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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2022-02-10吴白璐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犯罪案件司法机关

吴白璐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当前,未成年人面临的成长环境更加复杂,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网络环境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影响,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涉及了刑事诉讼案件。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率较低,有关单位在办案、侦查的过程中以“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为原则,缺乏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造成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针对这些情况,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轻型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较快,早熟的现象比较明显,犯罪案件数量有所提升。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较2017年分别上升30.6%、24.2%。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形势,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家庭监护问题非常突出。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来看,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的趋势比较明显,抢劫、盗窃罪较多,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一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匮乏,自制力较差,好逸恶劳,存在严重的攀比心理,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案件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犯罪手段通常比较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1]。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

(一)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我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能够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宽严适度”,侦查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从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发现,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知,无力承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此外,针对犯罪情节严重、犯罪形式恶劣、拒不认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不能一味袒护,必须从严对待,严厉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法律的尊严。未成年人犯罪非羁押强制措施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谨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结合实际需求选择羁押手段。

(二)我国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理念是在改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凝聚而成的,代表着文明、进步、科学的司法态度,是司法观念、司法精神、司法价值的总和。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中,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等思想是比较突出的,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国司法理念将教育、训导放在第一位,将惩戒放在第二位。为此,作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犯下的错误,主动悔改[2]。非羁押强制措施符合我国司法理念的要求,能够避免羁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适用方面的问题

(一)审前羁押率较高

审前羁押率过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就会被定罪,逮捕后不定罪的情况较少。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展时期,可塑性较强,身心发展还不够成熟,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其未来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在实践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为轻型案件,捕后判轻型的情况较为常见,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的必要。

(二)羁押期限较长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进行规定,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判处结果与羁押期限并无直接关联,羁押期限较长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通常取决于办案效率,如果办案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必然要受到长时间的羁押。此外,在我国法律中,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形进行多次延押。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时会出现羁押期限超过判处刑罚期限的情况,这种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3]。

(三)存在区别对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系,户籍不应该成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评定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将户籍作为决定是否羁押的依据,造成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较低,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较高,区别对待的现象比较明显,产生执法不平等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去其他城市打工,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司法机关会以此作为依据,对外地未成年人实施羁押措施,对本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这种现象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四)律师难以介入诉讼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面对办案人员时,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的介入方式,尚未明确律师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到场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诉讼的难度较大,难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未成年人犯罪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实施建议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非常需要律师的援助。我国《刑事诉讼法》提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办案机关需要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律师不愿到场,只提交书面意见,还有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这些都会影响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为此,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律师的到场权,落实未成年人获得律师、更换律师的权利。首先,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有通知义务,需要通知律师到场;其次,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办案机关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减少冤假错案[4]。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宽容性,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通常会将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看做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难以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容易再次实施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多危害。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抢劫、校园暴力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未成年犯罪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概率较高,如果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就会危害社会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未成年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密切关联,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过度保护会给整个社会造成更多负面影响。为此,非羁押强制措施需要以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为基础,只有科学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综合研究其家庭关系、个性特点,才能更好地确定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维护法律尊严,对受害者负责。

(三)创新非羁押的实施方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核心目的是替代羁押,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现逃跑、再次犯罪等问题,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取保候审措施而言,办案机关可以采用自保、学校保证、村(居)委会保证等方式。通过学校保证、村(居)委会保证,学校及村(居)委会能够承担部分教育和训导功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具有一定帮助。在监视居住的措施中,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灵活的监视方式,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办案机关可以提供独立的监管场地,这不但可以降低监视居住执行的难度,还能提高监视效果。另外,检察院可以和本地区的企业进行合作,共同设立“观护帮教基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工作岗位、宿舍,这种方式不但可以提高监管力度,还能让嫌疑人在劳动中进行自我反思,提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的成熟度[5]。

在以往的非羁押人员管理中,办案民警和检察官是主要力量,通常情况下,一名办案人员需要同时监管多名非羁押人员,收集非羁押人员的相关信息,工作量较大,工作难度较高。在新时代,办案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替代羁押,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例如,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应用互联网定位技术,应用手机定位芯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监控,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起到限制作用。目前,部分城市已经启用了“非羁码”,办案民警能够从后台实时接收非羁押人员的信息,全面提高监管效果,一旦出现非羁押人员逃逸、串供等情况,执行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处置。另外,在“非羁码”的帮助下,辩护律师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实现多方联动,全面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非羁码”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行为动向,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生成相应的评价得分,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风险等级,呈现出三种颜色的“监管码”,方便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动态监管。在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非羁押人员管理工作将会朝着高效、便捷、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执行机关能够及时了解非羁押人员的信息,快速处理突发事件。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共同介入,全面监督、管理涉罪未成年人,发挥非羁押措施的优势。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应用中,司法机关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行为限制,例如禁止出入某些特定场所、禁止与某些人联络等,严格控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时间。另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学校教师、监护人进行联系,加强监护人、教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此外,司法机关还需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构建出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通过社区、学校、爱心团体等社会组织,全面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效果,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融入社会[6]。对于一些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充分发挥家长、社区、学校的教育功能,创建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能力,成长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下面以案例来说明,将非羁押强制措施应用于实践中的效果:许某某为某村的居民,2017年11月22日11时,许某某与家人吵架后负气出走,在荷花池旁遇到女青年胡某某,从胡某某背后捂嘴,使用棍棒威胁,抢走一部价值4199元的手机和110元人民币。12月10日,公安局对许某某刑事拘留,在调查中发现许某某在抢劫时不满18周岁。12月17日,公安局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许某某。检察院办案人员指派司法社工介入该案,对许某某的犯罪动机、认罪悔罪情况等进行调查,实施了系统化的评估。此外,专业人员对许某某实施了心理测试,发现许某某有中等程度偏执情绪和适应障碍。鉴于许某某年龄较小,有自首情节,且属于初犯等因素,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组建帮教小组,与许某某及家长签订协议书,对其进行帮教,许某某承诺服从帮教小组的监督,按时完成思想汇报,参与帮教小组的其他活动,认真学习法治知识。在该案例中,检察院成立帮教小组,结合家长及其他组织,通过举办活动等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结束语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采取慎捕、少捕的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当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适用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审前羁押率较高、羁押期限较长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创新非羁押的实施方式,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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