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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简研究取径与方法的再思考*
——以文书学和考古学为中心

2022-02-08郭伟涛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出土文献 2022年1期
关键词:汉简简牍复原

郭伟涛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 “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本文讨论的文书简,是指官府行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檄符券、簿籍账册等官方简牍,(1)从王国维、劳榦以来,学界对“文书简”的定义就不甚一致,但后来随着典籍简牍的大量出土,学界逐渐采取将文书简、典籍简对举的二分法,以至于文书简成为囊括典籍简之外所有简牍的概念(可参李均明: 《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8页)。实际上,典籍简之外,还包括律令文书(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等)、私人书信等,而这两类资料与学界习称的因行政作业而产生的“文书简”特点迥异,不宜笼统放在一起。有鉴于此,同时也考虑到讨论的集中性,本文使用的“文书简”概念不包括律令简与私人书信等。绝大部分出自边塞烽燧、传置和古井,小部分出自墓葬。烽燧传置简——如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悬泉汉简等,(2)悬泉置汉简出自汉代官方机构——传置遗址,与烽燧同样具有面积开阔的特点,而与古井、墓葬的环境特点迥异,为叙述方便,一并讨论。自然不用说,出自汉代边塞的防御机构,本来就属于官方设施;古井简——如走马楼吴简、里耶秦简、五一广场简、益阳兔子山简、湘乡三眼井楚简等,出自官署遗址中的古井。两者绝大多数都是官府文书。墓葬较具个人化色彩,所出简牍多是记录随葬品清单的遣策和典籍文献,偶尔也有文书,如包山楚简司法文书、尹湾汉墓和黄岛汉墓郡县簿籍等。到今天为止,已经公布和有待公布的文书简,已近二三十万枚,可算是井喷式发现。

1925年王国维艳称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简、敦煌出土六朝唐人写本书卷和内阁大库收藏元明以来之书籍档册等为近代古文献之四大发现,并认为其中任何一项的价值,都足以比肩孔壁中书和汲冢古书。(3)王国维: 《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载谢维扬、房鑫亮主编: 《王国维全集》,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4卷,第239页。当时所见的汉晋简牍,不过数千枚,而今天则是当时的数十百倍。而且,文书简绝大多数都是基层政府留下的实时性资料,未经史家的笔削增减,故可视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手记录,(4)学者一度有“史书出,史料亡”的感叹,认为文书简较前四史等传世史籍更为真切地反映了历史事实。详参侯旭东: 《“史书”出,“史料”亡》,《中华读书报》2007年9月19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今天研究战国秦汉历史而不关注简牍,几有“不预流”之虞。针对这些与传世文献既有联系又性质迥异的宝贵资料,该如何开展研究、怎么研究才更加有效,也需适时总结和反思。

一、文书简研究与二重证据法的得失

提起出土文献研究——包括文书简在内,影响最为广泛的就是王国维1925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5)王国维: 《古史新证》,载谢维扬、房鑫亮主编: 《王国维全集》,第11卷,第241—242页。这一提法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有其特定的背景——即针对古史辨运动疑古太过而发,(6)关于二重证据法提出的背景和演变等,可参李锐: 《“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116—133页。并不单纯是着眼于如何研究出土文献。其后陈寅恪将之提炼为“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7)陈寅恪: 《王静安先生遗书序》,载《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47页。这一概括简单直接,弃去了王国维当时发言的背景考虑,对后来学者的影响更大。

尽管王国维这一提法并非专为简牍研究而发,但其研究理念与方法毫无疑问可以应用在文书简研究上。作为中国简牍研究的开山鼻祖,王国维、罗振玉身体力行,对斯坦因第二次中亚之行所获敦煌汉简开展了研究,取得骄人成绩。(8)王国维、罗振玉: 《流沙坠简》,1914年初版,1934年修订,此据何立民点校本,杭州: 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细察王国维在简牍方面的研究,不仅研究简牍文字,关注到简牍形制、文书制度等多领域,还敏锐注意到简牍出土地的重要性,可以说研究面向相当丰富、研究视野相当广阔了。随后,劳榦继踵先贤,依据居延旧简的资料,结合传世文献,对汉代的军事、政治、边塞等各方面的制度作了综合考证分析,取得不俗成绩。(9)劳榦: 《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1944年初版,此据作者《居延汉简·考释之部》,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年。后来者更是利用简牍资料与传世文献对证,解决了不少疑难问题。可以说,“二重证据法”至今依然普遍运用于包括简牍在内的甲骨、青铜器、碑刻等出土文献研究中,成就不可谓不大。

不过,无须讳言的是,后来学者在文书简研究方面,存在一种愈演愈烈的倾向,即仅仅直接比勘简牍与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将文书简单纯当作另一种文献,而忽视其独特的生成背景与特点。这一做法偏离了王国维的研究实践,考虑问题略欠周到。进一步说,文书简多数较为残碎,且能与传世文献直接勾连者实在少之又少,因此这种简、史互证的研究思路,效果有限。具体而言,首先是能被利用的简牍较少,如劳榦的皇皇巨著《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引用居延旧简才700多枚,仅占全部的7%左右,(10)永田英正: 《续简牍研究事始の记》,载《日本秦汉史学会会报》第11号,2011年,第268页。绝大多数都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某地出土的文书简,基本上反映了所驻机构作业簿籍的大致状况,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如果拆开来进行孤立分析,等于是割裂了简牍之间的内部联系,其效果自然远不如整体性分析。再次,文书简都是实时性遗留,未经后人的笔削润色,反映的信息都是当时实际行用和发生的,这与后世史家综合各方面材料撰写的传世史籍并不相同。换言之,文书简记载的内容,传世文献未必有;文书简记载的名物,即使传世文献同样记载,但内涵和所指也未必相同。

实际上,藤枝晃早就批评过简牍资料与传世文献简单互勘的研究思路,认为并不是正确利用汉简的途径。因为在这种研究方式之下,“一万枚断片在任何时候也只是一万枚断片,它不仅无法期待汉简研究的推进,而且最终将或陷入语句的细微末节,或轻率地对比木简与史籍,以致于引起误解”。(11)藤枝晃: 《长城のまもり—河西地方出土の汉代木简の内容の概观—》,原载《ユーラシア学会研究报告》第2号,1955年,此转引自籾山明: 《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以古文书学研究为中心》,顾其莎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58页。这一批评,无疑是非常敏锐的。(12)近期凌文超提出了“二重证据分合法”的思路,即先针对出土文献展开独立研究,得出独立结论,条件成熟再与传世文献和依据传世文献得出的结论相比勘(《考信于簿——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复原整理与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1年,第12—14页;后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采集简研究述评》为题,发表于《中国中古史研究》第4卷,北京: 中华书局,2014年,第242页;此据《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70—471页。新近的思考,参《吴简与吴制》,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8—12页)。这一提法,值得重视。此后,徐苹芳、永田英正、谢桂华等纷纷倡导从古文书学的角度开展汉简研究。(13)徐苹芳: 《汉简的发现与研究》,原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第6期,此据作者《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03—309页;谢桂华、沈颂金、邬文玲: 《二十世纪简帛的发现与研究》,原刊《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此据谢桂华: 《汉晋简牍论丛》,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68、472页;籾山明: 《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以古文书学研究为中心》,原刊籾山明、佐藤信编: 《文献と遗物の境界—中国出土简牍史料の生态研究—》,东京: 六一书房,2011年,此据增补稿,《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第154—175页。近年来随着简帛学理论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建构,学界更加关注到简帛的交叉属性,呼吁重视与利用简帛的考古信息。(14)杨振红: 《简帛学的知识系统与交叉学科属性》,《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99—101页;蔡万进: 《出土简帛整理的理论与实践》,《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83—84页;沈刚: 《出土文书简牍与秦汉魏晋史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0期,第126—127、129页。可以说,学界已经深刻认识到文书简研究不能仅仅关注文字,有必要从文书学和考古学的角度开展研究,并且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因此,适时总结与反思这方面的进展,对于简帛学或历史学的未来发展也不无裨益。

二、文书简研究取径与方法的反思

文书简牍不仅有着与传世文献不同的生成背景,且每批简牍之间也存在特点迥异的埋藏环境,从发掘整理到出版面世过程中更与考古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文书简自身的特点,从文书学与考古学的角度,品评学界之前工作的得失,全面反思文书简研究的取径与方法。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和立意,本文并非面面俱到的学术史梳理,而是选取重要研究取径与方法作深入评述。大致可概括为八个层面,下面依次分讨论析。

(一) 注意简牍的物质形态和文本形态

文字记录必须依存于一定的载体,呈现一定的方式,在简牍作为主要书写载体的时代,则需要留意简牍文献的物质性与文本形态。简牍的物质形态,包括材质、尺寸、刻齿、断简茬口及编联、收卷方式等;文本形态则指符号、版面、反印文、背划线、简侧墨线、笔迹、用印,以及正本、副本、草稿等状态的判定。这些信息貌似琐细,但在具体研究中往往起到意料之外的关键作用。

简牍所具有的特殊形状,往往透露重要信息。比如居延汉简与里耶秦简中的物资出入简,简侧通常有契口刻齿,学者深入研读,发现不同的刻齿代表不同的数字,且刻齿表示的数值与简文数值相对应;(15)籾山明: 《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のために—》,原刊《木简研究》第17号,1995年,此据胡平生中译,刊于《简帛研究译丛》第2辑,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7—177页;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 《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69、96页。又如,里耶秦简中削成阶梯形状的“束”简,学者推测是用来捆扎那些叠压存放而非编缀的简牍的。(16)籾山明: 《简牍文书学与法制史——以里耶秦简为例》,广濑薰雄、刘欣宁译,载柳立言主编: 《史料与法史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第40—49页。此外,还可以根据茬口、材质纹理和辞例,推进断简缀合工作。(17)谢桂华: 《居延汉简的断简缀合和册书复原》,原载《简帛研究》第2辑,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年,此据作者《汉晋简牍论丛》,第74—81页;邬文玲: 《东牌楼东汉简牍断简缀合与研究》,《简帛研究 二○○五》,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7—204页;杨小亮: 《金关简牍编联缀合举隅——以简牍书体特征考察为中心》,《出土文献研究》第13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4年,第300—309页。至于形状特殊的封检、多面体觚、中间起脊的木牍等,其具体作用更值得进一步研究。(18)冨谷至注意到典籍简、诏书与檄的特殊形制,提出了视觉木简这一颇具启发的观察视角。参作者《文书行政的汉帝国》第一编,2010年初版,此据刘恒武、孔李波中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88页。即使是常见的简牍形态,深入研究也能发现一些规律性的现象。比如西北汉简中常见的单札与两行简,角谷常子综合分析后即认为文书正本使用两行,草稿多用札。(19)角谷常子: 《简牍の形状における意味》,收入冨谷至编: 《边境出土木简の研究》,京都: 朋友书店,2003年,第90—98页。不仅如此,简牍物质形态还关乎一些重大历史问题。比如有学者指出,在东晋十六国之前,简牍作为户口簿记的书写载体,太过庞大笨重,故仅由地方县乡收藏存放,而将统计数字上报至州郡和中央,等到轻便的纸张代替简牍之后,中央才有条件收藏全国各地的户籍文书。(20)韩树峰: 《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人文杂志》2014年第4期,第72—80页。作者的进一步申论,可参《从简到纸: 东晋户籍制度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163—172页。新近又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这一书写载体的更替引起了国家统治重心的转移。(21)张荣强: 《中国古代书写载体与户籍制度的演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92—106页;《简纸更替与中国古代基层统治重心的上移》,《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第180—203页。这一研究揭示出书写载体在物质形态方面的观察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至于文本形态,比如文书简牍中广泛存在着句读、钩校、题示等各种符号,在版面上则有容字、留空、分栏、抬头、提行等差异和讲究,对这些问题点的分析研究,(22)可参李均明、刘军: 《简牍文书学》,南宁: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0—142页。有助于认识当时文书类文献的形态、样式和特点,丰富文献学的内涵。又如居延旧简中部分簿籍简,简侧有整齐划一的墨划线,起到指示书写起始处与分栏的作用,很可能与特殊的书写姿势有关。(23)石升烜: 《再探简牍编联、书写姿势与习惯——以“中研院”史语所藏居延汉简的简侧墨线为线索》,《“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4分,2017年,第644—715页。里耶秦简少数简牍之间存在反印文,据以能推测彼此之间的叠压关系和存放方式。(24)邢义田: 《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原载《简帛》第1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此据作者《治国安邦: 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 中华书局,2011年,第473—498页;张忠炜: 《里耶秦简9-2289的反印文及相关问题》,原载《文汇报》2019年5月17日,此据张忠炜主编: 《里耶秦简研究论文选集》,上海: 中西书局,2021年,第113—134页;马增荣: 《秦代简牍文书学的个案研究——里耶秦简9-2283、[16-5]和[16-6]三牍的物质形态、文书构成和传递方式》,《“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91本第3分,2020年,第349—416页。不限于文书简的话,典籍简常见的背划线,在文本整理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引起学界的广泛注意。(25)何晋: 《浅议简册制度中的“序连”——以出土战国秦汉简为例》,《简帛》第8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51—470页。具体到完整的簿籍,呈文与细目的排列顺序,也关系匪浅。(26)侯旭东: 《西北所出汉代簿籍册书简的排列与复原——从东汉永元兵物簿说起》,《史学集刊》2014年第1期,第58—73页;侯旭东: 《西北出土汉代文书简册的排列与复原》,《简帛》第18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09—132页。至于正本、副本、草稿等文书性质的判定,签署笔迹和用印的誊录等,(27)李均明、刘军: 《简牍文书学》,第164—171页;汪桂海: 《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19—128页;邢义田: 《汉代简牍公文书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签署问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2本第4分,2011年,第601—676页;鹰取祐司: 《秦汉时代公文书の下达形态》,原载《立命馆东洋史学》第31卷,2008年,此据作者《秦汉官文书の基础的研究》,东京: 汲古书院,2015年,第243—270页;邢义田: 《汉至三国公文书中的签署》,《文史》2012年第3辑,第163—198页。不仅关系到文书制度和文书行政,也是利用具体文书开展进一步研究的起点。

这些对简牍物质形态、文本形态与其功能之间关系的深入观察,往往是单纯解读简文所看不到的。可以说,对简牍物质和文本形态全面而细致的观察,是简牍研究的必备功课之一,同时也与简牍本身属于出土文物、具有考古属性这一特点相吻合。当然,相信不难发现,若要充分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对简牍整理与刊布的要求是远比现在要高的,需要考古和出版从业者予以特别注意和努力。

(二) 尽可能复原册书

所谓册书复原,是指依照一定的方法或方式将散乱无章的简牍恢复到古代册书的状态。大庭脩在这方面有开创性贡献,1961年即成功复原甲渠候官遗址(A8)出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28)大庭脩: 《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原刊于《关西大学学术研究所论丛》第52卷,1961年,此据姜镇庆中译,收入《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34页。并总结了“出土地点相同、笔迹相同、形制相同、内容相关”的操作要点。(29)大庭脩: 《汉简研究》,1992年初刊,此据徐世虹中译,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20页。在此基础上,大庭脩考察了汉代诏书从中央下发到地方的运行流程,并更新了学界对御史大夫职掌的认识。考虑到当时学界尚不清楚全部居延旧简的出土地,这一复原的难度极高。

在大庭脩复原元康五年诏书册不久,参与居延旧简档案整理工作的陈公柔、徐苹芳,也认识到册书复原工作在居延汉简研究中的重要性,提出:“在今后居延汉简的整理和研究中,将同一地点出土的简,经过对其形制、字迹、款式和内容的全面分析与整理之后,完全有可能把其中的某些已经散乱了的簿籍档案复原成册,以便于逐宗逐件地加以研究。我们认为,这在汉简的研究工作中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30)陈公柔、徐苹芳: 《大湾出土的西汉田卒簿籍》,原载《考古》1963年第3期,此据徐苹芳: 《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55页。这一主张,倡导重视简牍的出土地,通过仔细观察简牍的形制、书式、笔迹等以复原册书或系联成群,已经接近于后来日本学者倡导的古文书学研究的经典做法。两位研究者有如此卓识,当与其深厚的考古学背景密切相关。不过,后来者很少能够复原元康五年诏书册一样逐级下发或上呈的文书,只能尝试复原簿籍类文书残册。(31)谢桂华: 《新、旧居延汉简册书复原举隅》,原载《秦汉史论丛》第5辑,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2年,此据《汉晋简牍论丛》,第47—56页。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当然与简牍遗存的偶然性密不可分,更重要的则是居延汉简弃置之前已属垃圾,成卷成册者本来就很少,大庭脩的复原工作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

与西北汉简的残碎零散相比,走马楼吴简是以卷册状态弃置堆积在古井内的,且发掘者细心绘制了显示简牍彼此位置关系的揭剥图,可以说为复原简册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宝贵条件。最早开始这一工作的是侯旭东,他在细致观察揭剥图的基础上,复原了“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并结合汉简与传世文献考察了簿籍的制作与性质,进而探讨了官府控制吏民人身的方式这一重要历史课题。(32)侯旭东: 《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原刊《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侯旭东: 《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六年(广成乡)弦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集成研究: 三世纪初江南乡里管理一瞥》,原刊邢义田、刘增贵主编: 《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 古代庶民社会》,台北:“中研院”,2013年。两文据作者《近观中古史: 侯旭东自选集》,上海: 中西书局,2015年,第81—107、108—142页。此后,凌文超在册书复原方面做了较多工作——尤其是残册,且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利用揭剥图推进走马楼吴简的文书学研究进行了总结。(33)凌文超相关复原研究颇多,可参作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其关于吴简文书学研究的思考,可参《吴简考古学与吴简文书学》,原题《走马楼吴简簿书复原整理刍议》,刊于《历史学评论》第1卷,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此据修订本,收入长沙简牍博物馆编: 《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长沙: 岳麓书社,2016年,第35—50页。此外,邓玮光还进行了所谓“横向比较复原”和“纵向比较复原”的探索。(34)邓玮光: 《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兼论“横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文史》2013年第1辑,第231—254页;邓玮光: 《对三州仓“月旦簿”的复原尝试——兼论“纵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文史》2014年第2辑,第5—35页。

古代文书行政过程中产生的简牍,大都是编联或捆束在一起的,而目前出土的简牍,除极个别保持编联册书的状态外,绝大部分都零乱无章,甚至残断。因此,最理想的方式,当然是依照一定的方法将简牍复原为册书,呈现之前的状态。只有如此,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简牍材料的价值。当然,目前看来,仅有走马楼吴简具备大规模复原的条件,而其他大多数批次的简牍仅能进行零星的复原研究(详下)。

(三) 确定簿籍的名称与性质

目前发现的文书简,大多数都是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簿籍的孑遗,再加上发掘工作不够充分、简牍本身信息公布有限、复原工作难度较高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真正能复原的册书十分有限。因此,就需要考虑按照一定的书式给这些残篇断简分别门类,辨别出不同的簿籍,归纳其性质、作用与所涉事务的流程,甚至进而推测簿籍在当时的名称。

早期,森鹿三、陈公柔、徐苹芳、鲁惟一等即尝试分类汇总不同的簿籍,(35)森鹿三: 《居延汉简の集成—とくに第二亭食簿について—》,原刊《东方学报》第29卷,1959年,此据作者《东洋史研究·居延汉简篇》,京都: 同朋舍,1975年,第95—111页;陈公柔、徐苹芳: 《大湾出土的西汉田卒簿籍》,此据徐苹芳: 《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第346—355页;鲁惟一: 《汉代行政记录》,1967年初版,此据于振波、车今花中译,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1—473页。做出突出成绩的则是永田英正。永田从简牍书式、形制入手,结合简牍图版、出土地等信息,辨识出多种簿籍,并总结归纳其特征与性质。(36)永田英正: 《居延汉简研究》第一、二章,1989年初版,此据张学锋中译,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2—254页。对于散乱无章、较难寻找简牍之间彼此关系的文书简来说,这一工作十分必要。簿籍定名的工作完成之后,再去看其他或新出文书简,心里就可以对它们作一个初步的判定,大概知道属于哪种簿籍,有什么用途,不再生渺无头绪之感。而且,根据完整簿籍的特点及书式,还可判断残碎简牍属于何种簿籍,这对残碎简牍占大多数的文书简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后,李天虹、李均明两位学者赓续其事,进一步完善了居延汉简的簿籍分类与定名工作。前者较多关注簿籍所涉事务的流程,(37)李天虹: 《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3年。后者对文书的分类则更为全面而准确,为学界开展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38)李均明: 《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

簿籍的定名和定性研究,早期主要集中在居延汉简上。随着走马楼吴简、里耶秦简、悬泉汉简和其他文书简的刊布,这一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愈益凸显。尤其是里耶秦简,簿籍种类非常丰富,堪称秦汉时期内地县级官府文书的样本,更有必要大力开展簿籍定名定性的研究。悬泉简、益阳兔子山简、走马楼西汉简等,文书种类的丰富性虽然比不上居延汉简和里耶秦简,但也值得充分重视和持续关注。可以说,文书簿籍的定名定性,是每一批简牍群开展研究的基础。

这一工作,最为直接的意义是增进对各个简牍群和各个时段的文书制度与运作的认识,尤其是在基层文书方面。过去学界往往依靠《独断》等传世史籍勾勒中央层面的文书制度,(39)Enno Giele, Imperial Decision-Making and Communication in Early China: A Study of Cai Yong’s Duduan,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2006.而对基层文书知之甚少,针对文书简开展簿籍定名和定名的研究,恰恰能够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更进一步,对秦汉基层文书制度与运作的深入研究,还有助于从技术层面理解秦汉帝国的统治和运行。此前冨谷至提出两汉之所以能够维持长达四百年的有效统治,端赖高度完备的文书行政制度,(40)冨谷至: 《文书行政的汉帝国》,第353—354页。这一针对秦汉帝国统治模式的重要论断是否正确,有待我们在深入研究秦汉基层文书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检验和分析。

目前中国境内发现多个朝代的古文书,除秦汉文书之外,还有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六朝隋唐文书、黑水城出土西夏及元代文书,明清文书也在各地发现。在识别各种簿籍的基础上,从分类与功能的角度,拉长时段考察各种簿籍的演变,也不失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41)前些年,国内学者引进了日本的古文书学这一概念,并有计划地开展了古文书学研究,企图打通秦汉至明清的出土文书研究(参黄正建: 《中国古文书学的历史与现状》,《史学理论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5—139页;黄正建主编: 《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另有学者在讨论唐代解文时,就注意溯及秦汉史学者的相关研究(参刘安志: 《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西域研究》2018年第4辑,第53页),惜未能进一步展开。就现有研究状况而言,中国古代文书学研究还处于各说各话的阶段,距离贯通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

(四) 重视简牍的出土地

重视简牍的出土地,实质上是重视简牍出土遗址所驻机构的名称、级别与性质。每一枚(份)文书,都是在特定的行政网络里产生、运转、保存和遗弃的,其出现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合理性。通俗点说,甲类文书简可能只在此地(机构)出土,乙类文书简则只在彼地(机构)出土,而丙类文书简则可能在多个地方(机构)出土。如果第一类文书出现在乙地、第二类文书简出现在甲地,则需要考虑两地机构的关系与文书制度和运作流程。这一点,对西北烽燧文书简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西北烽燧简出土遗址较多、分布范围广,各个遗址的性质、地位与隶属关系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簿籍,甚至完全相同的内容,在不同遗址出土,其意义与内涵也是不一样的。

关于简牍出土地的重要作用,不妨回顾一下早期简牍学者的研究历程。比如王国维综合邮书刺、封检等,将疏勒河流域部分烽燧排列了前后次序,但无法确定具体地点,(42)王国维、罗振玉: 《流沙坠简》,第3—11、50—56页。而在得知每一枚简牍的出土地之后,即将诸烽燧落实到具体遗址上。(43)王国维、罗振玉: 《流沙坠简》,第170—171、197—206页。这一研究推进,不仅体现了王国维眼光的敏锐,同时也凸显了简牍出土地的关键作用和重要价值。居延旧简出土后,劳榦也从事过类似工作,试图将甲渠候官、殄北候官、卅井候官、肩水金关、肩水候官、肩水都尉府等机构落实在具体遗址上,可惜当时简牍出土地信息并未公布,故这一机构定位的工作极不理想。(44)劳榦: 《居延汉简·考释之部》,第30—33页。而陈梦家利用手头掌握的居延旧简出土地信息,(45)记有全部居延旧简及遗物出土地点的登记册,存放在原科学院考古所,早在1962年3月就已清理出来(陈梦家提到甲编、乙编已释未释的编号及标记册,参《汉简考述》,原刊《考古学报》1963年第1期,此据《汉简缀述》,北京: 中华书局,1980年,第9、29页),故陈得以利用。综合分析邮书刺、封检等资料,基本完成了机构定位的工作。(46)陈梦家: 《汉简考述》,载《汉简缀述》,第1—36页。值得称道的是,陈梦家不仅正确比勘出各遗址的机构驻地,还提出要考虑遗址布局、建筑构造、编缀简册等较有预见性的意见(第2页)。当然,后续随着新资料的刊布,关于骍北亭、东部候长和肩水候等机构或长官的驻地,侯旭东、青木俊介及笔者又有了新的认识,(47)可参侯旭东: 《西汉张掖郡肩水候官骍北亭位置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32—37页;拙文《汉代肩水塞东部候长驻地在A32遗址考》,《简帛研究 二○一七(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70—286页;拙文《汉代肩水候驻地移动初探》,《简帛》第14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29—173页。约略与笔者同时,青木俊介也指出肩水塞东部候长驻地在A32遗址,参氏著《汉代肩水地区A32所在机关とその业务关系》,载高村武幸编: 《周缘领域からみた秦汉帝国》,东京: 六一书房,2017年,第66—68页。但这些成果也是在充分重视简牍出土地的基础上才能取得的。

把简牍放在遗址群和行政网络里进行考虑,是正确解读简文的基础,也是充分发掘简牍价值的前提。陈公柔、徐苹芳两位考古学者即曾指出:“在整理和分析这些简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简的出土地点。必须对同一地点所出的简做一全面的考察,然后再根据其形制、书写的款式和内容来进行整理。”(48)陈公柔、徐苹芳: 《大湾出土的西汉田卒簿籍》,此据徐苹芳: 《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第346页。早在陈公柔、徐苹芳之前,日本学者森鹿三也曾尝试按照出土地,重新整理居延旧简(可参森鹿三: 《居延汉简研究序说》,《东洋史研究》第13卷第3号,1953年,第201页)。不过,森鹿三的想法不及陈公柔、徐苹芳的明确可行。可以说,简牍出土地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包括前面提到的册书复原、下文将要论述的简牍集成与遗址功能区划研究等,无一不是以简牍出土地为基点进行的研究。从这个意义上看,重视西北烽燧简的出土地,不能说是一种方法或取径,而是贯穿在几乎所有研究面向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五) 以遗址单位为基点进行简牍集成研究

简单点说,就是首先确定某个遗址驻扎的机构,然后通过对该机构出土简牍的分类集成,理清其所遗留簿籍的种类、制作流程、涉及事务等,进而讨论该机构的具体职掌及行政运作实态。

永田英正以A8(甲渠候官)、A33(肩水候官)、P9(卅井候官)、A10(通泽第二亭)、A35(肩水都尉府)等遗址为中心,分门别类集成了各种簿籍文书,在此基础上联系西北边塞“隧—部—候官—都尉府”的组织体系,考察了汉代边塞的上计制度,认为候官是文书簿籍作成的最末端机构,并进一步推导出内地郡县体制下县在上计过程中的基础作用。(49)永田英正: 《居延汉简研究》第三章,第255—323页。

这种以某个考古单位而非某种书式为基点进行分类集成的处理方式,将那些貌似彼此无关、令人一筹莫展的残篇断简视为整体,从中建立起有机联系,进而深入考察遗址所驻机构的职掌及业务处理实态,成果令人耳目一新。这一研究方式,可以说真正克服了前文提及的孤立分析单枚简牍产生的弊端,而且可操作性强,适用范围广,不仅可用于甲渠候官,也可如法炮制考察悬泉置、迁陵县衙、临湘侯国官署,等等。可惜,这一研究需要将遗址出土的所有简牍纳入分析,前期工作量太大,略显笨拙,因此虽然成效极大,但效仿者寥寥。

另外,永田英正这一研究也存在改进之处。即以某个遗址为中心进行简牍集成,其默认前提就是该遗址仅驻扎一个机构。如A8仅有甲渠候官,A33仅有肩水候官,P9仅有卅井候官,A35仅有肩水都尉府。实际上,A33不仅驻扎肩水候官,还有候官置,(50)拙文《汉代弱水中下游流域边防系统中的“置”》,《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8期,2019年,第63—67页。A35不仅驻扎肩水都尉府,还有肩水城尉,两地均不止一个机构。因此,永田以遗址为单位进行集成,还是有很大风险的,极可能混淆了不同机构遗留的简牍。换言之,通过集成方法研究候官或其他机构的职掌与作用,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材料属于哪些机构的遗留物,必须界定清晰才可进行下一步。

(六) 深入遗址内部分析其功能区划与事务运行

西北烽燧简出土自面积开阔的机构遗址,每个遗址所驻的机构并非铁板一块,不仅可以在机构(遗址)内部分区,发掘足够系统细致的话,还可进一步细分机构下辖的部门,厘清遗址(机构)某个/些房间的功能与作用,进一步深入考察机构内部的行政运作实态。

青木俊介对甲渠候官遗址(A8)的研究,堪称这方面的典范。他综合遗址内的建筑设置及简牍出土情况,将遗址东部的F22视为甲渠候官的文书库,负责存储文书,而将T40、T43、T65为代表的遗址西部视为甲渠候官的事务区,处理具体事务,并通过对数组簿籍文书笔迹的细致观察,发现文书库出土的簿籍,原则上是在甲渠候官作成的,而部隧呈报的文书簿籍则汇集在事务区,但不会长久保存,很快即遗弃在事务区内。候官通常会核查部隧提交的簿籍,并据以制作更为准确的文书,然后再呈给都尉府。(51)青木俊介: 《候官における簿籍の保存と废弃—A8遗址文书库·事务区画出土简牍の状况を手がかりに—》,原刊籾山明、佐藤信编: 《文献と遗物の境界—中国出土简牍史料の生态研究—》,此据苏俊林中译,载《简帛研究 二○一八(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98—322页。

这一工作,突破了学界将甲渠候官遗址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传统,深入到候官遗址内部,探讨其功能区划与行政运作实态,无论对制度史还是对简牍研究来说,都可谓推陈出新、别开生面。籾山明予以积极评价,并从考古学的角度,倡导分析简牍在内的考古遗物所反映的人的活动及工作场景。(52)籾山明: 《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以古文书学研究为中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第169—172页。这一研究取径同样可以应用在悬泉置、马圈湾及A32、A33、A35等面积开阔的遗址。

不过,青木的研究受到先天性条件的制约,尚待进一步细化。即甲渠候官(A8)遗址的考古发掘状况,目前只有简报,(53)甘肃居延考古队: 《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与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第1—3页。详细的考古报告并未出版,所能利用的信息十分有限。尤其是简牍资料,并未区分地层,因此在开展事务区的功能区划分析时,极可能把早期遗弃的简牍也当作晚期简牍来利用,混淆时代先后。这一点也在在提示,考古发掘工作的充分开展,对于后续研究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七) 确定简牍群的主人与归属

所谓主人问题,就是确认某个简牍群到底是哪个机构遗留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则简牍群涉及的文书层级、文书制度,甚至法律诉讼、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均难以有效开展。因此,确定简牍群的主人,堪称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

这一课题,也要区分烽燧简与古井简。对西北烽燧简来说,明确简牍群的主人归属,最重要的是确定遗址驻扎的机构。因为绝大多数烽燧简都是行政过程中无意丢弃或留下的文书,只要确定了遗址的某个/些驻扎机构,基本上也就可以说该遗址出土了这个/些机构遗留的简牍。比如A32遗址,不仅驻扎金关、骍北亭和肩水塞东部候长治所,肩水塞候也一度驻在该地,早期通道厩也可能驻在此处,(54)侯旭东: 《西汉张掖郡肩水候官骍北亭位置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32—37页,插页及封三;拙著《肩水金关汉简研究》第四、五章,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99—162页。因此该地出土的简牍——现在通称为肩水金关汉简——毫无疑问就包含了上述机构或长吏留下的文书。

古井简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一些。一者,古井简面临与烽燧简相似的情况,即古井遗址所在地区可能并非仅驻一个机构。比如,出土多批次简牍群的长沙五一广场及其附近,该地很可能同时驻有临湘县(侯国)衙与长沙郡府,中部督邮甚至也有可能驻在该地。(55)拙著《肩水金关汉简研究》附录《籾山明、佐藤信编〈文献と遗物の境界〉(第一二册)评介》,第234—236页。二者,内地官府的行政组织较为发达,可细分为多个机构部门,因此古井简出自哪个/些部门也要进一步分析。比如,里耶秦简通常认为属于迁陵县廷的遗留物,但其中是否包含了司空、少内、库等机构的遗留物,也值得再推敲。(56)拙著《肩水金关汉简研究》附录《籾山明、佐藤信编〈文献と遗物の境界〉(第一二册)评介》,第230—232页。此前,学者曾通过分析走马楼吴简所涉官曹的地位和性质,及文书运行和事务处理流程,推测吴简的归属。(57)徐畅: 《走马楼简牍公文书中诸曹性质的判定——重论长沙吴简所属官府级别》,《中华文史论丛》2017年第1期,第179—218页;侯旭东: 《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性质新探——从〈竹简(肆)〉涉米簿书的复原说起》,载长沙简牍博物馆编: 《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 中西书局,2017年,第59—97页。笔者以为,解决古井简的主人归属问题,最关键最直接的是要找到能反映简牍留置地的文书,也就是说文书本身已经写明或透露出其最终所在。此类材料其实并不少,比如题署收件机构的封检,记录了文书收件者、发件者、发送、接收及开封记录的文书等。结合文书制度和机构层级进行综合分析,这些材料均足以显示文书的最终留置地。

(八) 注意分析简牍的弃置过程与性质

所谓弃置与性质问题,是指简牍是一次性弃置还是多次长时期弃置,是简牍单独弃置还是与其他杂物相伴,进而判断简牍弃置之前的状态,是编联成册保存在档案室,还是作为垃圾与杂物堆放在地面某处。

西北地区出土的烽燧简,大多数都是从机构遗址外的垃圾坑或灰坑内发现的,且部分有烧灼痕迹,少量加工成勺子、捕猎装置等,可见绝大部分在弃置垃圾坑之前就已经呈现散乱状态,且是在较长时间内偶然丢弃的。只有少部分,如甲渠候官遗址的F22、金关遗址的F3等少数房间,原本就是作为文书室使用的,因而房间内出土的简牍极可能是作为档案存放的。两房间出土的简牍,不仅能找到卷册的痕迹,其年代也较为集中,可见应是文书室晚期档案的自然遗存。西北文书简的性质问题,可以说,并不存在太多问题。

古井简的情况与之相反,较为复杂,需要特别澄清。目前学界通常倾向于认为所有的古井简都是有计划封存的档案,这一看法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走马楼吴简从出的J22井内堆积共分四层,绝大部分简牍出自第二层,且该层纯为简牍无杂物,其他三层均为纯净填土,(58)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第5—7页。可见走马楼吴简属于一次性集中清理。从该批简牍多数皆可复原成册及尚未发现烧灼痕迹看来,在弃置之前应属档案,且呈现编联成册的状态,有可能是从文书室直接拿来弃置井内的。不过,简牍层呈现圆丘形的自然堆积状态,且未见防水和其他防护措施,(59)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9年,上册,第7—9页。因此不可能是有计划封存的档案。情形近似的,还有益阳兔子山三号井简牍。其他古井简牍群,则与之相反。比如里耶秦简,古井井内堆积达30层(17大层),简牍出自十多个层位,且多层出现淤泥甚至板结的现象,(6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 《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4—35页;刘瑞: 《里耶古城J1埋藏过程试探》,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 《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 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4—97页。可见不是一次性集中清理。从简牍多与残砖碎瓦、竹木屑和生活垃圾伴出,极少集中出土,且部分有烧灼痕迹等情况看来,(61)目前刊布的里耶秦简,有烧灼痕迹者如6-6、6-10、8-11、8-34、8-473、8-527、8-611、8-693、8-1146、8-1156、8-1186、8-1191、8-1207、8-1208、8-1233、8-1537、8-1693、8-1742、8-1796、8-1799、8-1800、8-1807、8-1825、8-1909、8-2034、8-2527、8-2548、9-81、9-104、9-268、9-687、9-2260、9-2319、9-2405、9-2509、9-2546、9-2568、9-2582、9-2610、9-2669、9-2676、9-2741、9-3366、9-3375等。如果在弃置之前属于档案,是不应该被烧灼的。里耶秦简在弃置井内之前绝对不是编联成册的状态,很可能与杂物垃圾堆放在一起。当然,里耶秦简也没有出现下层简牍年代较早、上层简牍年代较晚的分布现象,故其弃置过程应该也不会太久。走马楼西汉简、东牌楼东汉简、五一广场东汉简、郴州苏仙桥吴简、益阳兔子山七号井简牍等,情形皆与里耶秦简相近。(62)详细研究,请参考拙文《论古井简的弃置与性质》,《文史》2021年第2辑,第27—44、78页。

简牍群性质的理清,有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比如成卷成束弃置的走马楼吴简,就需要绘制揭剥图,进而可利用揭剥图复原简册;而弃置之前就已处于散乱状态的里耶秦简、五一广场东汉简等,则不太可能复原简册,也大可不必绘制揭剥图。(63)有学者即为里耶秦简没有提供揭剥信息而遗憾,参Robin D. S. Yates,“The Qin Slips and Boards from Well No.1, Liye, Hunan: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Qin Qianling County Archives,” Early China 35(2013), p.296。简帛整理标准的建立与统一,正日渐引起业界的注意,是否绘制揭剥图则是古井简整理首当其冲的基本问题,而厘清简牍群的性质,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并促进相关研究的开展。

结语: 作为出土文物的简牍

自20世纪初以来,各地陆续出土大量文书简牍,而与传世文献不同,文书简牍的生成具有迥异的特点,属于货真价实的出土文物,具有鲜明的物质属性和考古属性。毫无疑问,文书简最有价值的信息当然是简牍文字,但文字之外的信息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有时会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为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往的研究出现过于强调简文而忽略简牍本身特点的倾向,故文书简价值未被充分发掘,部分研究的基础不够牢靠。有鉴于此,本文提出,应充分重视文书简的物质属性与考古属性,从文书学和考古学的角度开展研究,关注或结合文字之外的信息。具体而言,应充分注意文书简的物质形态和出土地,考察簿籍性质和主人归属,细心留意能否编联成册,判断简牍群是由什么机构所遗留、如何弃置的。如果是西北地区较为开阔的遗址出土的文书简,还需要密切留意简牍出土的具体地点及整个遗址的功能区划,考察简文记载与遗址分区的对应关系,甚至进一步考察遗址机构的行政运作。(64)此前,籾山明借鉴希弗(Michael Schiffer)的行为考古学(behavioral archaeology)理论,倡导关注简牍从生产到消灭的整个过程,将简牍制作、使用、移动、保管、再利用、废弃、出土等环节都放在整体中进行考量和研究(参籾山明: 《序论——出土简牍史料の生态的研究に向けて》,载籾山明、佐藤信编: 《文献と遗物の境界—中国出土简牍史料の生态研究—》,第63—65页)。这一思路极具启发意义,值得学界充分重视。这些角度的观察与研究,能够扩大研究者的视野,增进对简牍文字的正确理解与进一步利用。

同时,从前面的讨论中,也不难感受到简牍的考古信息对具体研究的开展所具有的关键作用。因此,这也对简牍发掘者和整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古工作尽可能细致和充分,信息公布尽可能及时和丰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简牍发掘工作中,除了关注简牍上的文字外,还要密切留意其文物属性,详细记录考古信息,包括出土遗址、层位、堆积、伴出物等;另一方面,在简牍整理刊布时,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包括简牍的尺寸、重量、空白简和简牍无字面等情况。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一定要及时公布,尽早出版详细的考古报告。此外,在简牍整理和刊布时希望充分贯彻考古学原则,譬如简牍的编号一定要反映遗址、层位、序号等,以利于开展相关研究。

今天简牍发掘和整理刊布的现状,还远远满足不了上述要求。不过,可喜的是,一些先进经验已被采用,如对册书复原至关重要的揭剥图,已经在文书简的发掘工作中陆续得到应用。(65)比如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第七层简牍就绘制了揭剥图,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 《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16年第5期,第39页。作为研究者,笔者希望能更进一步,真正将简牍视为考古文物,在整理和刊布时,注意提取和公布更多更丰富的信息,毕竟有些信息都是即时性的,一旦失去,事后再难补救。

附记:本文得到侯旭东、汪桂海、杨振红、黄正建、曹天江等师友的指教,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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