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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利弊与思考

2022-02-10李亚霖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关系民法典

李亚霖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3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与发展背景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离婚”即为“婚姻终止”,指的是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法定条件的出现,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的一种法律行为。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1],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当中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发展背景

1.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

一方面,我国离婚对数和离婚率呈现一种长期持续攀升的状态,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1987-2019年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3.4‰。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人口结构息息相关,人口流出多的城市,离婚率也会相对较高。不难看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更美好、更自由的生活更加渴望,对婚姻的需求程度有所下降,在离婚成本低、程序简便的情况下,人们对婚姻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如前。

2.人权保障理念与家庭伦理观念的加深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理论与实践探索创新的结晶,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做了全面规范,强调了关键价值,阐述了核心理念,要求我们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中,家庭伦理观念的弘扬与社会文明的进步更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系家庭稳定和保障人权,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表现。

二、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积极意义

(一)减少冲动离婚,维持婚姻稳定

作为诉讼外协议离婚的方式,登记离婚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达成协议,合法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简易快捷方式。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使得离婚不再像之前一般,仅需要“申请后登记”即可完成,而是在原始步骤中间增加了长达1个月的冷静期与必要的审查步骤。1月期满后夫妻双方仍决定离婚的,登记领取离婚证即视为结束婚姻关系;但只要有一方不到场,即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

由此可见,该制度的设置虽然相对传统协议离婚制度增添了审查与冷静期之步骤,提升了离婚难度,抬高了离婚门槛,但也赋予了夫妻双方更充足的时间认真考虑是否真的要走向离婚之路。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思想观念不断更新,对彼此的了解不够多,“闪婚”“闪离”等现象频频出现,过于草率地开始或结束一段婚姻关系都是对婚姻不负责的表现。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夫妻双方因赌气、一言不合等因素而导致的冲动离婚,也能够让夫妻双方在该段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发现感情生活中的问题所在,更加理性地看待与彼此的关系,经过进一步的深思熟虑之后再做打算。即使是冷静思考后仍然决定要离婚,长达1个月的冷静期也能够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情绪缓冲期,能有更充足的时间,对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承担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作出更加合理、有效的解决。

概而论之,任何领域的自由都是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实现的,婚姻之自由亦是如此,法律对其保护也不意味着是无原则、无底线的非理性保障。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冲动”“情绪过激”等因素对婚姻的影响,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审视一段婚姻足够的时间,避免了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情感破裂、家庭关系紧张以及草率结束婚姻关系。审视后决定是否离婚,相比离婚后再复婚,更节省司法资源,更能维护双方感情的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家庭完整

虽然离婚只需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后遵循流程即可实现,但实际生活中离婚往往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庭的问题。离婚一词虽含义有限,但法律关系一旦成立,会引发多方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夫妻双方的“契约关系”就此结束,恩断义绝;除此之外,最常见的便是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身体与心灵双重的伤害,更甚者会对其之后的性格与成长发展都产生不利影响。

生活环境是影响一个人性格、习惯与未来发展的几大因素、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来说,完整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单亲生活环境和氛围的影响,缺少来自父母双方的爱意,容易让他们形成孤僻冷傲甚至畸形的性格,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发展,极易成为校园暴力等事件的受虐者甚至是施暴者,对自身与他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率。离婚当事人双方当下的极端情感极易伤害单纯脆弱的未成年人,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即使夫妻双方已然坚定了离婚的决心,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也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为子女做心理建设,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同时,对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由于老人的思想观念落后陈旧,对家庭伦理非常重视,大部分老人迟暮之年别无所求,只希望能平安度日,享受天伦之乐。子女婚姻家庭的破裂,会给他们脆弱的心灵带来很大的伤害。同时,夫妻双方离婚也会加大任意一方在赡养老人时的经济压力、精神压力。

(三)规范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婚姻制度的存续,是规范婚姻行为、维持婚姻稳定的有力保障。但如若规范不当,也容易被目的不端之人利用,通过营造离婚的假象,来实现谋取利益的目的。以通谋离婚为例,婚姻中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恢复婚姻关系。[2]此类“假离婚”多为“购房”“落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但结果却不尽相同。其中一部分会依照双方约定复婚,但也不乏借机“真离婚”之情形存在,甚至衍生其他法律问题。由此看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减缓乃至减少“假离婚”行为的发生,切断了后续纠纷再产生的源头,对此类恶劣行为的遏制也能起到显著的作用。

家庭是社会与国家的基本细胞,“小家”之安定是“大国”之和谐最好的稳定剂,是社会有序、民族复兴的重要前提。幸福的家庭氛围能够促进成员的身体健康,而草率离婚后,经历了一段破裂的情感,容易造成心理的郁闷甚至扭曲,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安全与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是一项隐患。虽说离婚冷静期只是给予夫妻双方一段缓冲器,并非当然发生阻止离婚的效力,但其效果仍是趋向“挽回”一段仍有回旋余地的婚姻,避免上述恶性事件的发酵,及时止损,降低犯罪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弊端

(一)家暴、吸毒等特殊情况下弱势方孤立无援

当遭遇家庭暴力、虐待或者吸毒、赌博等情形时,虽说可强制离婚,但是真正走上诉讼的并不多,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离婚,速战速决更有利于维护弱者。否则在冷静期内,弱势的一方往往遭受着身心双重痛苦,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加大弱势方危险概率。1个月的时间,极易让好不容易脱离苦海的弱势一方再度陷入水深火热之中,面临着被威胁、被洗脑甚至是被杀害的危险。

(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迭代,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将婚姻作为生活的必需品。“营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实现夫妻双方因冲动而带来的‘非冷静性’离婚率降低”,是这一新规设置的最初目的。但因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再加上其较长的冷静期限,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但同时也让一部分准备结婚的人也陷入纠结之中,因离婚程序的复杂而对婚姻望而却步,在某些程度上会导致南辕北辙,使得结婚率不升反降。

(三)容易导致当事人牺牲自身权益,选择将就

冷静期,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一方,容易为了家人、经济来源等因素,选择妥协及一再将就,从而为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一想到婚后面临的经济压力,工作经验缺失及其能力下降导致的求职压力,社会舆论攻击、刻板印象偏见等社会压力等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难以鼓起勇气去克服困难,权衡利弊后最终不得不选择一再妥协忍让,将就生活,将就婚姻,给了对方得寸进尺的机会。

四、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思考与改进建议

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利弊分析之后,认清了离婚冷静期设立对于规范婚姻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该制度落地时间还不够久,缺少足够的实践经验与范例供给参考,宣传普及力度也不够大。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

(一)细化规定,灵活调整冷静期

离婚的情形与理由是多样的,秉持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应该规定几类特殊情况用作例外情形,特殊处理。首先,如果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出现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等严重威胁到另外一方身心安全与健康的行为,面对如此紧迫的潜在危险状况,在不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协议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其次,根据家庭中子女是否未成年,以及夫妻双方离婚意见一致程度划分期限区间,同时夫妻双方需要在登记之前通过协商确定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案,既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能够更进一步减少冲动离婚,更准确有效地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二)完善配套措施,前期预防与后期补救并行

如前所提,面对当前社会发展节奏迅速的现状,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经济、生活、工作、家庭、社会舆论等方面都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当婚姻出现问题,她们没有足够的底气遵循自己的内心,只能选择妥协与将就。同时,不排除在有些婚姻关系当中,会出现男性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在本条建议当中同样适用。针对这种现象,需要政府为离婚后的弱势一方提供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帮助其更快融入社会,迈向全新的生活。

同时,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离婚咨询机构与心理疏导室,为相关的人提供专业的帮助,对症下药,根据咨询人的具体情况,给予最中肯有效的建议。

(三)增强宣传力度,更新社会观念

首先,离婚冷静期作为一种新事物,相当一部分人仅停留于字面意思,了解不够深入。因此,应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全国人民了解这项制度,并且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在离婚当中的合法权益;其次,人们对离婚的刻板印象与偏见应当逐步消除。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离婚”被很多人看作是贬义词,相当一部分人不敢通过离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走向新生活。思想上的桎梏往往成为组织社会创新发展的枷锁,这一说法在当前这个注重思想解放与创新的社会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这意味着我们只有头脑跟上时代脚步,用正确且客观理性的眼光去看待离婚这件事,才能够将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五、结语

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制度的创新性发展,看似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度的约束,如若能够完善利用,就会更好地保障人的自由。同时,法律之中亦有人情在,这项制度能进一步弘扬家庭文化建设之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立法完善的探索中,在政府的配套措施与有力到位的宣传共同作用下,离婚冷静期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化进步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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