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何以破解农副产品产销困境
2022-02-08丁煌任洋
丁煌 任洋
摘 要:探究如何有效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帮助各类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村电商解决农副产品的产销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科学内涵的阐释基础之上,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分析框架,揭示了该类型服务体系中不同主体的功能定位、互动机制与形成逻辑,并利用以“黔货云仓”为核心载体的贵州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案例素材,梳理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建设路径与实践效能。研究发现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能有效促成农村电商形成集体行动,有效弥合各类相关主体的多重激励裂隙,进而破解乡镇农副产品的产销困境。这一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能够给予各级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启示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农副产品;全链条型服务体系;云仓
文章编号:2095-5960(2022)01-0066-09;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农村电商是农村产业数字化战略的重要实施途径,是提高农民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中不断部署数字乡村建设,不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不断加大对“互联网+小农户”计划的投入,鼓励各地支持乡村物流体系发展、加强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在政府引导以及市场配置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在相关电商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等外围环境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交易额不断大幅增长、技术手段应用不断呈多元化与科技化发展态势[1]。
在我国,涉农电子商务主要包括如下三类业务形态:第一,在农村周边(包括乡镇、县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经营的电子商务,即农村电商;第二,经营农产品的电子商务,即农产品电商;第三,由农民创办、运营的电子商务,即农民电商。涉农电商往往选择具有地域特色及相对优势的农产品为经营对象,开展互联网营销。由于本文研究的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地处相对偏远的村镇、县城电商运营主体,其主营产品为地方农村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农副产品,因此本研究主要研究对象为农村电商。农村电商往往具有地理位置偏远、基础设施环境欠缺、供应链服务匮乏、物流配送成本高昂、合作主体稀缺等特点。[2]这些天然的壁垒与障碍给农村电商的运营、给农产品的“上行”带来了较大阻碍。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倡导各地积极建设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基础设施,加快构建有利于农村电商发展的规制标准体系。2021年2月,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继续重点部署了农村电商的进一步发展,提出要逐渐建系统化的农村电商运行监管和保障制度,重点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商往往经营农副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其平均利润率往往低于工业品电商,因此,市场资本追逐激励不足。同时,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的分析框架,由于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的“政绩行动逻辑”,其资源配置往往向具有一定规模、纳税能力较强的企业倾斜,而对于规模较小、“难出政绩”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地方政府的内生服务激励往往不足。尽管我国现阶段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现有服务体系仍然具有供应链长且成本高昂、市场数据资源分散且信息不完全、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且交易方式落后、服务供给缺乏且分布不均衡等诸多局限性[3]。
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出现为政府高效服务农村电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案。在本研究中,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具体指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建设的“平台+服务+数据”综合型农村电商服务公共服务系统,其功能涵盖生产、仓储、销售、物流全产业链条,具体服务包括技术培训、产品再加工、产品品牌打造、产品质量背书、市场秩序监督、高标准仓储空间租赁、产品数字营销、产能数字化前瞻引导、局域物流配送、第三方物流服务对接等。上述服务的供给能够有效地规避农村电商面临的天然发展劣势,促进农村电商的高效发展。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的科学建设与效能已经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现有文献,多从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建设必要性、理论依据、建设路径等方面进行定性研究[4、5],但对于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内部运行机理及其有效性的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仍相对缺乏。
因此,本文以貴州省贵阳市高新区一国有企业(贵州电子商务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发起成立的全资国有企业——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子公司)为研究案例,该公司是在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网信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大数据局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率先构建的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本文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分析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内部构成、运行逻辑、综合效能、有效性机理,以期总结出有效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的创新经验,为其他地方政府的农村电商发展工作提供借鉴,助力各地破解农村电商所面临的“好货在深山,农民难卖出,市民难买到”的产销对接困境,进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高效推进。
二、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科学内涵
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旨在为在农村及周边地区以涉农产品为运营标的的电子商务商事主体,提供生产、仓储、销售、物流等全经营环节综合化、系统化服务的基础设施网络,能够帮助产地偏远农副产品及相关服务高效上行,提高相关农户、农产品生产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商运营主体的运营效率。偏远山区的优质农产品难以有效对接市场需求是当前制约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农产品出村进城”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
现代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品经贸的运营逻辑具有较大的差异。在传统商品经贸中,充当“中间商”的农产品经纪人是重要的商品信息与商品实物的配置主体。该主体在经销产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加长了产品的流通链条、增加了产品上市的间接成本、压缩了农民生产者的生产收益。[6]而随着“互联网”工具在农业产销链中的深入应用,农产品经纪人的信息传递、产品储存、产品质量背书、物流配送、价格撮合等功能被不断弱化。[7]农村电商运营主体通过应用互联网交易工具、数据信息平台、社会化物流等资源,基本取代了传统的农产品经纪人。[8]
一方面,农村电商业务的开展,对产品加工、产品质量把控、产品储藏与运输、产品信息发布等相关公共基础设施依赖度较高,并且充当农村电商运营主体的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具备自建此类农村电商基础设施的能力[9]。另一方面,由于资本的稀缺性与逐利性,“资本下乡难”现象普遍存在。[10]缺少政府的政策引导与资金投入,相关社会资本进入乡镇地区进行相关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的激励较弱。[11]因此,肩负着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则责无旁贷、且最适宜进行相关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主导构建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并积极促成其与社会化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服务相互合作,同时为农村电商运营主体提供系统化、定制化、孵化式的基础服务,充当各农村电商运营主体的“强后台”,以便降低农村电商运营主体的运营成本与风险,提高运营效率与效益,从而更有效地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难题,扩大对周边农户的带动作用和增收效应[12]。
(二)参与主体及其功能定位
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关联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第三方社会企业、农村电商、农户与购买者(如图1)。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独立运营主体,尽管各个关联主体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逻辑具有明显差异,然而其可以通过对各关联主体资源的整合,基于商业逻辑与契约约束机制,总体上实现各利益关联主体行动效率的帕累托改进[13]。下文将分别分析各个参与主体在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运作中的功能定位以及相互作用机制(如图2),以厘清该服务体系在农产品生产、仓储、销售、物流四个环节中发挥效能的路径。
1.政府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创办国有企业,作为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运营主体。该国有企业独立于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营利与服务农产品产销主体为宗旨,具备较强的市场适应性,相关服务能够更为精准的匹配农村电商的业务需求[14]。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联合全链条型服务体系,为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电商运营主体等业务单位提供产品质量的监督认证、标准化产品筛选、再加工、品牌孵化等服务。由于众多农产品产销主体均需使用该全链条型服务体系,以便降低自身进行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规避相关经营风险,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以该服务体系为抓手,开展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质量认证、税收清缴、法律咨询、人才培训等工作会更为便利、高效。
2.全链条型服务体系
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行动宗旨为帮扶农村电商运营主体,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促进“农产品出村进城”,推动城乡产销有效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带动农户脱贫致富。服务体系具体功能分布在农副产品的生产、仓储、销售、物流全产业链条上。在生产环节,该体系能够起到培育农村电商主体、孵化农村电商品牌、提升经营主体电商应用能力、延长各类主体产品产业链等功能。同时,产品在服务体系内部的大量聚集,可帮助农村电商实现“一个产品多仓买,零碎产品汇聚卖”。在仓储服务方面,该体系能够为用户提供干燥、冷藏、冷冻等特需仓储空间租赁服务,有利于鲜生农副产品的品质保障、降低产销主体的经营成本与风险[15]。同时,该体系还可搭载相关产品的初级分拣服务,将不同质量标准的产品分类打包储藏,为产品的分级销售以及物流运输做好前期准备,以提高物流效率和销售利润。销售与物流服务方面,由于服务体系的产品集聚效应,使得服务体系具备开发自身交易平台与物流体系的条件,同时,也便于使用服务体系的经营主体对接第三方销售平台与物流服务,从而提高农村电商与第三方社会企业洽谈合作时的议价能力。
3.农村电商
农村电商的运营主体往往由地方农户、工商户与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起成立,其主要行为目标为盈利。其采取将地方农副产品上行至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搭建的网络销售平台与第三方社会网商平台的形式,直接面向网络消费者与采购商进行销售。相比于城市电商的经营环境,通常农村电商周边缺乏仓储、物流相关社会企业服务,也缺乏提升自身电商素养、产品质量背书和附加值提高的渠道[16]。因此,大部分农村电商需自行完成倉储建设、产品头程运输等工作,这必然导致其付出额外的成本,并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能够使用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农村电商,则可直接从该体系购买到系统化的电商公共服务,由于规模经济与集约效应,服务体系通过集约化运营和多用户分摊机制可有效降低服务获取成本。
4.农户
农户可直接向农村电商运营主体及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出售自产农副产品与自身劳务,以提高家庭收入。在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电商对农户的双重约束与技术支持下,农户的农副产品生产会更加标准化、品质化,产品溢价与竞争力也将得以有效提升。另一方面,农村电商将地方农副产品进行上行销售,可以提高产品销量,并产生“示范效应”,刺激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村电商定向供货、提高自身产能。[17]其产能的提高,必然带来对当地劳务雇佣量的提高,从而进一步对地方农户产生带动作用。在“知识溢出效应”与“学习效应”的双重作用下,农村周边农户会逐渐提高自身的“数字能力”与“电商素养”,积累自身人力资本,进而提高自身的“造血能力”。
5.第三方社会企业
由于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可以汇聚较多地方农村电商及相关主体,因此其在向第三方社会企业购买产品及相关服务时,更具议价能力,农户、农村电商等主体的生产成本能够有效降低。同时,由于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能够有效降低第三方社会企业对潜在用户的搜寻成本和交易风险,第三方社会企业也更愿意与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及其用户合作,为其提供服务体系内部不能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使得农村电商能够便捷地获取更加全面的电商公共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可以吸引较多社会企业服务与产品的下沉,农村电商也增加了更多直接与第三方社会企业洽谈合作的机会,从而使得其运营的农副产品及相关服务能够不断得以再升级、再开发,使之具有更高的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6.购买者
农村电商经营产品的主要购买者为广大网络消费者和传统经销商。由于社会化物流服务在中国的迅速发展,网购的单位体量运输成本迅速下降,生鲜产品运输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这使得低利润率的农副产品上行至网络销售平台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18]。甚至部分传统批发商与分销商也可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和社交电商平台直接从产地采购,随即在当地进行经营销售。在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强大后台支撑下,农村电商的产品将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更能够为购买者提供品质相对较高、价格相对低廉的生鲜农副产品。
三、研究设计
(一)案例选择
本文选择由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发起成立的全资国有企业(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子公司——贵州电子商务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商云)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其在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网信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大数据局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率先构建的以“黔货云仓”为核心载体的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
贵州电商云于2014年10月成立,企业核心使命为“服务下乡,黔货出山”,其与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合为农村电商提供涵盖生产监管、产品再加工、质量追溯、在线交易支持、品牌孵化、高标准仓储、产品初级分拣、局域物流、远程物流代发服务、综合培训、产品推广、市场数据分析与咨询、第三方服务对接在内的全链条型综合电商服务。该公司曾两次荣获“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连续三次入选全国网络扶贫典型案例,现已成为贵州省雇佣人数最多、服务门类较齐全、技术含量较强、服务范围较广的综合性农村电商服务企业。
在分析贵州电商云构建的省、市(州)、县、乡(镇)四级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时,本文以贵州省铜仁市商务局统筹、组织和指导的“黔货云仓·铜仁枢纽仓”为重点案例,着重分析其服务体系在市(州)、县、乡(镇)三级的运行机理与成效。“黔货云仓·铜仁枢纽仓”的运营主体为贵州电商云,而该枢纽仓在铜仁市的运营落实主体为贵州电商云旗下的全资子公司——铜仁市梵农产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以下简称铜仁梵农)。“黔货云仓·铜仁枢纽仓”是四级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1+8+30+N”中的8个市级枢纽仓之一。该枢纽仓除履行自身的产品再加工、货物仓储、物流管理等职能外,其向上需对接省级贵阳中心仓、“黔货云仓”运营中心、“一码贵州”销售平台,向下还需对接与管理铜仁市10区县的县、乡(镇)两级节点仓与产地仓、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与服务站、物流配送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
选择贵州电商云创建的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主要原因为:该服务模式经过近7年的运行,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商业模式与公益服务机制,能够有效地对接和整合政府、第三方社会企业、农户等各方相关资源,高效服务了贵州省部分地区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对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模式特征、运行逻辑、发展模式、面临困境等问题的分析,将有助于农村周边地区地方政府借鉴相关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帮助地方农副产品上行、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二)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案例数据主要来自课题组2021年7月赴贵州省相关部门与机构通过半结构式访谈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会议座谈的主要对象包括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党政部门的30余名相关负责人,以及云上贵州、数据宝、贵州电信、云景文旅科技等6名相关企业的部门负责人。电话与网络调研的主要对象为贵州电商云与铜仁梵农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业务关联单位工作人员。
四、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实践逻辑及效能
(一)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实践逻辑
贵州省以政府直接出资与管理的国有企业为抓手,利用企业的市场活力,秉持资源共享与集约化配置的理念,在省、市(州)、县、乡(镇)四个层级,立体布局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该体系的服务涵盖生产、仓储、销售和物流四个方面,以农副产品的产销对接为核心工作使命,运用数字化与智慧化手段,积极进行服务体系运作中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信息数据采集,构建产品和库存的大数据平台,打破产、仓、销、配各个环节的信息孤岛,形成了“云仓+服务中心+站点+基地+农户”一体化、全链条运营模式,基本实现了“乡村集货、云仓集单、数据互通、统仓共配”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了产销供应链系统效能。
1.生产
“一个产品多仓卖”“零碎产品汇集卖”是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运作的基本逻辑之一。在省级信息化平台的智慧管理下,该模式能够使得生产要素配置更加高效,促进农村电商运营产品生产标准化与规模化,进而推进农副产品产业升级。同时,乡(镇)级产地仓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会及时向农副产品生产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馈各级云仓的实时与历史产销数据,用以指导各类生产主体摸清自己所生产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品类分布情况、利润与成本情况。
由于产品的“集聚效应”,使得云仓能够在降低单位产品运营成本的前提下,规模化、集约化集中打造地方农村的特色优质产品,对其进行再加工、品牌打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农户等生产主体只需要把本地农产品运到市级枢纽倉,“黔货云仓”运营分中心就能够辅助农户等生产主体进行产品价值链延伸,升级打造网络销售适应性更强的本土农副产品。贵州电商云的一位管理者指出“运用‘黔货云仓’服务体系,我们打造了‘黔五福’、‘兰馨茶叶’等贵州特色品牌,已与3000余家贵州企业合作,联合销售贵州名特优产品。”这不仅弥补了农户及各类农业生产主体资本、商业素养的欠缺劣势,还能够有效降低其生产风险,提高服务体系用户收益。
2.仓储
省、市(州)、县、乡(镇)四级仓储体系建设,能够为农户等生产主体提供便捷、高质量的产品仓储空间,共享仓储空间能够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提升农户收益。由于部分农副产品需要冷藏、冷冻等高标准的仓储空间,而部分小微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却没有资金实力自建此类仓储空间,因此,贵州电商云的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仓储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和社会需求。
一位访谈对象反馈:“‘黔货云仓’贵阳中心仓是按照‘产、仓、销、配一体化’服务标准搭建的标准仓储空间,面积达30000平方米,具备常温贮藏、干燥贮藏、冷藏、冷冻、净菜加工等多元化储存功能空间,还具备部分农副生鲜产品的分拣、分级、分装等处理能力,能为销售与发货做足准备。”由于大量待上市农副产品聚集在四级仓储物流体系内,使得“黔货云仓”成为了一个系统化的农产品集散场所。因此,这使得部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能够直接对相关农副产品及其产销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对待交易产品进行检测、检疫、追溯、查处,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提高管理效率。
同时,由于各类农副产品汇集在服务体系内部,跟“一网通办”汇聚了各种信息类似,[19]这便能够为“黔货云仓”运营中心的信息化平台提供各类农副产品存量、流量与销量的系统化基础数据,把省、市(州)、县、乡(镇)四级云仓的产品和库存数据进行实时汇聚和分析,以辅助管理主体、生产主体打通地域与地域之间的信息壁垒,指导各类生产主体将生产要素配置到“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上,从而防止产品生产资源的错配,提高供应链的反应速度与精准度。
3.销售
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在销售方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线上能够通过采集产销平台的相关数据,在“黔货云仓”信息分析平台进行实时系统分析,精准指导农户制定产销策略,实现精准供需互配,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涉农生产主体收入。2020年7月,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在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网信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大数据局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贵州电商云筹划构建了“一码贵州”交易平台,旨在将其打造成为贵州省最大的官方线上特色产品交易平台。该平台构建了精细化的贵州省涉农特优产品“数字货架”,不仅是“B2B平台”也是“B2C平台”,能够针对农副产品销售进行高效供需信息匹配与报价撮合。访谈对象反馈:“通过‘一码贵州’,黔货已销往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50多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除了自建平台,贵州电商云还积极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中信国安等电商平台合作,为地方农村电商运营主体拓展线上销售渠道。依托线下服务体系,各级实体仓能够将分散在全省各地的好货汇聚起来,进行线下展销。服务体系会对线下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筛选。有了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产品质量把关与背书,能够显著提升消费者对所购农副产品品牌的信赖度与消费效用。例如,铜仁市枢纽仓构建了“梵净山珍铜仁馆”,实现了铜仁市十区县“名特优农副产品”的“一站式购买”。线下销售又能够反过来带动线上的再次销售,从而促成线上线下销售的良性互动。
4.物流
高效农村物流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的基础[20],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在物流方面主要提供“局域物流服务”与“社会物流对接服务”。利用省、市(州)、县、乡(镇)四级物流体系,服务范围内农村电商能够便捷地在局域内,进行货品的统一调配,降低产品物流配送成本。同时,通过服务体系“黔货云仓”信息平台的大数据支撑,能够有效地将“货找仓配”的旧模式转变为“订单调度仓配”的新模式。线下实体仓在将农副产品入库后,随即可在仓内对产品进行分拣、分级和包装等升级改造,将特色优质农副产品进行商品化改造。之后,可通过中心仓、枢纽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物流配送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商服务站等物流基础配套设施与服务提高快递物流配送时效,保障“黔货高效出山”。
另外,服务体系还能够依靠自身较大的货物流量,增强自身和社会物流企业的议价能力,帮助农村电商降低产品物流成本。贵州电商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相关负责人介绍:“‘黔货云仓·独山县节点仓’可通过贵州电商云独山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当地农产品进行‘上行打造’,农村电商在接到线上订单后,云仓可代替电商运营主体预约社会物流服务,并由云仓进行统一代发货。在县内三公斤以内物流单价可降至2.5元,在省外的物流单价也要比农户自己找快递公司发货便宜。”服务体系通过统筹仓储、规模化对接物流企业,实现了农副产品配送的集约化与规模化,不仅提高了供应链反应速度,还有效降低了农村电商的物流成本。
(二)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实践效能
1.经济效益
截至2020年底,通过“一码贵州”交易平台,贵州省已实现地方特色优质农副产品销售额40.14亿元。访谈人员预估平台交易额有望在2021年突破100亿元。 截至本研究调研开展时,“一码贵州”交易平台已成为贵州省汇聚地方特色优质农商品最多、品牌知名度较高的综合性一站式自建电商平台。铜仁梵农通过服务体系提供的产品升级、品牌打造与电商孵化等业务功能,已为贵州省1000余家传统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微商城平台,为全省、贵安新区及其他9个市(州)开设了市(州)线下产品实体展销馆和31个线下县级产品实体展销馆。访谈对象指出:“借助贵州电商云的服务体系,铜仁市现已经打造了‘万山香柚’‘沿河空心李’‘铜仁珍珠花生’等一批地方知名特色优质农副产品品牌。展销馆帮助500余款‘梵净山珍’进驻200余家企业的销售体系,累计促成交易额达3229.25余万元。”借助服务体系进行的立体服务,农产品生产主体与农村电商运营主体均表示其收益有显著提升。
2.社会效益
在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職能部门的支持下,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通过各级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对地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农村电商运营人员、农户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了常态化、系统化的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主题培训,基本做到了“应培尽培”,有效地提升了上述人员的“电商素养”“数字素养”和“造血能力”。某访谈农民电商表示:“通过贵州电商云‘接地气’的电商培训,我变成了电商能手,以前家庭月收入仅1000元左右,现已提高至8000元以上。”另外,由于该服务体系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管理和信用背书,体系服务覆盖区域农村电商数量增幅较大、相关周边企业投资量上涨也十分迅猛。这表明该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带动效应”和“示范效应”。其次,由于该服务体系具备产品质量追溯功能系统,能够基本做到“产品可追溯、质量有保障、责任可追究”,这能够切实增强产品安全性、显著提升相关农副产品消费者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五、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形成背景——多重制度逻辑冲突的调解
基于周雪光和艾云提出的“多重制度逻辑理论”[21],在农村电商的生存场域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村电商三类主体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激励冲突,各主体所遵从的制度逻辑也具有显著差异,而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的存在能够有效促成农村电商与涉农生产主体的集体行动,进而弥合三类主体的多重激励裂隙,调解各主体在多重制度逻辑下的利益冲突,最终推动合作制度系统化变迁,对系统内各类主体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积极约束。
(一)中央政府:“共同富裕导向”下的资源分配
中央政府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政策方针,运用压力型行政机制将之下沉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共同富裕”的治理目标导向下,中央政府会进行频繁的资源再分配,以期能够让各个区域均衡发展、各类人群的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然而,中央政府相关资源分配的政策制定与实施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这便很难避免政策供给与各区域农村电商发展的政策需求偏差,从而降低相关政策的实践效能。而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能够有效地将分散的、体量较小的农村电商汇聚起来。服务体系内农村电商相关公共服务需求的集体表达,便能够形成有效的、强烈的市场需求。通过相对高效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渠道,相关市场主体便能够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相关服务的有效供给。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过程是对中央政府资源分配偏差的修正。
(二)地方政府:“政绩行动逻辑”下的资源“倾斜”
向区域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是地方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促进农村“产业兴旺”,为农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其天然使命。然而,各地方政府在“政绩行动逻辑”的驱动下,往往更倾向于将产业扶持资源向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商运营主体倾斜,以便于地方能够产生较多的“明星企业”“纳税大户”[22]。地方政府往往会通过各种“变通”的政策执行方式,形成符合自身政绩需求的公共资源分配方案,这便加剧了主营农副产品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对电商公共资源与服务的获取难度。而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能够将众多的农村电商联结成一个较大的商业体,成为地方政府“愿意服务”的资源“倾斜”对象。
(三)农村电商:“理性经济人”的公共服务需求
农业的脆弱性会不可避免地传递给农村电商,这便会导致农村电商对地方政府相关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行动逻辑”,优质的公共服务往往会被“精英企业俘获”,从而导致了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尖锐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电商普遍体量较小,且相对分散,“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逻辑,往往导致该群体很难形成合力向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表达对公共服务的诉求。然而,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能够将各电商运营主体的利益链接起来,促成众多农村电商形成高效的集体行动,从而让农村电商群体的诉求能够有效表达,进而获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
六、结论
农村电商及其运营的农副产品往往距交易市场的物理距离与供应链距离较远。同时,农业的脆弱性会不可避免的渗透至农村电商运营主体之中。再加之,地方政府的“政绩行动逻辑”与“企业精英俘获”现象,农村电商运营主体对电商公共服务的需求远高于供给,供需矛盾比较尖锐。本文以贵州省委、省政府主导构建的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为研究案例,分析了该服务体系的构成主体、运行机理与实践效能,并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分析框架,论证了该服务体系有效促成农村电商集体行动的形成、弥合各类主体多重激励裂隙的内在逻辑。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通过商业化机制,将体量较小的农村电商运营主体集聚起来,使小农搭上大数据快车[23],成为一个具有较大体量、具有较强纳税能力和带动能力的生产联合体。面对这样能够有效形成集体行动的农村电商联合体,地方政府便能够实现“政绩行动”与“使命行动”的统一。农村电商全链条型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筹建、按市场逻辑运行、由地方政府与农村电商关联主体辅助运营的新型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供给系统,其能够较好地统一各类关联主体的内在激励,相对有效地满足农村电商的公共服务需求。这一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解决了农业产业融入这一城乡融合的核心问题。[24]能够给予其他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启示和实践参考。当然,鉴于现阶段本文案例素材中相关统计数据获取有限,研究发现与结论尚有待进一步验证。
参考文献:
[1]阿里研究院.淘宝村十年:数字经济促进乡村振兴之路.中国淘宝村研究报告(2009~2019)[R].2019:6.
[2]聂召英,王伊欢.链接与断裂:小农户与互联网市场衔接机制研究——以农村电商的生产经营实践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21(1):132~143.
[3]刘承昊.乡村振兴:电商赋能与地方政府外部供给的困境与对策[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122~130.
[4]聂召英,王伊欢.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适应性问题研究——以S省H市C县D镇农村电商的实践为例[J].世界农业,2021(4):44~52;112.
[5]胡晓杭.完善电商服务体系 满足农村电商多元化发展[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55.
[6]肖开红,雷兵,钟镇.中国涉农电子商务政策的演进——基于2001~2018年国家层面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J].电子政务,2019(11):91~103.
[7]张正荣,杨金东.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电商如何优化“工业品下行”路径——基于“双链”耦合机制的扎根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9(4):118~129.
[8]卢宝周,谭彩彩,王芳芳,等.外生式农村电商生态系统构建过程与机制——基于农村淘宝的案例[J].系统管理学报,2020(4):762~771.
[9]杨颖.政府扶持农村电商发展的有效性研究[J].社会科学家,2021(1):79~89.
[10]梅燕,蒋雨清.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电商产业集聚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机制——基于产业集群生命周期理论的多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0(6):56~74.
[11]崔凯,冯献.演化视角下农村电商“上下并行”的逻辑与趋势[J].中国农村经济,2018(3):29~44.
[12]李晓静,刘斐,夏显力.信息获取渠道对农户电商销售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四川、陕西两省猕猴桃主产区的微观调研数据[J].农村经济,2019(8):119~126.
[13]彭小珈,周发明.农村电商经营效率研究——基于消费品下行的DEA模型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8(12):111~118.
[14]林海英,赵元凤,葛颖,等.贫困地区农牧户参与电子商务意愿的实证分析——来自594份农牧户的微观调研数据[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9(6):70~77.
[15]闫贝贝,赵佩佩,刘天军.信息素养对农户参与电商的影响——基于农户内在感知的中介作用和政府推广的调节作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5):54~65;193~194.
[16]孙剑明,陈曉菲,李京.区块链技术视角下农村电商农户信用评价[J].商业研究,2021 (2):74~79.
[17]刘亚军,储新民.中国“淘宝村”的产业演化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7(2):29~36.
[18]周冬,叶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因素与政府的支持——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19(2):110~116.
[19]李哲,陈子韬,吴建南.“一网通办”何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基于上海市A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探索性研究[J].行政论坛,2021(5):115~121.
[20]黎红梅,周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高效物流体系构建分析[J].理论探讨,2021(3):139~144.
[21]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0(4):132~150;223.
[22]宋丽霞.打造农村电商产业集群的现实路径[J].人民论坛,2019(28):62~63.
[23]姚君,倪岚.推动小农户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研究[J].理论探讨,2021(4):97~101.
[24]赵天娥.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多维审视[J].行政论坛,2021(4):142~146.
责任编辑:张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