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股东自行清算对公司债务的效力探析

2022-02-10王定忠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公司债务清算组清偿

王定忠

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一、股东自行清算与公司债务的免除

股东因公司解散,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不足清偿部分是否能够得以免除,实践中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相反意见:

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由股东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算。清算后的公司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对外的全部债务,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应予免除。

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公司股东自行清算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不能当然免除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公司债务。[1]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具有公司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二、股东自行清算行为不具有公司债务免除的效果

股东自行组织对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对外债务的法律效果。例如股东自行清算并注销了公司,该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不能以已经完成清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两种并存的公司清算制度设计,宗旨在于效率而非债务豁免

股东自行清算制度设立的宗旨,在于效率而非债务豁免。该清算制度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的独立安排,决定了股东自行清算行为,不具公司债务免除的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公司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制度的安排,我国公司清算是两种程序并行状况。一是公司股东自行清算规则,二是司法强制清算规则。前者自行清算只需公司股东决定即可;后者强制清算则须司法机关介入,在人民法院的裁判下,依照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本文讨论的是股东自行清算程序。即公司出现因章程约定、股东决定、行政命令和司法判令等解散情形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算。具体由相关的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并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同时以清算组的名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必要时代表公司进行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民事诉讼活动等。[2]

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务的,根据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和股东地位独立性公司责任原理,该不足履行部分的债务将被予以免除,公司及股东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这种公司债务免除的制度,只有存在破产制度中,依破产程序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方可产生公司债务豁免的法律效果。与破产清算制度不同的股东自行清算制度,两者的区别正是对公司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债务的法律效果不同。如果股东自行清算同样具有公司债务免责功能,两者并存就没有任何立法意义了。

由此可见,股东自行清算制度独立性安排的意义,决定了公司股东的自行清算行为,并不具有公司债务的免除效果。

(二)股东自行清算的本质,不是公司资不抵债的责任免除

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算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法定义务或责任,而不是法律权利。既然是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是股东个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已经享有并实施了的权利,而不是公司债务的当然免除。

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是以现行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给予股东自行清算行为以否定性的评价。就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来看,负有清算义务股东,在公司清算规范的假定条件下,主观和客观要件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才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不履行强制规范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清算责任是我国公司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股东的清算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同样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当公司出现股东自行清算情形,股东就应该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相反,应当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直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股东自行清算行为的义务本质。[3]

股东自行清算作为行为责任时,该行为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未及时开始清算,是对清算义务的违反。所以,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定责任,又是行为责任,但绝对不是公司资不抵债部分债务免除的权利。

(三)股东自行清算的目的,不是免除公司债务

股东自行清算的目的,是在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股东明确自己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及时进行公司清算,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同时,终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人格,也是股东投资行为的结束。公司在客观上经营的停止和法律层面人格的终止后,股东可以获悉能否从公司清理后的剩余财产中收回自己的投资成本。另外的目的,就是对清算过程中的矛盾进行调和。股东在对公司盈利的分配、公司经营亏损的承担以及清算过程中的义务履行的过程中,因各自的利益诉请角度不同,基于趋利避害本能,产生难以调和的不同意见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由于法律对股东清算责任规定的不甚明确,清算过程中,对于清算组的组成或者是清算组成员的安排,甚至清算控制权的掌握等方面仍会出现较大的争议,成为公司僵局的延续。设立清算责任规则,可以解决在清算阶段股东各自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问题,规范股东责任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调整股东之间的分歧,避免股东自行约定的随意性。股东提供获得法律救济的依据。一旦义务与责任明确,清算工作就可以顺利展开,公司秩序就能得以全面遵守,公司制度的终极目标就有望完全实现。可见,股东清算的目的绝不是公司债务的免除。[4]

(四)股东自行清算的功能决定了该行为不具有公司资不抵债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效果

股东清算的法律功能,在于通过增加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违法成本,遏制公司股东不诚信现象,促进公司秩序的稳定发展,促使股东主动自觉地履行清算义务。

股东的违法成本在此指的是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股东,不主动履行清算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股东不依据《公司法》清算规则实施公司清算行为,对此又无相应的责任制度加以调整,势必危害公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诚信精神,妨碍国家税收行政征管工作,影响政府和法律公信力,同时也有害于公司债权人的正常经营与发展,而且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例如影响到员工工资发放以及员工安置等。股东清算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只有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的功能,股东才会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杜绝了股东从公司清算中受益的可能性,股东自行清算行为则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减少不诚信现象,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同时,股东自行清算对于减轻公司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也有一定助益。

(五)股东自行清算制度的意义,同样不是免除公司债务

股东清算制度的意义,在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促进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的程序完善。《公司法》作为部门实体法不仅为公司行为及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实体内容,使公司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法可依,还要为保障权利人权利实现的程序问题提供实体依据,以求立法与司法的统一。公司股东清算责任是股东的实体责任,同时又具程序意义。体现在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责任则包括了部分程序上的义务。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完善有法可依,股东从公司设立到公司经营管理,最后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全部过程,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对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从事公司相关活动,并形成逻辑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程序。

(六)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股东自行清算,免除公司债务的效力

现行《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股东自行清算的效力,溯及免除公司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股东自行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是自动免除公司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股东自行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也做了具体的安排。首先,清算方案须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并确认。在清算方案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确认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不得进一步执行。如若执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下,可以同全体债权人协商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财产按一定比例向各债权人清偿其债务。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由此可见,现行司法实践中,相关《公司法》制度并没有规定股东自行清算的行为,必然导致公司债务自动消灭。[5]如若股东自行清算的行为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效力,就会存在如下问题:

1.导致公司制度的混乱

前已述及,公司清算制度中,相关法律安排了股东自行清算和司法强制清算两种清算制度。在司法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强制按比例以现有资产清偿所有债务后,剩余债务强制消灭,即实行公司破产制度。而在股东自行清算中,存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也可以达到剩余债务强制消灭的法律后果,那就与司法清算别无二致。导致清算制度混乱,立法资源的浪费。[3]

如若股东自行清算的行为,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效力,将会导致公司清算制度的混乱,使规范市场主体有序的功能荡然无存,必然导致整个《公司法》制度设计的失败。

2.导致市场交易伦理道德失衡的风险

公司法律制度设立股东清算责任,在于规范股东合法履行公司的股东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在股东自行清算中存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允许股东自行清算的行为具有公司债务免责的效力,必然会产生股东恶意转移、隐匿和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现象。这样一来,一方面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必然增加,另一方面,股东的道德失范的风险也会增大。[1]

三、结论

公司法人制度关于清算的设计,应当增加股东自行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股东自行清算行为不应当具备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猜你喜欢

公司债务清算组清偿
公司被“悄悄”注销,员工该向谁讨要欠薪
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离婚债务清偿:法律规制与伦理关怀
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
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对公司债务杠杆的影响
城投公司债务风险现状、机理及应对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