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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经济法效用

2022-02-06吕高琪昆明理工大学

品牌研究 2022年16期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风险金融

文/吕高琪(昆明理工大学)

一、经济法概述

(一)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其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着全方面、系统性的综合调整,故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当下而言,经济法主要致力于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平衡一定区域内协调经营关系。

经济法是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从而进一步管控和调整市场经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法的含义也随着改革发展不断得到丰富,单纯将其禁锢在调控、干预以及协调一类的词义中,难免无法涵盖其全部内涵。综合经济法的实际本质,可以对其做如下理解,即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充分调动国家、社会团体以及市场,将有限的经济利益与少量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比融合,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环境和谐有序,保障了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特点

1.经济法是国家用来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

追溯经济法的产生,这个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度被日本和德国的学者们普遍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因而并不难得出,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应运而生的。规范和约束各类经济主体合法进行经济活动始终是其调整的重中之重,同时也助力经济关系的正确架构以及有序发展。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都有赖于经济法的保驾护航。

2.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其本位

经济法相较于民法和行政法而言,在社会个体与整个社会的调整上,有着不同的思想引导。经济法作为 “社会责任本位法”,坚持将社会利益作为出发点,确保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负责,并且以此为基础,更好地处理和调节多者间的相互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是以交换为直接目的的经济形式,其内容综合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商品售卖为一体。商品经济在第二次社会分工崭露头角。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发生着改变,商品交换流入市场,交由市场调整把控,商品经济逐步成为社会主导。经济法也就在生产力的步步提升中产生和发展,所以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4.经济法的目的就是经济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微观经济是家庭内部的财产支配和管理,宏观经济则指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经济法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之所以用经济法规范经济,是为了让宏观经济获得可持续、稳定及有序的发展,加强社会生产力。在此过程中,经济法有意识地损失部分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都为整体的良性循环贡献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5.经济法重视综合调整

经济法不单纯调整单一经济关系,而是兼顾纵向与横向综合调整,即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同时影响着横向经济关系。采用惩罚性手段的同时,既有补偿性手段,也有鼓励性手段,无一不体现综合调整的特点。

二、金融风险特点分析

金融风险,宏观来说,就是涉及金融的风险,例如金融机构风险、金融产品风险以及金融市场风险等。对于企业来说,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通常是在从事经营活动等经济活动中,所预期的汇率、利率或者金融资产以及自己的商品价格,在某一段时间发生偏差,达不到预期,而造成企业的损失。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今天,金融领域无疑是高风险之地,可见与高风险形影不离的金融活动,要想规避风险是不太可能的,但是掌握金融风险的特点,使得针对化的提前化解危机成为可能。

(一)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这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产生与否或是什么要素影响金融风险,是很难在事前就全面把握的。缺少预测性的金融风险加大了风险的损害程度,事后的补救对一些已经存在的损失来说,颇显无力。

(二)金融风险存在相关性

由于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其经营的商品,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与经济社会的密切关联性。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如若遭遇风险,直接危及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而一家金融机构陷入风险,就有可能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震荡,而金融系统风险直击社会经济秩序,后果不堪设想。

(三)金融风险是高杠杆性的

高杠杆是杠杆的形式之一。杠杆具体是指炒外汇中所用的外汇保证金的杠杆比例。越大的杠杆,风险也就越大,但是收获的利润也越大。金融企业往往需要承担高负债率,增大了财务杠杆,使得负外部性提高。加之金融工具不断地创新,衍生金融工具也有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有着传染性

金融机构是中介机构一样的存在,这个中介打破了传统借贷的相对关系。在这样一个“中介大网”整体中,无论是谁出现风险,都毋庸置疑会对另外的内容有所牵涉,包括给行业或是某一区域带来金融风险,严重的将会导致金融危机。

三、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经济法效用

法律的功能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都会给出不一样的答案。换言之,法律的功能是被笼统概述表达出来的,只有在涉及具体事项时才被具体阐述。然而无法否认的是,法律的存在起到了定纷止争的调解作用,规范人类行为助推社会目标达成,分配了权利以及维系着财产水平的均衡。经济法作为众多部门法中的一种,除了具备法律固有的功能之外,也有着各自领域的作用。

(一)安全性效用

作为高居热词榜第六位的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关注度自然也不会低,尤其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相关领域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从未停滞。就拿企业来讲。一个企业面对金融风险的应对力和反应力,直接影响着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等级,决定着企业是否能走,走得如何。经济法是致力于经济的规范,在任何情形下,经济法的存在能保障着社会经济环境,规范金融活动的秩序。因此,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所起到的安全性效用,是金融行业生生不息的要义所在,也是我国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良策。法律发挥着本身的引导作用,经济法可以为应对金融风险提供科学的对策,即以经济法为基础架构合理的防范金融风险对策,既能解决通过何种方式防范金融风险,又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和要求。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经济法建立金融业管理机制,严格的管理将金融风险最小化,而且因为完善的机制,面临金融风险时也能更加精准的有所应对,将大风险化为小风险,将小风险解决在“摇篮里”。

金融活动并不是一个个体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其主体的多元化,随之而来的就是风险的多元化。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自我控制,而一群人的行为则需要规矩约束。虽然金融风险是难以预测的,但是规则的建立是经过多方面考量的,规则保证了金融活动良性发展的秩序,这个秩序起码让常规的金融活动不至于处在风险中心。同理,经济法的安全性效用就是如此,经济法为金融活动画了一个圈,以法律法规为界筑起高墙,走出圈外风险自负,而在圈内尚有良策。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安全性效用,并非指不受风险,而是以法律之力规范金融行为,规范化之下,可以避免非规范的风险侵袭,就算遭受风险,法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部分利益,明晰部分权利,避免风险的过度损害。

(二)社会性效用

如上所说,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社会性是经济法最为本质的特征,经济法一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要旨追求的。首先,经济法是针对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不管是对市场的规制,还是仅在宏观的调控上,都不可否认经济法的社会性。规制市场并不是规制市场中的具体主体,而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建立起条框标准,严格制约市场反竞争,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市场机制有发挥的空间。宏观调控则在于明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几个方面,例如谁来实施宏观调控?怎么实施?调控效果如何?以此确保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平衡国民经济总体需求和总体供给。实际上,无所谓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其背后体现的都是国家经济职能,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依靠政府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发挥社会性效用,又融入了管理性,将管理性表现于外,将社会性内化于行。其次,经济法在调整机制上采取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它并不限制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而是给予自然人和法人一种肯定,肯定其独立的地位,然后放眼社会整体的市场规制,合理转化金融风险。

(三)效率性效用

效率性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投入成本与产生收益的对比关系。通俗来说,即在进行某项工作时,付出越多,收获也就相应的越大,那么如果我们付出最少的时间、最少的精力以及最低的成本,我们却收获了结果圆满的工作成绩,如此便是高效率性的体现。由此,经济法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效率性,无非是经济法让金融活动在低耗时、低成本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事半功倍地规避金融风险。经济法有着较好的指引作用,在防范金融风险中,指引作用是寻求对抗金融风险的有力突破口。

美国2008 年金融危机很好地佐证了这一点,缺失指引,导致降低了金融监管行业的风险意识敏感度,忽视了初露矛头的风险,又因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导致市场和政府职权模糊,这些缺失加速了金融危机的到来,增加了风险程度。由于经济法和社会性的不可分割,意味着金融活动在适用经济法时,对经济法为经济市场带来的收益大小,经济法为企业的稳定发展贡献的力度大小以及经济法为经济水平的增长改善如何提出了不低的要求和殷切的期盼。经济法引导着金融活动的“一举一动”,也监督着金融主体的经济行为,反之金融主体也凭借经济法衡量自身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在这个良性互动中,经济法构建的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金融活动对于金融风险的抗压能力,即依据法律提升防范效果,优化方法流程,解决防范冲突等,这些都很大程度上打击了金融风险的“嚣张气焰”。

可以说,经济法在与经济有关的各领域当中无处不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亦“躲无可躲”。因此,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存在于整个经济规制过程当中,其对同类型与不同类型金融活动的划分,分配符合当下行业的项目类型以及对有限资源的科学分配已达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都是经济法效率性的最好体现。

四、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适用建议

(一)规范金融市场内部监管

我国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相较于其他国家来看并不算早,但是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和程度都趋向良好,然而由于其发展的历史不长,故而经验积累不足是金融行业当下明确存在的问题。比如金融企业建立起来的内部监管机制无法满足现下金融行业发展需求,如果仅按此机制来运用,难免略显无力,也难以达到企业发展的安全性标准,外部监督手段不能很好进行弥补。使得金融市场陷入经营风险,无法达到预期经营目标,增加了金融市场卷入金融风险的概率。因此,我国金融市场的内部监管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分析金融市场监管的优劣,对优势鼓励发扬,对劣势采取措施优化。

相关部门在金融市场的内部监管上提供一定的帮助,是促进金融市场焕发活力的基础。打磨金融风险防范政策,梳理经济法框架,更好利用法律解决争议,引入外部监督手段助力监管,健全审计制度,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内部监管的效力,内外作用以确保监督。而金融行业本身也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此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谋求企业长久稳定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内部监管还有待提高,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的监管机制尚待健全的。

(二)改善金融行业立法环境

在大部分情况下,经济法的适用基本可以覆盖整体经济市场活动。不过随着时代发展,新环境下的金融市场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又一个新局面,进入到新阶段的金融市场也不停地遇到新问题,而法律滞后性的特点让经济法也出现了部分情形不适用,部分问题找不到解决依据的情况。为了打造健康的金融市场,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对金融行业的法律适用效果以及经济法的相关优化就被提上了议程。

在对金融法律的完善上,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下的趋势,斟酌未来的走势,脚踏实地结合改革厘清思路。金融行业内容涉及方面广泛,行业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这也就要求经济法能抓住重点,整合关键,一一突破待解决的问题。况且金融风险不会固有不变的以同一形式或在同一时间发生,与时俱进的经济法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金融风险,降低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另外,建立逻辑结构严谨的法律框架,真正听取金融活动主体在适用法律上的疑惑和问题,让用法的主体反映用法过程中的疑点和难点,可以使法律在保证内容完整性的同时加强了司法实践的针对性。

(三)结合网络技术推进经济法

根据“依法治国和政法改革”的要求,智慧政法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即采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让执法办案、执法监督、争议裁决、双随机抽查、执法司法衔接等各项业务进入到“一站式”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这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是司法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典范。金融活动对信息网络的运用相对于其他行业,频率是很高的,甚至可以说,很多金融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金融信息化的深入极大促进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由此,二者的结合是有据可依,有径可寻的。诸如,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金融风险的监管,一方面创新了监管手段,信息化监管可实现无人化和高效化的监管,另一方面最大化利用信息化获得相关大数据,为下一步进行分析和预判提供了依据,即依据客观数据的比对进行科学评判金融活动的状态,指数达标比人为预测更具精准性。又如,将经济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与科学化技术相结合,考虑是否可以开发出适用我国金融活动的数字化金融工具。此外,经济法进入互联网金融系统,也有利于弥补信息化背景下存在的相关不足。

五、结语

金融活动总是与风险如影随形的,没有无风险的金融,而且未来趋势大概率也会如此。防范金融风险并不是强调金融活动的零风险,而是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降低以及减少风险。经济法为这样的防范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套方案,当然,不能用法律万能论绝对肯定经济法防范风险的作用,更不能完全否认经济法的效用。金融风险的防范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经济法只能在其领域最大化发挥效用,进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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