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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的培养
——基于知识管理学的视角*

2022-02-07◎李

湘江法律评论 2022年0期
关键词:助理隐性审判

◎李 茜

目 次

一、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的形态及意义

(一)隐性知识在法官助理工作中的表现形态

(二)隐性知识在不同辅助职能中的分布样态

(三)隐性知识对助理晋升和法官养成的意义

二、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缺乏的样态分析

(一)助理群体隐性知识缺乏的形态各异

(二)助理个体差异对隐性知识积累的影响不大

三、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缺乏的原因探寻

(一)制度设计的反复性使得隐性知识难以生成

(二)辅助工作的事务性使得隐性知识难以积累

(三)主体间的高位知识势差使得隐性知识难以传递

(四)教育的单向性填充使得隐性知识难以淬炼

四、法院助理隐性知识培养的路径

(一)制度完善:通过助理分级培养促进隐性知识的累积

(二)组织激励:促进隐性知识流动与知识势差弥合

(三)个体努力:实现知识从隐性到显性的升华循环

五、结语

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与逐级遴选等机制初步构成法官养成制度的框架。由于中级以上法院将主要采取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法官,故探讨助理选任法官的场域应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现有对法官助理培养的研究多集中于分级定职的程序设计及职业教育的路径改良,〔1〕夏锦文、徐英荣:“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需求与法治人才培养创新”,载 《法学》2017年第12期。未触及法官养成的知识基础,难以有效弥合助理与法官间的知识缝隙。本文从知识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以知识属性中最为经典、最难习得的隐性知识为视角,探讨基层法官助理知识培养的逻辑与路径,以期对审判力量的充实与司法技艺的优化有所助益。

一、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的形态及意义

司法裁判的过程,既包含了可通过信息编码传递的系统化、客观化、精确性的显性知识,也涵盖了无固定表征的、具有较强情境特定性、主体能动性和不确定性的知识,此即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显性知识的来源,并暗含于法官助理工作全过程,能有效弥合助理与法官间的知识缝隙。

(一)隐性知识在法官助理工作中的表现形态

根据法官助理职务的具体内容,隐性知识的形态〔2〕因隐性知识形态难以用言语明确表达,故文中重要性的整体感知力、认知颗粒度和思维层次性指代的是隐性知识的效用。事实解释、事实剪裁、图式加工严格说应属法律方法的内容,在文中指代隐性知识的存在领域和外化形式。观念辐射与结果导向是隐性知识运用的方法。常理常情常识的经验参与是隐性知识的渊源。另,司法前见作为一种法感觉,也是以隐性知识为基础。主要表现为:

1.重要性的整体感知力。此项知识包含了对司法程序性与实体性事务的全局观,与助理对工作的熟悉程度、案件的差异性识别、审判工作节奏等一系列因素,需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才能掌握。

表13-1 隐性知识在法官助理工作职能中的体现

2.认知颗粒度和思维层次性。认知颗粒度是法官助理对工作内容 “门、纲、目、科、属、种”的细致认识程度,它决定了思维层次性和精确度,体现了当事人对案件细节的把控能力、繁杂材料抽象提取能力和类型化分析整合能力。

3.事实解释与事实剪裁。现行的证据规范只对事实提供了一种方向性、结构性的指引,如何在证据不足、存疑、矛盾的情况下创造性完成叙述事实的完整形态,极其考验事实解释的知识。另一方面,如何在原生混沌状态的证据资料中,梳理出法律上的因果线索,提炼出全体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则体现着事实剪裁的知识。

4.图式加工。图式加工可以引导并加速法官助理对案件的认知,可借助其他案件的类似情境去理解并合理解释证据存疑案件的情境。值得注意的是,事实解释、剪裁与图式加工常被融汇运用,这些隐性知识是理解法官思维模式的核心要素。

5.常理常情常识的经验参与。司法裁判虽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为,但法律适用的基础仍是事实判断。越复杂的事实,越要回归常识,并在各种证明手段、标志和情势的综合联系中得到心证的结果,防止证据锁链的不断拉长。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统一也是增强裁判结果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径。〔1〕江必新:“坚持法理情的统一 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载 《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19期。

6.观念辐射与结果导向。司法裁判的结果受到了法官道德性、阐释性和批判性的观念辐射,与法官的习惯、良知、职业理想甚至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民众接受程度紧密相关。

(二)隐性知识在不同辅助职能中的分布样态

隐性知识在不同职能的法官助理中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3-2):①院领导的助理直接从事审判实质性事务,并在法官的准予范围内拥有非常大的案件处理权限及自由,甚至极少部分助理有 “影子法官”之嫌,许多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就归于此类助理之中。需注意的是,由于这类法官带头承办大案要案,对助理在观念辐射、结果导向等有助于权衡结果的隐性知识要求最高。②部门负责人的助理在法官在指导下承担了大量的实质性事务。由于本类法官长期处于审判一线,改革前具有审判文书审批权,对文书写作要求较高,甚至有将写好的文书交由助理提出意见、进行实质性修正的习惯,故助理在事实剪裁、解释、图式加工等有助于事实认定的隐性知识涵养较高。③普通法官的助理负责大量的非实质性审判事务及与书记员工作的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协助法官将精力集中于审判核心事务。助理的隐性知识多集中于重要性的整体感知力、认知颗粒度、思维层次性等方面,这些也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

表13-2 隐性知识在不同类型法官助理中的分布

(三)隐性知识对助理晋升和法官养成的意义

法官助理承载了辅助法官审判和法官养成的二元功能,而司法改革和修订后的 《法官法》彻底取消了由法官助理行使审判权的可能性,将审判权更加单一、完整地赋予了员额法官,〔1〕傅郁林:“修订后法官法的罅漏与弥补”,载 《人民司法》2019年第22期。其对法官助理的权责界定却难以承载法官养成的功能。法官与助理职能界分的关键在于审判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的区别,即是否行使司法权的判断权能(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裁断)。辅助性事务与判断性事务存在着本质差异,法官助理的履历积淀并不对法官养成具有当然正效应,二者间不存在方向性、发展性的关系。然而,法官助理对司法隐性知识的积累却暗合于法官养成的应然逻辑。隐性知识是支持司法判断的 “无言之知”,〔2〕[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法官的判断权能体现在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时的决断之中,这是最能体现法官裁判技艺的场域,也是隐性知识生成、富集和流动的场域。隐性知识是法官助理遴选的核心竞争力,能有效弥合法官助理辅助性事实和司法判断性事务间的知识缝隙。

二、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缺乏的样态分析

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的含量虽无法精确测量,但其对隐性知识的缺乏却是现实常态。笔者通过对Y市人民法院100名法官助理的调查,初步描摹了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的缺乏样态。

(一)助理群体隐性知识缺乏的形态各异

图13-1 Y市百名法官助理隐性知识含量及获取难度自测结果

经统计,100名助理对隐性知识拥有量自测平均分为56.6分,认为隐性获取难度为66.2分(满分100分)。从隐性知识的缺乏种类分析:①重要性的整体感知力、常识常理常情经验参与的缺乏程度最低,前者可随工作经验而习得,后者源于生活的点滴积累,与法学知识的关联度较低。②与经验积累正相关的司法前见,反而呈现缺乏状态,这表明单纯的经验还不足以形成较为准确的法感觉,司法前见的培养离不开法学知识积累与沉淀。③最为缺乏的隐性知识集中在证据分析及事实认定领域,这一领域关系到司法判断权能,是法官职能的核心,本就与助理的工作存在疏离。该类隐性知识也是司法裁判的重点与难点,与证据科学的学习难度呈正相关,后者集合了各方面知识的学科,是法学各学科中偏难、偏冷且变幻莫测、无一定解的学科。

(二)助理个体差异对隐性知识积累的影响不大

统计对助理进行了年龄和学历层面的区分,〔1〕其中,1970~1979年占10人,1980~1989年占20人,1990年后占70人;大专学历11人,本科73人,研究生16人。另因各法官助理担任的职责差异过大,不便进行分组,故未以职能进行数据提取。发现隐性知识的分布呈如下规律:①各项隐性知识的习得难易程度在不同群体中趋同。这说明知识的难易程度有自身的独特评价体系,不由身份、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决定。②学历的高低不能从根本上决定隐性知识的富含量,但可以提升对隐性知识体察的敏锐度。③不同职责的助理对隐性知识的感知程度不同。隐性知识习得的难易程度并不能反映出助理对隐性知识的实际拥有程度或渴望习得的迫切程度。

图13-2 法官助理隐性知识获取难度的分类统计

(三)辅助职能差异对隐性知识积累的影响显著

在访谈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越接近审判实质性工作的助理越感觉到隐性知识的缺乏,而负责事务性工作或兼任书记员职务的助理,对隐性知识的感知程度远不如前者深刻。表13-3中,助理A和C对法官的指示或机械执行或不知深意。二人系从事程序性、事务性的辅助工作,而法官的指示则是源于对案情发展的判断,故与法官因职能不同而对相同信息作出了不同的知识输出。助理E因已深入到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的职能之中,故虽为名校法本毕业也深感隐性知识的缺乏。助理G虽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但涉及民刑问题交界处理时,反而容易被法学知识牵制,而法官H则利用了经验参与的隐性知识化解了这一法律问题、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安定力。助理I虽受到了结果导向的指引,但缺乏如法官J般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判决的能力。

表13-3 法官及助理对隐性知识的感知访谈摘录

三、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缺乏的原因探寻

隐性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对知识与经验萃取、提炼和领悟的能力,因而习得不易,这也让我们有充足理论相信Y市样本情况在全国各法院普遍存在。法官助理隐性知识何以普遍缺乏,其原因值得深思。

(一)制度设计的反复性使得隐性知识难以生成

自1999年 “一五”改革纲要至本轮司法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从规范到实践的多重摩擦。“一五”改革纲要提出在高院层面可对法官配备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进行试点,2004年 “二五”改革纲要确立了法官助理制度,并在全国法院经历了由点到面、由表到里、从常识到经验的法制历程;由于缺乏实质性、全局性的部署,加之改革内生动力减弱,法官助理的探索始终无法形成固定的模式及成熟的体系。2009年后,各试点法院几乎停滞了助理制度的探索,〔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李泽明:“法官职业化建设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重新审视与现实进路”,载 《时代法学》2013年第6期。直到2015年司法改革的再次激活。法官助理制度由于存在反复,且实践中亦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的身份交错,故终未形成一个独立鲜明而稳定的群体。然而,隐性知识的生成具有强烈的主体性,且在身份类似、认知相近的群体中才可能进行流动,遗憾的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变迁并未赋予隐性知识依附的稳定主体。

表13-4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实践

(二)辅助工作的事务性使得隐性知识难以积累

隐性知识是一种关于选择行动及怎样行动的知识,往往生长于实质性的审判事务之中,积累于疑难、非常规性的案件之中,游走于正反观点势均力敌的司法开放地带。然而,本轮司改对法官助理职责定位却偏离了隐性知识的累积领域:一方面,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于 “业务性”的司法辅助事务,既与书记员的纯“事务性”工作容易形成交叉甚至部分混同,又与展现法官职业精妙的审判 “实质性”工作形成了职能的疏离,故缺乏隐性知识积累的制度推力。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制度旨在培养一批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助理群体,具有一定的内部封闭性。助理内部虽然有一到五级的等级划分,但不涉及职能和内容的区分,收入和待遇更高的一级助理也可只负责最基础的业务辅助,其履职的难易程度并不影响其级别晋升。因此,当前制度缺少对法官助理接触实质性审判事务的激励机制,难以激发法官助理主动积累隐性知识的内在动力。

(三)主体间的高位知识势差使得隐性知识难以传递

助理审判员在代行审判员职责阶段就完成了从助理到法官的思维、能力、知识等多重素养的平稳过渡,同时顺畅地融入于法官群体。助理审判员制度的消亡,使得 “助理—法官”的养成机制出现了断层,现行助理与法官间的职能“鸿沟”缺乏连接桥梁,二者在职业素养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其中,最难在短时间内弥合的就是隐性知识。隐性知识在不同主体中的富含程度不同,个体对知识的 “位势差”能促进知识的转移并在不同主体间趋近平衡。〔1〕张睿等:“技术联盟组织间知识转移动因与类型研究”,载 《情报杂志》2010年第1期。但如不同主体之间知识势差过大,知识的需求方则会出现知识的理解及吸收障碍,反而阻碍了隐性知识的流动。助理从事的事务性或非审判实质性的工作难以积累审判核心知识,无法消减其与员额法官之间的知识高位势差,进而实现完成隐性知识的顺畅流动。

(四)教育的单向性填充使得隐性知识难以淬炼

司法过程不是概念、理论的逻辑演绎或照搬,而是一种基于经验的判断过程。〔2〕徐昕:“司法过程的性质”,载 《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在此过程中,知识完成了从纸面静态向运行动态的转变,并形成一个知识再造的螺旋式上升循环。而在高校法学教育阶段,考虑到学生发展的多元性,未局限于法律家的培养方向,法学生在积累法律知识之时,未同步提升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象的裁判、将矛盾转化为依照诉讼程序和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3〕胡学军:“隐性知识视角下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载 《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同时,现有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仍属于单线无互动的、格式化的知识与技能灌输,偏重审判辅助性事务的培训内容,并非知识再造的当然途径,不含任何创造性元素,未给予知识生成的足够耐心,未为隐性知识的生成与淬炼提供生态环境,也无法服务于助理晋升的远景。

四、法院助理隐性知识培养的路径

法官助理制度承载了法官养成的功能,在辅助性职能、权限等客观限制下,应不断涵养助理的隐性知识、汲取司法技艺,才能为法院的发展储备稳定的后续力量,同时也进一步促进隐性知识在司法人员群体里转移与流动,实现知识价值的最大化。

(一)制度完善:通过助理分级培养促进隐性知识的累积

司法隐性知识的养成是一个集法律学习、法律训练和法律实践为一体的长期过程。对法官助理而言,司法实践的锤炼对隐性知识的积累不可或缺,这一点在域外法官培养模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表13-5可知,域外的法官培养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职业共同体的输送,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司法技艺的实践积累,法官的候选人员从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也含部分学养深厚的法律学者)中产生,因此,法院不需花费太多资源培养入职人员的实务经验。〔1〕蔡碧玉:“司法官进用及养成教育之现况与未来展望”,载 《国家菁英杂志》2016 年第4期。这类人员在进入法院之前,已在丰富的实践经验中积累了一定的隐性知识,但隐性知识的个性差异性也较大。另一种是职业考训模式,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多采此模式,如日本法科生毕业后经过多轮测试及10年司法实务的历练,才有获得正式法官的资格,〔1〕See Carl F. Goodman, Justice and Civil Procedure in Japan, Oceana Publications, 2004, pp. 505-506.这个模式也更贴合我国大陆地区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径路。值得注意的是,此模式下,助理成长为合格的法官,需经过试署法官(补事判)的实质性审判岗位过渡,候补法官过渡能让助理更为直观地接触到了审判的精髓部分,是隐性知识孕育和丰盈的起点。

表13-5 域外法官培养模式对比

对比审视我国对法官助理的培养,由于助理审判员过渡机制的取消、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权责互异、不同等级的助理工作内容缺乏区分等一系列原因,法官助理对判断权能所涉及隐性知识培养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长此以往,法官助理即使获得遴选入额资格,也未必能符合 “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审判业绩突出、具备独立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的高素质法官”〔2〕周强院长于2017年6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成立会上的讲话。的职业要求。

考虑到隐性知识孕育于司法的开放地带,生长于审判经验的感悟默会之中,故建议在现行法院人事分类的框架下对法官助理进行分级定职,弥合助理晋升法官的知识裂缝。可根据助理的职业成长周期,采用法官助理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梯度培养模式,不同级别对应不同职责,以便综合立体地累积隐性知识。

1.初级助理处于隐性知识含量较低、增量较快的阶段,可短期代行书记员职能以熟悉基础性、事务性工作,这一阶段是认知司法的感性阶段,主要提升隐性知识中的重要性的感知力水平、细化认知颗粒。

2.中级助理处于隐性知识含量和增量的提速阶段,应广泛从事各类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工作重心倾向于审判技能的培养,如从事调解、庭前会议、审查证据、草拟裁判文书等,助理从事的仍属于常规案件的辅助办理,初步培养事实剪裁、解释和图式加工等隐性知识。

3.高级助理则处于隐性知识的缓慢深化积累阶段,应在法官指导下深度参与审判辅助事务,根据个人意愿及岗位需求双向选择,在多个业务领域轮岗学习积累审判经验,深度学习法官核心事务判断的隐性知识。能力培养应侧重于:①争议性事实的研判能力。能从繁杂的证据群中抽丝剥茧出基本的法律事实,正确地分析证据,从证据群中搭建整体的事实样态,这是隐性知识中事实剪裁、事实解释、图式加工的集中体现。②争议性法律问题的研判能力。助理应系统性地搜索国内外实务判例及理论文献,并融合隐性知识中的常识常理常情及阅历经验进行辩证思考。③文字表达及沟通能力。在一些争议性案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及修辞一定程度上就是隐性知识的理性化表现,尤其是争议性案件的判决书中的说理往往隐藏了支持该判决的隐性知识,集中体现了司法前见、观念辐射、结果导向等隐性知识。这样的隐性知识分阶累积使得高级助理的职务可成为法官人才的储备库,也可成为培养法律职业精英的演练场。〔1〕刘斌:“从法官 ‘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 《法学》2015年第10期。在此模式下,助理只需临门一脚遴选助力即可成为员额法官。

(二)组织激励:促进隐性知识流动与知识势差弥合

隐性知识在法官与助理之间的积极流动可提升法院队伍的知识存量,并推动新一轮的知识再生产,因此,对隐性知识的培养不能局限于助理个体分散性、默会式的慢性习得,而应从知识生态系统视角出发,积极调动法院系统整体的知识人才、知识资源和知识环境的要素优势,〔2〕孙振领:“国内外知识生态学研究综述”,载 《情报科学》2011年第3期。建构适宜隐性知识传递的模式。

知识生态系统视角下司法隐性知识的流动模式可分为四类七种(见表13-6),这七种模式在审判实务中共存,具有不同的应用范围。①知识导向模式。师徒制的点辐射结构是隐性知识传递的典型方式,但覆盖范围狭窄。②知识主体导向模式。根据主体的形态又分为知识管理者导向模式、知识主体间的点对点导向模式、知识群体导向模式。其中,知识管理者导向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官方培训模式,由于隐性知识本就难以表达与检验,故此模式对隐性知识培养最为困难;知识主体间的点对点导向模式是知识主体自主自发的交流模式,其范围窄、交流私密,故隐性知识的传递也更为流畅;知识群体导向模式常表现为知识小组等实体群,具有一定公开性,囿于语言表达的模糊性,助理需具备较强的语境理解能力才能领悟出隐性知识。③知识环境导向模式。由于隐性知识的传递具有一定的情境性,而官方所组织的培训难以模拟出所有适宜传递的情境,故隐性知识传递不易。④信息技术导向模式。常见形式是各种线上学习群,这能使隐性知识内容和范围转移更易操作,但因隐性知识难以编码,且外化和整合存在很大困难,故传递难度较大。〔1〕参见陈菁菁等:“企业创新团队隐性知识转移模式分析及选择——基于知识生态系统的视角”,载 《管理现代化》2019年第1期。

表13-6 法官助理分级培养与隐性知识积累

表13-7 生态系统视角下司法隐性知识转移模式对比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官助理隐性知识的积累是多种方式的融合,其中,通过实践历练与群体互动交流来是充实隐性知识的最有效方式,而通过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官方培训对助理隐性知识的培养效果不佳且难度较大。因此,欲实现隐性知识流动、提升法官助理隐性知识整体含量,不能仅依靠统一集中授课,而应为知识势差的合理引流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助理与助理、助理与法官、法官与法官之间,因自身隐性知识含量不同而形式了知识的势差。知识势差的弥合过程是一个 “产生势差—弥合势差—产生更高势上的势差—弥合更高势上的势差”的动态良性循环。〔2〕张睿等:“技术联盟组织间知识转移动因与类型研究”,载 《情报杂志》2010年第1期。因此,知识势差的弥合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人员群体间的知识转移,增加该群体的整体知识存量,当势差降低到零时群体间的知识转移即成功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势差的存在并不会自动发生隐性知识的流动,知识流动始终遵循了 “公平交换律”这一人类社会认可的普遍性交换准则。知识势差的弥合需遵守 “公平交换律”之准则,设定相当程度的激励机制,并消减隐性知识的流动阻力。

第一,建立隐性知识传递的梯队,防止势差过大而产生传递障碍。①初级助理+区分审判类型+定向辅助一个或几个一线法官+基础性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审判工作整体情况;②中级助理+刑事、民事、行政庭轮岗+辅助资深法官+常规案件文书写作实质辅助工作,学习不同类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的思维方法;③高级助理+集中刑、民、行一个领域(根据自身兴趣与庭室双向选择)+辅助庭室负责人、院领导+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全程,深入积累某一领域的隐性知识,理解大案办理的法律思维、利益权衡与社会期待。

第二,建立知识传递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维护知识网络的运行。法官个体对隐性知识的淬炼背后是时间与精力的沉淀,其对隐性知识的分享应得到物质及精神奖励。①畅通系统内部交流机制,鼓励法官通过法院知识小组、法官协会活动、线上学习群、MOOC等形式分享自身知识,可将相关经验介绍的课件或文字做成内部分享资料,让法官感受知识分享的荣誉感;法官分享知识所需购买的图书应得到单位支持,法官根据审判经验出版的图书应在法院系统内推广;②完善业绩考评奖励机制,赋予积极分享知识并取得良好反响的法官以更多的个体价值,如通过折抵办案数量、年终考评加分等方式减少因知识分享所带来的职业风险,让法官的知识分享更具持续性;③建立专项人才数据库,并根据法官擅长领域定制知识目录,对知识活动进行有效分工,丰富法院内部的知识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知识分享效率。

第三,依托知识共治文化的营造,进一步丰盈隐性知识。法院内部的知识治理不能遵循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应发挥知识经验丰富的一线法官智慧,从领导层面的 “对知识进行治理”转为资深法官的 “用知识进行治理”,将法院内部零散化、情境化的知识协调起来,构筑起隐性知识孕育与发展的基础。〔1〕黄文武等:“大学知识治理的现实审视与理性实践——知识生平模式转型视角”,载 《高教探索》2017年第11期。

(三)个体努力:实现知识从隐性到显性的升华循环

知识的生成是理解、表达、重要性感知的三位一体,任何理解之前先有表达,而表达之前则有重要性的整体感知。〔2〕汪丁丁:“什么才是一流的知识?”,载 《文化纵横》微信公众号2019年7月6日。法官与助理是隐性知识生成的供体,也是受体。隐性知识的培养,应关注知识生发端和继受端对知识生成与汲取的效果,以实现隐性知识的显化与流动。

1.助理自身对隐性知识的努力探求。法官助理如需完成向员额法官的知识飞跃,必须深度参与审判辅助事务,通过实践去感知隐性知识的存在与表现,进而针对性地探索学习。具体言之:一是扩大对隐性知识的接触广度。助理应不断趋近核心辅助性事务,在法官的指导下更多地从事庭前会议协助、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制作、承担裁判文书初稿写作及合议庭记录等,最大限度地接触隐性知识集中存在的核心事务。二是提升对隐性知识的感知深度。助理需在各种情境中观察法官的一举一动,不断趋近法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探寻支持法官选择如何行为的隐性知识。三是领会法官隐性知识的独特性。助理明辨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思维差异,如法官对指控罪名持其他看法时如何掌控庭审等,感受法官隐性知识下的行动选择。

2.助理群体对隐性知识的交流表达。表达是隐性知识外化为显性知识的重要过程,由于助理之间的知识势差不大,故助理间的群体性交流能积极地带动知识的流动。助理们可以用模糊型、比喻式等描述方式询问其所感知到的隐性知识。需注意的是,传统的知识形态呈 “信息—知识—理解—智慧”的层层收紧三角形态,而在信息时代,知识被松散的网状结构所链接,知识形成的过程不再封闭,存在更多互动的空间;这也使得隐性知识的生成变得更为漫长、知识结晶更为稳定。针对知识本身的新变化,可借助信息的知识外化手段,通过数字法院内网平台设置专门的交流区,鼓励广大助理群体进行交流和提问。所有法院用户都可以公开回复并票选最优解答。所有提问及回复中的关键词将按照法律部门、法院层级、程序进度、裁判情节等进行多重编码分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关联性推荐,最大限度地促进隐性知识的外化。

3.法官对助理的提点与协助。司法责任制取消了案件的层层审控,司法知识也由院领导行政集体生产转为法官个体生产,知识体量变得更为丰富与多元,足够的知识广度本身就成为一种深度。〔1〕[美]戴维·温伯格:《知识的边界》,胡泳、高美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2页。隐性知识的产生愈发个体化,法官对助理提点和协助也愈发重要,具体指导应从三个层面入手:一是司法技艺层面,让助理近距离接触司法判断所涉事务(见表13-8)。这是法官履职的精髓,也是助理晋升为法官的实战演习阶段。法官对助理提供庭前、庭审、庭后和裁判四个环节的指导,帮助助理多维度、立体式地积累隐性知识。同时,助理应将所学内容积极应用于实践并丰富答案,提炼出专属于自身的经验、心得,并再次将所悟的隐性知识提交至审判场域接受检验。这也是隐性知识与司法历练共生演化、达到知识 “真且通”的过程。二是心理认同层面,法官在尊重助理职务及身份独立的情况下,也要增强心理认同。可积极带动助理参与法官沙龙等交流活动,同时院领导也要定期开展茶话会、直接听取助理们的内心需求,破除助理对法官的敬畏和疏离、增进其与法官间的情感友谊。对于从助理遴选成长的初任法官,资深法官可 “扶上马、送一程”地协助组成合议庭并继续提供智力支持。三是价值传递层面。隐性知识的培养不应局限于司法技艺,更应深入到对法官和法律职业的终身信仰之中,尤其在改革浪潮对利益冲击拍打之下,法官应将对职业的坚守与信仰在语言和行动中传递给助理、由助理延续和呈现。

表13-8 法官对助理的司法技艺指导

五、结语

法官助理制度承载了辅助审判和法官养成二元功能,但二者间并不当然存在递进积累效应,强调法官助理的隐性知识培养,就是希望能从知识路径弥合助理与法官间的知识缝隙,做好初任法官养成的知识衔接,推动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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