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特征、风险管理与监管
2022-02-07宋玉颖刘志洋
宋玉颖 刘志洋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金融研修院,吉林长春 130000;东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吉林松原 138000)
加密货币、分布式记账系统、金融科技等新词汇使我们深入思考科技对于金融服务提供意味着什么。好的科技一定会带来好的经济吗?我们应如何驾驭“科技”与“金融”融合所带来的风险?对于全球中央银行来讲,数字化会给现存的金融基础设施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吗?正如美国科学家和未来学家Roy Amara所说,“我们在短期常常高估科技带来的好处,而在长期常常低估科技带来的好处”。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机构需要清晰认识加密资产的本质特征,评估加密资产给金融机构经营带来的风险。而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讲,思考如何建立针对加密资产的审慎监管框架是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以Basel 协议三支柱为核心的监管框架是否合适于加密资产的监管?中央银行在加密资产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需要做出哪些改变,又要坚守哪些传统?这些都是中国金融体系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加密资产的特征
对于加密资产(Cryptography Assets)而言,全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机构出于不同的目的对加密资产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义。金融稳定论坛(FSB,2019)将加密资产定义为“一类特殊的私人资产,其价值与密码学、分布式记账等类似的技术有密切关联”。密码货币、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代币等词汇常常被用来描述加密资产。在不同的法律环境和监管体制下,各国对于加密资产的定义也存在差异。
总体来讲,加密资产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首先,加密资产具有履行金融功能的特征。第一,履行支付和交易功能。数字货币具有交易和结算功能,但需要提出的是,这些数字货币并没有主权国家信用背书,因此其价值存储和交易手段功能存在局限性。第二,投资功能。投资者可以购买加密资产,并通过其市场价格的变化获得利润。第三,为投资者提供获得其他资产和服务的权力。
其次,加密资产的价值来源与传统金融资产很相似。加密资产的价值来源在于一种预期,即持有加密资产能够在未来交换到其他资产、享受其他服务、获取一定数量的法币等。在稳定资产价值机制方面,加密资产也需要发行者在第三方托管机构存有稳定支持基金来保证资产价值。
最后,加密资产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第一,广泛使用分布式记账技术。加密资产需要记录每笔交易的信息,并对每笔交易的信息进行验证,因此分布式记账系统是其底层技术基础。在此记账系统中,我们既可以把该系统设置为所有参与者都有权限访问,也可以对某一特定群体授予访问权限。第二,依赖密码学。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使交易数据流向目标个体,数字加密资产需要先进的密码学和数学技术进行加密处理。第三,加密资产是虚拟的。顾名思义,这类资产不像硬币或者银行支票和纸币有物理载体,加密资产都是虚拟的。同时,加密资产都可以被传输、存储,并进行电子交易。第四,加密资产的价值也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比如计算机计算能力、数据存储空间、单位时间处理交易量的能力等。
二、加密资产的风险管理
加密资产表现出高波动性,在标准化方面也相对不成熟,发展方向缺乏一个清晰的路径。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持有加密资产会带来许多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欺诈和网络安全风险)、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等。处于多种目的,金融机构会持有加密资产或者参与其相关的交易活动,从而造成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风险敞口暴露。这种风险敞口暴露与资产类型、各国家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有密切关联。总体来讲,加密资产的风险影响渠道包括以下类型:第一,直接风险敞口暴露,比如发行加密资产、投资于加密资产、拥有加密资产的衍生产品、验证加密资产的交易(“挖矿”活动);第二,信用风险渠道,包括为购买加密资产的借款人融资、接受加密资产作为抵押产品、向经营加密资产的企业融资;第三,其他业务渠道,比如交易和清算加密资产、为加密资产提供第三方托管服务、对加密资产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加密资产提供保险服务、利用加密资产底层技术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等。
(一)风险类型分析
加密资产给金融机构主要带来以下风险类型:
一是市场风险。加密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率非常高,如果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盯市,则有出现损失的可能。同时在加密资产进行交易的市场中可能存在扭曲价格、阻碍市场向均衡价格收敛的因素,或者存在阻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在加密资产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小群交易者能够控制大量市场交易份额的情况(这些人往往被称为“蓝鲸”),这些人的交易行为会影响数字加密资产的市场价格。此外,对加密货币交易的验证者的往往不被广大投资者知晓,因此这些交易验证者的行为也会影响加密资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信用风险。在加密资产的生成方面,加密资产往往与算法密切相关,而算法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发行个体对其进行信用背书,因此其蕴含的资产获得权力往往得不到保障。加密资产代表了发行人的一个负债,因此持有加密资产面临着发行人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此外,当商业银行向经营加密资产的企业或者属于加密资产行业生态圈的企业发放贷款时,如何对这些企业的违约风险进行定价,也是商业银行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当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独立存管机构持有和保存加密资产时,第三方机构的信用风险则成为该加密资产是否安全的重要影响因子。
三是操作风险。金融机构持有加密资产的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具体包括网络攻击、网络空间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这会造成在网络空间的信任度的丧失,继而引发其他类型的风险爆发。
四是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持有加密资产无法转换成法币,或者无法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转化为法币,进而遭受市场流动性风险。此外,在一些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自身发行加密资产,且接受加密资产作为储蓄存款,因此当其经营陷入困境时,面临融资流动性风险。
五是法律风险。对于加密资产的法律地位的定义缺乏将金融机构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在这个生态圈中,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保护、资产安全保护、反洗钱、对抗恐怖融资、跨地区和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等都是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且需要各国进行密切合作。另外,信息披露制度、价格发现制度、审计制度、市场估值验证制度等均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规范。
六是声誉风险。如果金融机构持有加密资产导致了损失,或者出现一些不当行为,则声誉风险会增加,同时会增加交易网络的脆弱性,引发其他类型的风险。
(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活动的关注点
金融机构不应被禁止参与加密资产的相关交易活动,并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对于加密资产的风险管理要以金融功能为基本出发点,只要与传统金融资产所履行的金融功能一样,则其面对的监管要求也应与传统金融资产一致。但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金融机构应事前做好尽职调查。在购买加密资产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对上述风险类型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保证金融机构自身拥有足够的专业能力管理这些风险。同时金融机构要认真分析加密资产与传统金融资产在风险特征方面有区别的地方,并尽最大限度理解风险诱因的来龙去脉。
其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金融机构应有效披露有关加密资产风险敞口暴露的详细的、重要的相关信息,在日常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参与加密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报告其对加密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处理方法是否违反了监管规定等。
再次,积极与监管当局进行沟通。金融机构应主动与金融监管当局进行沟通,及时报备其参与加密资产交易的计划和安排,保证其对加密资产交易活动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行之有效的评估,并有足够的能力来管理这些风险。同时,对于一些规模不大,但具有系统重要性特点的加密资产,金融机构要妥善的与监管当局沟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其监管资本要求。一般来讲,对于加密资产的风险,不应采取过于复杂的计量模型计算其资本充足率要求。
最后,完善自身的风险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框架。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应能够及时得到有关加密资产交易的风险信息,在金融机构内部的日常风险报告中应包括加密资产交易可能引发的风险。金融机构自身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应对加密资产业务带来的风险。由于加密资产具有匿名性,监管当局很难对该业务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框架非常关键。原则来讲,针对加密资产交易的风险管理框架应与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进行整合,包括与反洗钱系统、欺诈监测系统、对抗恐怖融资系统进行整合。
三、加密资产的监管框架
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改变着货币和支付系统的角色。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更快的金融服务和支付速度,但也给监管当局带来新的挑战。科技影响着金融市场的服务提供,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和存在角色。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讲,不仅仅要从监管技术上应对科技对金融业的冲击,更要在理念层面对科技与金融的关系进行认真、系统的思考,要客观的认识当前科技对金融业整体的影响,不要妄自菲薄,全盘否认传统金融,要去粗取精,兼容并包,从社会整体福利出发设计加密资产的监管框架。
(一)中央银行如何做
中央银行应积极拥抱金融科技的迅速进步,开发新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以稳定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初衷进行应对。
首先,中央银行要做好自身,增强自身支付系统运行的稳健性,不要对分布式记账系统抱有太高的期望值。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施行24/7的支付系统运行模式,尤其对于零售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各种中央银行已经将科技应用与支付系统紧密结合,比如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各地的数据中心进行无缝衔接。此外,中央银行无需对分布式记账系统抱有过高的希望。加拿大中央银行研究显示,分布式记账系统与当前基于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的表现基本一样(Bank of Canada,2017)。而欧洲中央银行和日本中央银行的研究均显示,分布式记账系统处理当前交易所消耗的时间是当前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三倍(European Central Bank and Bank of Japan,2018)。
其次,中央银行要采取有效应对网络攻击的措施,保证交易更快的完成。正如全球支付清算委员会所要求,各国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要在受到网络攻击后两个小时恢复正常。此项要求非常高,一般的支付清算银行,或者是分布式记账系统很难满足。因此中央银行应有足够的自信推广自己的交易清算系统。其24/7的支付系统已经能够保证零售支付实时到账,有助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管理。Brainard(2018)指出,美联储已经进一步努力,探索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如何让支付更加迅速、安全的完成。
最后,中央银行要善于应用最新的科技发展成果。中央银行要善于使用“成本收益法”分析金融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是从全社会的福利出发来进行。其监管当局对每个个体或者企业实体赋予数字ID,作为唯一的标识。这种数字标识提高了新加坡监管当局发展银行间清算、提高KYC(Know Your Customers)、发展普惠金融的能力。同时,新加坡监管当局最早使用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es),使企业和监管当局共同探索如何在一个可控的环境下来监管金融创新。此外,新加坡监管当局也大力推广“监管科技(Regutech)”在金融机构的应用。
(二)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当前主流金融监管框架为以Basel协议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框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Basel III以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为核心,同时保留了Basel II的基本框架,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本文认为,Basel协议的框架仍适用于对加密资产的监管。
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从信用风险来讲,加密资产不得用于抵押品,进而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同时要对加密资产的信用风险计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从流动性风险来看,在计算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时,加密资产不应被作为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来看待。这意味着在计算流动性覆盖比率时,现金流入方面,加密资产的权重为0%,而在现金流出方面,加密资产的权重为100%;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率时,加密资产的资金需求权重设为100%,而资金提供权重设计为0%。从市场风险角度来讲,可以归并为银行账户的加密资产应全额扣减核心一级资本,反应出其价值高不确定性在压力时期可能带来的价值减少。如果加密资产归并为交易账户,则其应同样受到市场风险资本计提原则和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估计调整的监管,比如对Delta、Vega和曲率风险权重设定为100%,不允许存在分散化效应等。加密资产的剩余风险也要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来看,对于未来可能的潜在风险敞口,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计提50%名义价值的资本。对于加密资产,金融机构应不准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资本要求,而应统一使用监管机构提供的标准法。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在201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如果金融机构对加密资产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风险敞口,则其需要面临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审慎、保守的做法来管理加密资产的风险。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严格的评估加密资产风险流程,并且具有专业化的评估技术。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备其加密资产的交易状况和交易计划,并向监管当局证明,其能够有效管理交易引发的风险。而监管当局如果不满意金融机构的报备,则其有权力对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此外监管当局还要对加密资产引发的非金融风险进行监督,比如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机构应尽量按季度披露与加密资产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会计处理原则等。
总之,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以Basel协议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框架仍旧适用,但要与原有的框架进行整合。监管当局要从金融功能的视角看待加密资产,对履行同样金融功能的业务实施同样类型的监管要求,才能防止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