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优势与局限
2022-02-06孙宝言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文/孙宝言(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一、引言
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双重保护下,现代经济社会稳中向好,高效的金融服务与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支持货币市场稳步发展,受疫情与电子商务等发展的影响,线上支付服务几乎已经成为大众的生活必需。但是线上支付只是支付方式发生改变,对纸币与硬币等实体货币的流通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数字货币的发展必然成为此方面创新的一大推动力。且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政策侧重点不同、资金需求与信用评估冲突等现实状况,仍然存在银行不敢贷款等问题,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完全享受到金融服务,在高效合理地利用金融服务方面存在障碍,即存在金融排斥问题。
同时,国家高度重视推动普惠金融工作,自党中央部署实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以来,普惠金融在补齐民生短板、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有序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1]。
早在2008 年数字货币便开始崭露头角,但却鲜为人知。2014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团队对数字货币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研究,2019 年底数字货币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等地启动试点测试,且近年不断增多。数字货币一直努力落实金融普惠的理念,在增强可获得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维护市场公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普惠金融工作的推进做出重要贡献,此外,数字货币对普惠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存在缺点与局限,下文将做具体阐述。
二、数字货币与数字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由世界银行于2005 年首次提出,2015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个发展普惠金融的国家级战略规划,规划指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此后国家开设试验区进行试点,普惠金融开始引起关注。从2006 到2019 年,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迅速,金融服务使用程度稳步加深、金融服务可持续性持续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银行贷款利率下降、城乡差距缩小等正面现象也证实了我国自2006 年以来金融改革取得的卓越成效与实践力行的决心[2]。
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是为满足公众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而推出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后期随着发行机构的增多,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我国唯一的法定数字货币是央行数字货币,是由国家信用背书,由央行发行的数字化形态的法定货币。2019 年是我国数字货币发展最迅速的一年,国家愈发重视数字货币的发展,将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之一。2021 年7 月,人民银行发布了数字货币白皮书。截至2021 年10 月8 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350 万个,累计开立个人钱包1.23亿个,交易金额约560 亿元,对移动支付的便捷性、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货币强化了支付的公共属性,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安全性更高、流动性更好、更容易获得的点对点的金融服务,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符合普惠金融的内涵,而因为疫情与电子商务等的影响,安全的、无纸化、电子化的支付交易需求,推动了数字货币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实践。同时,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与人群依然较广,展现出发展的良好趋势:个人与小微企业银行贷款不断增加、普惠金融生态系统逐步完善等,虽然近三年普惠金融发展速度有所放缓,但这也为数字货币的探索与完善提供了良机。
数字货币的自身特点与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使得数字货币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永动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进程。
三、数字货币对普惠金融的优势所在
(一)增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和安全性
数字货币扩大了金融服务的提供范围,增强支付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安全性。假设存在A 和B 两个企业,A为大型企业,B 为小型企业,二者分别位于甲乙两个地区,甲地区为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具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多样的金融服务,乙地区为山区,经济发展落后、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范围小、金融体系不健全。某时期A 企业和B 企业均需要获得相同数量的贷款以维持企业的发展与运营,在基本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因经济发展水平、银行数量与能力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A 企业可以很容易获得贷款,而B 企业却难以获得甚至无法获得,即使可以获得可能也需要很长的间隔期。此时便可以看出纸币和移动支付应用场景的局限性,而数字货币恰好克服了这一短板。
我国通过央行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发行和流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流通应用场景的设定远超纸币和移动支付应用场景的范围,更加方便快捷[3]。一方面,数字货币的流通基于信息系统,直接向需求方发行,不需要通过银行账户便可以实现价值的转移,解决了无法认证身份而因个人身份导致信用等级较低,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问题。同时遵循“小额匿名、大额可依法溯源”的原则,系统会记录每一个节点的交易,数据信息会跟随数字货币进入到下一个节点进行存储,这就降低了人为篡改或删除数字货币交易记录的风险,减少了不安全的因素。
另一方面,在进行交易时,在使用的操作界面上,对于偏远地区的弱势群体可能遇到的问题,储存数字货币的“钱包”尽可能避免弱势群体因技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使用或使用不便的问题,以使用者为中心使操作简易化,已基本实现了跨越数字鸿沟的智能化操作。
数字货币采用双离线功能,即使双方均处于无网络、离线状态也可以进行支付,这便增强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更有利于金融服务的落实,扩大了普惠金融的范围。
数字货币通过以上方法来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提升可访问性,实现不受网络约束的随时随地的便捷支付,促进更深入、更有效、更广泛地提供金融服务目标的实现,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降低金融服务获得与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
从国家角度来看,传统货币的发行、流通、印刷成本等显然多于数字货币所需费用,与传统货币相比,数字货币与大数据、区块链相结合,采用更加“信息化、现代化、电子化”的方式减少了各环节所需的成本与费用,更具成本效益,数字货币可节省国家支出。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传统货币会产生存储费用、手续费及其他潜在成本,而数字货币可以减少金融机构自身营运成本等。
从企业与公众角度来看,自国家重视普惠金融以来,普惠小微企业利率一降再降,发行方可给予的让步已接近饱和,几乎无法再给予交易对象利率上的优惠。
在公众或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时,数字货币发行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也不向有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收取任何服务费,且数字货币储存于“代码”中,其持有和使用方不需要支付利息费,有助于减轻实体经济及公众的负担,优化市场环境,降低总体支出。
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最为广泛,与传统的国际间的支付方式相比,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模式去中心化,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支付成本,提高便捷性与安全性,极大地提高了跨境支付的结算效率。此外,数字货币采用编程技术,是基于现代科学技术的高效、安全的支付手段,能够化解时区不匹配问题,可全程实时追踪数字货币的来源与去向,降低交易对手方风险和风险预防与处理的时间成本[4]。同时在前文提及的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原则将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以满足公众对小额匿名支付服务的需求,更好地保护用户隐私信息,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和所需成本,这就成为弱势群体接受数字货币进而达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强心针。
(三)提高交易支付与金融服务提供效率
数字货币能够提升交易效率、实现资产的可编程性。数字货币设计上提高了支付产品的使用效率。数字货币在支付完毕后立即结算,不像电子货币还需要通过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等步骤,实现了“支付即结算”,数字货币利用区块链技术改善和提高了清算和交易支付体系的效率,这对于小额交易来说效果微乎其微,但对于需要进行结算与确认的大额交易来说影响较大。
此外,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帮助数据系统与平台、金融机构与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等各方面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可见,通过编程,数字货币可以高效率地完成复杂的功能与程序,可以提高货币和支付体系的运行效率,加速资金流转,利用可编程性能够为支微支小支农等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创新赋能。
(四)维护市场公平,净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数字货币有利于避免暗中贿赂、串通投标等不正当市场行为,有助于为普惠金融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方面,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公认的金融基础设施,作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创新的桥梁,数字货币的无限法偿能力能够支撑数字货币的使用者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数字货币能够促进零售业的发展,提高支付的便携性,降低成本,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和幸福感[5]。同时,数字货币“钱包”具有不同的类型,可以满足不同个体或群体的个性化需要,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创新需求,能够在推动普惠金融的创新中具有更大的应用空间。
除以上优点外,数字货币还具有促进政府货币政策在利用普惠金融助老助贫方面精准落实的作用。
四、数字货币的局限性
(一)法律制度与风险
数字货币既不是法律上的货币,也不是法律上的数据。对于数字货币是否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币,不同的学者观点与看法不同,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属性仍持否定态度[6]。虽然数字货币通过加密数字存储于数字钱包内,有一定的安全性、公众接受度和市场公信性,但是近年来不法分子伪装成区块链投资专家、“数字货币”项目内部人员,借助社交软件大肆宣传非法金融资产,煽动广大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骗局屡见不鲜,导致公众对数字货币信任度发生下滑。
数字货币借助现代技术提供一定保障的同时,也会存在技术风险和漏洞。数字货币尤其是以比特币为代表,容易被有心之人利用,被当作犯罪工具或制造假币,从事行贿、洗钱等非法交易。同时,部分弱势群体对数字货币认识不全,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存在差异。
以上这些都会降低公众对数字货币接受程度的预期,产生一定的排斥心理,这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普惠金融的进程,风险与收益并存,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监管体系、创新金融管理机制等或成规避上述问题的途径与方法。
(二)社会背景与差异
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可以获取的数据与信息、自身技术能力、技术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不尽相同,甚至天差地别,数字货币可以减缓因前述原因造成的问题,如支付领域常见的“数字鸿沟”问题,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各类非接触、远程服务的普及可能会产生反弹,不利于数字货币发挥作用。要想推动数字货币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补齐数字支付存在的短板,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消弭“数字鸿沟”。
(三)外界与自身局限
普惠金融的主要作用对象是个体户、城乡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等,他们一般来说都是规模较小,数量比较大,同时地理位置分散,不确定性也非常高,缺乏一些基本的金融资质,比如财务数据、抵押资产、信用等级评估等,所以为他们提供其所需的金融服务时难度比较大,风险控制的难度也比较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数字货币发挥作用的基础。
普惠金融和数字货币发挥作用依托于数字经济和各类场景,尤其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体系。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普惠金融的发展速度有所放缓,对数字货币的探索与改革便是对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积极响应,这条路如何走得更加顺畅已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
五、小结
具有可匿名性、安全性、快捷性等特征的数字货币在助力普惠金融、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应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由于数字货币依托的社会与市场环境、法律因素等其他因素较多,导致其可能无法最大程度发挥作用,但数字货币的发展与创新对于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尤其是数字普惠金融又显得极其重要,因此数字货币是机遇,是时机,也是挑战。
未来应当继续以追求普惠性发展为目标,改善对用户服务,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制度与金融体系,更加注重在传统的流通体系、法律基础上鼓励数字货币创新,提高数字货币的可接受性,完善监管体系,使其继续朝着有助于改善民众家庭和企业财务健康发展的方向稳步前进,为获得服务不足的群体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使数字货币在推动普惠金融的道路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助力普惠金融走好“最后一公里”。
相关链接
数字货币简称为DC,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