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的财政政策与民生
2022-02-09王万盈
王万盈
(泉州师范学院海丝文化研究院丝路语言文化研究中心,福建 泉州 362000)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北魏财政与民生之间关系的研究似乎还关注不够,相关专门性论作尚未出现。因此,本文拟就北魏财政政策与民生关系问题略陈管见,就教于方家同好。
一、北魏财政收入政策的变化
学界一般认为,从东晋咸康四年(338年)拓跋什翼犍开始建立代国到天兴元年(398年)拓跋珪迁都平城,这60余年属于北魏政权早期历史的开端,处于部落联盟向国家转变阶段,“因敌取资”的军事掠夺是其获取财源的主要手段,还谈不上有什么财政收入政策。即使在登国元年(386年)二月,拓跋珪在牛川有“息众课农”的举措,[1](卷2《太祖纪》,P20)但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主要财政来源还是依靠军事掠夺为主,同时,对已经占领的汉族农业区的财政资源攫夺也具有很大随意性。随着迁都平城后政治中心的稳定与占有的农耕地区越来越多,北魏财政收入政策开始一步步明确,这也标志着北魏政权的国家治理开始步入正轨。
北魏税收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多税并举到以农业税与力役为主的过程。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北魏政权虽极力标榜所谓“国家之制,赋役乃 轻”[1](卷5《高宗纪》,P117)原 则,但 这 仅 是 指 导 方 针,更是统治者对理政的自我吹嘘,在赋税征收过程中并不见得会严格执行,更何况所谓“赋役乃轻”仅是针对民众负担的正税而言,不包括杂税、杂徭,更不包括军租。即使在太和九年(485年)均田制实施前民户承担的正税已经很重情况下,杂税徭役负担也未见丝毫减少。北魏杂徭负担之重对民户而言一点也不亚于正税,这必须明确。
北魏财政政策发展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户调逐渐向户税和丁税并举演变。均田制实施前北魏赋税征收方式是“九品混通”制下的“计赀定课”,[1](卷4上《世祖纪上》,P86)主要以户税为主。太和九年(835年)实行均田制后,赋税征纳方式演进为一夫一妇基础上的受田者为主。这是北魏赋税制度上的一大变化。因此,北魏税收政策虽然变化复杂,但在赋税征收上由户调向户税和丁税并重演进态势却颇为明显,这从太和八年前、太和八年、太和十年三次赋税变革中就能清楚看出。正调及其附加、杂调、兵调(粮)成为民户承担的四大基本税种,直到北魏末期,赋税种类再无大的变化。这说明至迟从太和八年开始,北魏税收政策开始走向稳定发展阶段。均田制颁行后,象租调这样的“正税”的征收,也明确分夏输和秋输两次征缴,成为唐代两税法的源头。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财政收入政策中新增若干专项税收的规定。一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的官吏俸禄;[1(]卷110《食货志》,P2852)二是“兵绢”;①“兵绢”是北魏独有的一种制度,是由兵士自备的生活物资,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杂税。《魏书·宋弁传附宋鸿贵传》载:宋鸿贵为定州平北府参军时,“送兵于荆州。坐取兵绢四百匹,兵欲告之,乃斩十人。又疏凡不达律令。见律有枭首之罪,乃生断兵手,以水浇之,然后斩决。寻坐伏法。时人哀兵之苦,笑鸿贵之愚。”(《魏书》卷63,中华书局,1974年,第1418页)从中清楚看出“兵绢”就是由兵士自备。三是“军粮”。
北魏财政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对待工商业者的政策,这以宣武帝元恪时甄琛所言颇具代表性:“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1](卷68《甄琛传》,P1510)这一论调甚至成为后世史家阐释北魏商业政策和商业税收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实际上,该问题尚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有些研究者在引用此研究北魏商业问题时往往忽视甄琛这段奏文出现的背景,其背景就是当时北魏已经在实施“立税关市”,并以“立税关市”的收入“裨十一之储”。这是其一。另一背景就是北魏“兴复盐禁”,实际上就是禁止民众私自采盐。北魏政府施行盐禁的目的,依照彭城王元勰与尚书邢峦的理由就是“不专太官之御”,而是出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考量。一言以蔽之,甄琛所反对的征收关税和盐业国家垄断,事实上已经在执行当中,元勰等人以“军国”大计需要反对甄琛建议,认为征收关税合情合理,“彻商贾给戎战,赋四民赡军国,取乎用乎,各有义已”。[1](卷68《甄琛传》,P1511)
如所周知,鲜卑长期以来的重商传统使其从立国之始就对工商业比较重视,为加强对工商业者的管理,不仅将工商从业者与其他阶层严格区分,而且设置专门户籍进行管理。如太和元年,孝文帝诏命“工商皂隶,各有厥分”,[1(]卷7上《高祖纪上》,P144)严禁其跻身“清流”之列。这种严密掌控工商从业者的举措,从法律上明确将工商业者与其他阶层严格分野,并对工商从业者进行集中管理,不允许与其他阶层通婚杂居。因此,北魏对商业长期不征收商业税,“魏之简税,惠实远矣”,[1(]卷68《甄琛传》,P1510)这不一定是事实。退而言之,即使北魏政权长期对工商从业者不征税,这也不能表明这部分人负担较自耕农为轻。事实上,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较自耕农还要严重地多。
对基本经济区的重视是北魏重要财政政策之一。所谓基本经济区,冀朝鼎解释为“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它地区要优越的多,以致不管是哪一个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这样的一种地区,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基本经济区。”[2(]P10)冀朝鼎的“基本经济区”概念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在全国统一区域内起举足轻重作用的经济区,属于广义概念。实质上对特定区域内的分裂政权而言,也各有其所倚重的财税来源区,在此讨论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基本经济区。
北魏平城时代的基本经济区实际上就是畿甸之制,对此《魏书》所记语焉不详,但唐人李吉甫撰《元和郡县图志·河东道云州》条却有较为详实记载,指出北魏定都平城后“甸服”的具体范围“:后魏道武帝又于此建都,东至上谷军都关,西至河,南至中山隘门塞,北至五原,地方千里,以为甸服。孝文帝改为司州牧,置代尹。孝文迁都洛邑,改为恒州。”[3](卷14云州条)后来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也有引用。畿甸之制无非是强本弱枝之举,但对于巩固北魏政权的根本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基本经济区的重视实质就是对财政来源的重视,北魏加强对基本经济区的建设,一是重视迁移人口,培植税源;二是优先发展基本经济区经济。
先看人口迁移和税源的培植。拓跋珪决定迁都平城前,就积极展开前期准备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向平城大规模移民。天兴元年正月,拓跋珪就“徙山东六州吏民杂夷十余万口以实代”。对此,胡三省注曰:“此汉高帝徙关东豪杰以实关中之策也。”[4(]卷110,晋纪32,P3463)并强制迁徙离石胡和西河胡“徙代”,由此也引发了此二胡的反叛。同年二月,拓跋珪就“给新徙民田及牛”。[4(]卷110,晋纪32,P3465)天兴元年,拓跋珪迁都平城后,就正式确立了自己的基本经济区——畿内,“以为甸服。”[4(]卷110,晋纪32,P3476)同年十二月,拓跋珪在平城即皇帝位,又“徙六州二十二郡守宰、豪杰二千家于代都,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皆为畿内,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师(帅)以监之”。[4(]卷110,晋纪32,P3484-3485)八部帅的职责就是“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4](卷110,晋纪32,P3485)亦开启了北魏大规模移民平城的大幕。如拓跋嗣、拓跋焘时期,更是将冀、定、幽、青、徐、定诸州以及河西等地数量惊人的民户强制移徙到平城及其附近地区。据对《魏书》及相关资料统计,在平城时代,北魏从定都平城开始的近一个世纪内先后向平城地区移民有数字可统计的就有百余万。大量移民被徙往平城,不仅解决了平城地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劳动力问题,加速了平城及其周围的开发,有利于以平城为中心的代北经济区的形成,而且保证了国家赋税来源,对政权巩固所起作用巨大。
优先进行基本经济区基础建设,巩固基本经济区这个“国之根本”是拓跋魏坚定不移的政策。迁都平城伊始,拓跋珪就“始营宫室,建宗庙,立社稷”;[4](卷110,晋纪32,P3473)天赐三年大规模开发建设平城,“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灅南宫”。对此,胡三省注曰:“魏先有八部大人,既得中原,建平城为代都,分布八部于畿内。”[4](卷114,晋纪36,P3591)可见北魏加强基本经济区的目的十分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北魏在定都平城的近一个世纪中始终重视畿内之地,甚至将第一个国家牧场也首先置于平城附近。但平城毕竟在地理环境上有诸多缺陷,气候寒冷就是一个重要因素,时人曾咏《悲平城诗》云:“悲平城,驱马入云中。阴山常晦雪,荒松无罢风。”[1](卷82《祖莹传》,P1799)由于“平城地寒,六月雨雪,风沙常起”,对生活影响很大,同时平城在政治上也处于不利位置,“此乃用武之地,非可文治”,[4](卷138,齐纪4,P4330)不适合孝文帝“经营天下,期于混壹”[4](卷138,齐纪4,P4339)之政治抱负。于是孝文帝迁都洛邑,放弃了对平城基本经济区继续经营。
在迁都洛阳前,孝文帝就开始选择新的财赋供应基地。随着南北对峙的形成以及北魏政治重心逐渐南移,其经济重心也在逐渐南移。这一时期,河北数州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开始成为北魏财税倚重之地。太和十年,孝文帝“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4(]卷136,齐纪2,P4273)虽然河北、河南诸州的名称从一开始就有争议,但迁都洛阳后,河北十三州成为北魏财力主要来源,“河北数州,国之基本”,“国之资储,唯藉河北”,[1(]卷15《昭成子孙列传》,P380)已经成为当时许多政治家的共识。如谢灵运在刘宋元嘉年间上书刘义恭劝伐河北,在谈到河北尤其是冀州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时讲到:“久证冀州口数,百万有余,田赋之沃,著自《贡》典,先才经创,基趾犹存,澄流引源,桑麻蔽野,强富之实,昭然可知。为国长久之计,孰若一往之费邪!”[5(]卷67《谢灵运传》,P1773-1774)不仅如此,河南也成为北魏孝文帝时期极为倚重另一新经济区,这一点从孝文帝迁都前命令宇文福在洛阳附近设立新的国家牧场——河阳牧场亦能看出其对新基本经济区的重视。
要言之,北魏税收政策的演进颇为复杂,但从总体趋势看是由烦杂向简化演进。赋税征调程序简化,有利于降低运作成本同时又能保证赋税及时征缴。同时,注重税源培植和基本经济区建设,其最终目的也是以此来保障赋税徭役的足额征调。
二、北魏财政支出政策的演变
北魏早期财政支出政策以现有材料看并不明朗,但在平城时代早期所谓“以支定收”的态势颇是明显,这往往导致统治者根据支出需要而发动掠夺战争,所掠获财物又根据当权者喜好进行以赏赐为主的再分配,道武、明元、太武时期频繁赏赐就反映了这点。而财政支出的无序是导致仓廪虚竭与财政赤字出现的重要原因。太和八年北魏开始班定百官俸禄,从此北魏财政支出政策开始逐渐走上制度化轨道,尤其是太和八年后在财政支出方面规定的“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1(]卷110《食货志》,P2852)的政策,明确了官员俸禄由新增的帛和粟支付,并进一步细化缴纳丝绵绢和麻布的地区,规定司、冀、雍、华、定、相等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其余郡县少桑蚕处,以麻布充”。[6(]卷2《田赋考二》,P39)
正是由于太和八年“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俸禄支出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划分,这种划分本质上就是北魏财政政策设计走向制度化的标志,因此日本学者渡边信一郎就认为,北魏“随着户调制的发展,作为财政经费主要项目的中央经费(公调)、地方经费(调外)、官吏俸禄经费、保险性经费(灾害用基金)等陆续确定,并且确保各经费的安定性是北魏财政史的特征。”而其中调外费的规定就被渡边信一郎认为“是中国财政史上第一次对地方经费有明确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7](P234)渡边信一郎的观点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其提出的北魏太和八年后财政支出的划分内容理应得到相关研究者重视。
太和十六年孝文帝“改定百官”[1(]卷32《封懿传附封琳传》,P763)后,度支尚书这一职官开始在北魏财政管理体制中频繁出现,这不仅说明在财政体制上北魏进一步向魏晋南朝财政体制模式靠拢,而且也说明其财政支出的计划性进一步增强。如崔亮在魏世宗时“迁度支尚书,领御史中尉。自迁都之后,经略四方,又营洛邑,费用甚广。亮在度支,别立条格,岁省亿计。又议修汴蔡二渠,以通边运,公私赖焉”。[1](卷66《崔亮传》,P1477)朱元旭在孝明帝元恪时为度支郎中,“关西都督萧宝夤启云:‘所统十万,食唯一月。’于是肃宗大怒,召问所由。录、令以下,皆推罪于元旭。元旭入见,于御座前屈指校计宝夤兵粮及逾一年,事乃得释”。[1](卷72《朱元旭传》,P1625)这两个事例反映出度支尚书已不只是被动掌管财赋,而是积极从事开源节流工作,控制财赋盲目支出,并参与漕运兴建,作用日益明显。但不论怎样,作为专制体制下的封建国家,皇权始终在干预和影响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财政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也始终围绕着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进行,这一点在孝文帝时期表现同样明显。比如李冲建议推行三长制时,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著作郎傅思益等加以反对,而冯太后则极力支持李冲,以“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1](卷53《李冲传》,P1180)为由,使三长制得以顺利推行。这个事例说明皇权意志在制定财政政策时是超越一切的最高准则。
北魏财力配置指导思想与指导政策也体现在财政管理诸方面,而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应是主要表现之一,因此,加强中央对全国财政控制权是北魏财力配置的首要指导思想和指导政策。
为强化中央对全国财政绝对控制,北魏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控制地方财政的举措,甚至完全剥夺地方行政长官的财政自主权,诸如对遍布全国各州镇仓廪的管理,以律令“费散之条”约束地方行政长官对所在地仓储粟米物资的染指,以“大使”巡行的方式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管等等。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把上至中央,下到地方的财税分配权牢牢掌控在中央手中,使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财政自主权可言。北魏政权设计出如此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政策,一方面反映着北魏中央集权一步步强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治理水平尤其是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比较低下的现实。
保证皇室财政支出是北魏财力配置政策重要考量之一。为达此目的,北魏除了设立较为严密的皇室财政管理机构外,还控制了为数不少的依附民,以确保皇室需要的及时供给。这些依附民主要是手工业者如丝织户、牧户以及其他劳动者。如太和十一年,孝文帝下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1(]卷7下《高祖纪下》,P163)从孝文帝太和十一年诏令可看出北魏皇室手工业机构尚方控制了大量系官工匠,这些系官工匠与国家政权之间形成强烈人身依附关系,“户籍单列,赋役单一”,[8]实质上就是国家控制的“工奴”。除了由尚方控制工匠服务于皇室外,还有由“御府”控制的依附民。如明元帝永兴四年八月,“御府民张安获白鼠一”。[1(]卷112《灵征志》,P2923)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材料,说明在北魏皇室财政机构——御府之下还有其所控制的依附民,这些所谓的“御府民”实质上就是直接服务于皇室需要,其劳动产品属于皇室财政收入。
优先保证皇室所需在北魏财力配置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北魏皇室财政中所贮藏物资往往都是精品,所费财力更为浩大。如太和元年四月,柔然“遣莫何去汾比拔等来献良马、貂裘”,柔然使者比拔等称:“伏承天朝珍宝华丽甚积,求一观之。”孝文帝乃敕有司“出御府珍玩金玉、文绣器物,御厩文马、奇禽异兽,及人间所宜用者列之京肆,令其历观焉。”比拔见之,自相谓曰:“大国富丽,一生所未见也。”[1(]卷103《蠕蠕传》,P2296)甚至在“公私阙乏”,饿殍遍野情况下,皇室财政依然“府藏盈积”。如太和十一年,天下大旱,“京都民饥”,孝文帝诏令“尽出御府衣服珍宝、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缯布丝纩诸所供国用者,以其太半班赍百司,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边戍,畿内鳏寡孤独贫癃者,皆有差。”[1](卷110《食货志》,P2856)北魏以皇室所藏之半能遍赐京畿饥民,足见其所藏之丰。这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北魏财力配置上的政策导向。
太和十二年,北魏财政支出政策出现新变化。赈济灾荒的支出开始作为财政资源配置重要内容之一。孝文帝太和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籴之于民。如此,民必力田以买绢,积财以取粟。官,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1](卷110《食货志》,P2856-2857)太和中期后北魏将财政收入中正调九分之二作为救灾储备,虽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所谓“恩赐”,而是将其作为防止自耕农在灾荒之际滑向贫困的一种手段。但不论出于何种考量,其设立常平仓所起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这也体现出北魏政权开始为解决民生问题所做的努力。
保证军费开支与行政机构正常运转是北魏财政支出政策又一重要内容。太和八年前,“杂调”一直是北魏“军国资用”的主要来源。北魏是杂调征收并非毫无标准,而是有一定定额,做为军费支出的杂调相当于正调总量的50%,太和八年前每户平均杂调征收量为帛一匹、絮一斤、丝八两、粟十石,调外帛三丈。所谓“常赋之外杂调十五”就是清楚不过的诠释。太和八年后未见杂调征收比例,是否就因为献文帝将其“终罢焉”而《魏书》再不记述,因无史料佐证,不得而知。但需要说明的是,献文帝并未将杂调彻底废除,到孝文帝太和十年所颁定的新租调中,仍有杂调规定,这一点在《魏书·食货志》中有明确记载。
同样,太和八年后官吏俸禄也成为北魏政权财政支出必须考虑的又一重要内容,为此专门规定了官吏俸禄的支出来源,即太和八年规定在财税征收时,“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太和十年三长制推行后,重新规定将财政收入的30%做为官吏俸禄。[7](P236)
总之,北魏财政支出政策体现在多个方面,但作为维持国家统治的基础,北魏财力配置仍是将皇室需求、军费以及行政开支作为财政资源配置的主要考量。至于北魏财税分割中对领民酋长、贵族官僚、世家大族以及佛教寺院的财政让渡政策拟另文专论。仅就北魏财政支出中的军费、行政开支以及皇室需求三方面来讲,虽然这三者之间的比列不同,各有侧重,并随着时间推移有所变化,但均为财政支出大宗。臣愚以为不可。”虽然献文帝还是将杂调免除,但“未几,复调如前”。[1(]卷110《食货志》,P2852)由是观之,杂调乃是支撑北魏文成帝时期财政运转的主要财力来源之一。献文帝拓跋弘即位后,在和平五年六月,以“兵革不起,畜积有余”为由,下决心将“诸有杂调,一以与民”,[1](卷5《显祖纪》,P126“)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1(]卷110《食货志》,P2852)但随着战端再启,杂调又被恢复,如延兴三年七月,孝文帝“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延兴三年十月,太上皇拓跋弘“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1(]卷7上《高祖纪上》,P150)这说明太和八年前军粮仍主要取自“杂调”。
此外,当时还有“义租”之征。拓跋珪皇始二年,北魏军队围攻后燕中山之后,“就谷河间,督诸郡义租”。[4](卷109,晋纪31,P3454)后来,献文帝皇兴二年慕容白曜“攻东阳,(冀州刺史韩)麒麟上义租六十万斛,并攻战器械,于是军资无乏”。[1](卷60《韩麒麟传》,P1331)有关北魏征收“义租”的史事仅此二条,或可将“义租”也视为“常赋”之外的杂调之一。
北魏一代始终有兵资军粮之征,这是用于军费开支的专项税收,虽然我们还不清楚这种征收始于何时,但在孝文帝时期征收兵资与军粮的事实却是清楚的。太和四年,薛虎子出任徐州刺史,曾上书孝文帝:“资粮之绢,人十二匹,即自随身,用度无准,末及代下,不免饥寒。论之于公,无毫厘之润;语其利私,则横费不足。”[1](卷44《薛虎子传》,P997)从薛虎子所说汉人充当番代之兵时所带十二匹绢的来源,唐长孺先生认为至迟在献文帝拓跋弘时业已形成番戍制度,出现“丁兵制”,即12丁为一组,轮番服役,每丁纳绢一匹,当番之兵,受取不当番的同组11丁之绢作为资助,合自己应纳之绢,共12匹。番兵所带赀绢,不可能从征纳的调绢中支出,应该仍是由民间征纳。[12](P196)从军旨支出的角度不定来看,北魏要求镇戍兵自带资绢,是转嫁了部分军费支出给百姓之家。
征调“军粮”应该是民众所谓正调之外的另一沉重负担。在北魏赋役征调中,田租户调与军粮(或军租)的征收有严格区别。如孝文帝延兴三年十月,“太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1(]卷7上《高祖纪上》,P139)太和十七年六月,孝文帝“诏免徐、南豫、陕、岐、东徐、洛、豫七州军粮”。[1](卷7下《高祖纪下》,P172)这说明“军粮”是一项单独的税收,从孝文帝免除徐、陕等七州军粮推测,可能在孝文帝时期,军粮的征收就已经制度化。不过,北
三、北魏的财政与民生
如上文所述,北魏财政收支政策主要目的就是为保障政权正常运转,稳固统治,以及满足皇室消费所需,因此对民生产生了重大影响。
太和八年均田令实行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北魏对所占领区的汉族民众在赋税征收上实行“据赀定税”政策,[9(]P277)即按照资产的多寡分级纳税。但如果与汉代推行的“轻田租”而“重赋于民”赋税政策相较,[10(]P39)北魏自耕农负担明显偏重。太和八年以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民户的平均赋税负担就达到帛3匹2丈、丝絮3斤、粟20石,这还不包括临时加征。即使均田制和租调制实行后,绢帛增至户7匹、丝絮3斤、粟22.9石。这也仅仅是制度上的规定,老百姓的实际负担要远重于规定,就是边郡仅有一丁的小户“,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官府催逼赋役更使这些小户“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1(]卷44《薛虎子传》,P997)如果将北魏民户租调负担与隋初相比较,也要远高于隋代的“丁男一床,租粟三石”[11(]卷24《食货志》,P680)的标准,更遑论与初唐时期的比较了。
杂调是指临时性的额外税收,主要用于军资的补充,名目繁多,有调马匹、调租粟、调大牛等,但还是主要以粮食为主。如明元帝拓跋嗣永兴五年,“诏诸州六十户出戎马一匹”;[1](卷3《太宗纪》,P52)泰常三年九月,“命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4](卷118,晋纪40,P3719)泰常六年二月,“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三月,“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戎马一匹”;[1(]卷3《太宗纪》,P61)拓跋焘始光二年五月,“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1(]卷4上《世祖纪上》,P50)由于杂调是导致百姓贫困的沉重负担之一,文成帝拓跋濬曾有废掉杂税的想法。史言,“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但尚书毛法仁反对这样做,认为杂调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魏向民户征调的“军粮”究竟是地区性还是全国性的税收,不得而知,但估计属于全国性税收的可能性极大。这说明直到北魏中期,军粮(军租)仍是正调之外的重要税种之一,甚至影响到后世如五代以及宋明清诸政权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
长期的战争,使得军粮转输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加之其他的赋税转输,对民生产生了重大影响。早在平城时代,北魏统治者就要求百姓将租赋转输到平城。由于平城地理位置颇为特殊,崇山峻岭环绕其城四周。这样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平城周围没有“运漕之路”,[1(]卷79《成淹传》,P1754)主要依靠牛车等陆上交通工具转输租赋,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太平真君七年,刁雍出任薄骨律镇将时“,出车五千乘,运屯谷五十万斛付沃野镇,以供军粮”“,大废生民耕垦之业”。[1(]卷3《8刁雍传》,P868)因此,运役成为北魏民众的沉重负担,就连拓跋焘自己也承认“: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离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1(]卷4上《世祖纪上》,P83)由 于“戎 车岁动”而造成的运役负担的沉重,使得“四民失业”,[1(]卷7上《高祖纪上》,P15“0)一夫从役,举家失业”[1(]卷65《李平传》,P1451)现象尤为普遍。如宣武帝时期,“兵革屡动”,为供军需,“河冀之境,连丁转运”,[1(]卷47《卢昶传》,P1056)孝明帝时甚至出现“东州转输,往多无还,百姓困穷,绞缢以殒”“,群生憔悴,莫甚于今”的惨状。[1(]卷6《7崔光传》,P1489)孝明帝在孝昌三年诏令中谈到转输给百姓造成的痛苦时也讲到“:苍生波流,耕农靡业,加诸转运,劳役已甚。”[1(]卷《9肃宗纪》,P246)沉重的转输徭役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通原遥畛,田芜罕耘;连村接闬,蚕饥莫食”,[1(]卷4《7卢昶传》,P105“6)丁壮死于军旅,妇女疲于转输”。[13(]卷58《杂文部四》引裴子野《喻虏檄文》,P1584)
北魏政权对商业经营十分重视,早在是拓跋焘时期所设立的尚书三十六曹中就有商贾部这样独特的财政机构之一,商贾部专门统领一批系官商人为皇室和各级官员服务,如费于就曾“迁商贾部二曹令”。[1](卷44《费于传》,P1003)商贾部设立的原初目的为解决百官无俸禄的问题。但这一举措也引发各级官僚对经商牟利的高度重视,甚至连皇太子也热衷跻身于经商行列。如拓跋焘时太子拓跋晃“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1](卷48《高允传》,P1072)到拓跋濬时期,官僚经商现象更为普遍,“牧守之官颇为货利”。[1](卷110《食货志》,P2851)宣武帝元恪时,身为宰辅之首的元禧,在其职不谋其事,“从容推委,无所是非”,但对商业经营却是尽心竭力,“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1(]卷21上《咸阳王禧传》,P537)有魏一代,象元禧这样以权牟取商业利益的事情是一种普遍现象。甚至边镇将士,也是“皆无防寇御贼之心,唯有通商聚敛之意。其勇力之兵,驱令抄掠。若值强敌,即为奴虏;如有执获,夺为己富。其羸弱老小之辈,微解金铁之工,少闲草木之作,无不搜营穷垒,苦役百端。自余或伐木深山,或耘草平陆,贩贸往还,相望道路”。[1(]卷69《袁翻传》,P1539)事实上,北魏高层也意识到官吏将士经商所带来的的负面影响,因此屡屡下诏严禁官商勾结。如拓跋濬在和平二年就认为“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因此下诏所有官商勾结之事“,一切禁绝,犯者十匹以上皆死”;[1(]卷5《高宗纪》,P119)孝明帝元诩也在神龟三年十二月颁布禁止官员“锢贴店肆,争利城市”的诏令。从北魏中期到北魏后期,虽然最高统治者三令五申禁止官商勾结,但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地方官吏“店肆商贩”,[1(]卷9《肃宗纪》,P23“3)商贩聚敛”[1(]卷65《邢峦传》,P1443)依然如故,从而对民生造成两方面重大影响:一是官商勾结,官商利用手中行政权力占据优质商业资源,导致商业竞争上的不公平现象,变相褫夺了普通民众的商业机会;二是进一步助长了官员的贪欲,导致官吏“在职少能廉白”,[1(]卷85《邢臧传》,P1873)不仅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官场风气,而且加速了财富集中的速度,造成财富分配的进一步失衡。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佛教势力的野蛮生长也对民生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北魏出家僧尼人数达到惊人的200多万,[14]占据了北魏极盛时期人口数32,327,726的6.19%。虽然我们在南北朝时期的资料中还没有发现国家专门给佛教寺院蠲免赋税的政策规定,但佛教寺院不缴纳赋税,不承担徭役则是不争的事实,南朝文学家徐陵就曾讲到佛教僧尼享有“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小大之调,门停强弱之丁,入出随心,往还自在”[15(]卷10《徐陵·谏仁山深法师罢道书》,P3455)的特权,由此积聚了大量财富。也就是说,北魏的寺院至少割去了国家财税总量6.19%的份额,甚至更多。这些还仅是寺院中的僧尼大众,不包括为数众多的僧祇户和寺户。[16](P226)如果再将这一部分人口计算在内,那么佛教寺院所占国家财税的比例会远远超过以上的统计数字,估计至少达到10%以上。虽然北魏寺院的僧祇户与寺户不再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徭役,但却遭到寺院的超经济压榨,“吁嗟之怨,盈于行道”,有的僧祇户甚至不堪寺院僧官压榨而“自缢溺死”。[1(]卷114《释老志》,P3042)
总之,北魏的财政政策是影响民生最为重要的因素,繁复的征调成为自耕农沉重负担,加上地方官员擅发徭役对民生的侵扰,“擅有召役,逼雇不程”,[1](卷5《高宗纪》,P121)进一步加剧了民生困境,一旦遇到战争,临时加征的徭役又会再次落在民众头上,所谓“比年以来,连有军旅,役务既多,百 姓 凋 弊”,[1](卷8《世宗纪》,第193)就 是 明 证。由 此 所 导致北魏的民生困境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北魏财政政策与民生困境之间的关系由是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