托车分离,这是由于驾驶人双手抓握车把的缘故。因此,乘坐人滑移距离远于驾驶人,反映在身体和衣服上的损伤,一般也是乘坐人较多。
(三)二轮摩托车与大型车辆碰撞
由于大型车辆底盘较高,摩托车与该类型车辆相撞时,容易直接钻入车体下方。驾驶人头部易与车辆底盘下部发生直接碰撞,导致严重损伤。乘坐人因位于驾驶人后方,其损伤一般小于驾驶人。驾驶人与乘坐人发生事故后的前后位置关系不易发生变化,因为这种碰撞形态下摩托车很少发生较大幅度旋转和尾部上抬。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1.简要案情
2019年5月24日0时28分许,在某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周某驾驶的某号牌“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华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神路口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沿华夏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某号牌“嘉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人员王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
2.车辆痕迹检验
“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痕迹主要在左侧前照灯及其下方绿色金属部位。车头左侧距地高约77cm;左侧前照灯长约45cm、宽约28cm,镜面破碎;左侧前照灯下方绿色金属有擦划减层痕迹。破碎的车灯内有类似“▅”状的黑色丝织物一块,提取平展后,面积约为12cm×9cm。
“嘉爵”牌二轮摩托车车头部位撞击严重,整体向后溃缩,呈挤压变形状;其前照灯、仪表台及塑料防护装置破碎。
3.刘某体表损伤及衣物痕迹检验
刘某受伤部位主要在左臂、左腿、胸部左侧、下腹部中央至左侧。胸部左侧及上腹部可见条状擦伤和片状挫伤;下腹部中央至左侧可见长约20cm、宽约7cm的横向撞击印痕。
刘某事发时的衣物上有绿色漆状附着物,上衣漆状附着物在“下腹部中央至左侧”呈横向;上衣的左侧“胸部及上腹部”可见擦划痕迹;对上衣进行拼接后,可见左侧“胸部至上腹部”有一处面积约为12cm×9cm、类似“▅”状缺损。
4.王某尸表痕迹检验
王某事发时上身裸露,体表无明显损伤。
5.分析说明
对重型自卸货车前照灯遗落的丝织物与刘某上衣拼接,可见形状、大小、质地以及表面的擦划痕迹都基本吻合,符合从刘某上衣分离的特征。刘某胸部及上腹部的擦伤、衣物上的擦划痕迹与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前照灯的破损痕迹,在位置、形态、形成机理、物质交换等方面,客观反映了承痕体与造痕体的相互作用关系。刘某的胸部及腹部损伤,符合与重型自卸货车直接碰撞接触所形成,排除王某上身与重型自卸货车直接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6.鉴定意见
事发时刘某是某号牌“嘉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是某号牌“嘉爵”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成立。
7.讨论
该案例主要从刘某胸腹部特征性损伤以及其上衣的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判断事发时刘某与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直接碰撞,排除王某与货车直接接触的可能性,从而作出刘某为驾驶人、王某为乘坐人的鉴定意见。
(二)案例二
1.简要案情
2021年8月3日12时30分许,孙某驾驶某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康某、袁某、王某航、王某岩)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均受伤。
2.车辆痕迹检验
某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前围上面罩有多处破裂痕迹;前车牌左侧有向外翘起痕迹,受力方向为由左至右;前保险杠左前侧有多处刮擦减层及黑色加层痕迹,且底部可见破损缺失;牵引车下防撞横梁向后凹陷变形,且表层有多处刮擦减层痕迹。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面板缺失、前叉断裂;车把严重弯折扭曲变形;前照灯缺失;仪表及其护壳呈半脱落状;工具箱罩破损、部分缺失;脚踏板及左右两侧边条破裂,部分缺失;车架右侧中段断裂;车体左右两侧有多处刮擦痕迹。
3.法医学检验
康某诊断证明书中诊断意见显示为:(1)创伤性休克;(2)创伤性凝血病;(3)闭合性腹部损伤;(4)创伤性肝破裂;(5)大网膜断裂并出血;(6)胰腺损伤;(7)腹膜后血肿;(8)腹腔积液(9)右顶部硬膜外血肿;(10)帽状腱膜下血肿;(11)顶骨多发骨折;(12)额骨左侧骨折;(13)右侧少量气胸;(14)右肺挫伤;(15)右侧股骨下段骨折;(16)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17)左下肢皮肤擦伤;(18)左侧下肢足背皮肤缺损;(19)左足背伸肌腱缺损;(20)重度贫血;(21)急性肾前性肾损伤;(22)代谢性酸中毒;(23)电解质紊乱;(24)应激性胃溃疡。
袁某头部及右腿包扎,颜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上穿白色短袖(表层有点片状黑色图案),下穿黑色短裤。其诊断证明书显示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骼骨折;(2)右膝开放性损伤;(3)头皮多处皮肤擦伤;(4)左上下肢皮肤擦伤;(5)左侧第一肋骨折;(6)肺泡出血;(7)硬膜外血肿;(8)蛛网膜下腔出血;(9)右侧腘动脉腘神经损伤等。
王某航诊断证明书中诊断内容显示为:(1)左下肢、左足、右大腿、右骼部开放性损伤;(2)左小腿及左足大片面积皮肤深度擦伤;(3)左足及左小腿皮肤部分缺损;(4)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5)右眼睑皮肤挫裂伤;(6)下颌皮肤挫裂伤;(7)胸前大面积皮肤擦伤;(8)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9)开放性右侧额骨骨折;(10)右侧颞骨骨折;(11)右眼眶内侧壁多发骨折;(12)肺挫伤;(13)右侧第1后肋骨折;(14)肝挫伤;(15)右侧肾上腺血肿;(16)左侧耻骨下支不全性骨折;(17)脑震荡。
王某岩诊断证明书中诊断意见显示为:(1)右股骨骨折;(2)右尺桡骨骨折;(3)头面部外伤;(4)胸部闭合性损伤。
4.视频图像检验
查看路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图像,经与当事人比对确认:事发时,侧卧于货车左侧且身着棕色衣服的人员为王某岩,仰卧于货车及摩托车前方、身着白色上衣的人员为袁某。
查看消防救援队执法记录仪视频图像,经与当事人比对确认:上穿黑色短袖且后背及大臂两侧位置均有白色图案的人员为王某航;上穿黑色短袖且后背无图案的人员为康某。经视频检验可知,王某航右腿处于屈曲状态、位于摩托车鞍座前方脚踏板位置处,颈部压在摩托车车把右侧手把上;康某骑跨于摩托车车身上,臀部位于摩托车车座前部,右腿膝盖以下部位卡滞于货车与摩托车之间,头部缠裹带有血迹的绿色毛巾。
5.分析说明
货车碰撞痕迹集中在牵引车左前部,摩托车破损较重部位主要集中在车体前部。结合摩托车痕迹检验及路人手机拍摄的视频检验分析认为,王某岩位于摩托车座尾部,因为摩托车设计时座位前低后高,在两车接触碰撞瞬间被抛出,货车向前继续运动致王某岩最终侧卧于货车车头左侧。结合路人手机视频及执法仪视频分析可知,事故时袁某位于王某岩与康某中间。王某航位于最前方,其右腿处于屈曲状态,身体位于摩托车鞍座前方脚踏板位置,颈部压在摩托车右侧车把上,其双下肢均有大面积损伤,胸前大面积皮肤擦伤等,反映出王某航的损伤特征符合蹲踞状态形成。康某骑跨于摩托车车身上,臀部位于摩托车车座前部,右腿膝盖以下部位卡滞于货车与摩托车之间,其损伤特征符合驾驶姿态所致。袁某、王某岩的损伤情况,可以与视频中所反映的乘车位置特征相互印证。
6.鉴定意见
事故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为康某,乘坐人为王某航、袁某、王某岩成立。
7.讨论
该案例驾乘人员较多、鉴定难度较大。但,由于能够充分利用事故时的视频图像资料,最终作出人员位置关系的准确判断。同时对王某航的姿态及身体损伤的分析,推断出其符合蹲踞状态、位于最前方的脚踏板位置,排除了其驾驶人的可能性,这一点也是此次鉴定的难点。
五、结语
二轮摩托车驾乘鉴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的综合鉴定,这类鉴定较为疑难和复杂,需要鉴定人高度重视,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和松懈;需要鉴定人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或者多专业合作,包括痕迹鉴定、法医鉴定、视频图像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6]。同时,要注意及时对人员、车辆等进行检验,防止一些重要特征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消失,确保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借助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一定可以还原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