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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治理难点与打防策略研究

2022-02-07孙梓翔文学国

关键词:犯罪分子货币犯罪

俞 君,孙梓翔,文学国

(1.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2.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密码学和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尤其是随着“比特币”(BTC)造富神话的病毒式传播,虚拟货币开始走进大众视野,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受到大众追捧。每当有新技术和新概念出现时,总会有犯罪分子借助信息不对称和认知逆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亦在此列。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高匿名性、跨国交易频繁等特点,已逐渐沦为滋生新型网络犯罪的沃土。

虚拟货币从区块链技术开始,逐步发展出NFT、DEFI 等技术,时至今日,已发展到3.0“元宇宙”技术。新的技术不仅带来新的机遇,更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利用虚拟货币实施各类违法行为日渐高发,刑事风险性日益突出,社会危害性愈加凸显,其身影频繁出现在网络传销、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裁判文书网254 个司法实践案例检索结果显示(见图1),虚拟货币传销类案件数量频发,尤其在2021 年占利用虚拟货币实施各类犯罪总数的29.2%,排名第二,累计涉案金额位居首位,占所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的67.82%。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虚拟货币传销都是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的主要类型。

图1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数量(2017 年—2022 年)

在人们普遍认知欠缺、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应对乏力的背景下,大量传销组织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鼓吹快速致富神话,吸引大量投资人员,并诱骗投资人员心甘情愿地继续发展投资者,以“一夜暴富”的谎言变相实施传销,且一旦形成就迅速发展,隐蔽性极强,日益成为网络传销的主力军。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暗黑币、石油币、亚欧币、万福币等多种虚拟货币中,均涉嫌传销犯罪,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其中,仅百川币就发展了90 余万名会员,涉案金额达到了21 亿元人民币;亚欧币涉案金额更是达到40 多亿元人民币。这种“庞氏精髓+传销内核+金融外衣+虚拟货币”的新型传销犯罪传播性、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大局安定有序。为此,深入打击和防范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有着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意义。

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运作模式

传销又称“庞氏骗局”,于20 世纪90 年代传入我国以来,迅速落地生根,在其不断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始终保留着四个核心特征,即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和反经济周期性,拆东墙、补西墙,投资业务和技巧的神秘性以及金字塔结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则是相对于“真币”而言的一个新型概念工具。综合中国文化部、欧洲中央银行(ECB)、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等权威机构的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运行在网络上的不受管制的数码货币,其并非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也不必要与法定货币相关联,而是由其开发者发行和管控,并作为一种支付途径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接受和使用。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尽管虚拟货币具有交易媒介和价值存储的功能,但不具有真实法定货币的所有属性,特别是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由于虚拟货币本身技术复杂、概念新颖,并且与区块链技术结合紧密,其投资业务和技术的神秘性使其非常适合成为传销犯罪的载体和工具,因而一经传入即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将虚拟货币作为工具或者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虚构网络商城或应用场景,夸大宣传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通过消费返利、推荐有奖等方式吸引群众购买虚拟货币并介绍他人参与,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和层层提取佣金等方式骗取钱财的网络传销。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更具迷惑性,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综观当前已侦破犯罪司法实践案例,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交易所模式

犯罪分子建立“山寨”交易平台,谎称提供“比特币”“以太币”(ETH)等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以“公链”概念为幌子、高额的持币生息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开设高额账户并发展下线人员。犯罪分子非法取得投资人本金后,通常会以黑客攻击、发行新币结算等方式卷款潜逃(见图2)。

图2 交易所模式流程图

(二)钱包模式

犯罪分子拷贝公开的公链代码,开发自己的公链项目、发行公链代币,打造自己的钱包以及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以高比例持币收益和推广收益为饵,诱导用户不断“挖矿”并发展下线。犯罪分子则在后台控制调节平台代币的发行、交易平台上虚拟货币价格的变化等(见图3)。

图3 钱包模式流程图

(三)智能合约模式

犯罪分子利用智能合约安全透明的特点,辅以高额收益为饵,通过虚拟货币地址将用于犯罪的智能合约理财项目部署到以太坊(ETH)等主流公链上,蒙蔽并诱惑用户入局。待积累到一定数量资金,犯罪分子即可通过预先设置好的合约后门直接把资金转移至其他地址,宣布崩盘(见图4)。

图4 智能合约模式流程图

(四)矿机租赁模式

犯罪分子通过虚假承诺“零风险、高回报、高收益”,向公众宣传投资虚拟货币矿机。该模式中,“挖矿”收益往往只是噱头,犯罪分子真正瞄准的收益来自推广下线,通过引诱新人入局购买矿机的费用拆东补西,直至崩盘(见图5)。

图5 矿机租赁模式流程图

(五)量化机器人模式

随着炒币机器人、量化跟单系统及高频交易量化平台的出现,犯罪分子通过虚假允诺用户可随时提币、无限制、不跑路、有交易所背书,以及老师跟单授课、分析K 线、追踪趋势等手段,取得投资人信赖。在实践中,平台为项目方、资本方和交易所提供交易量,后者则以团队代理奖励和动态收益等为饵,利用已入局的用户发展更多下线进入平台陷阱(见图6)。

图6 量化机器人模式流程图

(六)矩阵DAPP 模式

该模式是传统传销中的矩阵滑落机制在虚拟货币领域的应用。犯罪分子通过开发留有后门的低成本DAPP,利用矩阵滑落机制,用户不得不继续复投并推广布道,直到新成员的加入已无法填补资金盘累积的泡沫窟窿,即崩盘跑路(见图7)。

图7 矩阵DAPP 模式流程图

(七)链游模式

犯罪分子开发自己的链游(Gaming and Decentralized Finance)项目、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其目标收益包括拉升游戏代币价值,以及源源不断加入的投资者用以兑换游戏代币的主流币,待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即套现跑路(见图8)。

图8 链游模式流程图

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犯罪现状分析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主要代表的虚拟货币的持续热炒,吸引了越来越多群众的兴趣和关注并进而投资虚拟货币;与此相伴生的则是犯罪分子以虚拟货币为幌子实施的各类传销骗局。例如,“五行币”打着发行虚拟货币的旗号,以获得“金币奖励”“动态收益”等为诱饵,通过复杂的引流、推荐、注册奖金制度,迅速裂变拆分,实现财富聚合增长,其买卖过程和推广模式完全符合传销特征。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传播范围广,通过发展下线维持资金流,达到侵占公众存款的目的。它在继承传统传销犯罪特点的同时,还呈现出其特有的全新特征和变化趋势。

(一)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特征分析

1.组织策划严密化

与传统网络传销犯罪不同,犯罪分子为吸引眼球,通常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以建立空壳公司形式开展传销业务,并不断升级公司运营模式,以此实现会员和业务量的急剧增长。出于实施犯罪的需要,公司一般设立常务事业部、运营事业部、研发技术部等部门,组织结构高度严密,行为极为规范。在具体案例中,这些公司常务事业部通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为公司日常运转提供后勤保障;运营事业部下设客服部、商城部、推广部,负责广告发布、课程培训、处理投诉,支撑公司网络平台的运营;研发技术部下设技术部、测试部、产品部,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研发、迭代升级、包装维护。同时,还会成立分公司专门为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以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例如,在“火币”传销骗局中,犯罪分子将总部办公地点设在成都,租用北京阿里云服务器,把资金结算业务外包给天津、福州、上海的银行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而分散侦查视线,增加监管难度。此外,各大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利用公司通过设置直推奖励、分红奖励、赠送原始股等奖励,引诱他人参与,层层发展下线,形成典型的金字塔式虚拟货币传销网络。

2.管理运作远程化

当前,犯罪分子已实现传销活动的线上点对点操作,即通过发布、接收、反馈相关信息,对会员进行封闭式“洗脑”教育;通过移动APP、即时通信工具发展会员,完成上下线之间的联系;通过电子银行吸纳会费、向会员返利,达到非法获利目的,改变了传统传销的大团队运作、大规模集中、大场所培训、大尺度宣传的运作模式。安排技术人员在软件APP 搭建商务运营和资金平台两套系统,植入了推荐条件、层级关系、奖励机制等代码,平台兼具会员积分记录、分配、提现等功能,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组织者在APP 中通过各种加密手段设置不同的登录入口,通过平台后台实现信息发布、人员吸纳、积分统计查询、会员组织关系、返利提现等功能。

3.传播活动高效化

由于移动互联网普及,组织者及参与人员利用即时通信工具、新媒体技术实现“业务拓展”的实时化,网络传销活动已突破时间、地域、介质的限制。组织者往往利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实现资金交易自动化,极大地拓宽了传销资金通道,吸金能力和速度远高于传统传销。为迅速吸纳会员,犯罪分子常会专门成立商学院,组织讲师录制培训视频上传到多个视频网站开展线上学习;在全国各地成立推广团队,建立多个微信群、QQ群,发布活动公告、最新动态等信息引诱公众;通过建立微信群、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夸大虚拟货币价值,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式推销,要求参加者购买山寨币或购买挖矿机,并通过允诺参与者高额返利,诱其发展他人参加。如2021 年江苏警方破获的“PLUS TOKEN”特大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该涉案平台的注册会员有200 余万人,经对数据清洗落地,发展具有推广返利资格会员46 万余人,涉及四川、河南、浙江、福建等30 个省市,形成会员推荐层级3000余层的典型“金字塔”结构,涉案资金规模巨大。

4.危害结果社会化

当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传销组织裂变繁殖速度加快,传销人员呈几何倍数增长,涉及面更广。组织者向参与人员灌输“成功学”“发财梦”进行洗脑,导致普通参与人员产生过激甚至扭曲心理。犯罪分子大肆宣传“零门槛创业”“独创的共生、共创、共赢的合伙人模式”等极具蛊惑性的口号,实际上以推销商品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与人员购买会员礼包方式获取代理商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代理商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发展趋势

1.隐蔽能力趋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虚拟货币传销犯罪隐蔽能力极强,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身份实施并操纵传销活动,参与者身份被完全虚拟化。双方并不需要线下面对面接触,只需通过虚拟身份开通的手机号和微信、QQ 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联系和发展下线会员;加入该组织则必须与所公布的通讯方式取得联系或经介绍人介绍后,方可获取相应代码,注册会员、加入“公司”;会员之间也多为单线联系,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吸纳会费,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上下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暗,躲在幕后,级别较高的成员所使用的银行卡通常绑定的是虚假身份或系网上购买。同时,虚拟货币传销网站的服务器一般设置在国外,查处难度较大,更加大了其隐蔽性。

2.欺骗手段趋多

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传销的噱头,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尤其是在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等“虚拟体”加持的网络传销中,犯罪分子肆意利用大众对虚拟货币的一知半解,打着国家扶持、新型项目等旗号吸引眼球,在宣传过程中利用网络信息量大的特点,广泛搜集图文、视频等信息,甚至通过断章取义的手法编辑相关信息,建立“高大上”的虚假网页,标榜自己为权威合法、前途光明的投资项目,并以激情澎湃的语言、“合法合规”的表述和看似缜密的数字,鼓吹虚拟货币的高回报性、合法性,掩盖其传销本质,不断诱骗广大群众身陷其中。

3.跨地域性趋广

互联网的资源优势和虚拟货币自带属性使传销犯罪的传播跨地域性更广,完全突破传统传销的地域限制,即使在一国之内,也是遍地开花,跨地域传播更为便捷,发展势头惊人,潜在客户群更大。虚拟货币传销案以互联网为载体,建立虚假的“产品销售”交易平台,以网上虚拟货币积分方式进行结算,建立金字塔式的多层次营销或宣传渠道,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大肆宣传、肆意敛财。如在已侦破的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中,犯罪团伙历时5 个月,先后拉拢发展会员20 余万人,层级达130 级,涉及全国30 余个省份,涉及全球马来西亚、英国、美国、新加坡、意大利、韩国等8 个国家,其地域跨度更加广泛。

4.形成串案趋易

在已侦破的多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主要犯罪分子会利用互联网同时操纵多个传销活动。在操作“比特币”类型的传销组织被打压后,随之发展起来的“暗黑币”“万福币”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组织,借力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交易方式简单快捷等条件,大大地节省了发展会员、推广宣传的时间。如之前很多从事“暗黑币”网络传销组织的人员都是从原先“比特币”传销组织中或其他相关传销组织中迁移而来的,使得网络传销组织发展迅速,人员急速扩张,很多人兼并在好几个传销组织内,易形成窝案、串案。

四、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犯罪面临的治理困境

当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危害巨大,彻底根治存在较大难度,突出表现为“五难”,即行业监管难、行为发现难、人员抓捕难、调查取证难、善后处理难。

(一)行业监管难

我国政府虽然对虚拟货币持不认可态度,但禁令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在操作层面尚无成熟的法律法规予以执行,导致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在法律灰色地带潜滋暗长,形成监管盲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的兑换、发行及融资业务。但该公告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也无相应配套工作细则,操作性不强,无法为打击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提供足够法律支撑。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并未对虚拟货币开展完备的监管,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和第四方支付机构缺乏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指引和经验,大量国内人员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境外的交易平台非法买卖虚拟货币,进而实施传销犯罪。

同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检法三家机关对区块链、虚拟货币类案件的立案管辖、物品属性、价格认定、资产处置等仍存在不同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虚拟货币发行、运维及社会经济后果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运行监管机制、平台和法律体系。此外,传销犯罪分子打着“区块链”这一新技术的旗号,利用注册公司门槛低的便利,通过注册金融类业务公司的华丽外衣,实则实施虚拟货币传销的勾当,这极易逃离金融机构的审查视线,从而规避有效的源头监管。

(二)行为发现难

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使传销活动完全摆脱以往中心化金融模式,传销后转移大额资金不再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传销所得非法资金转移的痕迹隐匿在区块链海量的公共分布式账本中,从而难以被发现。相比而言,传统的资金穿透分析战法难以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形成有效打击,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传统的监测模型和系统更是无法起到相应作用。

同时,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分子对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把握精准,抓住人性贪欲,以投资门槛低、回报收益高、发展下线获奖励等骗术,让投资“小白”深陷其中,短时间内不易发现其真实面目;还有一部分参与者明知是骗局,但在虚拟货币的高利诱惑下,心存侥幸,深信自己在崩盘前能够及时全身而退,但结果事与愿违、血本无归。此外,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依托微信群、QQ 群等即时社交工具开展传销活动,上下级之间只通过网络交流,相互间使用代号,组织内互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犯罪分子往往将传销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域名未在工信部注册,对下线进行远程操控管理,跨区域发展会员。这无疑为及时发现犯罪行为设置了重重障碍。

(三)人员抓捕难

虚拟货币采用匿名式、分布式的电子交易方法,交易过程中只认密钥不认人,这种匿名专属性的特征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也为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保护。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字符串,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交易者在区块链上生成钱包地址时也不会被强制要求实名登记。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将钱包地址绑定到交易所,或者每次实施传销犯罪都使用新生成的钱包地址,案件侦查将难以入手;即使查到了钱包地址以及所对应的交易所,但受到国内外法律差异等多重因素掣肘,难以通过交易所查明钱包用户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受制于虚拟货币的加密机制,只能查看交易双方的交易地址和交易数额,无法将嫌疑地址和实际交易人进行关联,这极大增加了对犯罪分子身份认定和实施抓捕的难度。

同时,由于参与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人员一般分散在全国各地,其骨干成员行踪诡秘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通常躲在幕后操控局面,重要领导者甚至在境外遥控指挥,较难被抓获;虚拟货币传销组织窝点众多、分布广泛,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往往很难将所有传销犯罪人员一网打尽,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犯罪土壤。

(四)调查取证难

在打击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中,作为区块链网络和现实世界交易接口的交易平台,是公安机关关联虚拟货币地址和具体人员的重要渠道。因此,调取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和交易数据在侦破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中尤为重要。

首先,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和传统传销犯罪的首要区别在于前者以网络为其载体。虚拟货币传销的完整数据库均存储在服务器中,包含了组织结构、层级关系、资金渠道、会员信息等关键数据;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借助极具防御性的软件作为技术支持,一旦骗局崩盘便立即销毁证据,这对于公安机关远程控制和固定关键证据产生了较大难度。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将犯罪非法所得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多层次交易洗白,最终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兑换成法定货币。同时,大多数交易平台的服务器都在境外,由于缺乏成熟的跨境司法合作机制,境外调查取证大大增加了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侦查难度。

再次,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分子为逃避行业监管及刑事打击,通常将企业注册或后台数据存储在境外,有些组织自行管理和维护后台数据且在案发前恶意销毁,导致行业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查处相关企业时难以调取后台数据资料。在开放化的虚拟货币交易规则中,交易过程并无统一的资金流转渠道,且虚拟货币价格涨跌变化较大,资金交易流水更是难以查明。

最后,关于传销组织的会员名单、资金走向、运行模式、活动轨迹等犯罪信息,由于聊天、交易等记录的电子证据易被毁灭和篡改,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涉及人数众多,大部分参与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办案人员必须辗转各地调查取证,不仅增加了办案成本,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从海量信息中搜集到关键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条。

(五)善后处理难

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对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善后处置工作也带来了很大难度,例如2017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此类项目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但是,该公告的发布并没有给“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以毁灭性打击,如今这些项目中的大多数已经迁移至海外,遍布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多个国家。同时,受到去中心化特点影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推广和交易分散全球,所涉及的人数更多,波及的范围更广,犯罪活动所涉及的人数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涉及的资金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一旦事发,每每给公安机关带来巨大压力。此外,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及交易场所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的情况较为普遍,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从事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活动,容易产生案件管辖权争议,造成被害人报案无法得到受理处置的情况,进而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五、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打防路径探析

针对当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高发态势以及所面临的诸多治理难点,在实践中要多措并举、惩防并重,通过创新侦查思维、强化取证模式、优化打击质效等多个关键环节,有效遏制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发生。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源头治理

针对当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缺乏监管、刑事立法尚未完善等难点问题,国家层面上应梳理现有法律存在的立法漏洞,加强立法研究,早日出台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使用范围、实名认证、监管主体、数据保存以及发行、交易、流通、兑换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以弥补虚拟货币快速发展背景下的法律空白。首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制定详细的监管措施,严格监管交易平台的准入标准,把实名认证、履行监管义务落到实处。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新型金融传销犯罪的定罪量刑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例如,针对犯罪分子将服务器设在国外、难以确定犯罪管辖权的问题,确立“谁先受理、谁先管”原则,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又如,当前网络支付“黑灰产”与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中“洗钱”行为越来越密切交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未能充分回应打击网络支付“黑灰产”的现实要求;未来对洗钱犯罪,可考虑将传销犯罪扩充为洗钱罪名的上游犯罪,并明确将网络支付“黑灰产”的特征扩充为洗钱罪的行为手段,以此解决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主观明知等难点问题,也便于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制定监管政策。最后,要充分发挥司法引导、规范功能,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解决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更接近基层办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解释条文。

(二)提前监测预警,巩固前沿阵地控制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范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高发频发,必须要牢固加强前沿阵地的控制,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线索的搜集,定期研判、评估犯罪形势和发展态势,提前发布传销预警提示,努力实现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苗头隐患的自动识别、敏锐感知、准确预警、主动防控和有效处置,力争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未发阶段。首先,严控投资类企业的市场准入。建立健全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等单位对投资类企业登记的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相关背景审查,严控投资类企业市场准入和主体增量;归集涉及虚拟货币传销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特别关注和跟踪监控,获取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基本信息。其次,摸清犯罪规律,最大限度获取全量数据。打破数据壁垒,与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深度合作,采集整合各类传销组织和传销违法犯罪人员的身份信息、网上行为轨迹、资金账户流水等数据,实现数据全方位、多角度互通,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人员信息库和虚拟货币传销的关键词组库,以大数据为支撑,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为打击防范此类犯罪提供情报信息和决策依据。再次,着重监管虚拟货币传销的重点领域。针对当前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借助“空壳公司”实施犯罪的普遍情况,要不断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建立“看得见”的资金流动体系,完善企业资金监管制度。最后,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研发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数据模型,加强网络监控,广泛收集线索,强化预警研判,及时固定证据,在深入经营的基础上,适时打击查处。

(三)优化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针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所涉及的各种风险,公安机关要联合政府各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投资平台的风险排查,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不断压缩涉众风险隐患。首先,公安机关可牵头成立专门打击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传销犯罪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落实严防严控严打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属地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畅通监管协调机制,加大监管问责力度,切实做到严密监管、敢于监管、精准监管。其次,各相关部门要联控严打,提升对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传销犯罪的监管实效。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刑事、行政执法衔接,加大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整治力度;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规范,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等资金往来的监控。再次,网络监管、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风险隐患分析研究,落实联合执法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平台、域名、服务器设置等情况的监管,从源头开展封堵;网信办、网安等部门加强网上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封堵、删除、处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传播,加强对虚拟货币发展的全过程管理,严防不规范行为尤其是有传销嫌疑的行为在网络媒体、民众日常生活中滋生蔓延。最后,政府等部门可通过鼓励扶持虚拟货币监管技术研发创新、成立专业化研究中心等方式,加强监管技术研发,用技术强化监管。

(四)强化协作配合,构建打击联动机制

针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虚拟性、隐蔽性、跨区域性强等特点,公安机关须在“打头目、捣窝点、摧网络”的原则下,构建区域协同、多警合成的一体作战体系,保持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密切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联动作战。首先,须加强公检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发展趋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跨区域沟通不顺畅、侦破资源不共享、处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协商如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其次,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证据交换共享,加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在犯罪数额认定,强化财产扣押、追缴力度、打击层次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打击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合力,切实提高打击效能。最后,打击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是一项涵盖境内、境外的系统工程,须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向已对虚拟货币实施有效监管的国家借鉴学习,构建便捷的跨国调证渠道,形成统一战线,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打击。需要指出的是,对境外犯罪人员的打击要综合所在国国情、政治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境外人员往往难以同步到案,就需要更多的电子证据、更严格的证据标准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例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须重视取得网络平台管理后台的账号密码,特别是服务器架设在境外的管理后台,及时开展远程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固定与涉案平台对接的电子证据。

(五)创新取证模式,固定核心证据

虚拟货币传销组织设立的网站、软件APP 等是犯罪分子实施传销犯罪活动的主阵地,但同时也成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突破口,网站、APP等后台服务器数据能真实反映虚拟货币传销网络的运作模式、人员及资金规模、会员层级关系、提成返奖比例等客观事实。因此,虚拟货币传销服务器数据既是决定能否立案的关键要素,也是办理此类传销案件的核心证据。然而,电子证据具有清除快、不易恢复的特点,因此,办案中要特别注意此类电子证据的获取及认定,确保证据合法、真实。首先,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取证平台,远程控制后台服务器数据,按相关程序规定予以检测、恢复和存储,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公司对电子数据全部拷贝固定,合作研发虚拟货币传销模型,植入会员ID、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会员级别、直推下线人数、下线总层级、提现金额等关键字段,多维度立体勾画上线层级关系,圈定平台规模。其次,密切关注涉案网站、APP 等载体,利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和文本提取技术,从海量互联网信息中抓取虚拟货币传销常用关键词及各类指标,摸清犯罪组织框架、奖励模式、IP 地址等,并运用资金查控平台调集银行流水,利用一体化平台靶向追踪资金去向。再次,紧扣资金账户这一关键因素,对侦查中涉及的嫌疑账户与涉案嫌疑人员的账户分级拓展、循环研判、层次推进,分析账户特征,精准锁定人员。最后,加强警企合作,开展辅助追查。可积极对接虚拟货币追踪专业技术公司,加强双向协作互惠,借力其技术平台,并及时将虚拟货币追踪技术引入公安机关打击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实战之中;秉持“由数据到人”“由数据到案”的理念,综合运用数据清洗、用户画像、轨迹碰撞等技术手段,以数据精准导侦,锁定互联网数据、资金数据、人员数据,固定传销组织结构,揭开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神秘外衣。

结语

虚拟货币所具有的高匿名性、去中心化及跨国追踪难等特点,使其成为传销分子实施犯罪、逃避侦查的优先选择。针对当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高发态势以及面临的诸多治理难点,公安机关更应不断升级科技化手段,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建设智能化分析模型,培养专业化队伍,对虚拟货币传销等新型犯罪进行深层次剖析,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共享涉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线索、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相关研究成果,从根本上防范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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