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领域因专利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导致无效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2022-02-06王崇学孟宪堂滕华湘
□ 王崇学 孟宪堂 滕华湘
一、研究背景
随着近年来国内对知识产权认识加深,保护意识加强,专利纠纷逐年增多,在侵权案件出现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无效申请案件。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权人试图以起诉或其他方式阻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会反过来对专利本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中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无效宣告过程中,被控侵权人通常会竭尽全力找到专利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具备创造性等,而这些漏洞专利权人后期很难通过补救来进行完善。因此,在进行专利撰写的时候,应当充分满足审查规范,尽可能规避后期风险。本文将以2021年7月28日安赛乐米塔尔公司热成形钢专利被宣告无效为案例,探讨在钢铁领域专利撰写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如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案例介绍
2016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决定(第30822号),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关于铝硅镀层热成形钢的重要专利(申请号:02812036.1)被宣告无效,解除了国内钢铁企业生产铝硅镀层热成形钢的限制。但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热成形钢热冲压工艺专利(申请号:200680056246.4)对中国境内汽车零部件公司生产、销售铝硅镀层热成形钢制成的汽车零部件构成了风险,进而制约钢铁企业相关产品的销售。因此,POSCO等企业对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中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等。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第51168号),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2~9均包含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就此,困扰众多汽车零部件行业、汽车主机厂及钢铁企业的铝硅镀层热成形工艺专利垄断壁垒随之消除。
三、案例评析
该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了铝硅镀层热成形钢在进行热成形加工的生产工艺方法,其中对热冲压之前的坯料加热与冷却过程的限定为“其中所述加热的坯料在所述冲压期间的变形量高于10%,且在离开所述炉与降至400℃之间以至少50℃/s的平均速率进行冷却。”这意味着当冲压变形量高于10%时,冷却速率要高于50℃/s。这一限定并没有包含温度和冷却速度的上限及互相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当变形量高于10%时,冷却速率高于50℃/s的任何数值均能达到想要的效果。
然而,在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中,对这一过程的描述能够看出“变形量大于10%,以30℃/s的冷却速度不能形成完全马氏体组织,而在60℃/s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所需要的想要的效果”。这一实施例只能说明在变形量大于10%,以60℃/s冷却速率这一单值可以得到完全马氏体组织,但在变形量大于10%,冷却速率在50℃/s~60℃/s这一较宽泛区间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却无法预期。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临界条件,也无法将变形量与冷却速率的条件相互匹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这一条款的解释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1]因此,权利要求1未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根据这一原因认定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四、案例启示
通过该案例,对于提升钢铁领域专利的稳定性,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说明书对技术要点应当有足够的覆盖范围,要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完整地概括出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
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专利能否获得授权及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不会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的技术贡献不相称而影响公众利益”[2]。反映了专利法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3]。在美国《专利法法典》 《日本专利法》及《欧洲专利公约》中也都有“说明书应当推导出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这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特别地指出并且清楚地申明申请人视为其发明的主题”“权利要求书的发明应当在说明书中被公开”“权利要求应清楚、简明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类似的表述[4]。因此,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的。
在本案例中,原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了过大的保护范围,但仅凭借一个单值的实施例对权利要求进行证明,显然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也致使专利的稳定性较差。相应的,如果专利权人能在变形量大于10%的情况下,在50℃/s ~55℃/s范围内再选定1个以上的冷却速率,同时选定10%以上多个变形量进行交叉匹配验证,则能有较强的说服力。因此,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保证所要求的所有权利在说明书中均有清楚充分的记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实施例自行推导出权利要求中的方案。
在钢铁领域材料的生产过程中,成分、工艺参数往往范围较为宽泛,同时也需要多个参数组合发挥作用。因此,在说明书对发明的解释及实施例中,通常不能仅使用1~2个单值进行证明,而应至少包含接近2个端点的值及1个适当的中间值;多个参数应适当地进行交叉组合验证。而最终的限度应保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说明书清楚、完整地概括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专利技术的多个重要参数要合理地分布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中
原专利方法权利要求1包含全部的技术方案参数,产品权利要求虽然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但需要引用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内容,导致当权利要求1中的某一点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整个权利要求均被宣告无效。因此,在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应在满足能够实施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对多个重要参数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进行有梯度的分配,以便在获得最大保护范围的同时为后期审查及可能的无效过程留有余地。
五、结束语
尽管安赛乐专利权无效的结果使国内众多汽车零部件企业避免了生产铝硅镀层热成形钢零部件的侵权风险,但这一关键专利的无效宣告也给国内诸多钢铁企业专利撰写、审查和布局过程敲响了警钟。未来,随着国内钢铁企业逐步进入更多创新领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逐步积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将时有发生,例如近期日本制铁在电工钢领域的诉讼请求等。如果能在专利撰写过程中深刻理解和把握规则,将会在防止纠纷、保持专利稳定性等方面获得更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