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若干问题
2022-02-10袁木玲廖格俪易江楠何佳源
袁木玲 廖格俪 陈 玥 易江楠 何佳源
广州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一、问题的提出:经典判定中引起的反思
本文以外卖“骑手”(即: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法院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等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及反思,归纳在现实诸多因素影响下的“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为他们提供保障劳动权益的可行性方案[1]。
据(2021)京0109民初2844号判决书所述,原告L公司众包外卖“骑手”因送餐超时被公司罚款。本案中,法院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2018)鲁0212民初4892号判决书中,原告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要求被告L公司赔偿误工费,原被告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两则案例情形相似,但判决截然不同。诸多案例中,由于部分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这一形式特征的缺失,为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增添许多难度,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
二、新业态下平台外卖“骑手”用工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主要平台用工模式
我国平台用工模式有三种,分别为平台直接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将其特定区域的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代理商,代理商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提供者在平台中注册,自主决定提供劳务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是否提供劳务。其中,第三种模式中的劳务提供者和平台间用工法律关系难以界定,除劳务提供者与平台之间没有清晰的用工法律关系的界限外,双方的从属性强弱,也十分具有争议。
(二)关于认定外卖“骑手”用工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对于外卖“骑手”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术界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1.将“骑手”纳入传统劳动关系领域内的主张[2],直接保证劳务提供者的权益,维护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此观点的局限性体现在,这必然会增加用工平台承担的义务。且若“骑手”能够直接列入劳动关系领域,那其他有争议的用工关系是否也要一并列入?这会致使劳动关系的界定无限扩大。
2.将“骑手”置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框架下的主张[3],会对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骑手”显失公平,使其所拥有的权利义务,直接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转化为普通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这显然是欠妥的。
3.将“骑手”纳入“第三类劳动者”或“类雇员”体系内的主张[4],中和了前两种主张的优越性。本主张充分考虑了“骑手”和用工平台之间的从属性强弱,在传统劳动关系和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骑手”的劳动者属性。但本主张在本土仍处于理论阶段,需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配套措施。
三、项目调研的结果以及分析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无法很好地对新业态平台用工关系进行调整,其原因之一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滞后性,其二是当前新业态网络平台用工情况错综复杂,难以认定法律关系。为获取更加直观的数据加以佐证,调研小组在2021年5月针对本项目进行了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中获得有效样本332份。现基于调查数据及对平台负责人的访谈记录,做出如下分析。
(一)用工法律关系边界模糊不清
通过现状分析,众包“骑手”是当前外卖“骑手”中主要存在用工法律关系界定模糊的一种类型。这类“骑手”没有特别固定的配送区域,没有单量限制,也没有上下班时间限制,工作较为自主。该类型的“骑手”劳动就业灵活自由,自主性较大,与平台的从属性较弱,使平台与“骑手”之间的用工关系的界定面临现实挑战。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通过对相关外卖配送平台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以及调查问卷数据分析,60.84%的外卖“骑手”由于取送餐时间紧迫而逆行,40.96%的“骑手”在取送餐途中骑车看手机,然而对于这些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仅有24.4%的“骑手”有接受过平台定期组织的教育安全培训。可见,“骑手”在平台系统算法与数据的驱动下,由于配送的时效性要求及高强度的配送压力,时常出现交通或意外事故,从而使得这一职业成了“高危”职业。出于对“骑手”的职业保障,各地区政府之间存在不同的处理保障标准和机制,现实中易出现政府监管与平台治理相分离的现象。通过调研数据表明,当“骑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中34.64%更倾向于寻求媒体的帮助而非直接寻求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这也侧面反映出寻求政府保护可能并不能够使诉求得以妥善解决。同时,64.16%的“骑手”都希望政府能够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不良行为以此改善“骑手”的劳动权益。可见,“骑手”希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他们与平台之间存在的争议,但由于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矛盾,致使“骑手”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维权。
(三)第三方维权平台缺位
当外卖“骑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35.54%的“骑手”会选择寻求用人单位领导帮助,59.94%选择求助劳动保障部门,57.83%选择求助工会,50.3%向法院提起诉讼,34.64%寻求媒体介入。然而,其中一些救济方法很难获得效果和效率的双赢。
同时,通过访谈了解到,当前外卖“骑手”加入工会组织的意愿较强,渴望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更多合法权益。然而,网约劳动者分散程度高,基于这一群体的行业特点,相关维权平台的缺失,使其权益得到保障较难,并且,大部分“骑手”都不属于工会成员,欲使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而有序的表达还存在许多现实阻力。
(四)社会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当前,各承担主体无法按照合理比例分配对外卖“骑手”的保障责任,这也加剧了“骑手”社保推进的难度。据项目调查结果显示,仅24.1%的“骑手”获得平台为其购买的意外险,且仍有39.16%未购买意外险;甚至29.82%未获得平台为其提供的任何社会保障。同时,通过对访谈记录进行分析可得出,当前兼职类的“骑手”并未购买保险。当发生外卖丢失的情况时,“骑手”需要自己垫付买家的损失,独自承担送餐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虽然,目前外卖平台有为全职类“骑手”提供部分社会保险,但这些保险无论是从保额、品种还是赔付率上衡量,均无法满足“骑手”的需求,在“骑手”实际遭受损害时也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外卖“骑手”维权意识不高
在实践中,由于外卖“骑手”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该职业体现出高流动性的特征。通过项目调查结果显示,28.61%的“骑手”从事外卖工作的时间在1年以下,31.93%仅从事1至3年,而仅16.27%能够从事这份工作超过6年。可见,外卖配送这份工作很少能够成为务工人员寻找稳定工作的最佳选择。也正是由于该职业的建设仍然不够成熟,还未能使“骑手”自愿长期地从事这份工作。
同时,当前新业态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以及职业高流动性的特征,使外卖“骑手”规避职业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未能与该职业的特征相匹配。“骑手”对劳动者权益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据项目调查结果显示,仍有12.65%的“骑手”不了解劳动者权益及相关法律,甚至有近10%的“骑手”对于劳动者权益及相关法律非常陌生。并且有37.05%的“骑手”存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这表明大多数的“骑手”对自身的工作性质及法律保障途径不了解,致使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识别并采取适当的维权措施。
四、探索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可行性方案
依托当前的互联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用工关系更为灵活化、自由化。而法律的滞后性让过分追求效率而损害外卖“骑手”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法被规制。因此,本文立足于保障“骑手”的合法劳动权益与促进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宏观目的提出解决措施。
(一)明确界定用工关系的标准
确认新业态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是解决当前“骑手”法律困境的前提,也是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极为激烈的话题。在实务中,司法裁决对于新业态平台用工性质产生分歧,形成居间、劳动或劳务等不同判决。正如文首提到的两个案例,虽然争议焦点都是外卖“骑手”与上海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却做出不同判决。鉴于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外卖配送群体的用工关系界定标准;同时,在立法对于新业态平台用工关系进行专门规定前,应当通过用工平台对劳务提供者是否具备管理、支配与强制性约束进行判别法律性质,并且形成统一的判决思路,做到同案同判,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救济作用。
前文已详述“骑手”用工法律关系的界定在学术界主要的三种观点。其中,传统用工关系核心特征是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该从属性内涵的演变与外延的扩大体现其与工业社会的需求相适应。而新业态用工关系是由数字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衍生的,不同于传统用工关系的封闭性、控制性,新业态用工关系更为灵活、自主。因此,将“骑手”纳入第三类劳动者或类雇员体系规制更为恰当。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需加强平台监管,引导平台和商家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下,如果政府没有采取相应约束行为,以利益为中心的商业公司难以约束自身盈利能力的扩张。政府应督促平台为配送员设置合理限度内的最高接单量,预防其无限接单引起的超负荷配送。政府还可以为平台改进算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设置灵活合理的配送时间,防止超时的风险仅集中在配送员这一环。政府还可以为“骑手”把社保缴纳等福利落到实处。
(三)加快建立外卖“骑手”群体工会
在正规的第三方主管机构产生之前,对于外卖“骑手”的日常管理和支配主要是基于平台规则和算法系统。平台经营者主体之间基于对市场份额的竞争的考量,会下意识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定,如延长“骑手”的工作时间,在没有强制要求下不为其购买保险以降低人工成本。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建立起第三方主管机构对双方进行约束[5]。
在2021年7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牵头发布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可知,并未具体规定主管机构,但指出要推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由此看出,对于正规的“骑手”,工会将发挥更强的平等协商、妥善协调的作用,将外卖“骑手”的报酬福利、纠纷解决方式等与自身权益相关的问题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列明,发挥集中力量,为“骑手”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维权提供支持。
(四)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措施,对外卖“骑手”的工伤、医疗、意外保险实行全覆盖,特别是对于工伤、意外保险,建议可采用按日缴纳的方式,使每一单都具有保障。并且,针对“骑手”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程度较低的问题,行业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社会保障讲座或者培训会,从而既能让平台送餐“骑手”获得基本保护,又能根据平台用工的灵活性给企业创新用工的空间。
(五)培养“骑手”的安全与法律意识
外卖“骑手”的职业特征决定了该职业具备一定的安全危险性和易侵害性,因而要提高用工人员的维权意识。“骑手”要增强风险预估意识和提升一定法律素养,这就要求自身要注重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在利益受损时,学会运用司法救济措施进行维权。并且,在与平台签订相关的合同文件时,“骑手”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降低不利风险,以及在工作过程中,通过留存书面证据与实物证据,便于今后维权的举证。同时,政府应加大普法活动力度,在全国建立外卖“骑手”培训协会,为“骑手”们普及法律知识。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传统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而非标准劳动关系代表新型劳动关系发展方向,在社会中已客观存在,故亟待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制,才能更好地保障该职业群体的权益。鉴于此,本文以外卖配送群体新型用工关系的界定为研究视角,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并结合司法实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寻求可行性方案,以期更好地保障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