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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用中的英语翻译策略研究

2022-02-07樊芙蓉郑佳宜石发德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16期
关键词:司法法律

□樊芙蓉 郑佳宜 石发德

各国法律都有自己特有的概念,纵使是中国德国这样如此相近的法律体系,还是有许多法律概念在内涵上不能完全重合。比如德国民法中的Rechtsgeschaeft,就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涵上不一致,后者只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又比如德国行政法上的Rechtsverordnung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因为前者的颁布主体只能是联邦机构。并且,对比两国法律概念之间内涵的差异,需要译者同时熟悉两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就个人而言,一般中国法都熟悉的情况下,很难再对德国法的各部门法都很熟悉,除非接受过两次系统的法学训练(中国法学本科+德国国家司法考试)。所以法律翻译过程中碰到劳动法税法的翻译工作时就明显感到有些吃力。

一、现阶段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翻译中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翻泽工作中,翻译工作者须通晓外国语言来帮助办案人员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讯,或是对证人询问,达到查清案件真相的目标。现如今,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案件大幅增长,对翻译人员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严厉地打击犯罪行为。

(二)翻译规范问题。如今,中国与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沟通越来越紧密。但目前我们所见译文质量良莠不齐,存在不少不尊重专业性文化知识、不负责任以及由于文化差异或与作者见解不同而产生分歧的译文。我们一般将其分为逐字逐句堆砌单词型、缺少专业知识粗心大意型、理解差异译文有待商榷型。

(三)翻译规范问题的案例分析。1840年,英国王室与新西兰的毛利人首领达成协议,毛利人寻求庇护,免遭横行村庄的罪犯、水手以及商人的抢掠,英国则希望扩大对殖民地的控制。《怀唐伊条约》得以起草,双方均在上面签字。条约的英文版规定“毛利人要绝对服从英国女王,毫无保留地让出所有利益与主权。”然而根据一位英国传教士完成的毛利语译文版,毛利人须放弃的不是主权,而是治理权。他们认为自己可以建立除保留自治权以外的法律制度,但结果并非如此,后人一直在争论该条约含义的问题。

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翻译人员稀缺且大多工作人员的翻译水平良莠不齐。在司法实践中,聘请正规的翻译公司或是研究外语的学者、专家进行专业的翻译工作,但这些人员都只是对办案人员的语言进行直接翻译,对专业术语掌握度低,翻译时随意性较大,甚至与司法人员的表述截然不同。这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翻译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弊端,甚至很难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没有统一规定,翻译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如何聘请翻译人员进行规定,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往往并不正规——只要通晓需要翻译的手语或只要是外语人员就能进行翻译,有时甚至为了加快办案速度,存在着无手续、未经审批程序的现象。或者为了方便了事,直接找前一阶段的翻译人员。由于前一阶段的翻译人员已对案情有所了解,就只是把之前做的工作进行重复,并不能达到翻译的客观真实性。

(三)不了解文化差异。对双方的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生活习俗、地域文化差异没有清晰的了解,造成案件的失误。

三、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司法翻译制度层面。

1.建立专门的翻译制度。各个机关部门的翻译工作应有详细的标准规范,并且能够步调一致协同性工作,这就要求对翻译人员的聘用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为精准翻译提供法律支持,为翻译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承担义务和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刑事诉讼翻译工作高效准确地展开。

2.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体现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法律翻译中独特的原则,这体现的也是对法律自身公平公正的维护。不同于其他的翻译,法律翻译往往触及多方的利益,所以必须客观准确地翻译出来。一个单词、一个句子如果受到翻译人员的主观情感影响,就可能会使整个原文的意思产生变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待法律翻译文档中的一些模糊语句务必要认真查证,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去刻意美化或贬化原文中一些条款的翻译表达。

(二)翻译规范问题层面。

1.翻译人员结合差异实际进行工作。中英存在极大的文化差异,西方文化的源头代表《圣经》对其宗教习惯就有着极大的影响,且每个国家都会有其独特的历史,不同的历史内涵便由此显现,生活习惯以及生活环境的不同更是中英双方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翻译人员需将二者有机联系,不可单独或孤立地看待任何一方。比如:基督教中的一段话“I think,because of my religious faith,that I shall return to Father in an afterlife that is beyond description”,句中的“afterlife”不能译为来世或来生,应结合基督教人死后灵魂尚存的思想进行翻译。尊重他国文化习惯,分析作者生平与写作风格进行精准翻译。

2.结合法律专业性。由于法律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因此在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上,国际私法中适用的法律援引还未得到完善落实,争议颇多,在解决私法实践问题上,适用何国法律仍是难题,而由于各个国家法律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方面会产生较大差异。以刑事诉讼法为例,首先在刑事诉讼法的翻译工作中,翻译工作者须通晓外国语言;其次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条翻译成中文时,也会产生不同学说的理解。

(1)专业词汇。法律翻译的准确性不仅仅是文学方面,更重要的是法律方面的。文学准确性这个就是翻译水平,需要的是训练和经验,而法律专业性要求译者对于法律用词的意义准确掌握。同一个词,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

比如:consideration,对价。这个词是一个普通法概念,在中国法律里面是没有这个概念的。如果这个还仅仅是有和没有的区别,下一个词就真的会通过翻译让双方产生矛盾。assignment(of a contract),不懂法律的人会翻译成指定。懂法律翻译的会知道这个其实是合同的转让。但是因为中国法律和普通法的区别,这个词翻译成转让依然会造成歧义。中国法律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可以转让。但是普通法体系下,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合同义务不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的有另外一个词叫做novation。所以assignment这个词,如果原文文件来自英美法系,翻译成中文的时候,必须翻译成合同权利转让。但是翻译者如果不懂英美法系法律和中国法律之间的区别,就有可能用很“准确”的翻译,把合同双方的意思表达错误,从而造成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2)混同性词汇。法律翻译,这是严肃且需要咬文嚼字的行业领域。法律翻译者应准确掌握两国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针对两国之间不同的文化差异、历史背景等做调研,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不应囫囵吞枣,含混以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如substantially certain应译为“大致确定,基本上确定”而不是“必然结果”。中国法律中同样也有类似的含混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主要生活来源”(第11条),“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2条),“必要的财产”(第37条)。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

四、结语

司法上的英语翻译承担着对外宣传我国司法进程的重要责任,对宣传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完善法制体系也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翻译制度与体系的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从而进一步维护司法公平,树立法律权威。对冤假错案翻译的分析与应用不仅能对语言学范畴进行深刻研究,更能彰显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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