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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法律与政策“共治”研究

2022-02-06□金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12期
关键词:共治社会化环境监测

□金 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各个地区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的监测力度,同时进一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以此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在环境保护制度和规范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灵活性、针对性优势。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体系性和稳定性欠缺等相关方面的问题,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像法律一样确保责权力能够有效统一,由此导致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方面政策和法律的控制存在问题,有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探究问题的根源,然后行之有效的应对和处理,以此确保生态环境建设服务工作,能够取得更加良好的成效。

一、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法律与政策“共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测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市场准入条件不够科学合理。通过实践调研可以看出,在当前的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中,所涉及的市场容量和范围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的拓宽,通常情况下只是在体制范围内的环保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范围方面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在社会以及市场方面的监测机构,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容量,往往会采取压低价格的方式,不计成本低以抢占市场份额,或者通过篡改环境监测相关数据,争取更多用户,由此导致整个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十分混乱。虽然某些地方在政策和法律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地方出台的具体政策存在地方性保护限制。很多限制往往成为社会化机构跨区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障碍,这对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会造成严重影响。

(二)监管模式职权划分和措施没有充分摆脱体制的限制。在当前的政策和法律的推行过程中,进一步有效确立相对应的监管模式,促进各项内容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切实的执行,这是关键所在。然而,在监管模式方面往往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着体制化的弊端,相关地区出台的政策名录或者登记备案等等往往没有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认可,无法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仍然有着很大程度的限制因素。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政府所涉及的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存在同一化的问题,也就是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此使得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之前都给了体制内的机构,此类情况会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进而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顺利推进,不能形成公平公正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

(三)在机构的运营过程中缺乏公法边界。在实践的过程中,要想确保政策和法律能够同步推进、实现共治,就需要在立法中针对社会化机构的公法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对应的威慑和惩戒。例如,针对资质认定工作而言,要确保其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特征,满足监测标准,以及规范等相关内容,同时具备相对应的专业化监测人员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等,同时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也要有效加强,这样才能具备应有的法律责任人的身份。但在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问题,在机构运营方面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划分,工法边界往往也不够标准,在实践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可行性和指导性,而这种情况对于政策和法律的同步推进会造成严重限制,无法形成合力的作用。

(四)市场退出及责任承担方面往往没有进行科学客观的界定。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的情况,进而使得市场推出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这种弄虚作假有着比较明显的主观鲜明错误的观念,在生态环境监测和服务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实现求真务实,这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未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相关机构在向委托单位提供环境监测报告过程中,往往采取的是采样观测、遥感解译等相关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弄虚作假的行为,而此类情况对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有效执行会造成严重限制,检测单位也无法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进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

二、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法律与政策“共治”策略

(一)推行政策的法治化,打破地区保护主义。首先,要针对社会化机构的环境监测范围限制进行有效消除,以此确保市场准入条件得到进一步的放宽,进而呈现出更加良好的专业性和可行性。要积极有效引导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能够按照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更好地推进产业发展。通过不断扩大生态环境监测范围使得其所占市场比重不断扩大。通过推行相关政策的法治化进一步消除在市场准入等多个环节存在的限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规范和监督社会化机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水平,从而确保该领域市场的良性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市场准入条件更加专业化、系统化,使中和、事后的监管控制措施等呈现出良好的效能,从根本上有效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精准性和监测质量的提升。

(二)有效构建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性质相适应的政府监管体制。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要进一步有效强化,制定相对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法规,按照法律的要求成立与应用要求相符合的可以呈现出社会化服务效能的专业技术与服务机构,以此更有效地进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这样才能进一步有效明确社会化机构的主体身份。同时,也要更有效地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相关性质。另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变革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有效构建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管体制,且进一步有效加快市场化进程,通过国家治理手段,使现代化工具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有效融合,把PPP项目引入进来,以此促进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取得更加良好的成效。在实践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设定绩效考核指标,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数据服务和站点运营维护服务两个方面,要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进一步有效明确质量监督检查指标和权限,设定相对应的绩效考核模式,突出绩效考核的相关内容。另外,可以加强社会资本在该领域的投入,为其提供必要驱动力。在实践的过程中,要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服务费扣减基数设为可用性,服务费与运营服务费之和,这样能够呈现出更为显著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政策与法制共治的效果。

(三)对机构运营环节的公法边界进行有效明确。在机构的运营过程中,要针对社会化机构履行的公法边界等进行充分的明确,对相关单位或者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等,也要切实区分,更有效的涉及社会化机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全因素的关键节点。在明确公法边界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有效落实保密义务,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得随意透露在监测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受法律保护的数据信息。同时要充分做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中的委托方的维护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要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此外,对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对应的职责要求和任务分配,针对相应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负责,从根本上有效规避弄虚作假的问题出现。在社会化机构的生产和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的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公正性,充分体现出责任追究制度的效能。同时,也要有效落实禁止或者限制外包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转包或者外包,在征得委托方同意之后,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关法定资质的社会化机构,但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逾越了法定的比例,不然的话,要对其进行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其进行法律惩处,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实现同治。

(四)有效规范弄虚作假所导致的民事以及行政法律责任。针对弄虚作假的问题要坚决惩治,绝不姑息,并且追究相对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政策和法律同质的规则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规范。首先,针对民事法律责任而言,要删除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其次,针对行政法律责任而言,要在具体情形的内涵和外延方面进行相对应的明确,也要进一步有效明确相对应的法定情形,对于社会化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要有效明确相对性的责任机制,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且情节比较严重,要终身禁止其从事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业务。

三、结语

在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政策和法律同治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制度层面,往往存在很大限制,与法律不能同步,相应的职责和任务要求不能有效明确。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应对和处理,确保两者进行更有效的融合,以此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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