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逻辑的法概念
2022-02-09戴小明
戴小明
一、法是时空逻辑的产物
法从何来?这是法理学的核心主题,也是人类思想史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在特定时空下的睿智思考,为后来探索者提供了独特智慧、开启了多样路径,但“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1]。法是人类文明成果,肇始于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对自然法则的遵循,是人类为了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产物,萌生于特定民族的灵魂深处并在那里经过长期的历史进程而孕育成熟[2]。
“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3]法与人类公共生活、公共活动、公共事务相生相随,是人类在共同生活、族群繁衍过程中,诞生出爱心、正义、担当、义务等宝贵品质的具化,是照亮人类生生不息、走向繁荣稳定、文明进步之路的明灯。公共生活成就集体智慧,创造美好生活,在阵痛、蜕变和新生中,展现了人类面对自然、面对自身,从身不由己到自觉自主掌握命运的不平凡历程。“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又继续向前发展。”[4]法在生活里,法在文化中,家庭是法生长的第一现场,社区是法扩展的第一空间,国家是法空间效力的最大边界;每一个人在不同时空都有自己生存活动的区域:家庭、社区、国家等,养成理性惯习,遵守公共规则,在一定的秩序内享受高品质美好生活。以伴随我们一生的姓名为例,每一个生命降临,如何定名确姓,自古至今都是家庭生活中的大事要事,不可更不得随意,必须依据族谱家规严格遵循,因为姓氏是家族标记,是标示一个人家族同宗共祖血缘关系的符号,姓氏姓名是区分家庭家族成员亲疏辈分的基本标识。从法文化层面而论,古老的禁忌催生了今天的道德和法律,其中蕴含的道德精神和自然法则万古不易,具有普适性和永续性①例如,民俗信仰反映的是一种精神自由和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不得肆意侵辱,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的立法意蕴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远古时代,原始禁忌是一种最早、最特殊的规范形式,它扮演着法律的角色,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是阶级社会法律的萌芽,习俗、禁忌、道德和法律无意识地混合在一起并规范人类传统的政治共同体,为其提供秩序和社会基本结构。正如德国学者冯特所说:“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5]法国学者倍松说得更直白:“说得好听一些,图腾主义便是原始人民的宪法。”[6]也就是说,人类早期的法律出自习惯、禁忌和惯例,是从一个个先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经验的产物。
地理空间关系是法、法律变迁至关重要的自然因素和社会条件,这是大历史的逻辑。国家是历史的产物,法的存在早于国家,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系统考察,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到村落、由村落到国家这个“历史的”过程发展的结果,家庭是“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村坊最自然的形式是由一个家庭繁殖而衍生的聚落,”“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7]。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国家起源的客观史实。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在所有社会,即便是在原始的社会,也会有实现社会秩序的结构与程序,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既定方式和关于正义的共同观念。”[8]遵循19世纪人类学家摩尔根的系统考察和科学发现,人类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存在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第一种也是最古老的,其基础是以人身、纯人身关系为纽带的氏族、胞族和部落,建立氏族社会,可称之为社会组织。第二种是晚近的,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组成政治社会即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的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从此,乡区(或相当于乡区的市区)及其固定的财产以及它所拥有的、组成政治团体的居民,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新政法制度的基本单位和基础”。氏族、胞族和部落逐渐趋于消失,地域制代替氏族制。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其顺序相承的阶段如下: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9]。黑格尔形象地指出,“一条江河尚且可以把全境划成许多区域”,“国家不过是河川流注的区域”[10]。
家庭承载人类生命孕育实践,是人类精神生活滋养的第一场域,蕴涵人类法起源的基因密码。“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像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11]家庭是人类起源的第一边界空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组织细胞。“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12]当然,家庭的形式随生产的发展而改变,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本身也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进展,最后脱离一种形态而进入另一种较高的形态。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哲学的体系,一般都是如此[13]。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家族血缘关系是传统乡村社会最基本和最基础的社会关系。
以法的生长空间而论,远古时代的家庭在区域空间、内部结构、成员规模、生活方式等方面更接近传统意义的家族,有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属关系、有权威的家长或族长、有清晰的内部治理架构、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地域。中国传统村落具有很强的连续性、传承性,是中国历史上最持久、最稳定的社会单元与聚落单元,也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绵延不绝的重要基点和基本构成。可见,中国传统村落有着鲜明的共同体特征,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丰富,既有祭祖、祭神、祈雨等祭祀活动,又有修路、架桥、护林等公共事务,还有春节、上元、清明、端午、中秋等多种多样的节庆娱乐,由此造就了乡村文化的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随着现代国家建设的大力推进、家庭结构的现代性蜕变,在当代中国家庭生活实际中这样的场景基本消失,家训家规等“族规家法”作为“家文化”谱系的构成而传承,其法的功能、合理成分吸收融入乡规民约,寓于家风家教、乡村治理中,“家长”更多是家、家族精神的象征,国家法作为国家建设的工具,已日益深入基层社会包括偏远地区乡村,理论上成为乡村秩序、基层治理的主导。
《孟子·离娄上》有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家族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国家是家与国的结合,但家的历史比国家更久远、更普遍。家国情怀、家国同构、家国一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家族传承、家风家教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历史文化,“族规家法”维系乡土社会秩序、守护农耕文明。诚如《大学·第十章》所论,“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中国家喻户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即治家,原意也就是指传统大家庭、家族的经营和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点和基础。
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随着人类从他们的原始环境向外扩散到地球上大部分地区,到弓箭等生产工具发明、生产力进步,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生存空间显著拓展,生活物资开始增多,有了定居而成村落的雏形,财产观念生发萌芽,维护内部关系的规则规矩应需生成,成为不成文的惯例习俗,处理外部环境空间关系的各类禁忌要求,成为家族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维系、保障家庭与家族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繁荣,这就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或曰法的原始形态,历经漫长的历史演进,伴随人类的发展过程[14]。自然禁忌是法起源的文化密码,人类群体生活或公共生活是法产生的社会条件,私有制是法扩张的经济根源,国家出现是法专业化发展的政治基础。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考察和系统研究,“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里则是由畜牧业决定的。在古典古代民族中,一个城市里聚居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个人的权利则局限于简单的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地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15]。
“按照自然生活是最高的善,亦即过适度的、符合德性要求的生活,或者说遵循自然,如同按照自然的法律生活,亦即尽其可能,完成自然要求的一切……;自然要求我们如同遵循法律般地遵循德性的要求生活。”[16]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礼记·中庸》记载:“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行有法度,为有规则;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当今中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制度建设不断健全。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要健全生态保护考评体系,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终身追责。上述内容体现了中央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终身追责的规定,对各级决策者必将发挥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也对广大领导干部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依靠自然界生存,人类在同自然的互动中生产、生活、发展,人类善待自然,自然也会馈赠人类,否则,必将遭受大自然的报复。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和统治必须建立在正确地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出现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招致自然界的报复。而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首先必须学会正确认识自然规律,克服那种对于自己支配和统治自然的行为后果的短视,尤其要克服那种把“人类和自然相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17],自觉预见和控制人类活动及其后果,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真正从价值理想走向实际选择。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环境问题事关人类永续发展。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破坏、能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严重挑战,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性分析,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可喜的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可持续性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全社会共识,建设美丽中国成为全民行动,确立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①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时,郑重宣布“双碳”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政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向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充分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减少高碳化石燃料和高碳电力消费,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构建推动“双碳”的市场化机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助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改变行为;“双碳”目标政策工具密集落地稳步实施,全社会协同发力,营造绿色低碳生活,倒逼全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升级,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脚步坚定不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8]从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到监测监察执法“垂改”;从明确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到开展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从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到推行绿色生活创建……夯实绿水青山的制度根基;生态文明入宪为创造美好生活提供了宪法保障,美丽中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二、法的三个层次
什么是法?通俗地讲,法是人们生产生活的规则、规范、规矩。以学术的视角,法是由法规则、法原则、法精神构成的系统整体。学界关于法概念、法内涵的讨论,不仅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核心主题,中外政治思想史、法律思想史等学科的学术研究也高论频现、异见迭出,思想观点精彩纷呈,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法的知识、洞见以及思考问题的视角。
依据法的生成逻辑,笔者认为,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仅指国家法;广义的法包括如下三重意蕴,即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划分和阐释:自然法,民间法,国家法;自然法是国家法的基本遵循,民间法是国家法的生活滋养,国家法贯通自然法、民间法;国家法、民间法、自然法互为依存,共同构筑人类和谐、社会和睦,引领百姓美好生活。
(一)自然法,包括自然法则、法的原则、法的精神等,可以称之为“形而上之法”。自然法是普遍的客观存在,不受时空、地域限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人不可悖逆。自然法伴随人的生命始终,最直接、最根本的是与人的生命质量和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在人的生命历程中,从孕育、降生来到世间,每一个生命个体的育化成长都遵循着生命进化的基本法则,十月怀胎的呵护、父母陪伴的必须、成长环境的要求;以及在父母或长辈循循善诱的开释教导下,饮食有节起居有常,效法天地阴阳变化,四季作息顺时而变,等等。人类繁衍从理性节制、优生优育的演进,展现了人类对自然法则认识的不断升华,对自身个体生命奥秘认知的持续深化,是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的生动呈现。根深叶茂、厚德载物更是中国古代先贤对生命质量和德性生活或高品质生活的精辟指引。
法学思想史上,学界有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中国没有如西方的自然法系统学说、法学流派①如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梁治平在1980年代就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中国古代不仅没有西方那种有着神圣渊源的“自然法”观念,而且根本缺乏产生这种观念的超验思维背景;“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中国古代法以至古代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的则是“法自然”,“法自然”观念是一种独特的宇宙观和秩序观,它是经验的而非超验的,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不了解“法自然”这一观念及其本质,就不能真正把握中国古代法的性格[19]。,但依笔者看来,自然法传统是客观存在,自古就有自然法的理念和思想,如天、道、理所蕴含的自然法理念,在《黄帝四经》《道德经》《管子》等中华优秀文化经典中就有深邃的呈现。《黄帝四经·经法·道法第一》中说道:“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殹。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殹。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管子》更被喻为中国法哲学的开山之作,深刻揭示宇宙奥秘,天道循环、大自然客观存在的运行法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记载:“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宇宙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有自己的程序和运行秩序,生生不息,井然有序;天道运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则,高深而宏大只能意会,具体而意深不可言传②《管子·心术上》:“道也者,动不见其形,施不见其德,万物皆以得,然莫知其极。故曰:‘可以安而不可说’也。”《关尹子·宇篇》:“非有道不可言,不可言即道;非有道不可思,不可思即道。”所以,笔者未能思考出更精准的词汇概括,以“自然法”代之。“近现代西方学者在研究法秩序时,往往将其置于宇宙的背景之下予以关照,中国古代学者亦然。”[20]。如《管子·版法解》所讲:“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老子·七十三章》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西方哲人讲“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永恒真理”,等等。“锻炼得过度或过少都损害体力。同样,饮食过多过少也会损害健康,适量的饮食才造成、增进和保持健康。”[21]这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表达的生命健康最朴素的自然法则。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及生产实践中,也多处体现了对自然法则和规律的遵循。具体以民众日常生产生活观察,二十四节气记录了物候,人们也习惯按照节气安排农活。“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朗朗上口的二十四节气歌至今仍在民间广泛流传,其中蕴藏的中国智慧也在潜移默化地滋润着一代代中国人。从历史看,二十四节气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华文明的早期,随着生产能力增长和人口繁衍,促进了天文气象、农业科技的进步,先民们努力探索周围天气和环境变化的原因,用朴素的自然观解释世界,在观察天象、探知节气、形成谚语、识别自然等方面都有初步的发展。从夏周朝逐渐建立起的二十四节气概念,两千多年来一直被广泛应用,二十四节气成为中国人的常识,也是世界汉字文化圈中的背景知识。可见,作为农耕文明的结晶,二十四节气是中国古代先民敬畏认识自然、自然法则的总结升华,是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始于立春,终于大寒,每个节气日都有其自然和文化内涵,都是一堂生动的自然和自然法则课[22]。
(二)民间法。民间法是人们在居住地域由社会习俗和日常生产生活习惯长期演变而来、代代相传的生存规则,即社会自生演化的法或法律,形象地说也就是“生活实际中的法”,习惯、惯例等公共生活规范都是民间法的范畴,如民间及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具体指自古以来某些或行或禁的日常事例,经若干世代许多人们仿效流传而成习俗,便是习惯法,即未经立法程序而业已通行于世间的法律。又如,古代先民祭神的某些仪式有时传布为社会共同遵循的礼节;各族先贤因大众的常情而为之节度,礼仪也成为古代的生活规范。所以,在中国经典时代用“礼法”概括法律、制度、礼仪和习惯[23]。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间法不仅维系乡村社会秩序,还充满着浓厚的乡邻之情,浸润着村落日常中的邻里守望。
民间法包括人们自觉遵守、服从或者据此行事的现实规则、行为方式、风俗习俗、自发约定乃至各种各样的准规则,以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商业性文件、交易习惯等,因循日久、潜移默化、浸以成俗,共同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形塑、影响,对生产生活行为产生实际影响。根据笔者生活实践和调研所见,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乡镇小城的周末集市、赶圩、夜市是当地居民祖祖辈辈农贸产品交易交换的主阵地,充满“农耕农趣农味”,充盈乡土生活气息,集市地点、开市时间、交易规则、质量保证被生活在区域内的民众口口相传、代代传承,赶圩、集市,成为乡土文化的有机构成,乡村生活的独特景观、乡愁记忆,也是法的多样性、丰富性的鲜活呈现。汲取民族民间生活规则“陈规旧习”的合理养分,引导民众革除弊俗,去除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陈规陋习,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创新逻辑,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机结合,推动国家法在基层民间的落地落实,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新时代地方法治、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性议题。
“公正的政治法令不过是从道德规范中精选出来的一部分。”[24]现代社会通过特定的权威机构来制定和表达法律的方式在法律史上只是一个很短暂的阶段,在此之前,绝大多数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习俗、惯例。民间法大多从自然法萌生,也可以归于自然法——朴素自然法,是基层特别是乡村民众社会生活的原生法,也有学者将其归类于精神资源的乡村文化。例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视之有度,用之有节;患生于多欲,祸生于多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等。这些谚语、警句,教育、启迪人们: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只有心中有戒,才能行之有界;因此要常存敬畏、修德正行、去恶扬善,让戒尺与敬畏根植于心。
(三)国家法或制定法,“制定法是国家最高权力对于法规则的表达”[25]。国家法与国家相随、与政治权力结构密切相关,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创制的法律规范,所以也称政治法。据考证,中国目前已发现的十余批秦汉简牍,睡虎地、郝家坪、龙岗、王家台、里耶、岳麓、兔子山、张家山、胡家草场等半数以上有法律文献,其中,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保留的两条魏律,是中国迄今所见最早的成文法律[26]。国家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法不是法的全部,只是法的组成部分,随国家产生而出现,也必将随国家消亡而不复存在。依据思想家们考察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演进,可以确证,“国家产生也是法产生的一种方式,甚至是法产生的最高阶段。”[27]关于国家法的概念、基本内涵、学术体系,法学界已经有了深入的系统研究、充分的思想共识,在此不作赘述。
《论语·雍也篇第六》有言:“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这是中国文化的实践智慧,中国古代礼法一体,道德完善、品行高尚的人,不仅学识渊博,还知礼法守规矩,懂礼节守法度,如此才是有教养,真正成为合格国民,就不会离经叛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8]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脉动表明,自然法、民间法生长于基层,传承文化基因,为国家法发展提供滋养,为国家法实施奠基培土,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夯基垒台;国家法吸收自然法、民间法养分,为自然法和民间法发展指引方向。国家法的系统性教学不断完善,课程设置日益精细,民间法引起了少数学者的关注,但无法进入教学课程体系,自然法还只是个别学者的兴趣,而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解读马克思的法律观,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法理论[29]。当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在推动中华古代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激活民间法治资源生命力,在区域法治尤其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教育中,大力推动推广自然法、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深度融合,助力国家法在基层特别是乡村地区的落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纳入我国法治的基本规范体系,规范多元的法治协同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命题,由此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是:法律以外的规范之于法治的意义,以及法治对这些规范的协同。现有的研究由于规范与社会“两分架构”而引发诸多分歧,难以作出有效回应。从构成性角度来看,规范来源于社会,各种规范在内容、认知、动员等层面的互动则推动着社会组成部分及整体的形成与变迁。基于这样的构成关系,各种规范的独特价值应得以尊重,法治亦可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互动中实现“依法而治”的扩展,通过共识凝聚、结构锚定、协调试错、类型化处理等机制形成以法律为基础并统摄其他规范的“规则之治”,既确保其价值导向和社会秩序,又不损及其他规范的意义和社会活力[30]。
《楞严经》中说:“理可顿悟,事须渐修,应次第尽。”“习性”决定行为方式,改变人生的,不只是大道理,还有小习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31]“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昔孟母,择邻处。”人的自我探索与成长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家庭、公共生活中的提醒提示,如生活习性、礼仪规矩等,都将催生规矩观念、敬畏意识的养成。古希腊教育家柏拉图曾以其哲学睿智明确指出青少年养成守法习性的重要性和基本途径:“孩子必须参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正当游戏。因为,如果游戏是不符合法律的游戏,孩子们也会成为违反法律的孩子,他们就不可能成为品行端正的守法公民了。”[32]亚里士多德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德性通过教导、习惯养成,都不是与生俱来;德性既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乎自然;德性只生成于德性的活动,做不公正的事如果成为习惯便毁灭公正的德性。“从小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是那样的习惯绝不是小事。正相反,它非常重要,或宁可说,它最重要。”[33]在孩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家长身体力行,以日常生活为课堂,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孩子明辨是非善恶,在心中种下法治的种子。“一个从少年时代开始就习惯于服从这个社会的法律的人,永远不会想去违犯这些法律的。”[34]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国的文化传统,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父母的启蒙是最好的教育,父母在对生活规矩、礼仪廉耻的朴素表达,对好人的推崇、对英雄的景仰,能为学校教育固本铸魂夯实文化根基,有了规则的启蒙、自然法则理念,也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厚植了培育土壤,为规则意识的养成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
自由往往伴随着责任与约束,人人遵规守法才能守护法治、共享美好生活,有规则约束的自由,才能经得起检验。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规则意识、法律素养是公民的基本素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35]自然法、民间法滋养百姓心灵,沁润民众生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础工程。自然法、民间法播种千家万户,“从娃娃抓起”,潜移默化,润物无声,规则意识融入血液、沁入骨髓,法治成为种子根植于孩子成长的内心,遵规守纪成为自觉、成为习惯、成为自然,在基层生根,这就是民间智慧,这就是人民力量。如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嵌入家庭教育,融入百姓生活,孵化法治养分,知法守法成为风尚,法治教育将不是政府的单一推动,而是民众的自觉行动、生活方式,实现法律、法治普及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有机融通与深度融合,确保国家法律在基层的有效实施。《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要求,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三、法治的要义与目标
“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需具备的首要素质是显而易见的:必须有规则存在。我们可以将此表述为一般性要求。”[36]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国家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共产党宣言》包含着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精辟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中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7]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当阶级矛盾已经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法的阶级性本质往往集中表现为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政党和政治法律制度是人为的产物,不是生命体,所以必须依靠人的力量才能推陈出新。简言之,法治,就是用法律的准绳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
时代在变,法的形式在变,法的真谛不变,法为人生,法因人而立。《慎子·逸文》有言:“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此,古代中外思想家的认知非常相似,《尚书·夏书·五子之歌》中说:“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古罗马学者说:“要知道,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去寻找。”[38]“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39]。《管子》曰:“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学家、近代中国具体法治的践行者沈家本认为,此言国家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40]。这些是中外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民惟邦本”“善法而治”的理论智慧。因此,法治(rule of law),原意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现在人们普遍解读为依法而治或依据法律的治理。循此逻辑,进一步从文化的视野认知和表达,笔者认为,法治是文化共识、价值认同(社会共识)之上的规则之治、秩序之治、宪制之治、互信共治、良法善治、理性之治,立良法、谋善治、谋发展,是现代法治的精髓要义。
《资治通鉴》中说:“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信任是公共治理的基础,诚信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沟通是民主法治的桥梁,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制度信任是国家治理的“硬通货”,没有人民的信任,政治体系就会失去根基,政府、社会必然出现信任危机。“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它一切的方向。”[41]信任是社会成员的粘合剂,是社会维持团结合作的整合基础,人民彼此信任,民主法治良性互动、循环共进,形成有效治理,就能战胜一切危难,这是良法善治的基本逻辑。没有信任就无法沟通,没有沟通就无法协商,缺失协商就无法共识,不存共识就无法共治,也不可能凝聚智慧、达成良策、实现善治。
所以,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从法哲学思辨,不论是把人定位为天生的政治动物,还是定位为天生的社会动物,但其现实存在,一定是在四种力量规范下形成:一是自然,二是组织,三是制度,四是价值。现实中的人,正是这四大规范力量共同作用的产物,同时也是创造这些规范的力量。人类社会发展以追求人的自由与解放、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取向,人类历史从古代迈入现代的根本标志就是:人从一种被决定的力量逐渐解放为一种决定性的力量。于是,人成为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42]。因此,法与人、与人类社会生活相生相伴,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促进、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必须始终承认人的主体性地位,尊重并满足人性发展的客观要求,关爱关怀具体的个体生命,实行人性化的服务,并将社会发展的一切成果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但同时要警惕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泛滥,只讲个人权利,忽视或不讲对群体的相应义务和责任,让人人保有对理想社会未来图景的希望。“我们可以推断,假如人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恰好是相互一致的时候,这个国家便是组织得法,内部健全;因为在这个时候人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能够互相找到满足和实现”[43]。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内涵。在今湖南龙山县出土的里耶秦简中,洞庭郡守礼在给属县下达的公文中说,农忙时,尽量不要征发百姓,官吏征发百姓“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则举报至县廷,县廷根据相应的律令论处;岳麓秦简《徭律》规定,农忙季节征发徭役,优先征发富有贤人,农闲时期则优先贫者[44]。这展现了中国古代基层治理良法善治的实践智慧。《韩非子·安危》中指出:“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良法尊重自然理性、尊重人性特点、尊重文化传统、尊重法治规律,保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民众高品质生活。“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45]如以民法总则为引领的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并充满人性关怀,还有刑法的惩恶扬善、反垄断法的市场公平原则等,也都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约束,是良法的核心要素。良法融入社会道德精髓,体现惩恶扬善精神,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实现目标,良法奠基善治、支撑共治①黑格尔曾专门探讨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思维模式,并指出要达到对真理的认识,必须通过概念(抽象的普遍性的观念)的思维才能实现。“例如,认斯巴达民族的风俗为斯巴达制度的结果,或者反过来,认斯巴达的制度为他们的风俗的结果,这种看法当然是不错的。不过这种看法不能予人以最后的满足,因为事实上,这种看法对于斯巴达民族的风俗和制度并没有概念式的理解。而这样的理解只在于指出这两个方面以及一切其他足以表现斯巴达民族的生活和历史的特殊方面,都是以斯巴达民族的概念为基础。”在黑格尔看来,斯巴达民族的风俗与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关系,但二者本身却受制于一个更高的东西,即斯巴达民族的概念,也就是斯巴达民族的精神和文化[46]。。具体到民众日常生活中,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保障秩序和稳定,就是政府最大的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47]
“真正的法律使所有公民毫无差别地一致遵守着种类相似的许多条例;这正是法律的最为一般人所深切感觉到的特征,使‘法律’这个名词只能适用于一致、连续和类似。”[48]正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经典法治公式:“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9]良法善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新境界。法治的基本内核是宪法法律至上,逻辑前提是良法之治,外在形式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在价值是控制公权、保障人权。因此,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坚持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权威;前提是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是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手段是加强科技应用,提升执法效能;基础是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50]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法治具有鲜明的文化属性和政治属性;法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构成,也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必须以良法善治为基础、在法治范围内活动、由法治规则来守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前提。因此,必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才能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实践表明,只有以法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营商环境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根本上激活市场内生活力,促进各要素资源的可自由流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51]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一方面,指明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以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能够确认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以确保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同时,以一流营商环境惠企安企、利商稳企,既是高质量法治的引擎,更是一个地方宜居、百姓安居乐业的基础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权力的规范运行,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规则的公开透明以及市场的有序发展。但对此的认知,在不同区域间、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中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地方法治生态仍需大力改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由经济基础决定,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52]。马克思的这个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往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将法学从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挣脱出来,开创了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加鲜明地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53]同时,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经济关系决定法,但法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推进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致力于建构一套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规则体系,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54],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地方政府纷纷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其核心应该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区域法治建设,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厘清、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打通梗阻、畅通循环,让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顺畅流动,即主动对接新的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体包括健全法律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公平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路径是优化区域立法发展环境、区域行政法治环境、区域司法环境以及区域法治文化环境等;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放”要放得开,力促项目依法承诺直接落地,“管”要管得住,管出公平、管出质量,特别是对新兴产业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发展,“服”要服务好,服务出便利、服务出实惠,如办税、金融等环节优化。如此,方能从过去凭借减税让利,或通过拼资源、变政策换来外商投资的青睐,走向完善服务、建构信用、加强法治的转变,实现优化市场环境、破除区域壁垒、防止市场垄断目标,持续增强区域投资的吸引力①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针对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接轨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4日。。
法律划底线、立规矩、筑保障,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对国家治理而言,法治是良政善治的必然产物,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国家长治久安稳固基石;对社会治理而言,法治为全面形成社会秩序奠定规则基础,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公民个人而言,法治是秩序的根本保障,是一种美好生活的方式,提倡理性、规则、包容、平衡、和谐,鄙视非理性、盲目、狂热、短视、蛮横,“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55]全民具有规则意识、法治观念,遵守诚信原则,恪守契约精神;公职人员具有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厉行法治;社会各阶层、团体和个人就有了长期稳定的预期,即使可能面对不确定性的存在,也能对未来生活充满期待,可以长远规划,形成互惠互利互信的互动交往交流交融,并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发展。
法治的具体要义可从如下维度进一步细化。一是法治尊重个体意志,保障公民自由。法律是自由的起点,为保障人的自由而存在,是自由的界限,确定自由的范围,如宪法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二是法治保护公民权益,协调利益关系。法律是协商平衡的艺术,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是市场交易的准则,是政府行为的尺度,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利器,如民商法对公民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等。三是法治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治通过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公民对安全的期待。四是法治彰显平等理念,捍卫公民人格尊严,提升国民幸福指数。五是法治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的价值彰显和执着追求。公平正义,要以公众看得见、可预期、可信赖的方式实现,是擦亮法治为民底色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沈家本对法律于百姓生活的意义曾有过鞭辟入里的阐释:“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世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56]
法治既讲公正,更要公道,对法律公正的纠正是公道。“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实际上,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的事情都做出规定,就是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还要靠判决来决定。”[57]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在评判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时,是用“客观真相”还是用“法律真实”来表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现在我们逐步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符,司法公正才能立得住。因为公正往往藏在事实真相之中或者长在事实真相之上,如果只满足于证据证明的所谓法律真实,而对案件发生的客观真相不予深究,就可能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背离,那些因误解受骗、证据灭失或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就可能得不到公正。
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而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靠良知。因此域外有些国家的宪法或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官要根据良知进行裁判。我国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明确良知处于什么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不再需要良知等“主观法律”。可以把“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理解为“双重法律”,即作为文字法条的“客观法律”和作为内心良知的“主观法律”,二者都是公正裁判的准绳。但当前的办案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仍存在背离职业道德的现象,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善于从一般法律关系中发现问题,从错综复杂利益关系中把握政治逻辑。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57]法既是规则、技术、程序,更是价值理念、历史文化、精神信仰,法治是人类创新性的治道活动,持续彰显人类治理智慧,今天的法治实践是历史的延续,也是未来进步的新起点,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切科学都是历史的科学,一切法学都是历史法学。以时空逻辑思考法与法治,以系统思维领悟法内涵的核心要义,以开放视野体悟法治文明样态及其运演趋势,赓续中华文脉,汲取历史养分,激活民间资源,是法理发展的基本进路,是学者学术的时代使命。人类实证经验检视,历史不会重演,但总是有着惊人的相似,许多重大事件不断再现,而“各民族和各政府没有从历史方面学到什么,也没有依据历史上演绎出来的法则行事。每个时代都有它特殊的环境,都具有一种个别的情况,使它的举动行事,不得不全由自己来考虑、自己来决定。当重大事变纷乘交迫的时候,一般的笼统的法则,毫无裨益。”[59]人类今天的生活是历史的延续,更是明天的历史,生活永远是最好的老师,法律只有植根生活,才能服务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理解法的精髓,感受法的温馨,必须热爱生活、深入生活,具有丰富的生活积淀。一方水土滋养一方人文,一方人文养育一方生活、造就一方社会。家规国法,地域不同、文化差异、历史发展,法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空会有多样的呈现,所以人们常说入乡随俗、因地制宜、随俗而治,不同国度在社会制度、价值主张和治理模式上更是有本质的区别。
法律是国家性的、书面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感觉不到法律对自己的意义,也主要不依赖法律生活。对普通个人而言,只要自己不做犯法的事,就无须直接与法律打交道,虽然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如开车、行走、借贷、婚丧嫁娶,等等。法律越是在生活之中,似乎让人觉得离它越远,特别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人际关系的社会,个体生活依靠的是亲人、朋友、邻里、师生、同学、同乡等情感、人情以及关系,普通人的生活依赖的是传统与经验,而不是书面的法律。鲜活的现实生活比书面的法律更加丰富多彩,这需要深入日常生活中,发现行动的逻辑,而不仅仅是书面的规则[60]。在地域辽阔的中国,老百姓的生活规则具有区域性、多样性,地方差异巨大,地方治理面临着与国家治理不尽相同的环境、问题、压力和挑战,单纯以制度路径解读,不可能全面理解中国社会现实、普通民众生活,尤其是基层生活、社会运转的逻辑,如农村山寨、城镇街区,北方牧区、南方林区,偏远山区、民族地区等。不同区域的民间生活,传统习惯习俗都如影随形、力量巨大,国家法全面落地基层,成为广大农村地区乡村秩序的主导,基层治理水平有力提升等,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思想史上,人类一切理论、学说都是关乎生活的学问,只有那些聚焦民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传承文化根脉,关怀人的尊严、人的发展、人的现实状态,关照人类进步,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凝聚力量、传递希望,引领时代前行,才具有实践意义、终极价值。以法理思维,法超越规范文本局限,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认识法、法律,思考法治,必须具有大局意识、宏阔视野,上连“天线”,重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但是,不能脱离现实世界,更要走出书斋,下接“地气”,走进民间、贴近民众、融入生活,浸入“人间烟火”,带着感情满怀热情,深入基层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之中,真正读懂生活、读懂基层、读懂乡土,深刻领悟乡村文化的真谛和启示,“在行动中研究法律”,实现理想法律与现实法律的无缝对接,才能更好连接国家与社会,助力形而上的理论研究、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则认知的完美结合,观察发现民间与基层利益在博弈中形成的各种问题、纠纷解决机制与举措,进而通过广泛凝聚智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地方或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能,将统揽全局的顶层设计落实为全国一盘棋的改革行动。因为地方性因素的客观存在,在具体实践中,法律规范、规则在文本和适用时几乎永远存在偏差。民间现实生活不是一个既成事物的结合体,而是不断生成变化、丰富多彩的。
国家治理系统复杂,社会治理多层多样。法是国家的,也是生活的;法是具象的,也是理念的;法是书面的,也是实践的。全面把握有形之法,参悟无形之法,体悟生活之法,才能深刻领悟法的真意与核心要义。地方、基层民间的法规与制度是整个社会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前提,国家法律只有通过公民个体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具体行为,以及多样性规则和制度在基层和地方的落实才能够实现。若脱离了生活体验、经验常识,必然会掉进由抽象概念构筑的逻辑陷阱,以抽象的理论范式框定具体现实。因此,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生活,特别是不能脱离不同时空的生活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